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管廊布置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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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 4 管廊布置 4.1 管廊形式和位置 4.1.1 管廊形式宜依照设备平面布置规定,按下列原则拟定; a)设备较少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 b)设备较多装置可依照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管廊; 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构造形式。 4.1.2 装置内管廊按构造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 4.1.3 管廊在装置中应处在能联系重要设备位置。 4.1.4 管廊应布置在装置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长边。 4.1.5 管廊布置应缩短管廊长度,且有效运用管廊空间。 4.1.6 管廊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间距规定,并应避开设备检修场地。 4.2 管廊布置规定 4.2.1 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如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她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规定。 4.2.2 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最小净高不应不大于4.5m。 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规定高度拟定。 4.2.4 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 4.2.5 管廊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数量、管径及其间距: b) 架空敷设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槽架所需宽度; c) 预留管道所需宽度; d) 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尺寸; e) 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查通道宽度。 4.2.6 管廊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跨距规定,宜为6m~9m。 4.2.7 多层管廊层间距应依照管径大小和管廊构造拟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当管廊变化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 4.2.8 混凝土管廊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SH/T35规定。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8 管线综合布置 8.1 普通规定 8.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公司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 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 应互相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 有利厂容 用地、有利厂容。 8.1.2 管线敷设方式,应依照管线内介质性质、工艺和材质规定、生产安全、 交通运送、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详细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 后综合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 在散发比空气重可燃、有毒性气体场合,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要采用管 沟敷设时,应采用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办法。 8.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当条 件容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8.1.4 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 建筑红线平行布置。 8.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适当不大于 45。 8.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运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她不良地 质危害。 8.1.7 具备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8.1.8 分期建设工业公司,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 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使用。 8.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顾客较多或支管较多一侧,也可将管线 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 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既有管线正常使用。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8.2.10~表 8.2.12 规定期,可在采用有效办法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规定。 8.1.11 矿区管线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安全 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8.2 地下管线 8.2.1 类别相似和埋深相近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 叠敷设。 8.2.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压力影响范畴内,并应 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构筑物基本。 8.2.3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适当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在确有困难必要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管线敷设在路面 下,并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 8.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应让管径大; 3 易弯曲应让不适当弯曲; 4 暂时性应让永久性; 5 工程量小应让工程量大; 6 新建应让既有; 7 施工、检修以便或次数少应让施工 检修不以便或次数多。 8.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其她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她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她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排水管道,应在其她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依照其 上面荷载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垂直净距,不应不大于 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构造层底垂直净距,不应不大于 0.5m;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2 款规定期,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 定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 1.0m: 1) 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 都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 铁路或道路路边排水沟沟边。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不大于 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不大于 4m。 8.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 介质管道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标高,应低于沟内其她管线; 4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并禁止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 凡有也许产生互相有害影响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规定, 距树木距离,应避免树木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适当不大于 5m, 小乔木不适当不大于 3m,灌木不适当不大于 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8.2.10 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规定。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标关于工程设计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8.2.11 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 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 8.2.12 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 规定。 8.2.13 埋地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她用途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 关于规定。 8.3 地上管线 8.3.1 地上管线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依照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送和厂容等 因素,经比较后拟定。 8.3.2 管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净空高度及基本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送、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应有利厂容。 8.3.3 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管道,除使用该管线 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 架空电力线路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 甲、乙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66KV 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和《110~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关于规定。 8.3.5 通信架空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通信设计规范》GBJ 42 关于规定。 8.3.6 引入厂区 35KV 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长度, 并应沿厂区边沿布置。 8.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某些与铁路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原则《原则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 2 关于规定。 8.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畴内;照明电 杆、消火栓、跨越道路地上管线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 足交通运送和安全需要。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3.9 规定。 表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都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沿算起; 2 本表不合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工程设计原则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 规定。 表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最小净空高度(m) 注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 管线从防护设施外缘算起 管架自最低某些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最小净空高度,不合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线路及有特殊运送规定线路 及有特殊运送规定线路; 3 有大件运送规定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道路,应依照需要 拟定其净空高度。 