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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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1. 0. 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部署合理、生产安全、技术优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设计,制订本规范。 第1. 0. 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 改建及扩建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特殊要求,可依据本规范要求,制订本部门、本行业规范。 第1. 0. 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部署,节省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 第1. 0. 4条 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努力争取经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部署更趋于合理,并应降低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影响。 第1. 0. 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需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 0. 6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域、膨胀土地域、软土地域和永冻土地域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域建设工业企业, 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2. 0. 1条 厂址选择必需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计划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要求进行。 第2. 0. 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 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和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起源、产品流向、 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 0. 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关键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交通运输条件,和厂外铁路、公路、港口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 0. 5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生产、 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尤其大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 0. 6条 散发有豁物质工业企业厂址,应在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不应在窝风地段。 第2. 0. 7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 0. 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场地面积和适宜地形坡度。并应依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计划需要,合适留有发展余地。 第2. 0. 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靠城镇在生产、 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2. 0. 10条 厂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需含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 凡在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相关要求。 第2. 0. 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域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域;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地域; 六、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要求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关键天文、气象、地震观察和军事设施等要求有影响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域; 十一、含有开采价值矿藏区。 第三章 总体计划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 1. 1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员生活设施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 1. 2条 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应附合城镇总体计划要求。有条件时必需和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 1. 3条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 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计划。当有大型工业企业必需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计划。 第3. 1. 4条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计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关系。近期集中部署,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第3. 1. 5条 联合企业中不一样类型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原因分区集中部署。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厂,必需采取治理方法,其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节 防护距离 第3. 2. 1条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标准和方法》和相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地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常常居住房屋,并应绿化。 第3. 2. 2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工业企业防护要求,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要求》要求。 第3. 2. 3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主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工业企业和保护对象之间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3. 2. 4条 产生高噪声工业企业总体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节 交通运输 第3. 3. 1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计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计划要求并应依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实状况和发展计划,结合自然条件和总平面部署要求,全方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员通勤。 第3. 3. 2条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2、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原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 3. 3条 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位置,应依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计划和当地条件等, 进行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要求; 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和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足技术经济依据,必需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三、不改变关键货流和车流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运行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合理部署,并有发展可能。 第3. 3. 4条 工业企业铁路和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设置, 应依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法等,经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应充足利用路网铁路站场能力,避免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取货物交接方法。 第3. 3. 5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计划,应符合城镇计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计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厂外道路和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路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3. 3. 6条 工业企业厂区和居住区、企业站、码头、 废料场和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交通联络。 第3. 3. 7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地域,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和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第3. 3. 8条 邻近江、河、湖、海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取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3. 3. 9条 采取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法时,除应充份利用地形部署外,并应和其它运输方法合理衔接,形成协调运输系统。 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3. 4. 1条 沿江、河取水水源地,应在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改计划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发坍塌地段。 第3. 4. 2条 厂外污水处理设施,宜在厂区和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和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需卫生防护距离。沿江、 河部署污水处理设施,尚应在厂区和居住区下游。 第3. 4. 3条 工业企业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应含有方便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需采取必需治理方法, 使其排放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三废”排放标准要求。 第3. 4. 4条 总变电站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关键用户; 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影响。并应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三、避免部署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场所地周围;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道路; 五、地势较高,避免在低洼积水地段。 第五节 居住区 第3. 5. 1条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部署,或和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需时,也可集中和分散相结合。 第3. 5. 2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部署。当工业企业在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和城镇统一计划。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步行时间,不宜超出30min。当超出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第3. 5. 3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应在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3. 5. 4条 居住区应充足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部署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阳坡地段。 第3. 5. 5条 居住区和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需穿越时, 依据人流、车流频繁程度等原因, 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立交或看管道口。 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第六节 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 6. 1条 工业企业排弃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 降低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 6. 2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在居住区和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预防对周围环境污染。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废料场, 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方法,避免对土壤和水体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废料场,必需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要求》要求。 第3. 6. 3条 废料场应充足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 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第3. 6. 4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依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和当地具体条件等原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 第3. 6. 5条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荒山、沟谷, 并应充足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第七节 排土场 第3. 7. 