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综合项目工程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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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技术规范 CJJ9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关于生活垃圾解决法规,实现生活垃圾解决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的,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营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以焚烧办法解决生活垃圾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合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焚烧解决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仿定和技术路线选取,应依照都市社会经济发展、都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合用性等合理拟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营可靠、维修以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运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解决生活垃圾(如下简称“垃圾”)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们在寻常生活中或为寻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都市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重要涉及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合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运用垃圾焚烧释放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热力设备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答到反映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发热量。 2.0.6 持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持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作业方式。 2.0.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通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转换,以及产生烟气净化等垃圾解决过程所需要所有工程设施总称。 2.0.8 燃烧室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垃圾燃烧空间。涉及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所有空间。 2.0.9 飞灰稳定化flyash 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解决过程。 2.0.10 飞灰固化 flyash 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办法使飞灰稳定化解决过程。 2.0.11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热量与输入总热量之比。 2.0.12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炉渣在600±25℃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质量占烘干后原始炉渣质量比例。 2.0.13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解决所采用各种解决设施构成系统。 2.0.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总称。 2.0.15 渗沥液 leach 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液体。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产生量 3.1.1 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记录与核定。 3.1.2 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办法(CJ/I 106)中关于规定。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垃圾特性分析应涉及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构成、容重、尺寸;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 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其她。 3.2.3 垃圾采样应具备代表性,特性分析成果应具备合理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办法》(CJ/T 3039)中关于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元素分析涉及:碳(C)、氢(H)、氧(O)、氮(N)、硫(S)、氯(C1)。 2 垃圾元素测定样品粒度应不大于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典型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典型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可按煤元素分析办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标中关于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使用规定拟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涉及:接受、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运用系统、残渣解决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她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范畴、垃圾焚烧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依照垃圾总产生量、分布状况及发展规划拟定。 4.1.3 采用持续焚烧方式新建厂宜设立2~4台垃圾焚烧炉。 4.1.4 垃圾焚烧厂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 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不不大于600~1200t/d (含1200t/d); 3 III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不不大于150~600t/d(含600t/d); 4 IV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4.2 厂址选取 4.2.1 厂址选取应符合都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都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规定,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定。 4.2.2 厂址选取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送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取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迹、风景区等敏感目的少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防洪、排涝办法。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取时,应同步拟定炉渣、飞灰解决与处置场合。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要电力供应。对于运用垃圾热能发电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 对于运用垃圾焚烧热能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4km;生产热水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l0km。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全厂总图设计,应依照厂址所在地区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送、环保、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解决、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运用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拟定。 4.3.2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出、人口设立,应符合都市交通关于规定,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以便垃圾运送车进出。 4.3.3 垃圾焚烧厂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依照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她各项设施应按垃圾解决流程合理安排。 4.4.2 III类、IV类垃圾焚烧厂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关于规定。 4.4.4 使用城乡燃气点火或助燃垃圾焚烧厂,采用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关于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通视条件,与厂界距离应不不大于一辆最长车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6 垃圾焚烧厂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设立,应满足交通运送、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敷设规定。 4.5.2 垃圾焚烧厂区重要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适当不大于6m。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不大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荷载级别应符合现行国标《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关于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适当不大于8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适当不大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适当不大于15m,纵坡不适当不不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加宽应依照通行车型拟定。 