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氧站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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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标《氢氧站设计规范》告知 建标[1993]421号 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规定,由电子工业部会同关于部门共同编制《氢氧站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标,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详细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阐明 本规范是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规定,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详细由电子工 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必要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关于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重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取,工艺布置,建筑构造,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关于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氢氧站、供氢站设计,对的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氢气管道。 第1.0.3条 氢氧站、供氢站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 氢氧站内关于氧气某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氧气站设计规范》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关于国标和规范规定。 第二章 站区布置 第2.0.1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布置,应按下列规定经综合比较拟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适当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重要交通要道处; 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立非燃烧体围墙,其高度不应不大于2m; 五、宜留有扩建余地。 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2.0.2规定。 表2.0.2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 或 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 )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其他建筑物耐火级别 一、二级、三级、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20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凸出某些外缘、储罐外壁近来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 氢气罐与所属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长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2.0.3规定。 表2.0.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路边) 重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 墙 5 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第2.0.4条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半径; 二、卧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2/3;立式、球形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三、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拟定; 四、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 。组与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长度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不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并不应不大于10m。 第2.0.5条 氢氧站与其他车间呈L型、Π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 二、宜布置在厂房端部,与之相连建筑物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三、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 四、不得同热解决、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车间相连。 第2.0.6条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外墙或端部。 第2.0.7条 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应独立设立灌氢站房。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3.0.1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选取,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一、顾客对氢气压力、纯度规定; 二、顾客使用氢气特点;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技术参数。 第3.0.2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压力调节装置,水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之间压差,宜不大于0.5kPa。 第3.0.3条 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氢气、氧气排出口与总管之间,必要设立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 第3.0.4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生产氧气,可依照工厂详细状况,采用不同方式回收运用。