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一(2)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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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030一91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设计,遵照国家基础建设方针政策,充足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省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给,做到安全第一,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小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步骤,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汇流排间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设计。 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设计,必需充足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各类站房或库房,和汇流排间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催化反应炉,和氢气瓶存放部分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并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氧气站部署 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部署,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可能性; 三、有很好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氧气站相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其它建筑之间防护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第2.0.2条 空分设备吸风口应在空气洁净处,并应在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它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起源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吸风口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风口和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起源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起源 最小水平间距(m) 乙炔发生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3/h) 空分塔内含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含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工 ≤30 100 50 >30~<90 200 ≥90 300 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 500 100 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 300 300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200 50 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200 50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和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许可极限含量达式 表2.0.2-2 烃类等杂质名称 许可极限含量(mgC/m3) 空分塔内含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含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乙炔 0.5 5 炔衍生物 0.01 0.5 C5、C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05 2 C3、C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3 2 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 10 10 硫化碳CS2 氧化氮NO 臭氧O3 0.03 mgC/m3 1.25 mgC/m3 0.215 mgC/m3 第2.0.3条 氧气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和各类建筑之间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要求。 氧气站等乙类生产建筑物和各类建筑之间最小防火间距 表2.0.3 氧气站等一、二级耐 火等级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它各类生产 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 25 25 30 35 关键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 压器为10000kVA以上)和油量超出 5t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路边) 关键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 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外墙、外壁、外缘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对应贮量要求实施。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部署工艺设备和其制氧厂房间距,可按工艺部署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半径。氧气贮罐和可燃气体贮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⑧容积不超出50m3氧气贮罐和所属使用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出3m3液氧贮罐和所属使用建筑防火间距,可降低为10m。 ⑩液氧贮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⑾氧气站室外部署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和其它各类建筑之间最小防火间距。 ⑿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乙类生产建筑物,和其它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要求间距增加2m。 ⒀湿式氧气贮罐和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之间要求间距。 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部署成独立建筑物,但可和不低于其耐火等级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生产车间,和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墙应为无门、窗、洞防火墙。 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出60m3/h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取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墙和丙级防火门,和厂房其它部分隔开。 第2.0.6条 输氧量超出60m3/h氧气汇流排间,宜部署成独立建筑物,当和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无门、窗、洞墙,和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选择 第3.0.1条 氧气站设计容量,应依据用户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设计容量,必需计入当地海拔高度影响。 