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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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考试预约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 考试员第五章 考场和设施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指引、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资格考核和考场验收、检查、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市或者相称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立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原则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预约、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不得组织考试。第二章 考试预约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拟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立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
3、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依照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筹划。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筹划。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筹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有条件地方,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次,容许申请人同步预约、持续考试。容许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一次预约所有科目考试。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至少在考试
4、前十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布考试筹划,供申请人查询。车辆管理所公开考试筹划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考试筹划。需要追加考试筹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七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布。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长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办理。对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长其她准驾车型考试或者满分考试、实习期满考试、注销恢复考试以及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考试预约,应当使用全国统一公安交
5、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各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使用互联网考试预约系统,对已按照规定完毕注册申请人办理考试预约业务流程和详细事项为:(一)依照考试筹划,受理申请人考试预约申请,并于考试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对于考试筹划未约满,可以延长至考试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预约申请。(二)通过计算机系统汇总考试预约信息,按如下规则对预约申请人进行自动排序:1.初次预约科目一考试,按照驾驶证申请受理时间排序;2.非初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她科目考试,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3.考试预约成功申请人因自身因素取消约考或者缺考,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4
6、.同步符合第2、第3目情形,按照近来一次时间顺序排序。(三)依照考试筹划和申请人排序,由计算机拟定考试预约成果,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互联网发布,供申请人查询并下载打印考试预约凭证。(四)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请取消考试预约,直接予以受理;对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后申请,告知申请人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办理考试预约业务流程和详细事项为:(一)审核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并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7、十四条规定预约考试条件。符合规定,受理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三)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毕核查,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毕核查。核查成果证明具备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者不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终结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出取消考试预约,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核对预约申请信息后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六十日未成功,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她考场预约考试渠道。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
8、服务管理平台受理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并按如下流程和详细事项办理:(一)制定异地考试筹划,明确异地申请人考试考场、时间、科目、受理人数,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异地考试筹划,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供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申请人选取。(三)考试筹划发布后,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流程和详细事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异地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受理考试预约。(四)考试预约结束后1日内,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将预约信息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第十三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因素,不能按照考试筹划组织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
9、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依照申请人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局限性6个月,车辆管理所应当依照申请人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1次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优先安排考试有关信息在互联网和考场公开,供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核定考试能力、制定考试筹划由监督岗负责,并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由受理岗负责。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行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发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
10、、考试流程,容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第十七条 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毕考试。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纸质试卷进行考试。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准驾车型,选定相应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考试路线、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持续完毕考试。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评判。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11、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已考试项目不再补考。补考仍未合格,重新预约考试,参加所有项目考试。第十九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准驾车型,选定相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毕考试。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都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保存。补考仍未合格,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和夜间考试。夜间考试应当在路灯启动时间段内进行。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当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当启动车辆灯箱。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应当采用人
12、工随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判。第二十条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考生和考试员外,其她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第二十一条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考场承担各科目考试任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用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还应当依照不同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第二十三条 考试员在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当将个人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存。第二十四条
13、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流程和详细事项为:(一)考试员组织核对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有序进入候考、考试区域。(二)考试员自我简介,组织解说考试流程、纪律、安全事项等规定。(三)按照有关原则规定进行考试和评判。考试不合格考生,可以当场补考一次。(四)制作或者填写考试成绩表,当场发布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生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对考试不合格,应当场告知因素。对考生回绝签字,考试员应当在考试成绩表注明。考生对考试成果有异议,考试员应当及时报告业务领导解决,容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考试音视频资料。(五)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送受理岗。受理岗检查整顿
14、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对于异地考试,由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在考试合格后三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内部传送等形式,将考试成绩表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考试区域;对考试秩序混乱,应当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中断考试业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当中断考试,收集、固定物证、视频资料等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确认,取消作弊考生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其她科目成绩无效。作弊考生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系统故障等因素浮现误判,考试员应当在
15、当天内通过考试监管系统报业务领导批准后,保存误判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安排考生重新参加考试。对考生故意调节、遮挡监控设备导致成绩表打印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无照片,核算后应当按作弊解决。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立考试档案室,负责考试过程档案保管和调用。考试档案应当实行车辆管理所内部转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她社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转递和保管。第二十八条 履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容许考试过程中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转递,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档案资料应当所有打印,交由考生和考试员签字确认。实行电子签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法律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工作由考试岗负责,考试岗由考试员担任。第
16、四章 考试员第三十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考试员资格证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三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考试员培训、考试和考试员资格证书核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试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考试员培训考试、寻常管理等规定。第三十二条 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兼职考试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专职考试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兼职考试员。专职、兼职考试员数量应当满足考试工作需求。专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17、,兼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比例应当达到20%以上。第三十三条 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所有准驾车型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相应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但兼职考试员只能承担小型汽车及如下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持有小型汽车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专职考试员或者兼职考试员承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持有大型货车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专职考试员承担;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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