4.5.4 暂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6 绿 化 4.6.1 垃圾焚烧厂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规定,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 厂区绿化覆盖率应与本地都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不大于30%。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选取适当植物。 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 5.1 普通规定 5.1.1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系统涉及: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粗大垃圾破碎和垃圾池内其她必要设施。 5.1.2 粗大垃圾破碎机设立应依照垃圾收集、运送状况拟定。 5.2 垃圾接受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立汽车衡。设立汽车衡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II类垃圾焚烧厂设立2~3台; 2 III类垃圾焚烧厂设立1~2台; 3 IV类垃圾焚烧厂设立1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备称重、记录、传播、打印与数据解决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1.7倍、称量精度20kg拟定。 5.2.4 垃圾卸料平台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通行时,纵深不适当不大于15m;双向通行时,纵深不适当不大于18m; 2 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分采光; 4 有卫生防护办法。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立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卸料门应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性能规定。 2 垃圾卸料门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3个。 3 垃圾卸料门宽度不应不大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规定。 4 垃圾卸料门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要设立车挡、事故报警及其她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应按3~5d额定垃圾焚烧量拟定。垃圾池宽度不应不大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2.5倍。 5.3.2 垃圾池应处在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通风装置。 5.3.3 与垃圾接触垃圾池内壁,应有防渗、防腐蚀办法,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应有不不大于2%纵向坡度。 5.3.4 垃圾池应设立可靠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抓斗起重机配备应满足作业规定,且不适当少于2台; 2 抓斗应有计量功能; 3 应设立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垃圾抓斗起重机碰撞办法; 5 宜采用不低于半自动控制方式。 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密闭、安全防护观测窗。 6 焚烧系统 6.1 普通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涉及垃圾进料装置、垃圾焚烧装置、残渣解决装置、燃烧空气装置、启动点火与辅助燃烧装置及其她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持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累积运营时间不应少于8000h。 6.1.3 焚烧系统各重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备方式。 6.1.4 物流平衡图应表达出额定垃圾焚烧工况下,焚烧厂各设备输入、输出物质量化关系。 6.1.5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垃圾月平均低位热值不应不大于 5000kJ/kg。燃烧图设计应依照单位垃圾焚烧量与设计垃圾低位热值拟定。 6.1.6 I类、II类、III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20a,IV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5a。 6.2 垃圾焚烧锅炉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应采用相似规格、型号垃圾焚烧锅炉,且不适当设立备用垃圾焚烧锅炉。 6.2.2 垃圾焚烧锅炉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畴内,应保证垃圾额定解决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规定; 2 应有超负荷解决能力,垃圾进料量应可调节; 3 正常运营期间,炉内应处在负压燃烧状态; 4 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条件下滞留时间不不大于2s; 5 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一5%以内。 6 采用持续焚烧方式垃圾焚烧锅炉,宜设立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6.2.3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料斗宜有不不大于0.5~1h垃圾储存量;进料口尺寸应按不不大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尺寸拟定; 2 应设有防止垃圾搭桥堵塞设施; 3 应设立垃圾料位监测装置; 4 进料管下口纵向尺寸应不不大于上口纵向尺寸,高度应能阻断垃圾焚烧装置内烟气通过进料管和进料斗逸出。进料管宜采用冷却办法。 6.2.4 垃圾焚烧锅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立护栏,但不应妨碍投料运营。 6.3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3.1 垃圾焚烧锅炉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空气和二次空气系统及其她辅助系统构成。 6.3.2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立隔栅等过滤装置。 6.3.3 当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垃圾低位热值不大于8000kJ/kg时,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宜采用蒸汽一空气加热器,加热温度应依照垃圾池内垃圾低位热值拟定。 6.3.4 连接进风口至风机、风机至空气加热器、空气加热器至垃圾焚烧锅炉进风口或空气预热器进口空气管道设计,应减小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并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影响。 6.3.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台数应依照垃圾焚烧锅炉设计规定拟定。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6.3.6 垃圾焚烧锅炉出口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12%。 6.3.7 一、二次风机风量调节宜采用持续方式。 6.3.8 一、二次风机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110%~120%。当设有炉墙风机时,该风机风量应依照垃圾焚烧锅炉设计规定拟定。 6.3.9 一次风机风压,应依照垃圾焚烧锅炉阻力、一次空气加热器阻力、空气预热器阻力、一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阀门阻力损失、风机人口静压等拟定。二次风机风压应依照二次风喷嘴阻力、二次空气加热器阻力、二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闸门阻力损失、风机入口静压等拟定。 6.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装置 6.4.1 垃圾焚烧锅炉配备燃烧器宜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有良好燃料分派质量和合理配风性能。 6.4.2 燃烧器辅助燃料应依照本地燃料来源拟定。 6.4.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数量不适当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依照全厂使用状况和运送状况综合拟定,但不应不大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锅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1.5~2.0倍。 6.4.4 供油泵设立,不适当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6.4.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立,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4.6 采用重油燃料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外,还应在系统中设立过滤装置、排水装置、油罐脱水装置、管线伴热保温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6.5 残渣解决系统与装置 6.5.1 残渣解决系统应涉及炉渣解决系统、飞灰解决系统。炉渣解决系统应涉及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碎渣等设施。飞灰解决系统应涉及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等设施。 6.5.2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炉渣与飞灰应分别解决。 6.5.3 炉渣与飞灰生成量,应依照垃圾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焚烧垃圾量核定。 6.5.4 残渣解决技术选取与规模仿定,应依照炉渣与飞灰产生量、特性及综合运用方式、本地自然条件、运送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6.5.5 残渣解决系统核心设备附近,应设必要检修设施和场地。 6.5.6 炉渣解决装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垃圾焚烧锅炉衔接除渣机,应有可靠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办法; 2 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 3 炉渣储存设施容量,宜按不低于5d储存量拟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 6.5.7 飞灰解决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7 烟气净化系统 7.1 普通规定 7.1.1 烟气净化技术选取,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互有关联作用。 7.1.2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办法。 7.2 酸性污染物去除 7.2.1 酸性污染物涉及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当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映器内进行中和反映。 