第3.0.2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型号、台数,备有机组选择,应依据用户对空分产品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标正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压缩机,应依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要求选择;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止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备用,也可采取其它方法调整供气。 第3.0.3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整产气量和压气量之间不平衡,宜采取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积应依据产气量和压气量之间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整用气量和产气量之间不平衡,宜采取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依据用气量和产气量之间不平衡,和贮气和输气工况确定。 第3.0.4条 多种气瓶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3倍确定,但不包含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 气化站房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选择,应依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折旧费用,和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天数等原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m3/h产氧量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4.0.1条 当氧气实瓶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需符合本规范第5.0.4条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贮气总容量不应超出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总占地面积,不应超出560m3。 第4.0.2条 当氧气实瓶贮量超出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贮量不应超出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贮气总容量,不应超出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总占地面积不应超出1120m3。 第4.0.3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给多个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需分开存放。 第4.0.4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设备部署,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和设备和墙之间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之间净距,宜为1.5m;设备和墙壁之间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零部件抽出检修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长度加0.5m; 设备和其隶属设备之间净距,和泵、鼓风机等其它小型设备部署间距,可合适缩小; 二、设备双排部署时,两排之间净距,宜为2m。 第4.0.5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通道净宽度,应依据气瓶运输方法确定,宜为1.5m。 第4.0.6条 氧气压缩机超出2台时,宜部署在单独房间内,且不宜和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含备用贮气瓶氧气实瓶贮量,应依据氧气供需平衡情况决定,但不宜超出48h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贮量可合适增加,但不宜超出160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出一昼夜生产需用量。 第4.0.8条 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部署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部署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液氧总贮存量不应超出10m3。 第4.0.9条 贮气襄宜部署在单独房间内,当贮气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部署在制氧间内。贮气襄和设备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方法。 贮气襄不应直接部署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部署时,必需有防火围护方法。 第4.0.10条 贮罐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方法。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预防日晒雨淋方法。 第4.0.11条 采取氢气进行产品净化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单独房间内。 第4.0.12条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和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贮量,不宜超出60瓶。 第4.0.13条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 平台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第4.0.15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预防瓶倒方法。 第4.0.16条 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7条 氧气站分析设备,应依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要求进行配置。 第4.0.18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第4.0.19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取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方法。 第4.0.20条 独立瓶库气瓶贮量,应依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氧气实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要求。 独立氧气实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最大贮量 表4.0.20 瓶库建筑物耐火等级 气瓶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 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 三级 13600 4500 3400 1500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高度和起重吊钩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方法。 第5.0.4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部署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经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 氧气贮气襄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和和其它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和灌瓶间,和净化间、氧气贮气襄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和其它房间之间隔墙上门,应采取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襄间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方法。 