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收费标准1215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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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城北街道)财政及其所属公司投资建设的搬迁安置小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先行采取如意花苑管理委员会、北郊花苑管理委员会以及小区所在社区(以下简称安置区管理单位)管理和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运行:即安置区管理单位落实“三基本”(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管理服务,农工局物管科负责电梯、消防泵房、
2、二次供水泵房、通风设备、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在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条件后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二章 交房条件第四条 建设局在安置小区达到交付条件后,向农工局提出交房接洽。农工局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公司、入驻业主代表对安置区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出现的问题,建设局负责落实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安置小区交付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各单体竣工验收证明、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复印件;(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已交房户)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终端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3、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四)绿地、物业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车库、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监控设施敷设完毕投入使用;电梯、二次供水、通风等共用设施设备必须验收合格;第五条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局应当向农工局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路灯、监控、电信、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等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二)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分户验收合格证正本复印件、分户测绘面积说明文件;
4、(四)小区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局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的具体时限。第三章 管理方式第六条 针对安置居住小区地点分散、规模不一、房屋类型不同等特点,可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模式由农工局物管科与安置区管理单位分门别类协同确定,实行“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养护”三基本标准服务。第七条 财政局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用于购买物业管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安置区管理单位使用。第八条 农工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适用的安置小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主体、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的关系,负责
5、协调建设、财政、城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九条 农工局负责指导安置区管理单位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小区交房未满三年的由农工局物管科与安置区管理单位委托招标的外包单位进行管理,相关费用由财政支付,农工局进行考核;小区交房已满三年的必须确保“三基本”到位的情况下由安置区管理单位招标市场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区管理单位每年向住户收取后分月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公司须对安置区的全部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安置区管理单位与农工局物管科每季度末之前须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达不到规定分值,安置区管理单位可以拒付下月资金,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
6、。交房已满三年,各项条件成熟具备收费条件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实行财政扶持,三年内过渡到全部市场化。安置区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多层0.6元月,高层1.2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第一年按多层0.2元月,高层0.4元/月收取,第二年按多层0.4元月,高层0.8元/月收取,第三年按多层0.6元月,高层1.2元/月收取。前两年不足部分由财政出资扶持,该工作列入安置区管理单位考核重点内容,实行奖惩(另附考核办法)。对各小区内非拆迁安置户,安置区管理单位必须足额收取物业管理费。农工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安置小区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对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考核;(
7、二 指导各安置区管理单位组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网络,实行常态化管理。(三)负责安置区闲置房源的保管工作。(四)负责前期相关物业管理费的管理支付。(五)负责审核安置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申请。(七)负责建立投诉处置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八)负责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做好小区应急服务。(九)负责对安置区管理单位物业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十)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十一)在开发区管委会筹建实体化运作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对安置小区实行管理后按照新的运作办法进行管理。第十条 安置区管理单位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协调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引导业主参与物业管理、逐步树立正
8、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安置区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农工局物管科指导下,开展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三基本”服务; (二)负责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工作。(三)监督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四)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做好控违、拆违工作;(五)完成安置小区城市创建等突击性任务;(六)负责引导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七)负责与安置小区入驻户签订村规民约,负责各楼幢楼长选聘,负责安置小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八)负责业主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对专业物业服务的督查、考核。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区域内,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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