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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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日常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员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和局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长久劳动协议人员。 第二章 工 时 第三条 局实施三种工时制度: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局和所属子(分)企业机关实施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1、小车司机; 2、值班和保卫人员; 3、含有明确指标任务业务人员及长久住外业务人员。 第六条 局所属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实施以年为周期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安排职员加班。 第八条 职员必需加班,应在整年标准工作时间内给予调控,可采取轮休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法,确保职员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第九条 实施定时工作制单位,如必需安排职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单位须支付本人日岗位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300%加班工资。 第十条 职员必需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托辞拒绝实施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职员违反要求无故迟到早退1次罚款30元,无故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二条 职员旷工1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3天扣除当周工资,旷工7-14天扣除当月工资。 第三章 休 假 第十三条 法定假日:职员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国家法定节日,女职员享受三八节半天假日。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详见《相关转发<企业职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措施>通知》。职员当年需提交带薪年休假汇报,经单位领导指示适时安排休假,当年未提交休假汇报,视为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和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探亲假。探亲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职员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可休假2次,每次为25天;企业内双职员且两地分居可共休假3次计75天;海外项目可一次性休假50天;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可休假2次,每次为20天。 第十七条 已婚职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4年1次探望父母假,在4年内任何十二个月休假均可。 第十八条 两地分居职员其中一方和父母居住在一地,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职员在实习、见习、试用、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条 职员因多种原因放假回家超出探亲假时间,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职员探亲假期包含往返路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 婚假:职员在工作地结婚,给3天婚假,晚婚另加7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三条 丧假:职员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儿女死亡,需要职员本人办理丧事,给7天以内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职员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在职员工作地死亡,需职员办理丧事,可给3天以内丧假。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女职员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可增假30天;难产,另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员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增加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天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天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职员因工受伤,必需经工伤保险部门确定享受国家要求工伤假及其它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病假: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及病假证实,休假期限以医疗期要求为限。 第二十七条 事假:职员未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通常不能请事假;已休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可准假7天以内(不含往返旅程)。职员在事假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需续假,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续假,但通常不超出5天。 第二十八条 职员已按要求次数休完探亲假,但未达成标准天数,可由事假充抵。 第二十九条 职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假,激励其配偶到职员工作地探亲,探亲期间按职员应休假日期安排住宿,并参考其享受标准报销其配偶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局、子(分)企业机关职员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独生儿女补助、提租补助和其它补助,停发和上岗工作相关福利;项目部职员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制,周六、周日不计发加班工资,休探亲假、婚丧假期间按在岗工资标准发放,但不发伙食补助、施工流动津贴、隧道补助和高原高寒补助;带薪年休假期间停发流动津贴、交通补助;病假1个月内发放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50%,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放基础工资,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发放基础工资70%;全部职员事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职员休假期间不享受年底奖金(带薪年休假除外)。 第三十一条 职员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婚假、丧假,单位可给报销往返路费(硬卧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作人员要为每个职员建立请休假卡片或台帐,具体统计每名职员请休假情况。 第三十三条 职员请休假必需填写请休假汇报单,实事求是说明事由,局副职领导、各部门正副职、项目部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审批(子(分)企业所属项目经理请休假由分企业经理审批),机关其它职员由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部职员由项目经理审批。严禁不假外出。 第三十四条 职员休假以当年度为限,不得移至第二年度。 第三十五条 职员应持领导同意请假汇报单到对应部门(局、子(分)企业人力资源部,项目办公室,下同)进行请假登记。职员休完假期回单位后办理销假登记,并持对应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职员在休假往返途中,碰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应持有交通机关证实。 第三十七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归队,要立即向单位汇报,病愈返回单位上班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疗证实或出院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基层施工单位,可依据施工生产需要将职员相关假期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三十九条 职员隐瞒事实,有意多休假,按实际多休假时间实发待遇3倍罚款。 第四章 调配和招聘 第四十条 各单位编制订员一经确定,标准上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必需先上报书面申请,经含有管理权限上级单位(局、子(分)企业,以下简称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依据下达调配通知办理调转手续;上级单位按需要调整人员,由上级单位直接下达调配通知至基层单位。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调配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配职员交接工作办理调转手续,按要求时间报到,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上级单位调配通知下达前或未经同意各单位间直接办理调转,严禁先报到后请示现象出现;职员调动工作,调出调入单位必需认真登记和推行必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新招聘职员(临时用工招聘根据<相关印发临时用工管理要求》通知>实施)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学历并含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届毕业生除外); 2、年纪在三十五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在四十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另行要求; 3、身体情况能够满足一线施工生产需要;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心脏病、糖尿病人员严禁聘用。 第四十四条 职员招聘具体业务由局人力资源部承接,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新招聘含有实践经历职员除总经理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通常必需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发放效益工资;应届毕业生和没有实践经历往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十六条 职员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职员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善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给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年度工作表现优异职员,授予“优异工作者”称号,在给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九条 评选“优异工作者”,可由职员所在单位初选,按管理权限审批上报。 第五十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它方面实施奖励,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一条 奖金通常不能作为一个单独奖励种类,但对预防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人员进行表彰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第六章 惩处和解除劳动协议 第五十二条 职员有违犯党纪国法、渎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多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予惩处。 第五十三条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留用查看。在给上述处分同时,可同时处以罚款,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对职员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由有管理权限单位决定。 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应依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也可从违纪职员本人每个月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后金额不得低于职员工作所在当地政府要求最低生活费标准。每次从工资中扣除金额不得超出当月工资20%。 第五十五条 职员违纪违规情节比较轻微,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损失比较严重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在管理岗位上职员以权谋私、渎职、行政不作为给予免职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连续旷工时间超出十五天,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三十天。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7、犯有贪污、偷窃、赌博、徇私舞弊等其它严重错误或违纪行为; 8、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恶劣。 9、职员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或额外支付职员30天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工资标准为上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要求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实施,以往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第六十条 本要求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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