1条 排土场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矿山,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许可矿山,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很好地段; 四、应避免对环境危害和污染; 五、有回收利用价值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发明有利装运条件; 第3. 7. 2条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计划,分期实施。 第3. 7. 3条 排土场最终坡脚线和村庄、铁路、公路、 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安全距离,应依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性质、 排弃方法、降雨情况等原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很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原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安全方法后,其安全距离能够减小。 第3. 7. 4条 排土场应依据所在地域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方面计划,分期实施。 第八节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第3. 8. 1条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条件下,应靠近关键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部署, 相关生活设施应和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第3. 8. 2条 施工生产基地应含有大宗材料抵达和主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 第3. 8. 3条 施工用地应充足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 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另行计划必需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施工设施。 第四章 总平面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 1. 1条 总平面部署,应在总体计划基础上,依据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步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卫生、 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 1. 2条 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前提下,建筑物、 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部署; 二、按功效争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效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宜规整; 四、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 第4. 1. 3条 总平面部署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计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部署,并应和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 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 运输要求等方面亲密联络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内。期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 1. 4条 厂区通道宽度,应依据下列原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 安全和卫生间距要求; 二、铁路、道路和带式输入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部署要求; 三、多种工程管线部署要求; 四、绿化部署要求; 五、施工、安装和检修要求; 六、竖向设计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要求。 第4. 1. 5条 总平面部署,应充足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部署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并应降低土(石)方工程质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长轴宜顺等高线部署,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取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发明条件。 第4. 1. 6条 总平面部署,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 使建筑物含有良好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4. 1. 7条 总平面部署,应预防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 第4. 1. 8条 总平面部署,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第4. 1. 9条 总平面部署应使建筑群体平面部署和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计划及厂区绿化,提升环境质量,发明良好生产条件和整齐工作环境。 第二节 生产设施 第4. 2. 1条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 应部署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段;对较大、较深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部署在地下水位较低填方地段。 第4. 2. 2条 要求洁净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地段,并应在散发有害气体、烟、雾、 粉尘污染源 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洁净厂房部署,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 第4. 2. 3条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地段,并应避免采取封闭式或半封闭式部署形式。产生高温生产设施长轴, 宜和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大于45°交角部署。 第4. 2. 4条 产生强烈振动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建筑物、构筑物部署,其和有防振要求较高仪器、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 表4.2.4-1 要求。精密仪器、设备许可振动速度和频率及许可振幅关系 表4.2.4-2 要求。 第4.2.5条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部署。其周围宜部署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其和相邻设施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部署中噪声控制,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要求。 第4.2.6条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生产设施,宜和其原料、燃料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部署, 并应在上述辅助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4.2.7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部署,应确保生产人员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4.2.8条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生产设施,应部署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地段,其和循环水冷却塔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3. 9条要求。 第三节 动力共用设施 第4. 3. 1条 动力公用设施部署,宜在其负荷中心,或靠近关键用户。 第4. 3. 2条 总降压变电所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周围; 四、避免部署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场所, 并应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第4. 3. 3条 氧(氮)气站部署,宜在空气洁净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 应在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吸风口和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4. 3. 4条 压缩空气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 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在上述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部署在站房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部署,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4条和第4. 2. 5条要求。 第4. 3. 5条 乙炔站部署,应在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地段, 避开人员密集区和关键交通地段;其和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4. 3. 6条 煤气站和天然气站部署,宜在关键用户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煤气站部署,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影响。 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部署在煤气站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部署, 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地点。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部署,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4. 3. 7条 锅炉房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部署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部署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和灰渣场地和方便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部署在锅炉房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4. 3. 8条 给水净化站部署,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聚集处; 当部署在厂区内时,应在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关键用户支管较短地段。 第4. 3. 9条 循环水设施部署,应在所服务生产设施周围, 并能使回水含有自流条件,或能降低扬程地段。沉淀池周围,应有对应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场地。 冷却塔宜部署在通风良好, 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化学物质影响水质地段,并不宜部署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 道路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冷却塔和相邻设施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 表4. 3. 9 要求。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 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外壁算起;屋外变、 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 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地域,冷却塔和屋外变、 配电装置间距,应按表列数值降低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地域,冷却塔和相邻设施(不包含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要求在严寒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隶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屋外变、配电装置和冷却塔间距,应按表列数值降低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和相邻设施间距可合适降低。 玻璃冷却塔和相邻设施间距可不受本表要求限制;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合适降低,但不得超出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4. 4. 1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部署;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关键用户部署。 第4. 4. 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依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要求合理部署,并有较方便交通运输条件。 第4. 4. 3条 仪表修理设施部署,宜在环境洁净、干燥地段, 和振源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要求。 第4. 4. 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部署,应在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咽喉区。 第4. 4. 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依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 可独立部署在厂区外,或和汽车库联合部署,并应有对应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 第4. 4. 6条 建筑维修设施部署 ,宜在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地段并应有必需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交通运输条件。 第4. 4. 7条 矿山用电铲、扦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部署,并应有必需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4. 5. 1条 机车整备设施部署,宜在工业企业关键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周围。 第4. 5. 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位置,宜在企业关键车站一侧,其周围应有一定材料堆放场地。 第4. 5. 3条 汽车库、停车场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关键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部署,降低空行车行程; 二、避开关键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部署在汽车关键出入口周围; 四、洗车装置宜部署在汽车关键入口周围,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 5. 