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人事管理基础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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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工(如下统称我司职工)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之职工,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司、司机、杂役等外,并且具有高中以上之限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工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 职工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 任免 第四条 我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工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 我司职工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她职工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六条 我司职工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发布。 第七条 我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 凡我司新进之职工,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简介,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告知考试。 第九条 我司新进职工之考试,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 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告知参与面试。 第十一条 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理解自己所要获知旳答案及问题点; (三)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旳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旳人格; (五)将口试成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 我司各级职工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 凡参与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取后,即交由人事部门告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 凡经告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如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 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告知指定之日期至我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我司各级新进职工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状况不满,均可随时终结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觉得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告知任用。 第十九条 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工,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 我司各级职工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我司觉得合适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称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我司新进职工,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钞票、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我司觉得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 职工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补偿及追偿旳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她不法旳行为致我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一种月之内另觅妥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我司觉得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告知我司,经我司批准后,被保证人应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此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我司职工离职时,须经一年后来,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职工舞弊其应补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局限性之数由保证人补偿。 第三十条 我司之职工,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我司所属其她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回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旳批准,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工接到调职之告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送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 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四条 我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 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因素均应答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 我司职工之解职分为辞职、罢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固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职工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送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 我司职工辞职手续如下: (一)一般职工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二)(组长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三)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以罢职: (一)年终考绩不及格及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持续旷职三日或年累积六日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六)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三次者。 (八)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 (九)私营事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 (十)盗窃公物者。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一)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任者; (二)触犯刑法被扣押三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四)年满60岁者; (五)因业务上之需要及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 (三)其她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三条 职工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措施另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死亡为固然解职,其抚恤措施另定。 第四十五条 我司因下列因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工。 (一)因业务之紧缩时; (二)所有或部分停业时;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一种月以上时; (四)对自身工作不能胜任者; (五)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她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四十六条 依前条规定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式如下: (一)在我司服务满三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于20日前告知。 (二)在我司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而未满三年者,应于30日此前告知。 (三)在我司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者,应于40日此前告知。 第四十七条 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天。 第四十八条 我司资遣之职工,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给外,得依劳动法付资遣费。 第四十九条 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合用本节之规定。 □ 薪津 第五十条 我司有关薪津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我司依实际状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终构成考核委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作一合适评价,力求公平合理,并作为薪津与年终奖金核定之根据。 第五十二条 对于薪津之政策及计算,应使各级职工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别,应能确切旳反映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鼓励各人乐意担任较重要之工作。 第五十三条 我司薪津分下列多种: (一)本薪:各级职工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原则上不予变动。 (二)生活补贴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予以之生活补贴,每年均得随物价指数调节。 (三)职务津贴:各级职工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 (四)房屋津贴:男性职工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 (五)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 第五十四条 我司之职位分一般职工、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 第五十五条 各职位级别之薪津,悉依本条之规定办理,其原则如下: 第五十六条 各职位级别之津贴如后: (一)各职位级别一律按月予以生活补贴费1700元,必要时得随物价指数调节之。 (二)男性职工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给房屋津贴1200元。 (三)〖ZK(〗职务津贴: 一般职工:700元 领班:1700元 组长: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经理:4700元 (四)夜班津贴:每次50元。 第五十七条 新进职工之薪津计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到职之天数为应得额。 第五十八条 离职职工其服务满三年以上者,离职之日期在当月17日后来 者,予以全月之薪津,不满三年者,按日计算。 第五十九条 凡服务满一年后结婚者其房屋津贴之计算,结婚之日期在当月份16日此前者予以全额,16日后来者,予以半额,凡已婚而服务届满一年者,按其到职之日期在16日此前全额予以,16日后来者半额予以。 第六十条 我司职工在请假期内,其薪资之计算如下: (一)事假:经主管核准者,请假期间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原则列后),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内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参照第九十八条。 (三)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过期限者照发,逾限若续假,应予事先以事假申请核准,否则以旷职论。 (四)公伤假在规定之疗养期间内照发。 第六十一条 我司薪津之发放,当月16日发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发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顺延。 □ 服务 第六十二条 我司职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忠心服务,接受主管之命令指挥及监督,诚实勤勉地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我司职工除因组织规程所划分之职位外,其任何部门及任何个人之工作并无贵贱之分,其人格平等,应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语中伤她人。 第六十四条各级职工均应按规定期间签到签退,不得任意旷职、迟到或早退,但特别因素经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条 各级职工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责(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订)。如因事不能到班者,应事先委请代理人,或与她人调班,凡无端不到者,均以旷职列入考绩,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内分别予以轮休。 第六十六条 各级职工每日应办之事项,必须当天办理清晰,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理完竣,仍应加班赶办,如系有时限之事项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诿。 第六十七条 除办理我司之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我司之名义,凡对外传播、刊登、公示等事业,非经我司签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十八条 我司职工不得兼营其她事业,亦不得对外泄漏业务机密。 第六十九条 各级职工旳言行操守,应诚实、谦洁,不得有放荡奢侈旳行为,对公司之财物应爱惜运用,不得挥霍或任意毁损。 第七十条 各部主管就其范畴内所属职工,依其工作之适应性、能力、学识等实行工作轮调,以资随时训练人才及储藏人才。 第七十一条 我司职工由我司免费供膳,独身者供宿。 第七十二条 我司职工每天以工作七小时为原则,每周工作五天。 第七十三条 我司各级职工之工作时间如下:上午八时半至12时,下午2时半至6时。 第七十四条 在规定之工作时间内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动工作岗位。 第七十五条 我司各级职工必须遵循规定,于上班前签到或打卡,下班后签退或打卡。 第七十六条 上班之时间以工作所在地之时钟及打铃为准。 第七十七条 逾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签到或打卡者为迟到,15分钟后为旷职,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签退或打卡者,无论时间之长短以旷职半天论。 第七十八条 凡到迟到因素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证明或同一方向共同迟到之同事签证,得签请注销迟到记录,但乘坐公司交通车者,不在此限,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七十九条 凡因不可抗力之灾变,阻碍无法上班有实事证据者,可以电话报备,并得请同事代填请假单,则不以旷职论。 第八十条 各级主管如因公必须外出半日以上者,应获得上级主管之批准方得离开,否则以旷职论。 第八十一条 凡迟到四次以旷职两小时论,旷职在两小时以内者,均以两小时计算,超过两小时以半天论,上下午应分别计算。 第八十二条 除经事先报备,请假及特殊事故外,其旷职记录概不得借任何理由申请注销。 第八十三条 凡代人及委人签到或打卡者,一律以旷职一日论。 第八十四条 凡签到或打卡而不到勤者,记大过一次。 □ 请假 第八十五条 我司各级职工请假,均依本规定办理,并按请假之事实分为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及特别假七种。 第八十六条 各级职工请假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单,必要时得附有关证件,经由各单位主管签奉核准后,交人事部门登记。 第八十七条 任何假别其请假时数以半小时为起讫单位,凡局限性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而局限性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余类推,并以八小时为一日计。 第八十八条 职工请假不得托人以口头为之,均应亲自先行办理请假手续,但因患疾病或特别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于事后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八十九条 凡请假之前一日已持续工作满五日者,其应得之轮流公休可照休,凡轮流公休在请假期内,或在请假期之后,均列为请假日计算。 第九十条 各级职工请假必须有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章方可,若其职务重要,假期较长者,应签请主管派人代理。 第九十一条 凡因事必须亲自解决而需要请假者,得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同一部门内职工请事假每天不得超过1/3。 第九十三条 职工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全年事假累积以六日为限,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30,列入年终考绩计算。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事假之手续,依第一节办理,但特别事故经核属实不受此限。 第九十五条 服务未满一年者,其事假之天数,按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九十六条 我司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 第九十七条 病假持续在三天以上者,应附医师出具之证明,否则以事假论。 第九十八条 我司职工凡服务满一年以上,全年病假合计不得超过16天,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60。 