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物防雷设计标准规范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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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B 50057-所属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汉字名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英文名称: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标准状态:现行标准介绍:本规范是依据中国建设部于3月30日以建标函84号“ 相关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通知”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企业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修订而成。本规范修订关键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方法;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取不一样金属物要求;4 修改防侧击要求;5 具体要求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择电涌
2、保护器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对应调整了估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防雷分类数值。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需严格实施。本规范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企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提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企业。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关键起草人: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企业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
3、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企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关键起草人: 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 杨少杰、宋平健、黄 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关键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 张力欣、 方磊、 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2修订公告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局部修订条文,自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对应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告 第 824号现同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
4、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同时废止。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3GB 50057-1994()标准状态:已作废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0月1日作者: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设出版社出版时间:8月1日开本:32开页数:189页修订说明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要求
5、,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雷方法、防雷装置、接闪器选择和部署等。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相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预防或降低雷击建筑物所发生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6、制订本规范。第1.0.2 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防雷设计。第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和被保护物特点等基础上,具体研究防雷装置形式及其部署。第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防雷分类第2.0.1条 建筑物应依据其关键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
7、炸物质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含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三、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关键文物保护建筑物。二、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关键给水水泵房等尤其关键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相关键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且电火
8、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含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关键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九、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注:估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关键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三、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四、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
9、6次/a通常性工业建筑物。五、依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影响及产生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原因,确定需要防雷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地域,高度在15m及以上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地域,高度在20m及以上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第三章 方法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方法。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要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方法。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建筑物,在防雷装置和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情况下,应
10、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物体均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口外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半球体。接闪器和雷闪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
11、久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成爆炸浓度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杆塔、架空避雷线端部和架空避雷网各支柱处应最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和其有联络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5Ri时,Sa10.4(Ri+0.1hx) (3.2.1-1)当hx5Ri时,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 Se0.
12、4Ri (3.2.1-3)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Se1地中距离(m);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高度(m)。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h+l/2)5Ri时,Sa20.2Ri+0.03(h+l/2) (3.2.1-4)2.当(h+l/2)5Ri时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空气中距离(m);h 避雷线(网)支柱高度(m);l 避雷线水平长度(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
13、面和多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h+l1)5Ri时,Sa21/n0.4Ri+0.06(h+l1) ( 3.2.1-6)当(h+l1)5Ri时,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支柱距离(m);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距离最短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高地域,可合适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3.2.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设备、管道、构
14、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围每隔1824m应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或由预制构件组成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取金属线跨接,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大于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
15、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和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接地装置之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要求。屋内接地干线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3.2.3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预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取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取电缆有困难时,可采取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和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
16、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第3.2.4条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小于5m5m或6m4m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
17、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全部引下线、建筑物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全部进入建筑物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方法:1. 从30m起
18、每隔小于6m沿建筑物四面设水平避雷带并和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3.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和建筑物之间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方法,宜采取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小于10m10m或12m8m网格。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第3.3.2条 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
19、,应按下列方法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要求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面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
20、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二者间在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0.3KcRi (3.3.4)式中 Se2 地中距离(rn);KC 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第3.3.5条 利用建筑物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
21、三、八、九款所要求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二、当基础采取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截面积。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大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S4.24kc (3.2.5)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五、当在建筑物周围无钢筋闭合条形混凝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规格尺寸
22、不应小于表3.3.5要求。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或成网状钢筋,其箍筋和钢筋连接,钢筋和钢筋连接应采取土建施工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和上述钢筋连接应焊接或采取螺栓紧固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需连接成电气通路。第3.3.6条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m时,在防雷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管道相连情况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要求,但土壤电阻率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m。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要求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钢筋作为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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