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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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规范证券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全部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促进证券企业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券法、中国企业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置,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含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综合类证券企业和经纪类证券企业。综合类证券企业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需分类管理、分别核实。 第三条 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2、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工和其它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以权责发生制标准进行财务核实; 要以提升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应经营情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全部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验。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必需推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全部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全部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通常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含流动
3、负债和长久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企业投资者按出资协议、协议要求实缴出资额及企业设置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第八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能够采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九条 企业投资各方必需按协议、章程和国家相关要求立即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未按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及其它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对实收资本依法享受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企业
4、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投资者按其出资百分比对企业净资产享受全部权,并按其出资百分比分享企业利润,负担对应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企业资本公积包含: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定或协议、协议约定资产价值和原账面净值差额;接收捐赠资产;按国家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其它款项。通常风险准备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填补亏损。盈余公积包含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
5、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定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理之前其对应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 (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含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流动负债包含1年(合1年) 以下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多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它短期负债。长久负债包含1年(不含1年)以上长久债券、长久应付款(包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它长久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
6、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债券发生多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接负债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久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含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交易确保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含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备付金,和其它形式货币资金。用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需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
7、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多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含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和其它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技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企业购入多种能随时变现, 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标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含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 第十九条 长久投资是指企业投出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多种投资,包含长久股权投资(含长久基金投资)、长久债券投资和其它长久投资。 第二十条 企业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按购置或投资时实际支付余额(包含相关费用) 或经评定确定价值计价。企业购置股票和债券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现金股
8、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 自营证券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久投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久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送股即股票股利, 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数量核实,即只登记数量,不确定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自营证券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价款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取权益法核实;企业对其它单位投
9、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它单位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含有重大影响,应采取成本法核实。 第二十五条企业持有长久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要求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债券, 购置价格和票面价值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定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含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和该项资产相对独立,而且含有不一样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
10、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该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一)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
11、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改建、扩建形成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依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已经入账固定资产, 除发生下列情
12、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依据国家要求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定。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要求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根据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要求采取部分或分类折旧措施计提折旧, 提取折旧计
13、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企业固定资产。 (七)国家要求其它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月计提折旧。 固
14、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和部分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出固定资产原值5确定。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部分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可参考分类折旧年限范围选择适合折旧年限,或依据该项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采取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以下: (一)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估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原
15、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要求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要求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净值年折旧率12 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企业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100 月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2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需变更,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在财务汇报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固定
16、资产应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立即处理。企业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计人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能够采取预提或待摊措施。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 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交易所席位费、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
17、产,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置企业实际支付价款和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差额为商誉。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限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标正确定: (一)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标正确定。 (二)法律未要求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申请书中要求有受益期限,按要求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按企业估计受益期
18、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按摊销。交易所席位费按摊销。席位费实施隶属台帐登记,直至转让收回。 第四十三条 其它资产包含创办费、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出1年(不含1年)其它待摊费用,和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包含法律诉讼财产等。创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置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创办费: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该计入工程成本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创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
19、平均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璜支出),按有效租赁期限或5年二者孰短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超出1年(不含1年) 其它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包含营业支出、 营业税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第四十五条 营业支出包含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汇兑损失、其它业务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对各项负债及用户结算资金按要求适用利率支付利息支出,包含提取应付利息支出及国家政策许可列支其它利息支出,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20、指企业和银行及其它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含企业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利息收支出。 (三)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指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协议或协议方法,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协议要求价格买回该批证券,回购价和卖出价差价支出。 (四)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手续费。 (五)营业费用。包含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职职员资、职员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降温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输费、安全防卫费、机动车辆运行费、财产保险费、邮电通讯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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