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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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公布,编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对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有效衔接,经和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4月28-29日召开教授评审会,依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以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1.5m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小于2.2m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和屋脊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楼面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结构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在不一样高程地坪上同一建筑不一样部位之间采取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换)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在不一样高程地坪上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按地下室实施时,可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含有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应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含有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出24m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俱、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工业建筑。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8.3.1条第2项要求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要求类似用途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出200人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丙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5.2条第2项要求丁类生产车间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丁类生产车间 ”。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建筑内部工艺和部署、危险品储存和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该实施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相关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时,应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 7.宿舍楼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相关公共建筑要求(计划部门认可根据成套住宅功效设置除外),宿舍楼不得和其它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疏散楼梯。 8.当裙房和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多个功效组合高层建筑下部隶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隶属建筑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1)该隶属建筑和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小于24m。 (2)该隶属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h楼板分隔。 (3)该隶属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疏散完全独立。 (4)该隶属建筑外墙和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大于1.2m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出100㎡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一样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处于不一样楼层不一样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效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专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在相关要求中出现不一致情况,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实施。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关键公共建筑”可参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 50156-)附录B相关关键公共建筑物认定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要求实施。 14.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汽车库消防设计要求实施。摩托车库应根据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总平面部署 (一)消防车道 15.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关键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最不利单元)关键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17.高层、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大于12m、9m,可采取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以下图) 18.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和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能够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19.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取硬质铺装面层。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0.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该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l/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部署。 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小于50m公共建筑,连续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面间隔不应大于30米。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交接部位长度小于10米且消防车登高可作用至该单元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2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每个消防救援口。 22.建筑物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入口,入口能够为通往楼梯间门厅、走道。 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准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24.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消防救援口应该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它公共建筑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和走道相连一般房间内。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 (四)防火间距 25.汽车库不应和托儿所、幼稚园、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地下室; (2)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电梯除外); (3)汽车库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汽车库开口部位(汽车库楼梯间开口除外)和上述建筑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6m距离。 26.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等开口时,该开口和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方法时距离可不限。 27.屋顶停车场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和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间距按地面停车场和建筑防火间距确定。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2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和除办公室、休息室外其它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要求。 29.和明火散发地点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固定点进行控制。 当相邻建筑经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米;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预防火灾蔓延方法。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6.4条要求符合安全出口条件天桥、连廊,经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30%。 30.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一样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正确两翼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外端应和相正确两个窗最外边平齐。 31.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米时B可取6米;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适用前室。 三、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结构 32.除《建规》、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方法替换”和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防火墙外,其它相关防火墙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方法。 3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对应耐火极限要求。 3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能够作为保护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地面基层。工业建筑中,当采取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防火保护方法宜采取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5、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部位。 中庭四面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3条中相关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长度; 中庭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卷帘长度。 在中庭无可燃物情况下,中庭回廊和中庭间防火卷帘可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h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开口,可参考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水平、侧向等开启方法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36.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自用坡道和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37.住宅底层楼梯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9m控制。 38.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小于3m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1/2;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 楼梯间(含前室、适用前室)自然通风窗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时,其自然排烟窗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 (二)防火分区 39.地下商业和汽车库之间应采取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40.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防火隔间可不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41.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和桑拿浴室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适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厂房内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 42.金融机构内部使用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43.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需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和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方法,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44.餐饮场所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含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部署,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根据固定座位数1.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1.1倍计算。有固定座位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大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20%计算。办公场所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关键筒后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和疏散楼梯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和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门或疏散楼梯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距离不应大于60米。避难走道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其它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和其无关管道和线路。 (6)避难走道其它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第5.2.5条实施。 46.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外墙和“下沉广场”之间回廊进深不应超出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且该空间短边不应小于13米(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0m2之间分隔时,分隔后不一样区域通向“下沉广场”开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一样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门窗之间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1.3、6.1.4条相关要求。 (4)“下沉广场”通往室外地坪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5)其它设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实施。 4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内走道两侧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除规范另有要求外,墙上门可为一般门。当墙上设置一般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48.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可增加25%。 当多厅电影院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要求实施(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 49.除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在走道尽端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对于托儿所、幼稚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小于50㎡;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小于75㎡;对于其它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20㎡; (2)在走道尽端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净宽度大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直线距离小于15m、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50㎡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小于200㎡设备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其它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经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商铺可按上述要求实施。 50.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51.多功效组合建筑中商场、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和办公用房(本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饮、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配套用房)和办公用房之间能够共用疏散楼梯。 