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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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制订本条例。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制订本细则。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条例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相
2、关要求实施。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包含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取得收入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据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企业,包含依据外国(地域)法律成立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组织。条例第二条下列实施独立经济核实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其它组织。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相关规 定注册、登记上述
3、各类企业。 二条(六)项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其 她组织,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依法注册、登记机关、 社会团体等组织。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实企业或组织,是 指纳税人同时含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企业或组织。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置机构、场所,而有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国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细则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由合作各方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4、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能够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依据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方面管理和控制机构。细则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总机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包含:(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三)提供劳务场所;
5、(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五)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含委托单位或个人常常代其签署协议,或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细则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外国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尤其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场所和营业代理人。细则第四条 本
6、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营业代理人,是指含有下列任何一个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一)常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署购货协议,代为采购商品;(二)和委托人签署代理协议或协议,常常储存属于委托人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她人交付其产品或商品;(三)有权常常代表委托人签署销货协议或接收订货。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含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捐赠所得和其它所得。条例第一条中国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据本条例缴纳企业所
7、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含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 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确定其它营利事业取得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 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据本法要求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据本法要求缴纳所得税。 细则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
8、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和其它行业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其它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细则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全部实际联络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
9、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取得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从中国境内取得其它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根据以下标正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根据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根据转让动产企业或机构
10、、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根据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负担、支付所得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根据负担、支付所得个人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它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络,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股权、债权,和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
11、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税法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以下:(一)制造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
12、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3、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它行业:参考以上公式计算。细则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正确收入及成本、费 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正确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正确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由当地税务机关采取成本
14、(费用)加合理利润等方法给予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据前款要求核定利润率或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实施。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要求将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数额。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后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下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该分得部分,应该确定为股息所得;剩下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余额,超出或低于投资成本部分,应该确定为投资资产
15、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节 收入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货币形式,包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和债务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非货币形式,包含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劳务和相关权益等。条例第五条纳税人收入总额包含: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应该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价值。
16、细则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取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 其收入额应该参考当初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细则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其收入额应该参考当初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其它存货取得收入。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 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包含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 和其它业务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
17、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小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它劳务服务活动取得收入。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 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包含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 和其它业务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收入。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收入,包含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
18、股权,和其它财产而取得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外,根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细则第七条第六款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股利、红利收入。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但不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她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收入,包含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根据协议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条例第五条
19、(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置多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利息,和其它利息收入。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它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收入。租金收入,根据协议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细则第七条第四款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它财产而取得租金收入。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它特许权使用权取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细则第七条第五款条例第五
20、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它特许权使用权而取得收入。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收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收来自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收捐赠收入,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定收入实现。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它收入,是指企业取得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收入外其它收入,包含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细则第七条第七款条例第五条
21、(七)项所称其它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一切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和其它收入。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列生产经营业务能够分期确定收入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根据协议约定收款日期确定收入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它劳务等,连续时间超出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收入能够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商品,能够按协议约定购置
22、入 应付价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 ,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 (三)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连续时 间超出十二个月,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 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下列经营业务收入能够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产品或商品,能够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也能够按协议约定购置人应付价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三)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
23、机械设备、船舶等,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法取得收入,根据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定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根据产品公允价值确定。细则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法,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该根据卖给第三方销售价格或参考当初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该按参考国际市场同类品质原油价进行定时调整价格计算。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员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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