7.2.2 烟气净化系统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流式或下流式反映器内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适当低于10s和20s; 2 反映器出口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烟气不结露; 3 雾化器雾化细度应保证反映器内中和剂含水量完全蒸发。 7.2.3 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适当低于80%,且质量稳定。 7.2.4 中和剂贮罐容量宜按4-7d用量设计。 7.2.5 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具备粉碎颗粒物功能,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立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正常工作; 2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设立2台,其中应有1台备用; 3 管路中阀门宜选取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适当选取闸阀、截止阀; 4 管道应有坡敷设,并不得浮现类似存水弯管道段; 5 管道内中和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1.0m/s; 6 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立便于定期清洗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 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反映器,内壁积垢厚度不应不不大于l0mm; 8 经常拆装和易堵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设备、部件应设立旁通。 7.3 除 尘 7.3.1 除尘设备选取,应依照下列因素拟定: 1 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2 除尘器合用范畴和分级效率; 3 除尘器同其她净化设备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影响; 4 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 7.3.2 烟气净化系统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立除尘器旁路。 7.3.3 静电除尘器不适当在200~400℃作条件下应用。 7.3.4 烟气净化末端设备,不应采用旋风除尘器。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去除 7.4.1 垃圾焚烧过程应采用下列控制二噁英办法: 1 垃圾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温度、停留时间与流动工况; 2 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度区滞留时间; 3 在中和反映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可喷人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 7.4.2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有关设备,应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设备。 7.5 氮氧化物去除 7.5.1 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产生。 7.5.2 垃圾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净化办法,宜采用选取性非催化法。 7.6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7.6.1 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布置方式。 7.6.2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涉及下列内容: 1 在垃圾焚烧运营中,过剩空气条件下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补充空气量; 3 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垃圾焚烧锅炉可不计此项);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烟气量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空气量。 7.6.3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风量加15%~30%余量拟定,风压裕量宜为10%~20%。 7.6.4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7.6.5 烟囱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规定。 7.6.6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内烟气流速不应不不大于15m/s。 2 应采用吸取热膨胀及防腐、保温办法,并保持管道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烟气管道低点,应有清除积灰办法。 7.6.7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时,飞灰解决系统应采用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用有效脱水办法。 7.6.8 气力除灰系统应采用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办法。 7.6.9 收集飞灰用储灰罐容量,宜按7~15d灰额定产生量拟定。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批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立增湿设施。 7.6.10 飞灰储存装置宜采用保温、加热办法。 7.6.11 飞灰解决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并可实现就地控制。 7.6.12 飞灰应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并应按危险废物解决。 7.6.13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密封容器。 8 垃圾热能运用系统 8.1 普通规定 8.1.1 焚烧垃圾产生热能应加以有效运用。 8.1.2 垃圾热能运用方式应依照焚烧厂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拟定。 8.1.3 运用垃圾热能生产蒸汽锅炉,应选用自然循环垃圾焚烧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垃圾焚烧锅炉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 8.2 运用垃圾热能发电及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选用,应依照运用垃圾热能发电或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条件拟定。汽轮发电机组数量不适当不不大于2套。 8.2.2 当设立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立;当设立2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立。 8.2.3 垃圾焚烧锅炉给水温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40℃。 8.2.4 当不设立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依照垃圾焚烧锅炉给水温度拟定。 8.2.5 汽轮发电机组冷却方式,应结合本地水资源运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8.2.6 热力系统中其她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标《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关于规定。 8.3 运用垃圾热能供热 8.3.1 运用垃圾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产生蒸汽或热水应有可靠热顾客。 8.3.2 运用垃圾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关于规定。 9 电气系统 9.1 普通规定 9.1.1 垃圾焚烧厂生产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级别应依照垃圾焚烧厂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详细状况拟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依照地区电力网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9.1.2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时,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方式。 9.1.3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4 运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标《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规定》(GB/T 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 3)关于规定。 9.1.5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技术规定,应分别符合现行国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交流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关于规定。 9.2 厂用电系统 9.2.1 垃圾焚烧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设有发电设备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似。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垃圾焚烧锅炉台数不适当不不大于4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立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1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2个及以上相对独立、可互为备用高压厂用电源时,不适当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状况下,能从电力系统获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容量,应依照焚烧线运营方式或规定拟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似。 6 高压厂用电系统接地电容电流不大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高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当接地电容电流不不大于等于7A时,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低阻接地方式或不接地方式。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I类用电负荷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立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接有II类用电负荷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6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立2台。 