第九十九条 到职未满一年者按其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一○○条 凡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得签请总经理核准后予以特别病假,以半年为限,薪津照发。如半年仍未痊愈,得停薪留职半年,期满仍未痊愈,作为自动辞职。 第一○一条 凡经核准之特别病假,其假期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二条 人事管理部门对所附之医师诊断证明有疑问时,可由公司指定之医院再行检查。 第一○三条 凡我司职工结婚,可请婚假九日,期满不得继续以特别假或事假为之。 第一○四条 婚假期中遇有例假,亦作婚假计算,不得祈求补给假。 第一○五条 凡合法之再婚,亦得享有本节之给假。 第一○六条 凡经核准之婚假,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七条 我司职工旳直系亲属承重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丧亡,可请丧假九日,唯三岁如下之子女丧亡可准丧假四日。 第一○八条 凡我司职务旳旁系亲属外祖父母、叔伯、及胞兄弟、姐妹旳丧亡得准丧假4日。 第一○九条 凡经核准旳丧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条 凡在我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女性职工,因生育得准产假66天;如系小产凡在三个月以内给休养假九天,三个月以上给假30天。 第一一一条 凡经核准之产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二条 凡我司男性职工因兵役检查、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均得依规定之日期予以公假。 第一一三条 凡因政府指派之私人劳动、证人、签定人之出庭需要请假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四条 凡参与高等考试及一般考试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一五条 任何公假或私事公假,均需缴验有关证件,否则概以事假论。 第一一六条 凡经核准之公假及私事公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一七条 我司职工按其服务年资,每年予以一次特别休假,其休假之天数如下列规定: (一)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假8天。 (二)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假11天。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假15天。 (四)服务满者,每一年加给一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一一八条 特别假之年资计算,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中间到职不予计算。 第一一九条 凡在前一年度内,事假、病假合计超过26日者或有记大过之处分者,或留职停薪者,均不予特别休假。 第一二○条 特别休假之核给,由各单位在不阻碍工作范畴内,于每年初排定,呈请总经理核准后,依次分别休假,但遇有事实需要可临时变更其休假之顺序。 第一二一条 特别休假请准后,始得休假,如因紧急事故,主管可令其缩短或取消休假,俟后再行补假。 第一二二条 凡未休假或因事实需要奉令照常工作而补假者,得按其未休假之天数,按月之底薪被除以30于年终发给代金。 第一二三条 申请特别休假,如因业务上之需要而又无人代理,致无法休假者,可比照前条办理。 第一二四条 凡请事假、病假,超过规定日数者,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第一二五条 凡经核准之特别休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 考核 第一二六条 我司各级职工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她职工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一二七条 我司考核各级职工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根据。 第一二八条 各级职工之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她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一二九条 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循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一三○条 我司编制内各级职工遇有出缺或公司扩编增长员额时,凡考绩优秀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一三一条 我司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工,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副经理考核。 第一三二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工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作之严正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一三三条 我司各级职工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此前完毕,期末考绩应予翌年元月1日此前完毕之。 第一三四条 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视其因素、动机、影响限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我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奉献,并经采行而获明显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急救,保全我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我司产业或设备之意图,能预选察觉,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一三五条 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罢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惩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我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察觉或临时措置失当,致我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四)对我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怠误事机致我司遭受损害者。 第一三六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工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一三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半途离职者。 第一三八条 不得参与年度考绩之人员,仍应填具勤惰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不参与考核字样及因素。 第一三九条 第一三七条所称之不得参与年度考核人员,除经四、五项留职察看及半途离职者,不发年终奖金外,其第一、二、三项得酌予奖励。 第一四○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 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绩满90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一级,或加薪10级。 二等:80-90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二等加薪5级。 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3级。 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列为四等加薪1级。 五等:59分如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资不作调节。 第一四一条 凡当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增减之分数依下列规定: (一)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 (二)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一四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10次以上者。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四)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一四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者。 (三)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一四四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前两条之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一)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30。 (二)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60。 (三)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四)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一四五条 本措施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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