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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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规范证券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全部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促进证券企业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券法》、《中国企业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置,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含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综合类证券企业和经纪类证券企业。综合类证券企业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需分类管理、分别核实。 第三条 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工和其它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以权责发生制标准进行财务核实; 要以提升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应经营情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全部者和债权人正当权益,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验。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必需推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全部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全部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通常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含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企业投资者按出资协议、协议要求实缴出资额及企业设置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第八条 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能够采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九条 企业投资各方必需按协议、章程和国家相关要求立即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未按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及其它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对实收资本依法享受经营权。 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企业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投资者按其出资百分比对企业净资产享受全部权,并按其出资百分比分享企业利润,负担对应风险和亏损。 第十一条 企业资本公积包含: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股本) 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溢价净收入等);资本(股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定或协议、协议约定资产价值和原账面净值差额;接收捐赠资产;按国家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其它款项。通常风险准备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填补亏损。盈余公积包含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资产评定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理之前其对应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 (股本)。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25%为限。 第十二条 负债包含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流动负债包含1年(合1年) 以下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多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它短期负债。长久负债包含1年(不含1年)以上长久债券、长久应付款(包含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它长久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债券发生多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第十四条 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接负债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流动资产和长久投资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含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交易确保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含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备付金,和其它形式货币资金。用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需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多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含应收清算款项、应收手续费和其它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技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八条 自营证券是指企业购入多种能随时变现, 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标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含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 第十九条 长久投资是指企业投出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多种投资,包含长久股权投资(含长久基金投资)、长久债券投资和其它长久投资。 第二十条 企业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按购置或投资时实际支付余额(包含相关费用) 或经评定确定价值计价。企业购置股票和债券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 自营证券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久投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久投资。 第二十二条 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送股即股票股利, 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久投资数量核实,即只登记数量,不确定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自营证券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价款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取权益法核实;企业对其它单位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它单位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含有重大影响,应采取成本法核实。 第二十五条企业持有长久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要求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债券, 购置价格和票面价值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定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含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和该项资产相对独立,而且含有不一样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该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计价: (一)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上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净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变价收入后金额计价。改建、扩建形成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六)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依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已经入账固定资产,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依据国家要求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定。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三十条 企业在建工程包含施工前期准备、 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还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工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要求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根据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要求采取部分或分类折旧措施计提折旧, 提取折旧计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各类设备。 (三)修理停用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土地。 (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闭企业固定资产。 (七)国家要求其它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 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和部分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出固定资产原值5%确定。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部分折旧率计提折旧企业,可参考分类折旧年限范围选择适合折旧年限,或依据该项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通常采取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以下: (一)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估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要求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要求工作小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净值×年折旧率/12 实施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企业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100% 月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2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需变更,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在财务汇报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应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立即处理。企业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计人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能够采取预提或待摊措施。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 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交易所席位费、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计价。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三)接收捐赠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考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置企业实际支付价款和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差额为商誉。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限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标正确定: (一)法律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要求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按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标正确定。 (二)法律未要求使用期限,企业协议或申请书中要求有受益期限,按要求受益期限确定。 (三)法律、协议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要求法定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按企业估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按摊销。交易所席位费按摊销。席位费实施隶属台帐登记,直至转让收回。 第四十三条 其它资产包含创办费、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出1年(不含1年)其它待摊费用,和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包含法律诉讼财产等。创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置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包含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汇兑净损失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创办费:应该由投资者负担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筹建期间应该计入工程成本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创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璜支出),按有效租赁期限或5年二者孰短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超出1年(不含1年) 其它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标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包含营业支出、 营业税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第四十五条 营业支出包含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汇兑损失、其它业务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对各项负债及用户结算资金按要求适用利率支付利息支出,包含提取应付利息支出及国家政策许可列支其它利息支出,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和银行及其它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含企业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利息收支出。 (三)卖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指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协议或协议方法,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协议要求价格买回该批证券,回购价和卖出价差价支出。 (四)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办业务等支付手续费。 (五)营业费用。包含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职职员资、职员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降温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输费、安全防卫费、机动车辆运行费、财产保险费、邮电通讯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税金、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其它资产报销、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所设施使用费、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职职员资是指全部在职职员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包含企业支付工资聘用人职员资、国家要求特殊工作岗位职员保健津贴等。职员福利费根据企业职职员资总额14%提取,用于职员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工会经费根据职职员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职员教育经费根据企业职职员资总额1.5%计提, 用于职员教育方面开支。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要求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员退休金、价格补助、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员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职员资、职员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要求支付给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和实施社会统筹措施企业按要求提取养老统筹基金。劳动保护费是指用于职员劳动保护方面费用支出。安全防卫费是指企业用于安全防范所购置不符合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条件安全保卫器械支出及其它支出。邮电通汛费是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印刷费是指印刷多种账表、凭证、资料及其包装运输费、刻制图章等支出。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考当地政府要求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营业和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发生支出。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在费用中列支税金。审计费是指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和进行资产评定等发生各项费用。