10 厂用变压器选取,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接线组别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接线组别宜为D,ynll型。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应采用TN-C-S或TN-S系统。 9.2.2 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在蓄电池组负荷记录中,对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应按随机负荷记录。在与电力系统连接条件下选取蓄电池容量时,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宜按1h计;供交流不断电电源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3.1 电气网络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似控制水平及方式。 9.3.2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顾客线路和供辅助车间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3.3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3.4 隔离开关与相应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闭锁装置。 9.3.5 焚烧厂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时,电气元件监控宜进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9.3.6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装置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关于规定。 9.3.7 与电力网连接联系线出口处应设立能满足电网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4 照明系统 9.4.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照明设计原则》(GB 50034)中关于规定。 9.4.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正常照明电源,当低压厂用电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重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厂房工作场合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不不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不不大于12V。 5 烟囱上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应依照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规定拟定。当烟囱顶部高出周边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45m以上时,必要在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中间层灯与顶部灯,纵向间距不应不不大于45m。 9.5 电缆选取与敷设 9.5.1 电缆选取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9217)关于规定。 9.5.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用有效阻燃、防火封堵办法。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电缆,应采用防火阻燃办法。 9.5.3 同一途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电缆应采用耐火分隔,或采用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电缆通道中办法。 9.6 通 信 9.6.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6.2 运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与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专用通信设施,应与本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自动化控制 10.1 普通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自动化控制,必要合用、可靠,应依照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营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规定。 10.1.2 垃圾焚烧厂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当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营经验。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解决应有较高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运用及辅助系统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10.2.2 垃圾焚烧厂自动化控制系统,宜涉及焚烧线控制系统、热力与汽轮发电机组控制系统、车辆管制系统、公用工程控制系统和其她必要控制系统。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10.2.4 焚烧线重要环节,应设立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中央控制室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功能,应涉及数据采集、模仿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中央解决机、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备。监控级应具备互为热备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备控制站。 10.3.4 系统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营和事故解决规定。 10.3.5 对重要参数报警和显示,可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10.3.6 应设立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检测,应涉及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营参数; 2 辅机运营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启闭状态及调节阀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她必要条件供应状态和运营参数; 5 必须环境参数。 10.4.2 计算机监视系统所有测量数据、数据解决成果和设施运营状态,应能在显示屏显示。 10.4.3 应对焚烧烟气中烟尘、氯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氧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污染物实当前线监测。 10.4.4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输入接口。 10.4.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立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仪表。 10.4.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一次仪表。 10.4.8 热工报警应涉及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重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营范畴; 2 保护和重要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重要辅机设备故障。 10.4.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畴内所有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屏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0.4.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分散系统。报警器应具备闪光、音响和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5 保护和联锁 10.5.1 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接点宜单独设立发讯元件,不适当与报警等其她功能合用。接点应有防误动、拒动办法。重要保护一次元件应多重化。 10.5.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重要保护动作时,应有事件顺序记录和运营信号显示。 10.5.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标《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关于规定。 10.5.4 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信号,宜采用信号“三取二”方案。迅速投入主蒸汽旁路系统应作为机组热工保护手段之一。 10.5.5 继电器保护宜采用直流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当采用分散控制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营和事故解决规定。保护系统应有独立输入/输出(I/O)通道和隔离办法,并宜冗余配备。 10.5.6 焚烧垃圾锅炉与辅助燃烧器联锁,应直接通过硬接线由故障安全系统执行。 10.5.7 去除酸性污染物反映器出口温度联锁系统、垃圾焚烧锅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联锁系统等重要联锁回路,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 10.5.8 设有备用设备系统,当运营设备事故跳闸时,应有启动备用设备联锁装置。 10.6 自动控制 10.6.1 自动控制重要内容应依照垃圾焚烧厂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立状况拟定。 10.6.2 重要调节参数一次仪表可双重化设立。 10.6.3 手/自动切换,应为双向无扰动切换。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电压级别不应不不大于220V。进入机柜交、直流电源应安全可靠,符合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电规定,并为互相自动切换,互为备用两路专用电源。电量宜按照装机容量1.2-1.5倍估算。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 10.7.3 采用气动执行机构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畴和质量》(GB4830)关于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耗气量。仪表气源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2倍估算。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 水 11.1.1 垃圾焚烧锅炉补给水水质,可按现行国家关于锅炉给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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