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采用办法保持氧气与氢气压力平衡。 第3.0.5条 氢氧站内,应设离子互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制取原料水。当工厂其他车间能供应符合水质规定原料水时,宜采用管道送入氢氧站。 第3.0.6条 氢氧站原料水系统,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工作压力,分别设立原料水泵、高位水箱、平衡水箱,持续或间断地对水电解槽补水。当设立平衡水箱时,应设气体平衡管和放空管,并分别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上还应装设逆止阀。 第3.0.7条 氢氧站内,应设立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水电解槽碱液管道上,应设立碱液过滤器。 水电解槽碱液灌注和回收,可共用一根管道。每台水电解槽碱液循环管与碱液总管之间,应设立切断阀。 第3.0.8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中,氢气和氧气设备及其管道内冷凝水,应经各自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第3.0.9条 氢气净化系统,应按原料氢气和产品氢气压力、纯度、杂质含量以及纯化用材料品种、活化和再生办法等拟定。 第3.0.10条 氢气压缩机应设在氢气罐之后。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用办法保证吸气侧氢气为正压。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后,宜设缓冲罐或储气罐。中、低压氢气压缩机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应设旁通。 第3.0.11条 氢气罐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湿式氢气罐宜设进气、出气水封,并设立超量放空管。 第3.0.12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置换用放空管上,应设取样分析阀。 第3.0.13条 氢气灌瓶用灌充器,应设立切断阀、回流阀、放空阀、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 第3.0.14条 当顾客对氢气含尘量有规定期,应在送氢管道上设立相应精度气体过滤器。 第3.0.15条 供氢站供氢系统,应按用氢设备耗气量氢气纯度和压力拟定。当氢气耗量不均衡时,宜设氢气罐。 第3.0.16条 氢氧站内宜设压力不不不大于0.3MPa蒸汽系统。 第3.0.17条 氢氧站、供氢站应设有含氧量不大于3%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施。 第四章 设备选取 第4.0.1条 氢氧站设计容量,宜按氢气昼夜平均小时耗量或班平均小时耗量拟定。 第4.0.2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型号、容量和台数,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一、选用电耗小、电解小室电压低、价格低廉水电解制氢装置; 二、新建氢氧站设立2台及以上水电解制氢装置时,其型号宜相似;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宜设备用。当采用储气等办法保证不中断供气或与用气设备同步检修时,可不设备用。 第4.0.3条 氢氧站内制取原料水离子互换装置或蒸馏水装置容量,不适当不大于4h原料水消耗量。储水箱容积,不适当不大于8h原料水消耗量。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有效容积,不适当不大于4h原料水消耗量。 第4.0.4条 储水箱、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箱体,应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和耐腐蚀材料制作。 第4.0.5条 原料水泵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水泵流量,可按15min内注满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拟定; 二、原料水泵扬程,不应不大于下列各项之和: 1、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工作压力; 2、水箱最高水位与水泵位差; 3、原料水管道系统压力降。 第4.0.6条 碱液收集箱容积,应不不大于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及碱液管道所有体积之和。碱液收集箱可兼作配碱箱。 第4.0.7条 碱液泵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碱液泵流量,可按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所需碱液量和灌注时间拟定; 二、碱液泵扬程,不应不大于水电解制氢装置与碱液泵位差及碱液管道压力降之和。 第4.0.8条 氢气罐形式应依照所储存氢气压力拟定。 当压力不大于6kPa时,宜选用湿式氢气罐。 氢气罐容积,应按水电解制氢装置产气能力、顾客耗气量不平衡性和储气量拟定。 第4.0.9条 氢气净化设备选型,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原料气来源、构成、压力和杂质含量(涉及水分含量); 二、净化后氢气纯度和杂质含量; 三、顾客最大小时氢气耗量。 第4.0.10条 氢气净化设备可不设备用。但规定不能中断供气者,氢气净化设备不适当少于两套。 第4.0.11条 中、低压氢气压缩机型号和排气量,应按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气体纯度和顾客最大小时耗量拟定,其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为备用。 第4.0.12条 高压氢气压缩机型号和排气量,应按灌充气体纯度和灌瓶数量拟定。灌瓶用高压氢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 第4.0.13条 当净化后氢气灌瓶时,应采用膜式压缩机,并应设立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4条 氢气汇流排应设两组,一组供气,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数量,应按顾客最大小时耗量和供气时间拟定。 第4.0.15条 氢氧站、供氢站内具备下列状况之一时,宜设起吊设施: 一、单台水电解槽氢气产量等于或不不大于40 /h; 二、气体分离器(筒)布置在水电解槽上部; 三、氢气灌充和储运采用集装瓶组。 起吊设施起吊重量,应按吊装件最大荷重拟定。 第五章 工艺布置 第5.0.1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间直接相通。必要相通时,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立双门斗。 第5.0.2条 电解间、氢气净化间电气控制盘、热工控制盘,宜布置在相邻控制室内。 第5.0.3条 当氢氧站内同步灌充氢气和氧气时,应分别设立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及氧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 灌瓶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和实瓶间相通,并均应设独立出入口。 