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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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整: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取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按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取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效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关键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条件下,应尽可能降低空气调整房间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取局部空气调整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整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取全室性空气调整。 层高大于是10M高大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可采取分层空气 调整。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空气 调整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整房间应尽可能集中部署。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空气调整房间,宜相邻部署。 第2.1.5条 空气调整房间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依据建筑物用途和空气调整器类别,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要求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整 舒适性 空气调整 室温许可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相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 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要求.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当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要求.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许可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许可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降低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空气调整房间,宜部署在室温许可波动范围较大空气调整房间之中,当部署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要求"北向",适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地域;北纬23.5º以南地域,可对应地采取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整房间外窗面积应尽可能降低,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方法。舒适性空气调整房间和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外窗宜采取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整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取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当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可能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要求.舒适性空气调整房间开启频繁外门,宜设六斗必需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许可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常常开启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需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一样或室温许可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取保温门. 负 荷 计 算 2.2.1条 空气调整房间夏季得热量,应依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经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热量; 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太阳辐射热量; 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它室内热源散热量; 六、食品或物料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热量; 八、伴随多种散湿过和产生潜热量。 第2.2.2条 空气调整房间夏季冷负荷,应依据各项得热量种类和性质和房间蓄热特征,分别进行计算。 经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和非全天使用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形成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逐时值直接作为各对应时刻冷负荷即时值。 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取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 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取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ρJ/αW)(2.2.3-1) 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整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ºC) tsh --夏季空气调整室外计算逐时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要求采取; 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²),按本规范附录四采取;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ºC]。 注:舒适性空气调整屋间和室温许可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ρJP/αW (2.2.3.-2) 式中 tzp--夏季空气调整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ºC);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取; twp--夏季空气调整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9条要求采取; 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整房间时,采取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ls=twp+Δtls (2.2.3-2) 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ºC) twp--同式(2.2.3-2)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和夏季空气调整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差值(ºC),宜按表2.2.3采取。 温度差值 表2.2.3 邻室散热量 a 极少(如办公室和走廊) 1~2 <23W/m² 3 23~116W/m²[20~100kcal/m².h)] 5 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twl-tn) (2.2.4-1) 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壁或屋顶传热系数[W/m².ºC]; F--外墙或屋顶面积(m²); twl--外墙可屋顶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ºC),依据建筑物地理位置、朝向和结构、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和空气调整房间蓄热特征,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T 值经过计算确定; tn--夏季空气调整室内计算温度(ºC) 注: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 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CL=KF( tzp-tn )(2.2.4-2) 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冷负荷(W); K,F,tn--同式(2.2.4-1); tzp--同式(2.2.3-2). 第2.2.5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CL=KF( twl-tn )(2.2.5)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逐时冷负荷(W); twl--外窗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依据建筑物地理位置和空气调整房间蓄热特征,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T 值,经过计算确定; K,F,tn --同式(2.2.4-1). 第2.2.6条 空气调整房间和邻室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经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冷负荷: CL=KF(tls-tn)(2.2.6)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冷负荷(W); K,F,tn --同式(2.2.4) tls---同式(2.2.3-3). 第2.2.7条 舒适性空气调整房间,夏季不可计算经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地面传热形成冷负荷。 第2.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整房间内、外遮阳设施和周围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影响。 第2.2.9条 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太阳辐射热形成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类型和空气调整房间蓄热特征等原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选择适宜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征影响。 第2.2.11条 空气调整房间夏季计算散湿量,应依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散湿量; 四、多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它料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 空气调整房间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整系统夏季冷负荷,应依据所服务房间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整系统类型及调整方法,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和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发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 空气调整系统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要求采取。 系 统 设 计 第2.3.1条 选择空气调整系统时,就依据建筑物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改变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原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征相差较大内区和周区设置空气调整系统。 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整系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许可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许可波动范围大于±0.5%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靠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许可波动范围为±0.1~0.2ºC房间,宜设单独系统,当 ±0.1~0.2ºC 房间较小,且周围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空气调整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一样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整系统,宜采取单风管式,当房间负荷改变较大,采取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取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 空气调整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整器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取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第2.3.6条 空气调整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部分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整机组。 