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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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加强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本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预算法》、《中国会计法》、《中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机关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关键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关键手段。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预防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包含: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机关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隶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它收入等必需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机关取得各项收入(包含实物),要据实立即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要求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立即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编制支出预算,应该确保本部门推行基础职能所需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它弹性支出和专题支出应该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含: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专题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编制必需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要求项目, 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应本着节省、从俭标准编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编制应严格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题支出预算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关键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足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分轻重缓急,急事优先标准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标准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标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确保项目标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施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题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题资金绩效考评评价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停降低行政机关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该符合国家现行要求,不得私自提升补助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助范围;不得随意提升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臵或配置高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该根据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该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提升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条件对供给商实施差异待遇或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和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和中标、成交供给商签署采购协议: 5、和供给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该保留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要求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行为: 1、私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放;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外支付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该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要求实施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单位取得各项货币收入应立即入账,并按要求立即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出库存限额现金应立即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志账”、“现金日志账”,并定时和单位“总分类账”查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志账”、“现金日志账,和“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许可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法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立即查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久挂帐,影响资金合理流转。预 (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全部应立即查对、清理,在要求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久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多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久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施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机关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流动资产(含:现金、多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机关必需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臵、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固定资产应实施分类管理。固定资产通常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常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订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实,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具体记载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完整, 预防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固定资产不许可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和单位无关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臵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该经过中介机构评定或判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该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应该进行申报和评定,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同意。投资取得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该定时或不定时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该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因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该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该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方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做好国有资产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设臵财务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实。单位内部其它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会计、出纳人员,必需分设,银行印鉴必需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要求设臵会计账簿,依据实际发生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汇报。行政机关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实,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关键方法。会计集中核实机构应根据本要求深入完善核实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实机构管理单位,要根据《市级行政机关会计集中核实实施措施》,明确职责、推行义务,深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管理,预防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要求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汇报;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会计汇报;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统计和其它会计资 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根据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S、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要求;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根据要求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不如实提供相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有意销毁依法应该保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她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它违反会计管理要求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职员作调动或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责任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责任人监交,必需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通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责任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责任人指定专员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责任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财务监督是指单位依据国家相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验行为。内容通常包含:预算编制和实施、收入和支出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方法落实、往来款项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汇报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编制应该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应该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标准。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没有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根据同意项目实施,有没有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入监督。收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含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这部分资金包含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关键内容是: 1、单位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实、统 一管理。 2、是否依法主动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没有超收乱收 情况。 3、对于按要求应上缴国家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否立即、足额上缴,有没有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要求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监督。支出是指行政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资金花费。支出管理是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和监督关键。其监督关键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省、讲求经济、实效、有没有深入压缩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根据国家要求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没有相互攀比、违反要求超额、超标准开会、配置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它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界限是否划清,有没有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没有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现象。应由个人负担支出,有没有由单位经费负担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和经营支出界限,有没有将应由经费列 支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现象。 4、机关专用基金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或财政部门要求实施;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根据要求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方法落实情况进行检验督促,包含: 1、是否按国家要求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出限额,有没有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现象;有没有违反现金管理要求,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情况。 2、多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立即清理、结算;有没有本单位资金被其它单位长久大量占用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立即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没有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要求立即、足额地上缴,有没有有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多种材料有没有超定额贮备、积压浪费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没有管理不善、使用不妥、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没有长久闲臵形成浪费问题;有没有未按要求报废、转让单位资产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没有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事业计划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定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告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财务实施情况,应在一定范围、时期内公告,接收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自觉接收审计、财政部门检验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需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基础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应该参考本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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