第5.0.4条 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实瓶、空瓶和氢气灌充器或氢气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必要分开存储。 第5.0.5条 在同一房间,可设立各种不同型号氢气压缩机,但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立在同一房间内。 第5.0.6条 电解间内重要通道、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表5.0.6规定。 表5.0.6 电解间内布置净距(m) 名称 水电解槽氢气产量( /h·台) ≤10 11~74 75~125 重要通道 2.5 3.0 4.0 水电解槽之间 2.5 3.0 4.0 水电解槽与墙之间 1.5 1.5 3.0 注:①本表净距是指散装式水电解制氢装置。对组装式水电解槽布置间距,可按本表规定缩小0.5m。 ②水电解槽与辅助设备及辅助设备之间净距,应按技术功能拟定。 第5.0.7条 氢气洗涤器(冷却器)和氧气洗涤器(冷却器)安装高度,应按水电解制氢系统补水规定和水电解槽尺寸拟定。当设立操作平台时,平台通道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0.8m。 第5.0.8条 氢气压缩机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m,与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0m。当规定净距不能满足零部件抽出时,则净距应比抽出零部件长度大0.5m。 氢气压缩机与其附属设备之间净距,可按制造厂规定拟定。 第5.0.9条 氢气净化间重要通道净宽度不适当不大于1.5m。净化设备之间及其与墙之间净距均不适当不大于1.0m。 第5.0.10条 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安装高度,应保证原料水能顺利流入水电解制氢系统。 第5.0.11条 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和汇流排间通道净宽度,应依照气瓶运送方式拟定,但不适当不大于1.5m,并应有防止倒瓶办法。 第5.0.12条 氢气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联轴器或皮带传动部位,应采用安全防护办法。当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导除静电办法。 第5.0.13条 氢气罐不应设在厂房内。在寒冷地区,湿式氢气罐和固定容积含湿氢气罐底部,应采用防冻办法。 第六章 建筑构造 第6.0.1条 氢氧站、供氢站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并宜为单层建筑。 第6.0.2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框架或排架构造。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设防火保护层。 第6.0.3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设立必要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比值(㎡/ ),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并宜采用上限值。 体积超过1000 建筑,如采用上限比值有困难时,可恰当减少,但不得不大于0.05。 第6.0.4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种应直通室外。但面积不超过100㎡房间,可只设一种出入口。 第6.0.5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当设立双门斗相通时,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如必要穿过管线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第6.0.6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门窗均应向外启动,并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第6.0.7条 氢气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和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立气瓶装卸平台,其宽度不适当不大于2m,高度应按气瓶运送工具高度拟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立不不大于平台宽度雨篷,雨篷及其支撑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第6.0.8条 氢气灌瓶间内,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m防护墙。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实瓶间,应采用防止阳光直射气瓶办法。 第6.0.9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应平整,避免死角。 当电解间跨度不不大于9m时,宜设立天窗。天窗、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 第6.0.10条 电解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排热规定,并不得低于4m。当设立单台氢气产量不不大于或等于20 /h水电解槽时,其高度不得低于6m。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净化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修规定,并不得低于4.5m。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屋架下弦高度,不适当低于4.5m。 氢气集装瓶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起吊设备拟定,并不适当低于6m。 第七章 电气及热工控制 第7.0.1条 氢氧站、供氢站供电,按现行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负荷分级,除中断供氢将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7.0.2条 水电解槽直流电源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水电解槽,应采用单独晶闸管整流器或硅整流器供电。整流器应有调压功能,并宜具备自动稳流功能; 二、整流器应配有专用整流变压器。三相整流变压器绕组一侧,应按三角形(△)接线; 三、整流装置对电网谐波干扰,应按国家限制谐波关于规定执行。 第7.0.3条 水电解槽用整流器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额定直流电压应不不大于水电解槽工作电压,调压范畴宜为水电解槽额定电压0.6~1.1倍; 二、额定直流电流不应不大于水电解槽工作电流,并宜为水电解槽额定电流1.1~1.2倍。 