咨询费是指企业聘用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费用。绿化费是指企业用于绿化方面支出。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组员实施职能而发生各项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等。上交管理费是指分支机构向总企业上交管理费。总企业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冲减总企业营业费用。 (六)自营证券跌价损失。指企业自营证券币价低于成本,使自营证券成本不可回收而产生损失。 (七)汇兑损失。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汇兑损失。 (八) 其它业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业务支出。第四十六条 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 (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以内掌握使用,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 第四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合理需要而支付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百分比限额内掌握使用:整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不超出5‰。;整年营业收入超出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不超出该部分3‰;整年营业收入超出5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1亿元),不超出该部分2‰;整年营业收入超出1亿元,不超出该部分1‰。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九条 从事长久投资业务企业,每十二个月按年末长久投资余额1%差额提取投资风险准备,用于核销企业长久投资损失。 第五十条 坏账准备按每十二个月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差额提取,用于核销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然不能收回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推行偿债义务超出3年仍然不能收回应收账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超出当年坏账准备余额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定核销坏账损失,增加环账准备。对核销坏账损失,保留追索权。 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企业营业费用。 第五十一条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按季提取和清算。 季度终了,将当季末自营证券总市价和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按其差额提取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下一季度终了,按当季末自营证券总市价和其总成本差额调整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即如上季末提取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不足填补当季自营证券总市价低于其总成本差额,按不足部分补提;如总市价高于或等于总成本,全额冲回已提取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第五十二条 营业税及附加指企业缴纳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五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和本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支出。 包含: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净损失、证券交易差错损失、很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捐赠支出等。很损失指因发生自然灾难等多种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各项资产净损失(扣除有赔偿部分)。违约和赔偿支出指企业违反协议、协议或结算、清算制度等发生支出。 第五十四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费用, 由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和收入配比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摊销期通常不超出1年。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利润,包含支付优先股股利和一般股投利。 (三)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购物损失。 (四)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超出国家要求许可扣除公益、救助性捐赠,和非公益、救助性捐赠。 (六)多种赞助支出。 (七)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多种付费。 (八) 国家要求不得在成本中开支其它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企业成本核实, 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界限、营业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界限、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界限。 第五十七条 企业成本核实, 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成本和收入核实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需一致。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八条 企业收入包含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十九条 企业营业收入关键包含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自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其它业务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企业存放银行和清算机构款项利息收入等,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指企业和银行及其它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含企业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利息收入。 (三)证券发行收入。指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指企业采取全额承购包销方法代理用户发行证券时,承购价和包销价之间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指采取代销和包销方法发行证券时收取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自营收入。指企业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差价收入。 (五)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指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协议或协议方法,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协议要求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它企业,返售价和买入价差价收入。 (六)手续费收入。指企业为用户办理多种业务收取手续费收入,包含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代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等。不包含以代销和余额包销方法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七)汇兑收益。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汇兑收益。 (八)其它业务收入。包含租赁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资产管理收入等。 第六十条 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协议签署以后, 在要求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数额确定营业收入实现,或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凭证时确定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十一条 投资收益包含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长久投资取得利润、股利和利息,企业长久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额高于或低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价值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差额,按权益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中所拥有数额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取得投资收益依法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依据协议、 协议要求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和账面价值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和本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各项收入。 包含: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 可用下十二个月度利润在所得税前填补。下十二个月度利润不足填补,能够在5年内延续填补、5年内不足填补,用税后利润填补。 第六十七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相关要求作对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缴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要求外,根据下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通常风险准备。通常风险准备按不低于税后利润(减一项)10%百分比提取。累计达成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一项)10%百分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成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减一项)5-10%百分比提取,用于企业职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利润,能够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企业能够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根据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条 外币(人民币以外货币) 业务量较大企业应实施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相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施外币分账制企业;应随外币业务发生将相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一条 不实施外币分账制, 多种外币金额可采取业务发生时汇率;也可采取业务发生当月月初汇率折合。月份终了,不管实施外币分账制还是不实施外币分账制,多种外币账户月末余额,应该根据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七十二条 外币汇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对外币基准汇价为准;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对外币基准汇价,依据美元对人民币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关键货币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汇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外币投资, 因汇率变动而产生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和按企业章程、协议约定投入时外汇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和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汇兑损益, 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资产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 计入企业创办费。 第七十七条 企业多种外币账户期末金额, 根据期末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和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和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八条 财务汇报是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企业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列示企业在报表日全部各项资产、负债及全部者权益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需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全部者权益平衡关系。利润表应该充足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收益,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现金流量表应该充足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其它附表关键包含: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税利解缴情况表等。其它附表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企业实际需要设置和编制。企业合并或汇总编制财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改变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 (五)一些关键项目采取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资产负债表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对企业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事项;为便于正确了解财务汇报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六) 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汇报制度。 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及企业关键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汇报。企业年度财务汇报于年度终了后按要求期限,追问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汇报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对经营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评。 (一)经营情况指标。资产负债率=负债期末余额/资产期末余额×100% 权益负债率=全部者权益期末余额/负债期末余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 自营证券百分比=自营证券期末余额/全部者权益期末余额×100%长久投资百分比=长久投资期末余额/全部者权益期末余额×100% 固定资本百分比=(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实收资本×100% (二)经营结果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资产期末余额) /2)×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费用率=营业费用/收入×100% 成本率=成本/收入×100% 利润率=净利润/收入×100%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八十三条 企业根据章程要求解散或破产和其它原因宣告终止时, 应该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订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和处理企业剩下财产等。 第八十四条 被清算企业财产包含宣告终止时企业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财产。已作为担保物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 第八十五条 清算财产作价通常以账面净值为依据; 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 清算中发生财产盘盈、 盘亏、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法收回债权,和清算期间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七条 企业在宣告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债权。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企业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八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清算机构人职员资、 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和清算过程中所必需其它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根据下列次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职员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税金及其它款项。 (三)还未偿付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债务,按百分比清偿。 第九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 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后剩下财产,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企业剩下财产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二)有限责任企业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三)股份剩下财产根据股东持股百分比分配。 第九十二条 清算完成,清算机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汇报和收支报表必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 财政机关和其它部门以前制订多种规章制度,和本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五条 企业可依据本制度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立案。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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