52.多单元组合住宅建筑各单元高度不一样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大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设置,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 5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计算无须考虑车辆对路线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阻挡。 54.为商场服务隶属库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该隶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出500㎡地上和超出200㎡地下隶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出500㎡地上和200㎡地下隶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隶属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出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取防火分隔开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55.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大于1m防护挑檐。 56.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周围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平开门。 57.“丁”字型内走道上房间门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以下。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a+b≤ X,X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 (2)a+b≤ 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在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 当a>b时,需满足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在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 58.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全部必需设置两个直通室外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59.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60.和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直通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取长度小于15米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和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方法)至最近安全出口。 61.建筑高度小于27米住宅疏散楼梯抵达建筑裙房屋面后,应经过不少于2部独立疏散楼梯抵达室外地面。屋面应符合上人屋面要求。 (二)疏散楼梯 62.用于敞开楼梯间(到室外距离小于15米)疏散门厅和不用于其它楼梯间疏散门厅和建筑其它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方法。 当层数不超出4层且未采取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抵达首层后可经过不超出15m疏散走道抵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当层数超出4层或可直通室外门离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出30m时,可采取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效门厅(和其它功效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方法)通至室外;超出30米时,应设置 “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通至室外。其中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一个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效门厅(和其它功效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方法)通至室外。 6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要求,能够按以下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部分。(附图:可参考类似做法) 商场、展厅等建筑中用于处理疏散宽度楼梯可采取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4.住宅地下汽车库,和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其楼梯最小净宽可和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65.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楼梯间阳台面积不应小于4.5㎡,阳台通向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门窗可采取一般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要求。 66.住宅套内自用电梯井和疏散楼梯相邻部署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67.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米及以下住宅建筑楼梯间内和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取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其它楼梯间内,其它建筑应按规范设置。 68.大开间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69.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阳台、凹廊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一般门窗及洞口。 70.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疏散门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 71.疏散楼梯间、前室或适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疏散门,可采取一般门。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三)消防电梯、一般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7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一般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规第6.5.3条要求防火卷帘和汽车库分隔。 73.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米以下部位和24米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方法时,24米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设置跃层时,跃层所在楼层不开设户门时,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多个防火分区能够适用消防电梯) 当裙房和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防烟楼梯间前室许可设置一般电梯门,地下室楼梯间许可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74.避难层设备用房应经过防火隔间进入避难区。 75.直升机停机坪尺寸为直径大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大于15m、12m。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76. 占屋面面积小于1/4局部突出屋顶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电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用房,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效水位高于喷头确有困难,应确保水箱正常水位高于喷头位置;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效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确有困难,应确保水箱正常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 77.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成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78.相邻数幢建筑可共用水泵接合器,设置总数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并应确保距每幢建筑外墙40米范围内水泵接合器不少于一组。 在符合当地消防车供水能力时,建筑高度小于100米建筑以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79.建筑高度大于50m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当采取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时应设置储存室外消防水量消防水池。 80.当建设地块只有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而造成确实无法从不一样侧管网引入两条给水管道时,市政给水环状管网上同一管道由阀门分隔不一样管段可视为两条不一样市政给水干管,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 81.汽车库消防用水量及屋顶消防水箱容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要求设置。 8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表3.5.2和7.3.4条包含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非独立建造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水量计算。 83.住宅和其它使用功效合建建筑且非住宅部分低于24米时,非住宅部分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单、多层建筑用水量设计。 84.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要求实施,大于150mm。 8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仅采取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86.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甲乙丙类仓库, 当建筑内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大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大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整容积应确保稳压泵启泵次数小于15次/h,并大于450L。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87.建筑高度大于54m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88.消火栓栓口动压通常工程应按小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工程可合适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需设置减压装置。 89.地下室、单层建筑水平环网系统阀门设置应确保同一层内检修停止使用消火栓不超出5个。 90.管径DN65架空管道能够采取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三)消防水泵 9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地坪标高。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文说明及其图示实施。 9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稚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险级确定。 94.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地下室且分隔成面积小于20㎡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95.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方法》(给水排水)相关要求确定。 96.当建筑按规范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集中空气调整系统多层公共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设置空调系统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出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98.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配置灭火器。 99.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立体车库可采取边墙型喷头。 (五)其它灭火系统 100.净高超出自动喷淋保护可达高度中庭(无可燃物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101.地下汽车库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高层民用建筑内变电所或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其它变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3.建筑高度超出100m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多功效建筑除外),应设置不少于一根输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竖管,在50m以上楼层设置泡沫消火栓箱,并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采取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 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底部设排空阀。应设和当地消防车相对应接口。竖管应采取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管道工作压力大于1.6MPa。 六、消防电气 (一)消防电源 104.不一样等级消防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105.在一、二级负荷等级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法会造成较大损失,可采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法。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06.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防火敷设要求。 10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多个防火卷帘,当包含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放射式供电。(以下图)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1 二层 防火分区3 防火分区4 一层 配电箱 三层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1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3 配电箱 防火分区2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8.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取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除规范要求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0.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1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1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建筑,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包含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含有信号反馈功效。 113.采取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1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最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15.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 (1)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下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3)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和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照明和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展览建筑中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下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6)相关规范要求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其它建筑或场所。 除以上要求外,其它建筑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10.2.7条要求实施。 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1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相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适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封闭楼梯间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法防烟设计时, 楼梯间和走道之间压差取40-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v=1.0-1.2m/s。 117.楼梯间和前室(适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和余压值二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和门洞风速等指标。 118.建筑内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各自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楼板及甲级防火门和其它部位隔开;当空间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该空间四面围护结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方法。 当排烟风机需和通风风机适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和管道; (3)排烟风机和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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