第7.0.4条 整流变压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整流变压器和饱和电抗器,应设在单独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规定; 二、低压整流变压器、调压器,宜设在单独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靠外墙; 三、当高压整流变压器室远离高压配电室时,高压进线侧宜设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 第7.0.5条 整流器或成套低压整流装置,应设在与电解间相邻电源室内。电源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规定。 第7.0.6条 直流线路选取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容许载流量,不适当不大于水电解槽额定电流1.1~1.2倍; 二、线路电压降,不应不不大于水电解槽额定电压5%; 三、线路应采用铜导体,宜敷设在较低处或地沟内。当必要采用裸母线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办法。 第7.0.7条 晶闸管整流器引出直流线路,应将正、负极导线(电缆)穿在同一钢管内敷设。 第7.0.8条 有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级别、组别(Ⅱ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区规定执行。 第7.0.9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照明,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正上方。氢氧站内宜设立应急照明。 第7.0.10条 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内,敷设导线或电缆用保护钢管,必要在下列各处作隔离密封: 一、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二、相邻环境之间。 第7.0.11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事故排风机联锁。 第7.0.12条 氢氧站应设氢气、氧气纯度分析仪。当氧气回收时,应设氧中氢含量报警装置。 湿式氢气罐,宜设远距离容积显示和报警装置。 氢氧站、供氢站宜设氢气计量仪表。 第7.0.13条 电解间应设立紧急断电按钮,按钮宜设在便于操作处。 第7.0.14条 氢气灌瓶间与氢气压缩机间之间,宜设联系信号。 第7.0.15条 氢氧站宜设立如下调节装置: 一、氢气、氧气之间压差调节; 二、水电解槽温度调节,槽体温度偏差宜控制在±5℃范畴内; 三、水电解制氢装置补水调节,应保持液位稳定。 第八章 防雷及接地 第8.0.1条 氢氧站、供氢站防雷,按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浸入办法。 第8.0.2条 防雷接闪器保护范畴、气体放空管及通风管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接地、防止反击、防雷电波浸入规定和办法以及露天装设钢质封闭氢气罐防雷接地等,均应按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交流电力工程接地设计规范》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关于规定执行。 第8.0.3条 氢氧站、供氢站内金属管道、金属构架、电缆金属外壳等以及室外架空氢气管道、金属构架两端均应接地。管道法兰盘、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第8.0.4条 湿式氢气罐,当其钟罩壁厚不不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接闪器。但钟罩和水槽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不大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30m。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放空管保护,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 第8.0.5条 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应设防雷电波浸入建筑物接地;室内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每隔20~25m处,应设防雷电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不不大于10Ω。 第8.0.6条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也许产生静电危害设备、管道等和室外氢气管道通过建筑物进出口处,在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支处以及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30Ω。 防静电接地和防雷电感应接地可共用接地装置。 第8.0.7条 接地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第九章 给水排水及消防 第9.0.1条 氢氧站、供氢站内生产用水,除中断供氢将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第9.0.2条 氢氧站、供氢站内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本地条件容许用直流水外,宜采用循环水; 二、冷却水供水压力宜为0.15~0.35MP。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标《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规定; 三、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第9.0.3条 水电解制氢系统排水,应设水流观测装置或排水漏斗。 第9.0.4条 水电解制氢装置排出废液,应符合现行国标《污水综合排放原则》规定。 第9.0.5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气设备间,可依照建筑物大小和详细状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灭火器材。 第9.0.6条 氢氧站、供氢站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第十章 采暖通风 第10.0.1条 氢氧站、供氢站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散热器。 第10.0.2条 集中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二、空、实瓶间不应低于10℃; 三、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四、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标《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规定执行。 第10.0.3条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水电解槽、分离器(筒)散发热量。 