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大于2m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要求。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供电,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止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襄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第6.0.3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照明,除不能中止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事故照明。 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6.0.4条 制氧间内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和灌瓶间、贮气襄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络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6.0.6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实所必需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计量仪表。 和氧气接触仪表,必需无油脂。 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8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氧气贮藏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第七章 系统供电 第7.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止生产用气者外,宜采取一路供水,其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7.0.2条 压缩机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7.0.3条 氧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确保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排水,必需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第7.0.4条 氧气站应设置废油搜集装置,当有废液需直接排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要求。 第7.0.5条 对有噪声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采取噪声控制方法,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氧气站内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气襄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实施; 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它房间为+15℃; 第8.0.2条 贮罐间、贮气襄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散执器,应采取隔热方法。 第8.0.3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襄(罐)或贮槽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第九章 管道 第9.0.1条 氧气管道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一、流量应采取该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实际流量; 二、流速应是在不一样工作压力范围内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或以上时,不应大于6m/s; 2.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1MPa至3MPa或以下时,不应大于15m/s; 3.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许可压力降确定。 第9.0.2条 氧气管道管材选择,宜符合表9.0.2要求。 氧气管道管材选择 表9.0.2 敷设方法 工作压力(MPa) ≤1.6 >1.6~≤3 ≥10 管材 架空或地沟敷设 焊接钢管(GB3092-82) 电焊钢管(YB242-63) 无缝钢管(YB231-70) 钢板卷焊管(A3) 无缝钢管(YB231-70) 铜基合金管 埋地敷设 无缝钢管(YB231-70) 注:①表中钢板卷焊管,只宜用于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管径超出现有焊接钢管、电焊钢管、无缝钢管产品管径情况下。 ②压力或流量调整阀组下游侧(顺气流方向,以下同),应有一段不锈钢管(GB2270-80)或钢基合金管,其长度为管外径5倍(但不应小于1.5m)。阀组范围内连接管道,应采取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材料。 ③在氧气放散阀下游侧工作压力大于0.1MPa氧气放散管段,应采取不锈钢管。 ④铜基合金管是指铜管(GB1529-79)或黄铜管(GB1529--79)。 ⑤本表引用标准,当进行全方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现行标准实施。 第9.0.3条 氧气管道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压力大于0.1MPa阀门,严禁采取闸阀; 二、阀门材料,应符合表9.0.3要求。 阀门材料选择要求达式 表9.0.3 工作压力(MPa) 材料 <1.6 阀体、阀盖采取可锻铸铁、球墨铸铁或铸钢 阀杆采取碳钢或不锈钢 阀辨采取不锈钢 ≥1.6~3 采取全不锈钢、全铜基合金或不锈钢和铜基合金组合 >10 采取全铜基合金 注:①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上压力或流量调整阀材料,应采取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或以上两种组合。 ②阀门密封填料,应采取石墨处理过石棉或聚四氟乙烯材料,或膨胀石墨。 第9.0.4条 氧气管道上法兰,应按国家相关现行JB标准选择;管道法兰垫片,宜按表9.0.4选择。 氧气管道法兰用垫片 表9.0.4 工作压力(MPa) 垫片 ≤0.6 橡胶石棉板 >0.6~3 缠绕式垫片 波形金属包石棉垫片 退火软化铝片 >10 退火软化铜片 第9.0.5条 氧气管道上弯头、分岔头及变径管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气管道严禁采取折皱弯头。当采取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当采取无缝或压制焊接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1.5倍;采取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无缝或压制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对工作压力小于0.1MPa钢板卷焊管,能够采取弯曲半径大于管外径1.5倍焊制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二、氧气管道变径管,宜采取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外径差值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 三、氧气管道分岔头,宜采取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不能取得时,宜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并加工到无锐角、突出部及焊瘤。不宜在现场开孔、插接。 第9.0.6条 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有困难时可采取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第9.0.7条 管道应考虑温差改变热赔偿。 第9.0.8条 输送干燥气体和不作水压试验管道,能够无坡度敷设。输送含湿气体或需作水压试验管道,应设大于0.003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宜设排水装置。 