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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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9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3.2 总平面设计 第4章 站前广场 第5章 站房设计 5.1 通常要求 5.2 候车厅 5.3 售票厅 5.4 售票室和票据库 5.5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 5.6 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5.7 其它用房 5.8 驻站用房 5.9 隶属建筑 第6章 停车场 第7章 防火设计 7.1 防火 7.2 疏散 第8章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采暖通风 8.3 电气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 第1.0.3条 建筑等级划分 表1.0.3 等级 发车位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一级 20~24 10000~25000 二级 13~19 5000~9999 三级 7~12 1000~4999 四级 6以下 1000以下 第1.0.4条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出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第1.0.5条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天天旅客发送量。 第2.0.2条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十二个月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天天最大同时在站人数平均值。 第2.0.3条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停车位。 第2.0.4条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广场。 第2.0.5条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场地。 第2.0.6条 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关键建筑用房总称。 第2.0.7条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廊道。 第3章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城市计划总体交通要求; 和城市干道联络亲密,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它交通; 含有必需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总平面部署应包含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隶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交叉; 部署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省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和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预防积水。 第3.2.2条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和旅客关键出入口应设大于5m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方法;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关键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确保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第3.2.3条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关键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第4章 站前广场 第4.0.1条 站前广场应和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第4.0.2条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第4.0.3条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要求。 第4.0.4条 站前广场在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道路;在干道一侧时,宜合适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第5章 站房设计 5.1 通常要求 第5.1.1条 汽车客运站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 第5.1.2条 站房设计应做到功效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第5.1.3条 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关键营利用房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第5.1.4条 一、二级站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设施。三、四级站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设施。 第5.1.5条 严寒及严寒地域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域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方法。 5.2 候车厅 第5.2.0条 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 第5.2.1条 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采取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 第5.2.2条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第5.2.3条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和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第5.2.4条 候车厅应充足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方法。 第5.2.5条 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大于1.50m通道。 第5.2.6条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周围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 售票厅 第5.3.1条 售票厅除四级站可和候车厅适用外,其它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 第5.3.2条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和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络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5.3.3条 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 注: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 2.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 第5.3.4条 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1.40m。 第5.3.5条 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 5.4 售票室和票据库 第5.4.1条 售票室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 第5.4.2条 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第5.4.3条 采取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方法。 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第5.4.4条 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方法。 5.5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 第5.5.1条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第5.5.2条 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 第5.5.3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 第5.5.4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设施。 第5.5.5条 行包托、取受理处和行包托、取厅之间门,宽度不应小于1m。 第5.5.6条 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需含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 5.6 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第5.6.1条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第5.6.2条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第5.6.3条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第5.6.4条 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距不应小于3.50m; 2.柱子和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3.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第5.6.5条 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和发车位相适应。 第5.6.6条 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第5.6.7条 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和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第5.6.8条 行包装卸廊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整体结构强度。 第5.6.9条 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第5.6.10条 行包装卸廊和站场间应设简捷垂直交通设施。 第5.6.11条 客流不得经过行包装卸廊。 第5.6.12条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5.7 其它用房 第5.7.1条 问讯处应邻近旅客关键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大于8m2旅客活动场地。 第5.7.2条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方法。 第5.7.3条 无监控设备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方法。 第5.7.4条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一、二级站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三、四级站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5.7.5条 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 第5.7.6条 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通讯设施。 第5.7.7条 旅客使用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取自然通风时应预防异味串入其它空间。 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表5.7.7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男厕 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 女厕 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台 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域按每125人计) 注: 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最少设2个。 第5.7.8条 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厕所。 5.8 驻站用房 第5.8.1条 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用房可按相关部门需要设置。 第5.8.2条 公安用房应和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络,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第5.8.3条 海关、检疫用房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络,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第5.8.4条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 隶属建筑 第5.9.1条 汽车客运站隶属建筑应有维修车间、洗车台、办公室等,其内容和规模可依据站级及需要设置。 第5.9.2条 维修车间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维修车间场地宜和城镇道路直通,并和站场有隔离设施。 第5.9.3条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第6章 停车场 第6.0.1条 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和建筑要求》JT/T200-95要求。 第6.0.2条 停车场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出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第6.0.3条 停车场内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出50辆,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6.0.4条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第6.0.5条 停车场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第6.0.6条 停车场应合理部署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通道应保持大于10m直道。 第6.0.7条 停车场周围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围环境噪声。 第7章 防火设计 7.1 防火 第7.1.1条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第7.1.2条 汽车客运站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第7.1.3条 站房吊顶及闷顶内吸声、隔热、保温等结构不应采取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材料。 第7.1.4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需设置适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消防设施。体积超出5000m3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2 疏散 第7.2.1条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出250人。 第7.2.2条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需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第7.2.3条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方法。 第7.2.4条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第7.2.5条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第7.2.6条 安全出口必需设置显著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第7.2.7条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取含有镜面效果装修饰面及假门。 第8章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第8.1.1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第8.1.2条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第8.1.3条 严寒及严寒地域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给。 第8.1.4条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成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第8.1.5条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关要求。 8.2 采暖通风 第8.2.1条 采暖地域一、二级站应采取热水采暖系统;三、四级站可采取其它方法采暖。 第8.2.2条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8.2.2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暖(℃) 候车厅、售票厅 14~16 母婴候车室、医务室 16~18 厕所、门厅、走道 13~15 第8.2.3条 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散热器应有防护罩。 第8.2.4条 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取机械通风或自然和机械通风相结合通风方法,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电瓶充电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排风量2/3上排,1/3下排。 第8.2.5条 厕所应有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第8.2.6条 严寒地域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关键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第8.2.7条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域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宜设空调。 8.3 电气 第8.3.1条 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第8.3.2条 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第8.3.3条 照度标准值 表8.3.3 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发车位、检修间 地面 50 75 100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间、气泵间 地面 10 15 20 停车场 地面 3 5 10 注: 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效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第8.3.4条 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150lx。 第8.3.5条 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关键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第8.3.6条 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效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第8.3.7条 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8.3.8条 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第8.3.9条 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8.3.10条 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时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需符合交通信号要求。 第8.3.11条 站场含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第8.3.12条 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要求。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 反面词采取"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相关标准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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