化工公司总图运送设计规范GB 50489- 7 管线综合布置 7.1 普通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并应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互相协调、紧凑合理、有力广容。 7.1.2 管线敷设方式,可依照管道内介质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送、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 有条件管线宜采用共架或共沟敷设。 3 在散发比空气重可燃、有毒性气体场合,不适当采用管沟敷设,否则应采用防止气体积聚和沿沟扩散办法。 7.1.3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生产、安全、施工和检修规定。 2 管线应敷设在规划管线带内,管线带应平行于相邻道路布置。 3 宜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必要交叉时,交叉角不适当不大于45°。 4 地下干管应布置在其顾客较多道路一侧,也可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5 装置内部管廊及地下管线布置,应与主管廊及地下干管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并应有效运用装置内管廊下方空间,布置关于设施。 7.1.4 具备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毒性介质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等。 7.1.5 分期建设工厂,管线带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远近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妨碍远期用地使用。 新建厂区管线带内,应预留中远期管线用地,余量宜为10%~20%。 7.1.6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运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她不良地质危害。 7.1.7 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综合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消防水管道。 7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管道。 8 生活污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电缆及杆柱。 7.1.8 改建、扩建工程中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既有管线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7.2.7和表7.2.8规定期,在采用有效办法后可恰当缩小,但必要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规定。 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管线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 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压力影响范畴内。 3 道路路面下面可将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管线敷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敷设在人行道下面。 5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7.2.2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管径小让管径大。 3 易弯曲让不易弯曲。 4 暂时性让永久性。 5 工程量小让工程量大。 6 新建让既有。 7 检修以便或次数少让检修不以便或次数多。 7.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其竖向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其她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她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她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排水管道,应在其她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4 地下管线(沟)穿越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更具其上面荷载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拟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管顶至道路路面构造层底垂直净距不应不大于0.5m,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应加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条件下,管套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 都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 道路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下面,且距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边界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其 距离不应不大于4m。 7.2.6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标高,应低于沟内其她管线。 4 凡有也许产生互相有害影响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5 共沟敷设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规定;与乔木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 地下管线之间水平间距,不应不大于表7.2.7规定。 注:1表中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期,应采用隔热办法。 3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间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间距可减少到0.1m。 4表中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上方制定。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间距应按本表数据增长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之间间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不大于0.5m。 5当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不应不大于l.5m。 6仅供采暖用热力沟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电缆沟之间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不大于0.5m。 7 110kV电力电缆与本表中各类管线闯距,可按35kV数据增长50%。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规定与电缆沟同。 8氧气管与同一使用目乙炔管道同一水平敷设时,其间距可减至0.25m,但管道上部0.3m高度范畴内,应用砂类土、松散土填实后再回填。 9煤气管与生产废水管及雨水管间距系指非满流管;满流管时可减少l0%,与盖板式排水沟(渠)间距宜增长l0%。 10天然气管与本表各类管线间距与煤气管间距相似。 11管径指公称直径。 12表中间距未作规定,可依照详细状况拟定。 13其她燃气管道按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关于规定执行。 7.2.8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表7.2.8规定。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都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沿算起。 2当排水管道为压力管时,与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外缘间距,应按表列数据增长1倍。 3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路堤高度,并不得不大于5.0m;至铁路路堑坡顶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路堑高度,并不得不大于1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路堤或路堑高度,并不得不大于5.0m。 4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间距为3.0m;距无地下室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外缘间距为2.0m。 5氧气管道,距有她下室建筑物基本外缘和通行沟遭外缘水平间距为:氧气压力不大于等于l.6MPa时,采用3.Om;氧气压力不不大于1.6MPa时,采用5.Om;距无地下室建筑物基本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不大于等于l.6MPa时,采用l.5m;氧气压力不不大于1.6MPa时,采用2.5m。 6 液化气管[1级p>4.0MPa(表压)(25米)、Ⅱ级1.6≤p≤4.0MPa(15米)、Ⅲ级p(1.6MPa](10米)与建筑物、构筑物基 础外缘间距分别为25m,15m.10m;与国家铁路干线间距25m,支线10m;与厂外高速公路、I、Ⅱ级公路间距为10m。 7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外缘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 距规定与电缆沟同。 8表中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外缘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本在 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不不大于建筑 物、构筑物基本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拟定,但不得不大于表列数值。 9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本外边沿)距本表中各类管线间距,应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杆柱闻距增长 50%。 10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本时,在满足本表规定期,可在管架基本之间敷设管线。 11管径指公称直径。 12其她燃气管道按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关于规定执行。 13在七度以上地震区、近年冻土区、寒冷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理地管道、排水 沟、雨水明沟和水池与建筑物之间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7.3 地上管线 7.3.1 地上管线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建筑物支撑式及地面式。敷设方式应依照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送和厂容等因素综合拟定。 7.3.2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管道,除使用该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3管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净空高度及基本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送、消防及检修。 2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7.3.4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7.3.4规定。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都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公路型时, 自路肩边沿算起。 2本表不合用于低架式、管墩、建筑物支撑式。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液化烃介质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 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7.3.8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8规定。 注:1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某些算起。 2表中铁路一栏最小净空高度,不合用于由电力机车牵引线路。 3有大件运送规定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道路,应依照需要拟定其净空高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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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 布置 设计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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