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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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国公安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8]245号 依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要求,由公安部会相关部门共同修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需遵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部位划分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效简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效较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效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出100m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出100m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出24m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出24m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出3000平方米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出100万册图书馆、书库; 4.超出3000座位体育馆; 5.关键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关键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关键试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出100m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出24m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整系统或每层建筑面积超出平方米、但不超出3000平方米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出1000平方米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出1000平方米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出500m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出1000平方米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要求;工业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要求。 注 2:本表未列出建筑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类比标正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和保护对象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提议性附录d采取。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4.1 报警区域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依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多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划分 4.2.1 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面积不宜超出500m2;从关键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出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出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出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多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出5间,总面积不超出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出10间,总面积不超出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间适用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 5.1 通常要求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采取经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产品。 5.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出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些人值班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显著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部署,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要求。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最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最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部署,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要求。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要求。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控制设备当采取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确保从一个防火分区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距离小于25m。走道内最终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设置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和公共广播适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扩音机工作状态,并应含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取传声器播音功效。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效。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最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取手动或自动控制方法。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 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关键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它和消防联动控制相关且常常有些人值班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 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采取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 采取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取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专用接地线应选择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取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和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通常要求 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控制装置; 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 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6.1.1.8 火灾警报装置控制装置; 6.1.1.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控制装置。 6.1.2 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方法应依据建筑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效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 大型建筑群宜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 消防控制设备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取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显著标志。 6.2.2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和其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部署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设备用房。 6.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部署时不应小于1.5m;双列部署时不应小于2m。 6.2.5.2 在值班人员常常工作一面,设备面盘至墙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 设备面盘后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 设备面盘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大于1m通道。 6.2.5.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 消防控制设备功效 6.3.1 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效: 6.3.1.1 控制消防设备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 显示保护对象关键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工作状态。 6.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防火分区及其相邻防火分区。 6.3.1.7 消防控制室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要求。 6.3.1.8 消防控制室在确定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 消防控制室在确定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2.1 控制消防水泵启、停; 6.3.2.2 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6.3.2.3 显示启泵按钮位置。 6.3.3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3.1 控制系统启、停; 6.3.3.2 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6.3.3.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 6.3.4 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4.1 显示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对应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 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相关部位防火阀; 6.3.4.4 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状态。 6.3.5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5.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启、停; 6.3.5.2 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6.3.6 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6.1 控制系统启、停; 6.3.6.2 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6.3.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 门任一侧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 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 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 用作防火分隔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效: 6.3.9.1 停止相关部位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 开启相关部位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 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 火灾探测器选择 7.1 通常要求 7.1.1 火灾探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 对火灾早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烟和少许热,极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 对火灾发展快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 对火灾发展快速,有强烈火焰辐射和少许烟、热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场所,可依据模拟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7.2.1 对不一样高度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对不一样高度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表7.2.1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12<h≤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8<h≤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 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7.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 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 书库、档案库等; 7.2.2.5 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 7.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 相对湿度常常大于95%; 7.2.3.2 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 可能产生黑烟; 7.2.4.2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 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7.2.4.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5.1 相对湿度常常大于95%; 7.2.5.2 无烟火灾; 7.2.5.3 有大量粉尘; 7.2.5.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5.6 吸烟室等; 7.2.5.7 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厅堂和公共场所。 7.2.6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立即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改变较大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7.1 火灾时有强烈火焰辐射; 7.2.7.2 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火灾; 7.2.7.3 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1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7.2.8.2 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 探测器镜头易被污染; 7.2.8.4 探测器“视线”易被遮挡; 7.2.8.5 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 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和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 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 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场所; 7.2.9.2 煤气站和煤气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场所; 7.2.9.3 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场所; 7.2.9.4 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 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定火灾场所,宜采取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一样类型)组合。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7.3.1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 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 多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 控制室、计算机室闷顶内、地板下及关键设施隐蔽处等; 7.3.2.5 其它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危险场所。 7.3.3 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 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场所; 7.3.3.2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夹层、闷顶。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和部署 8.1.1 探测区域内每个房间最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表8.1.2 火灾探测器种类 地面面积s(m2) 房间高度(h) 一只探测器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房间坡度θ θ≤15° 15°<θ≤ 30° θ>3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烟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8.1.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依据探测器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要求范围。 8.1.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计算值: (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 在有梁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1.5.1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 8.1.5.2 当梁突出顶棚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梁间区域个数。 8.1.5.3 当梁突出顶棚高超出600mm时,被梁隔断每个梁间区域最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 当被梁隔断区域面积超出一只探测器保护面积时,被隔断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要求计算探测器设置数量。 8.1.5.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影响。 8.1.6 在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部署。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0m;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超出15m;探测器至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二分之一。 8.1.7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距离小于房间净高5%时,每个被隔开部分最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靠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距离,应符合表8.1.11要求。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距离.. 表8.1.11 探测器安装高度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距离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θ θ≤15° 15°<θ≤ 30° θ>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0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距屋顶最高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要求。 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机房顶棚上。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位置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光束轴线距顶棚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出20m。 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距离不宜超出100m。 8.2.3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取接触式部署;在多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过热点周围。 8.2.4 设置在顶棚下方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最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显著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显著标志。 9 系统供电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应采取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取火灾报警控制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取消防系统集中设置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取单独供电回路,并应确保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取漏电保护开关。 10 布线 10.1 通常要求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取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取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线路应采取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要求。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表10.1.2 序号 类别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1 穿管敷设绝缘导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绝缘导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10.2 屋内布线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法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取暗敷设时,宜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取明敷设时,应采取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方法。 采取经阻燃处理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方法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电缆竖井,宜和电力、照明用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需适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部署在竖井两侧。 10.2.4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 火灾探测器传输线路,宜选择不一样颜色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 接线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对应标号。 10.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网络不应和其它系统传输网络适用。 10.1 通常要求 10.2 屋内布线 附录d 火灾探测器具体设置部位(提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相关要求。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关键机房和关键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 d.2.4 高级旅馆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病房、珍贵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 科研楼资料室、珍贵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试验室; d.2.12 教学楼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试验室、珍贵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级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一切娱乐场所; d.2.20 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前室及适用前室、除一般住宅外走道、门厅;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 净高超出2.6m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含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 珍贵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统计材料库; d.2.27 常常有些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效演出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取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出0.8m含有可燃物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商业和企、机关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其它场所。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级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取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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