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流程管理作业规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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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書步骤管理作業規範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7月目 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權責劃分6第三章管制標準10第一節處理時限10第二節管制區分10第三節計算標準14第四章管制方法20第一節登錄20第二節統計22第三節分析24第五章文書稽催32第一節衡量準據32第二節實施稽催32第三節展期申請34第四節檢討運用35第六章通常公文時效管制36第一節法令依據36第二節管制原則36第三節處理時限38第四節計算標準38第七章專案管制案件時效管制41第一節法令依據41第二節管制原則41第三節處理時限43第四節計算標準44第八章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45第一節法令依據45第二節管制原則45第三節處理時限46第四節計算標準4
2、7第五節研討縮短處理時限48第九章人民陳情案件時效管制49第一節法令依據49第二節管制原則50第三節處理時限51第四節計算標準51第五節訂定處理程序53第十章訴願案件時效管制54第一節法令依據54第二節管制原則55第三節處理時限56第四節計算標準57第五節訂定處理程序59第十一章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時效管制60第一節法令依據60第二節管制原則61第三節處理時限61第四節計算標準62第五節訂定處理程序63第十二章監察案件時效管制64第一節法令依據64第二節管制原則64第三節處理時限65第四節計算標準66第十三章公文檢核67第一節目標訂定67第二節作業項目67第三節建立公文檢核制度69第四節獎懲73第
3、十四章訓練與宣導75第一節訓練75第二節宣導76第十五章附則77附錄178附錄291前言公文是政府機關推動公務、溝通意見关键工具,公文本身能否發揮功效,與行政效能有極亲密關係。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行政院訂定文書處理手冊,對於公文製作程式、結構、表達方法、處理程序及步骤管理,和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步骤提供相關作業規定。為提升公文辦理時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评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於63年3月訂定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付諸實施,其後歷經同年9月1日再版及66年6月、82年2月修正3、4版,實施以還,已具相當成效。配合文書處理手冊之文書稽催專章修正為文書步骤管理,文書稽催之消極間接
4、管制觀念已為積極主動導正之步骤管理理念替换,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爰更名為文書步骤管理手冊,除文書稽催外,並隨執行需要,將原手冊部分章節增修檢討或予充實,於90年4月修正5版,另為配合文書處理手冊修正,茲經蒐集分析各機關實務運作情形、管理方法等相關資料,於94年1月修正6版,提供各機關參用,復為達成公文處理之簡易化、標準化目標,爰將手冊內容给予簡併及確立遵照標準,於97年12月修正7版,以供各機關參考。行政院因應公文線上簽核之廣泛運用及定时檢討文書處理手冊,於98年度進行文書處理手冊研修工作,另鑑於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步骤管理手冊並存造成機關人員適用之疑義或困擾,爰將文書步骤管理手冊更名為文書步骤
5、管理作業規範,並於文書處理手冊增訂各機關文書步骤管理作業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依據,以使本規範與文書處理手冊相互搭配銜接。文書步骤管理作業規範第一章總則一、全程管制:(一)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二)文書步骤管理之實施,為一整體作業,應由各級承辦人員自我管理做起,以業務單位主動導正為主,文書單位稽催及專責管制單位之協調、管考為輔。二、全方面管制:(一)行政機關均應實施文書步骤管理,並將各單位列入管制範圍,機關總收、總發文件,或單位收文、發文、創簽、創稿文件(或存查)均應列入管制。(二)文書步骤管理必須統一規定標準處理原則,俾利共同遵守。通常行政機關之作業規定,得依據文書處
6、理手冊與本作業規範之基础原則,配合機關業務特征與事實需要,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它如學校、事業機構等,得由其上級機關依其業務性質與需要,參考本作業規範自訂作業規定據以實施。三、作業範圍:(一)機關每一公文全部步骤,應建立完整登錄系統,给予正確登錄及統計其使用時間,作為稽催、統計、分析之依據,以發掘問題、有效稽催,预防積壓及偏差。(二)各機關應針對登錄、統計、分析及稽催結果所發現之缺失與問題,研提改進方法,促进文書步骤適時運用工作分析與簡化,達到處理快速確實、提升行政效率及公文品質之要求。四、管理原則:文書步骤管理為一全程性、全方面性作業,其應遵照之原則以下:(一)機關文書步骤管理作業權責劃分應以
7、本作業規範規定為基础原則,賦予機關內部單位、成員應負職責。各機關如因機關業務特征肇致實務作業有單位間權責劃分難符作業規範規定之情形,得依業務性質彈性調整。(二)各機關文書步骤作業相關法令規定,應隨時檢討及定时修正,落實層級負責,逐級考评,使執行不致偏差。並按行政系統逐級推動,督導所屬機關全方面實施文書步骤管理。(三)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之性質與處理時限,與通常公文不一样,應單獨管制統計。五、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以下:(一)文書步骤管理:指以完整登錄公文處理過程相關事實資訊為基礎,實施自我管理、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步骤簡化等管理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
8、時效及品質之文書管理作業制度。(二)自我管理:指機關組織各級人員均應具備提升公文處理時效及品質之觀念,其消極層面在建立人員確遵各項文書處理規定,主動導正影響公文時效原因,積極層面則在於增進其業務知識及積極任事態度,根本提升公文品質。(三)文書單位:指機關內負責辦理收文、分文、繕打、校對、用印、發文等文書作業之單位。(四)業務單位:指直接負責文件簽辦或文稿擬判之單位。(五)專責管制單位:指依機關組織法規之掌理事項分工或經機關首長指定,負責綜理文書步骤管理相關工作之單位(或受指派負責綜理文書步骤管理專人所屬之單位)。(六)文書稽催:包含狹義及廣義文書稽催。狹義文書稽催,指公文辦結前,透過公文系統、