第9.0.9条 氧气管道连接,应采取焊接,但和设备、阀门连接处可采使用方法兰或丝扣连接。丝扣连接处,应采取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麻或棉丝,或其它含油脂材料。 第9.0.10条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处和进出车间建筑物处设一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1次;车间内部管道,可和本车间静电干线连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0.7条要求。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出0.03Ω时,应设跨接导线。 对有阴极保护管道,不应作接地。 第9.0.11条 氧气管道弯头、分岔头,不应紧接安装在阀门下游;阀门下游侧宜设长度大于管外径5倍直管段。 第9.0.12条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当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和氧气生产或使用相关车间建筑物; 二、氧气管道、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要求实施; 三、氧气管道能够和多种气体、液体(包含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部署在其它管道外侧,并宜部署在燃油管道上面。多种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实施; 四、除氧气管道专用导电线路之外,其它导电线路不应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五、含湿气体管道,在严寒地域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方法。 第9.0.13条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取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埋地深度,应依据地面上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宜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0; 二、氧气管道和建筑物、管路及其它埋地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三要求实施,且不应埋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地沟; 三、直接埋地管道,应依据埋设地带土壤腐蚀等级采取合适防腐蚀方法; 四、氧气管道采取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预防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非燃烧体盖板;严禁多种导电线路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当氧气管道和其它不燃气体或水管同地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部署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 五、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氧气管道上,不宜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接点。 第9.0.14条 车间内部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当和其它管线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0.12条第三款和附录二要求。当不能架空敷设时,能够单独或和其它不燃气体或液体管道共同敷设在不通行地沟内,也能够和同一使用目标燃气管道同地沟敷设,此情况下,应符合本规范第9.0.13条第四款要求; 二、进入用户车间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便于靠近操作、检修地方装设切断阀,并宜在合适位置装设放散管,放散管口应伸出墙外并高出周围操作面4m以上空旷、无明火地方; 三、通往氧气压缩机氧气管道和装有压力、流量调整阀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整阀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材料应为不锈钢或铜基合金。 四、关键大用户车间氧气主管,宜装设流量统计、累计仪表; 五、经过高温作业和火焰区域氧气管道,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方法,管壁温度不应超出70℃; 六、穿过墙壁、楼板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它不燃材料将套管端头间隙填实; 氧气管道不应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房间,当必需经过不使用氧气房间时,则在该房间内管段上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口; 七、供切焊用氧管道和切焊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装置在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保护箱内。 第9.0.15条 氮气、压缩空气和氩气气体管道和各类其它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之间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相关压缩空气管道要求实施。 第9.0.16条 氧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应该无裂纹、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表面必需根本除去毛刺、焊瘤、焊渣、粘砂、铁锈和其它可燃物等,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除锈应进行到出现本色为止; 二、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其它附件全部必需脱脂,阀门及仪表当在制造厂已经脱脂,并有可靠密封包装及证实时,可不再脱脂。对黑色及有色金属脱脂件,宜采取四氯化碳或其它无机溶剂脱脂;石棉垫片等非金属脱脂件,宜采取四氯化碳脱脂。脱脂后宜用紫外线检验法或溶剂分析法进行检验,达成合理标准为止。脱脂合格后管道,应立即封闭管口并宜充入干燥氮气; 三、碳钢管道焊接应采取氩孤焊打底; 四、为进行焊接检验,氧气管道分类,应依据管道材料、温度及压力等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要求分类上升一类,其射线探伤数量按原要求实施; 五、管道、阀门、管件及仪表,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受到油脂污染,预防可燃物、铁屑、焊渣、砂土及其它杂物进入或遗留在管内,并应进行严格检验; 六、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介质及试验压力,应符合表9.0.16要求; 氧气管道试验用介质及压力 表9.0.16 管道工作压力 P(MPa) 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MPa)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MPa) ≤0.1 空气或氮气 0.1P 空气或氮气 1.0P ≤3 空气或氮气 1.15P 空气或氮气 1.0P >10 水 1.5P 空气或氮气 1.0P 注:①空气或氮气必需是无油脂和干燥。 ②水应为无油和洁净。 ③以气体介质作强度试验时,制订有效安全方法,并经相关安全部门同意后进行。 七、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空气或氮气作强度试验时,应在达成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用水作强度试验时,应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0min,应以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在达成试验压力后连续24h,平均小时泄漏率对室内及地沟管道应以不超出0.25%;对室外管道应以不超出0.5%为合格。泄漏率(A)应按下式计算: 1.当管道公称直径DN<0.3m时: (9.0.16-1) 2.当管道公称直径DN≥0.3m时: (9.0.16-2) 式中: A — 泄漏率(%); P1,P2 — 试验开始、终了时绝对压力(MPa); t1,t2 — 试验开始、终了时温度(℃); DN — 管道公称直径(m)。 