要求整年空气调整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取热泵式空气调整机组。 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整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校核计算。 第2.3.7条 整年使用集中式空气调整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许可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取旁通可能性;当不许可选择较大送风温差时,可采取固定百分比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程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确保最小新风量条件下,应采取最大回风百分比。 注:1、仅作夏季降温用系统,不应采取二次回风。 2、要求全关闭阀门应严密。 3、采取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要求。 第2.3.8条 空气调整系统新峋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宜按表示2.3.8采取; 民用建筑最小新风量 表2.3.8 房间名称 每人最小新风量 吸烟情况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8 无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 37 无 医院门诊部和一般病房 旅馆客房 30 少许 注:旅馆客房等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 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取。 二、生产厂房应按赔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确保每人大于30m³/h新风量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 新风进风口面积 ,应适应季节新风量改变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4.4.4条要求. 第2.3.10条 空气调整系统,尤其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空气调整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改变需要. 第2.3.11条 集中式空气 调整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 一、不一样季节新风量改变较大,其它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改变要求时; 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第2.3.12条 空气调整系统风管内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要求. 第2.3.13条 设计风机盘管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年运行 空气调整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取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取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竖向分区,应依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部署; 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0.01; 第2.1.14条 空气调整设备、管道及附件保温,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设备和管道,应保温; 二、冷表面保温时,外表面不应结露,且应设隔汽层; 三、不应采取易腐、易蛀保温材料。 注:保温材料选择,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6.35条相关要求。 气 流 组 织 第2.4.1条 空气调整房间气流组织,应依据室内温湿度参数、许可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部署和设备散热等原因综合考虑,经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整房间送风机及送风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常可采取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整房间,当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依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要求,分别采取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取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公共建筑和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0.1ºC 高大厂房,可采取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取侧送。 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全部有排热装置时,可采取地板送内方法。 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第2.4.3条 采取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导流片; 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导流片 三、射流步骤中不得有阻挡物. 第2.4.4条 采取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稳压层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速度,宜采取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预防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导流片或挡板. 第2.4.5条 采取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二、喷口直径可采取0.2-0.8M; 三、喷口安装高度,应依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分布位置等原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0.5倍; 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含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可能性。 第2.4.6条 分层空气调整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调整区宜采取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取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部署在送风口同侧下方;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相互搭接,采取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可能降低非空气调整区热泪盈眶转移,必需时,就在非空气调整区热转移,必需时,应在非空气调整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结构,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整系统夏季送风温度,应依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和是否巾附等原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条件下,应尽可能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整,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ºC;工艺性空气调整,宜按表2.4.7采取. 送风温差 表2.4.7 室温许可波动范围(ºC) 送风温差(ºC) >±1.0 <=15 ±1.0 6~10 ±2.0 3~6 ±1.0~0.2 2~3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经过计算确定。 第2.4.8条 空气调整房间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舒适性空气调整,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经过计算确定; 二、工艺性空气调整,不宜小于表2.4.8所列数值. 换气次数 表2.4.8 室温许可被动范围(ºC) 每小时换气次数 注 ±1.0 5 高大房间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除外 第2.4.9条 送风口出口风速,就依据送风方法、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许可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原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取2~5M/s,喷口送风可采取4~10M/S。 第2.4.10条 回风口部署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地点,采取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同侧; 二、条件许可时,可采取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第2.4.11条 回风口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择。 回风口吸风速度 表2.4.11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常常停留地点时 3.0~4.0 靠近人常常停留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空 气 处 理 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依据不一样条件和要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采取循环水蒸发冷却; 二、条件许可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三、采取人工冷源冷却。 设计时,应尽可能采取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法,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人工冷源。 注:采取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可能做到回水利用。 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取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择喷水室; 二、采取人工冷源时,宜选择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 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饱和度时,可采取有喷水装置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和氟利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空气质量流速,宜采取2.3 ~3.5kg/(m².s)。 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蒸发温度,应比空气出口于球温度最少低3.5º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ºC ;低负荷时,应预防其表面结冰。 第2.5.5条 冰凉式表面冷却器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出口于球温度最少 低于3.5ºC ;冷水温升宜采取2.5~~6.5º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取0.6~0.8M/S。 第2.5.6条 采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取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 第2.5.7条 采取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取3~~5 º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经过计算确定。 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影响。 第2.5.9条 空气调整系统热媒,宜采取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一些房间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择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整加热器可采取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整系统,当室温许可波动范围小于±1.0ºC时,室温调整加热器就采取电加热器。 第2.5.10条 空气调整系统新风和回风(不包含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取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过滤器。空气过滤器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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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通 空调 设计 综合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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