9、電子郵件或書面等方法通知或查詢各個處理過程之辦理情形,促进公文能在規定时限內處理完畢;廣義文書稽催,指公文辦結前後,對公文處理之一種稽查作業。(七)文書步骤:指文書處理自收文(創簽稿)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步骤,包含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等步驟。(八)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處理時限,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九)訴願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訴願法所定訴願處理時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十)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指人民(團體)申請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等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
10、外,各主管機關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別訂定處理時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由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時限,並以案為單元,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十二)監察案件時效管制:指依據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及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之處理時限,所實施之時效管制作業。(十三)處理時限:指按公文處理速別規定,自收文至發文(存查)之全部步骤可使用時數或日數。(十四)限辦日期:指依據各類公文之處理
11、時限規定可使用日數,計算應辦結之實際日期。(十五)可使用時間:指在每一公文處理過程中,每一處理階段所能使用之時間。(十六)創稿:指無正式來文而主動辦理或交辦之案件。(十七)限期公文:指來文或依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十八)彙辦案件:指同一案件內之有關事項,必須彙集全部來文後,始能統一處理之案件。(十九)併辦案件:指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是對其它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所統一處理之案件。(二十)個案分析:指對超過一定處理時限之待辦案件,採取以案為單元之分析處理作業,其目标在促進全案之整體時效,预防積案產生。(二十一)個件分析:指對使用日期較長之案件,採取以文為單元,
12、逐件分析其步骤,其目标在於檢討其關鍵所在,從根本上尋求提升公文時效之途徑。(二十二)發文使用時間: 從機關收文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之全部文書步骤中,扣除假日所使用之時間,在統計時稱為發文使用日數,並以日為單位。超過半日或不足1日者,以1日計算,而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算(機關業務特征需要,設有電子設備以時為單位進行管制者,得以實際使用時數,換算為日計算時間);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則以行政院電子交答發文之日起至擬答電子檔傳送行政院之日止為其發文使用時間。(二十三)發文平均使用日數:指發文使用日數之和,除以發文總件數,所得之商。 (二十四)專案管制案件:指公文包含政策、法令與其它機關業務,或須經較長時間
13、協調會辦之複雜案件,經承辦單位敘明專案名稱與理由,訂定預定完成時間,送專責管制單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後,以案為單元實施管制者。(二十五)以文管制:指以文為管制統計單元之管理作業方法,其係以收文(創稿)編號之個件進行管制,重點為各文是否於限期內處理完畢,不問案情之內容,並於辦結即銷號歸檔。(二十六)以案管制:指以案為管制統計單元之管理作業方法,凡公文屬專案性質須整體性作業者,其要求重點在於案之決定,以案情實質擬處作為管制標,處理時限與數量統計皆以案為標準,並以實施全程管制來達到作業要求。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結案,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另以她號方法處理(發
14、文件按通常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通常公文收文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一併歸檔。(二十七)公文檢核:指藉由資料查閱及對相關問題查詢,並輔以個案抽查、問卷調查等方法,有效瞭解並評估機關公文處理品質與步骤管理良窳,發掘問題及缺失,從而提出改進建議與解決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之一種評核作業。(二十八)線上簽核: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法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它安全管制方法,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第二章權責劃分六、業務單位職責:(一)每一成員應自行檢查事項:1、經辦文件:確遵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基於自我管理及目標管理原
15、則,應確保公文品質與時效,並依規定时限辦結。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主動注意簽辦、會辦、陳核、發文、送達等處理步骤之查催,如有查催困難情事,應即時向單位主管或文書單位反应處理;必須展期時,報請權責主管核准;但累積展期30日以上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並會知專責管制單位列入管制。所稱累積展期30日以上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假日,依本作業規範第12點辦理。2、管制會稿、會辦時效:確遵文書處理手冊文書簡化精神辦理,即急要文件須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件請3個以上單位會核,以同時送會為原則;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無論送會或收會均應管制時間,受會單位如不能依限退
16、回時,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時間通知送會機關(單位)。3、業務處理步骤簡化: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步骤,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二)單位收發人員職責:1、管制登錄本單位每一公文處理步骤經過及使用時間,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應依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2、統計本單位公文時效資料,逐月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及供文書單位彙整統計運用,其中逾處理時限30日以上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並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需之資料。所稱逾期30日以上日數之計算是否包含假日,依本作業規範第12點辦理。(三)各級單位