八、严密性试验合格管道,必需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应以大于20m/s流速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焊渣及其它杂物为合格。 附录一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1.1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m) 最小垂直净距(m) 建筑物有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建筑物无门窗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非电气化铁路钢轨 电气化铁路钢轨 道路 人行道 厂区围墙(中心线)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熔化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 3.0 1.5 3.0 3.0 1.0 0.5 1.0 1.0 10.0 5.5 4.5 2.5 注:①表中水平距离: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②表中垂直距离:管线自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铁路自轨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③和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应符合现行《工业和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 ④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⑤当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经过道路,其最小垂直净距应依据需要确定。 ⑥表中和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要求,不适适用于沿氧气生产车间或氧气用户车间建筑物外墙敷设管道。 附录二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和其它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2.1 名 称 并行净距(m) 交叉净距(m) 给水管、排水管 热力管 不燃气体管 燃气管、燃油管 滑触线 裸导线 绝缘导线或电缆 穿有导线电缆管 插接式母线、悬挂式干线 非防爆开关、插座、配电箱 0.25 0.25 0.25 0.50 1.50 1.00 0.50 0.50 1.50 1.50 0.10 0.10 0.10 0.25 0.50 0.50 0.30 0.10 0.50 1.50 注:①氧气管道和同一使用目标燃气管并行敷设时,最小并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②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接头和燃气、燃油管道上阀门及管件接头,应沿管道轴线方向错开一定距离;当必需设置在一处时,则应合适扩大管道之间净距。 ③电气设备和氧气引出口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二者安装在同一柱子相对侧面;当为空腹柱子时,应在柱子上装设非燃烧体隔板局部隔开。 附录三 厂区地下氧气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它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表3.1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m) 最小垂直净距(m) 有地下室建筑物基础或通行沟道外沿 氧气压力≤1.6MPa 氧气压力>1.6MPa 无地下室建筑物基础外沿 氧气压力≤1.6MPa 氧气压力>1.6MPa 铁路钢轨 排水沟外沿 道路 照明电线、电力电信杆柱 照明电线 电力(220V,380V)电信 高压电力电信 管架基础外沿 围墙基础外沿 乔木中心 灌木中心 给水管 直径<75mm 直径75~150mm 直径200~400mm 直径>400mm 排水管 直径<800mm 直径800~1500mm 直径>1500mm 热力管或不通行地沟外沿 燃气管(乙炔等) 煤气管 煤气压力≤0.005MPa 煤气压力>0.005~0.15MPa 煤气压力>0.15~0.3Mpa 煤气压力>0.3~0.8MPa 不燃气体管(压缩空气等) 电力电缆 电压<1kV 电压1~10kV 电压10~35kV 电信电缆 直埋电缆 电缆管道 电缆沟 2.0 3.0 1.2 2.0 2.5 0.8 0.8 0.8 1.5 1.9 0.8 1.0 1.5 1.0 0.8 1.0 1.2 1.5 0.8 1.0 1.2 1.5 1.5 1.0 1.2 1.5 2.0 1.5 0.8 0.8 1.0 0.8 1.0 1.5 1.20 0.50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0.15 0.50 0.50 0.50 0.50 0.15 0.25 注:①氧气和同一使用目标乙炔、煤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降低到0.25m,但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应用松散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 ②氧气管道和穿管电缆交叉时,交叉净距可降低到0.25m。 ③本表建筑物基础最小水平净距要求,是指埋地管道和同一标高或其上基础最外侧最小水平净距。 ④敷设在铁路及不便开挖道路下面管段,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路基或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水沟沟边1m。套管内管段应尽可能降低焊缝。 ⑤表列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⑥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和上面管道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净距。铁路钢轨和道路垂直净距要求,铁路自轨底算至管顶;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算至管顶。 附录四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4.1 本规范用名词 解 释 氧气站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依据不一样情况组合有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和其它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统称,并是氧气厂同义词 制氧站房 以部署制取氧气和其它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包含相关关键及辅助生产间建筑物 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 以部署充灌并贮存输送或只压缩输送氧气和其它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包含相关关键及辅助生产间建筑物 气化站房 以部署输送氧、氮等气体给用户低温液体系统设施为主,包含相关关键及辅助生产间建筑物 汇流排间 以部署输送氧、氮等气体给用户汇流排或气体集装瓶或集装车为主,其中也可存放合适数量气瓶建筑物 关键生产间 制氧间、贮气襄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修瓶间、汇流排间、气化器间、阀门操作间等 辅助生产间 维修间、化验间、变配电间、水泵间、贮藏间等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气瓶,通常以40L水容量15MPa压力计算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气瓶 备用贮气瓶 贮存供给空分设备停运期间用户所需这部分用气量气瓶 中压贮罐 工作压力为1.0~3.0 MPa贮气罐 高压贮罐 最高工作压力为15 MPa贮气罐 贮气和输气工况 贮罐内气体在不一样贮气输气过程情况下,因为热力学过程改变而引发温度对贮气量影响 厂区管道 在氧气站各关键生产间建筑物之间和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通到各用户车间之间管道 车间管道 在氧气站、气化站房关键生产间建筑物内部和用户车间建筑物艿赖?/p> 泛称,当指明用户车间内部管道时,则不包含前者 干燥气体 在输送压力下,气体在管路输送过程中不致析出水分气体 含湿气体 在管路输送过程中能析出水分气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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