第10.0.4条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实瓶间内散热器,应采用隔热办法。 第10.0.5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7次。 碱液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 第10.0.6条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结水滴落办法。 第10.0.7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风机选型,应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级别、组别(ⅡCT1)。 第十一章 管道 第11.0.1条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1.0.1规定。 表11.0.1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 工作压力(MPa) 最大流速(m/s) >1.6 8 0.1~1.6 12 <0.1 按容许压力降拟定 注:氢气工作压力为0.1~1.6MPa,在不锈钢管中最大流速可为15m/s。 第11.0.2条 氢气管道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规定期,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标《干净厂房设计规范》中关于规定执行。 第11.0.3条 氢气管道阀门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氢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当工作压力不不大于0.1MPa时,禁止采用闸阀。 二、阀门材料,应符合表11.0.3规定。 表11.0.3 氢气阀门材料 工作压力(MPa) 材料 <0.1 阀体采用球墨铸铁或铸钢 密封面采用合金钢或与阀体一致 0.1~2.5 阀杆采用碳钢 阀体采用铸钢 密封面采用合金钢或与阀体一致 >2.5 阀体、阀杆、密封面均采用不锈钢 注:①当密封面与阀体直接连接时,密封面材料可以与阀体一致。 ②阀门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解决过石棉或聚四氟乙烯材料。 第11.0.4条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宜符合表11.0.4规定。 表11.0.4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 工作压力(MPa) 法兰密封面型式 垫 片 <2.5 光滑式 XB350石棉橡胶板,聚四氟乙烯板 2.5~10.0 凹凸式或榫槽式 石棉缠绕式垫片,XB350石棉橡胶板 >10.0 凹凸式或梯形槽 二号硬钢纸板,退火紫铜板 第11.0.5条 电解用原料水管材、阀门,宜采用不污染原料水质材料制作。 第11.0.6条 氢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第11.0.7条 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石棉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11.0.8条 氧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第11.0.9条 输送湿氢或需作水压实验管道,应有不不大于3‰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第11.0.10条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宜设在管口处。放空管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二、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办法; 三、压力不不大于0.1MPa,阻火器后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第11.0.11条 氢氧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规定; 二、禁止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房间; 三、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合计仪表; 四、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五、接至用氢设备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第11.0.12条 厂区内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敷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二、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用防冻办法; 三、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二规定执行;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之间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三规定执行。 第11.0.13条 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敷设深度,应依照地面荷载、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拟定。管顶距地面不适当不大于0.7m。湿氢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如下。 当敷设在冻土层内时,应采用防冻办法; 二、应依照埋设地带土壤腐蚀性级别,采用相应防腐蚀办法; 三、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其他埋地敷设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四、附录五规定执行; 四、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地沟。当必要穿过热力地沟时,应设套管。套管和套管内管段不应有焊缝; 五、敷设在铁路或不便开挖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1m。 套管内管段不适当有焊缝; 六、回填土前,应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畴内,用松散土填平夯实或用砂填满。 第11.0.14条 厂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支架应采用非燃烧体; 二、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用防冻办法; 三、不得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 第11.0.15条 氢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触氢气表面,应彻底去除毛刺、焊渣、铁锈和污垢等,管道内壁除锈应达到浮现本色为止; 二、碳钢管焊接,宜采用氩弧焊作底焊。