4条 铁路轨道衡部署,应依据线路及站场部署条件, 宜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道岔区周围、交接场或调车场外侧, 或进厂联络线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要求。 第4. 5. 5条 地磅房部署,应在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正常行车。 第4. 5. 6条 铁路车站站房部署,宜在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一侧。由多个车场组成车站,应部署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地点。 第4. 5. 7条 信号楼应部署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 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份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经过线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第六节 仓库和堆场 第4. 6. 1条 仓库和堆场,应依据贮存物料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给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法等原因,按不一样类别相对集中部署,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发明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 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第4. 6. 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 ,应根据贮用合一标准部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关键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仓库或堆场,应部署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排水条件。 第4. 6. 3条 金属材料库区部署,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设施,并宜在上述设施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4. 6. 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部署,宜在厂区边缘, 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怒花地点。 第4. 6. 5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在企业边缘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不窝风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部署时,应在临江、河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预防液体流入江、河方法。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4. 6. 6条 电石库部署,宜在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地段, 不应和循环水冷却塔毗邻部署。电石库和冷却塔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 第4.3.9条GPGY-4-3 要求。 第4. 6. 7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部署,宜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在厂区地下水流向下游地段。 第4. 6. 8条 爆破器材库区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4. 7. 1条 生产管理设施部署,应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部署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关键人流出入口、 和城镇和居住区联络方便地点。 第4. 7. 2条 全厂性生活设施,应依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 可集中或分区部署。为车间服务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作业地点,或职员上、下班经由关键道路周围。 第4. 7. 3条 消防站设置,应依据企业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域消防能力等原因确定。凡有条件和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部署在责任区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 快速地抵达火灾现场。消防站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抵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4. 7. 4条 厂区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依据企业生产规模、总体计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部署等原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关键人流出入口宜和关键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并应在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一侧。关键货流入口应在关键货流方向, 并应和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4. 7. 5条 厂区围墙结构形式和高度,应依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最小间距,应符合 表4.7.5 要求。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 1. 1条 运输线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升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 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连续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取优异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5. 1. 2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部署, 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计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5. 2. 1条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量要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工业企业线路部署, 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部署; 五、车间、仓库、堆场线路,宜合并集中和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努力争取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条件下,应结合地形、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择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路线。 第5. 2. 2条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车流聚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对路网关键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 单机走行最少。 第5. 2. 3条 企业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位置,应便于接轨站联络,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 降低折角运行; 二、依据引入线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和工程条件等, 选择合理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和其相关设施部署,应便于运行和节省投资,并降低扩建时拆改工程和对运行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份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含有平行性、 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降低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走行距离和在站内停留时间。 第5. 2. 4条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工业企业总体计划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 堆场部署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增加、经过能力和作业需要分期建设。 第5. 2. 5条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部署,宜有列车换向条件; 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部署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要求。 第5. 2. 6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 危险品和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部署在厂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并应在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 且每种物料年运量小于20KT时,可适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出3个品种; 三、装卸线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和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5. 2. 7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一段线路坡度,应确保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 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20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5. 2. 8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第5. 2. 8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附加距离和车挡后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常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末端至车挡附加距离不应小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应采取安全方法;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 丙类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20m; 二、车间和仓库内采取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线路, 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 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30m范围内,不宜部署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设施, 和全厂性大型架空管廊支柱。 第5. 2. 10条 轨道衡线应采取经过式部署, 其长度应依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类型、称重方法、一次称重最多辆数等条件确定。 轨道衡两端线路应为平坡直线段, 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长度,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加强轨道长度,准轨不得小于25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三节 道路 第5. 3. 1条 厂内道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要求; 二、划分功效分区,并和区内关键建筑物轴线平等或垂直,宜呈环形部署; 三、和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雨水排除; 四、和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和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第5. 3. 2条 露天矿山道路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矿石、岩石运输距离短; 二、和矿山采剥进度计划相适应; 三、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部署时,其边坡应稳定、 并应采取预防大块岩石滚落等方法; 四、深挖露天矿,应合理选择出入口位置,降低扩帮量。 第5. 3. 3条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依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第5. 3. 4条 地磅房进车端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 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道路,应有大于1辆车长平坡直线段。 第5. 3. 5条 消防车道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二、避免和铁路平交。当必需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长度; 三、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5. 3. 6条 人行道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部署时,可采取1.5M。当人行道宽度超出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取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当人行道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距离小于3.75M时,和处于危险地段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5. 3. 7条 厂区内道路相互交叉,宜采取平面交叉。平面交叉, 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宜小于45°。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合适减小。 第四节 工业码头 第5. 4. 1条 工业码头总平面部署,应依据工业企业总体计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计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地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份相协调。 第5. 4. 2条 工业码头总平面部署,应节省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需要,填海造地。工业码头总平面部署,应预防对环境污染。 第5. 4. 3条 码头水域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码头前沿高程,应确保在设计高水位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并应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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