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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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宁自治县合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伙社示范章程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杨洪秀、周鹏、周明堡、胡明礼、杨荣等5 人发起,于3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镇宁自治县合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本社法定代表人:杨 荣。本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革利乡水牛坝村王占马二组,邮政编码:561208。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农民为主体,重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征询等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其他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国家财政补贴、她人捐赠所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根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出
3、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镇宁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技术指引和协调,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有关经济实体,以本社所有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关于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为团队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
4、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运用本社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运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
5、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40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成员。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
6、)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引,按照规定质量原则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订立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其成员资格:(一)积极规定退社;(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死亡;(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名。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队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半年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结。资格终结成员须
7、分摊资格终结前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结,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结前与本社订立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
8、(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诲无效;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9、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重大事项;(十)对关于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十一)决定聘任
10、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建议; (二)理事会建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
11、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策,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化成员出资原则,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筹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
12、(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行本社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解决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关于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任或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筹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
13、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批准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依照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订立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订立聘请或者辞退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他人员聘书;(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五)代表本社订立合同等。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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