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 三、管道、阀门、管件等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用严格办法防止焊渣、铁锈及可燃物等进入或遗留在管内; 四、管道实验介质和实验压力,应符合表11.0.15规定; 五、泄漏量实验合格后,必要用不含油空气或氮气,以不不大于20m/s流速进行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无尘土及其他脏物为合格。 表11.0.15 氢气管道实验介质和实验压力 管道工作压力(MPa) 强度实验 气密性实验 泄漏量实验 实验介质 实验压力(MPa) 实验介质 实验压力(MPa) 实验介质 实验压力(MPa) < 0.1 空气或氮气 0.1 空气或氮气 1.05P 空气或氮气 1.0P 0.1~3.0 1.15P 1.05P 1.0P > 3.0 水 1.5P 1.05P 1.0P 注:①表中P指氢气管道工作压力; ②实验介质不应含油; ③以空气或氮气作强度实验时,应制定安全办法; ④以空气或氮气作强度实验时,应在达到实验压力后保压5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以水作强度实验时,应在实验压力下保持10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⑤气密性实验达到规定实验压力后,保压10mi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对焊缝及连接部位进行泄漏检查,以无泄漏为合格; ⑥泄漏量实验时间为24h,泄漏率以平均每小时不大于0.5%为合格。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曾用名词 解释 氢氧站 制氢站 以水电解制取氢气、氧气所需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及其必要辅助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统称 供氢站 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瓶装或管道供应氢气建筑物、构筑物统称 氢气罐 氢气贮气柜 氢气贮气罐 用于储存氢气湿式储气罐和固定容积储气罐统称 明水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高层工业建筑 高度超过24m两层以上厂房、库房 灌氢站房 设有氢气压缩、灌充设施及其必要辅助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统称 水电解制氢系统 以水电解法制取氢气,并含增压、储存、净化、灌充等操作单元装置构成工艺系统统称 水电解制氢装置 水电解槽、氢(氧)分离器、氢(氧)冷却器、氢(氧)洗涤器等统称 水电解槽 水电解法制取氢主体设备,有箱式、压滤式或常压型、压力型等 原料水 蒸馏水、纯水 水质为:比电阻率不不大于1× Ω·cm、悬浮物不大于1mg/l、氯离子不大于2mg/l电解用水 碱液 电解液 30%~40%KOH溶液(比重1.25~1.3)或20%~26%NaOH溶液(比重1.2~1.25) 低压氢气压缩机 压力等于或不大于1.0MPa氢气压缩机 中压氢气压缩机 压力不不大于1.0MPa,不大于或等于10MPa氢气压缩机 高压氢气压缩机 压力不不大于10MPa氢气压缩机 集装瓶 以多只气瓶采用集装箱式组合氢式钢瓶组 有爆炸危险房间 设有氢气设备、管道或有氢气侵入房间。属于此类房间有:电解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瓶间、实瓶间、氢气集装瓶间、空瓶间、氢气罐阀门室、氢气汇流排间、氢气加压间等 无爆炸危险房间 无氢气侵入房间。属于此类房间有:直流电源室及其配套变配电所、碱液间、控制室、维修间、贮藏间等 氢气汇流排间 设有供应氢气给顾客氢气汇流排房间 氢气灌瓶间 灌氢间、充瓶间 设有氢气灌充器进行充灌氢气钢瓶房间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气瓶,普通以401水容量、12~15MPa压力计算 空瓶 无压力或有残存压力气瓶 高压整流变压器 输入电压为6kV或10kV整流变压器 湿氢 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氢气 附录二 厂区、氢氧站及车间架空氢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2.1 厂区、氢氧站及车间架空氢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 最小净距(m) 名 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给水管、排水管 热力管(蒸汽压力不超过1.3MPa) 不燃气体管 燃气管、燃油管和氧气管 滑触线 裸导线 绝缘导线和电气线路 穿有导线电线管 插接式母线,悬挂式干线 0.25 0.25 0.25 0.50 3.00 2.00 1.00 1.00 3.00 0.25 0.25 0.25 0.25 0.50 0.50 0.50 0.25 1.00 注: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上阀门、法兰及其他机械接头(如焊接点等),在错开一定距离条件下,其最小平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附录三 厂区架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3.1 厂区架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m) 名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建筑物有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某些外边 3.0 - 建筑物无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某些外边 1.5 - 非电气化铁路钢轨 3.0(距轨外侧) 6.0(距轨面) 电气化铁路钢轨 3.0(距轨外侧) 6.55(距轨面) 道路 1.0 4.5(距路拱) 人行道 1.5(距路沿) 2.5(距路沿)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1.0 散发火花及明火地点 10.0 注:①氢气管道沿氢氧站、供氢站或使用氢气建筑物外墙敷设时,平行净距不受本表限制。但氢气管道不得采用法兰、螺纹连接。 ②与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与民用35kV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规定。 ③有大件运送规定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道路,其交叉净距应依照需要拟定。 ④当氢气管道在管架上敷设时,平行净距应从管架近来外侧算起。 附录四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4.1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m) 名称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有地下室建筑物基本和通行沟道边沿 3.0 无地下室建筑物基本边沿 2.0 铁路 2.5(距轨外侧) 1.2 排水沟边沿 0.8 道路 0.8(距路或路肩边沿) 0.5 照明电线杆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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