17、主管職責:1、充足掌握單位成員公文承辦時效及查催資料,對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及已逾期仍未辦理展期案件,應即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以落實職務代理制度。2、對通常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來文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3、對包含2個以上單位之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4、對逾處理時限30日以上之待辦案件,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備,並會專責管制單位處理。5、配合專責管制單位召開文書步骤管理工作研討會議,共同檢討改進單位文書步骤,並適時提出公文時效優劣案件獎懲建議、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配等事項。七、文書單
18、位職責(一)全程管制機關每一文件之處理步骤與使用時間。統計全機關公文時效資料,定时提供專責管制單位作統計分析運用,其中逾處理時限30日以上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並視調卷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必需之資料。檢查各單位公文登錄及管制情形,並提供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稽催資料。(二)邀集會商專責管制、資訊等單位,建置文書步骤管理電腦化作業環境及推動線上簽核作業、建立以案管制及以文管制作法、協助推動文書步骤簡化等工作。(三)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展期30日以上時,須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四)依據處理時限標準,參照本機關公文處理各個過程情形,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時間,作為適時提醒各級人員處理公文參
19、考準據。比如:一般件時限為6日,其中承辦、會稿(簽)、核稿、判行,和繕校、用印、發文時,只能使用其中部分時間,而預留其它過程之作業時間;可使用時間之分配,由各機關按其特征自行訂定。(五)對成效優劣單位或個人提出獎懲建議。八、專責管制單位職責:(一)建立文書步骤管理制度:依據本機關特征,訂定文書步骤管理作業及獎懲規定、文書步骤管理稽核計畫等相關規定。(二)推動文書步骤管理作業相關方法:1、策劃推動文書步骤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置機關文書步骤管理及線上簽核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決文書步骤管理共同性問題,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及其它特殊性案件申請、審核之標準步骤及相關表格,以供稽催之用。2、綜
20、合統計分析管制结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會報、業務會報,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步骤管理研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討改進。3、對經機關首長核准展期案件及逾期30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件)分析處理。4、定时依據文書單位所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结果,提報機關首長核閱。5、依據文書步骤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时辦理公文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6、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主管機關(行政院及所屬一級機關請提送行政院研考會)。九、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職責:(一)審核展期30日以上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二)對逾處理期限
21、30日以上之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結案。(三)提醒文書步骤改進方法。(四)公文時效優劣奬懲案件、文書步骤稽核结果奬懲案件之核定。第三章管制標準第一節處理時限十、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有關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規定以下:(一)通常公文:按最速件、速件、一般件、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或其它特殊性案件等分門別類给予管制。(詳後第6、7章)(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詳後第11章)(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给予管制。(詳後第8章)(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
22、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詳後第9章)(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詳後第10章)(六)監察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後第12章)十一、通常公文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十二、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它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第二節管制區分十三、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通常公文視案情、关键性採取以文管制或以案管制方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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