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新版新编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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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福利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了配合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含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福利体系,以达成吸引人才、激励职员目标,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企业福利体系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 基础养老保险 (一)基础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员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员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职员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企业自停发该职员工资次月起,停办该职员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职员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企业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职员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职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 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相关要求实施。北京市要求职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要求:从起个人缴费提升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施统一社会保障号码制度,职员社会保障号码终生不变。 2、企业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员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职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建立。比如,个人缴纳7%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按4%百分比划入个人帐户。 4、职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十二个月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职员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能够继承,其它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职员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与工作,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累计以上;职员在1998年6月30以后参与工作,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累计以上职员,同时符合国家要求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职员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要求,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职员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员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十二个月本市职员月平均工资等原因决定。 第四条 基础医疗保险 (一)基础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员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员应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根据北京市要求实施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职员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成之次月,企业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职员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与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记录表》。 (三)停办时间 企业自停发该职员工资次月起,停办该职员基础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变更 职员离职时,在停发工资当月,依据社保中心要求,职员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方便办理对应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础医疗保险 企业月缴纳额=全体职员月缴费基数总额X 9% 个人月缴纳额=职员个人上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X 2% 2、大额医疗互助 企业月缴纳额=全体职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要求职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企业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 职员个人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2) 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要求将企业缴纳费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职员年纪小于35周岁,按职员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0.8%划入个人帐户;职员年纪在35-45周岁,按职员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1%划入个人帐户;职员年纪在45周岁,按职员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退休职员,按上十二个月北京市职员月平均工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退休职员,按上十二个月北京市职员月平均工资4.8%划入个人帐户。 3、职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十二个月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职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础医疗保险,患病时能够支取。职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础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与基础医疗保险职员可依据北京市要求,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医疗费用。比如:在职职员,门诊医疗费用在元以上、4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部分报销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超出基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根据百分比应该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要求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企业和职员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员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职员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企业自停发该职员工资次月起,停办该职员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X 1.5% 个人年缴纳额=职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0.5% 注:按北京市要求职员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职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参与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职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 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 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按每满十二个月增发30天失业保险金措施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施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要求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能够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出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90%。 具体标准为: (1)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按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按最低工资标准75%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不满,按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4) 累计缴费时间满不满20年,按最低工资标准85%发放;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 (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6、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立即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就诊,能够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企业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职员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企业自停发该职员工资次月起,停办该职员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企业月缴纳额=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总额X 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判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收诊疗,实施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时间由指定诊疗工伤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需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根据轻伤和重伤不一样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出36个月。 3、职员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职员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 判定1-4级,应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 被判定5-10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员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以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关键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组员等情况。同时,相关职员、当事人或亲属应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员个人全部。 (一)办理时间 自职员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标准,根据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企业自停发该职员工资次月起停办该职员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职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职员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 10%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 1、 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 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贷款; 3、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出本人工资收入15%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支取 1、职员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协议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相关证实,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法购置住房,每十二个月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自购房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凭购房协议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相关证实,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要求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利率计息。每十二个月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职员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职员因离职、停薪等多种原因中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职员个人帐户内。 3、职员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实或死亡证实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员,全部能够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实施。 第三章 企业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 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企业为职员提供无偿工作餐。 第九条 班车 企业为职员提供正常上下班班车服务,由企业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 带薪休假 具体内容参见企业《考勤休假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企业职员提供愈加好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企业为全体正式职员购置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础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职员生育保险、职员18岁以下独生儿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 企业专题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 节日慰问费 (一)包含人员 企业正式职员。 (二)发放标准 依据企业当年度经营财务情况,可合适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以下: 春节 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 500元/人; 国庆节 1000元/人。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一)包含人员 企业当年度接收学历在大专(含)以上应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旅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能够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企业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措施自同意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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