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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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中国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主编部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通知 建标[1994]198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 号文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4年3月11日 目次 1总则 2系统工程设计 2.1通常要求 2.2系统基础模式及关键技术指标分配 2.3接收天线 2.4前端 2.5干线传输 2.6分配网络 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9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 2.10供电 3系统工程施工 3.1通常要求 3.2接收天线 3.3前端机房 3.4干线架设 3.5支线和用户线 3.6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7系统调测 4系统工程验收 4.1通常要求 4.2系统质量主观评价 4.3系统质量测试 4.4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4.5验收文件 附录A系统基础模式中常见图形符号 附录B常见测试表格 附录C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法有线电视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射频同轴电缆。 1.0.2.2射频同轴电缆和光缆组合。 1.0.2.3射频同轴电缆和微波组合。 1.0.3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计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发展计划要求。 1.0.4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系统工程设计 2.1通常要求 2.1.1使用频道选择和数量应依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现实状况、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宜避免多种频率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方法。 2.1.2传输方法确实定,当传输干线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取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法;传输干线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取甚高频(VHF)传输方法或邻频传输方法。 2.1.3系统模式应依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规模及功效等原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方法。 2.1.4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关键技术指标分配和计算。 2.1.5设备、部件及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1.5.1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经国家要求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择关键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选择设备和部件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标称特征阻抗均应为75Ω。 2.1.6系统设施工作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严寒地域室外工作设施:-40~+35℃; 其它地域室外工作设施:-10~+55℃; 室内工作设施:-5~+40℃。 2.2系统基础模式及关键技术指标分配 2.2.1系统可采取无干线系统、独立前端系统、有中心前端系统、有远地前端系统四种基础模式,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2.2.1.1无干线系统模式规模很小,不需传输干线,由前端直接引至用户分配网络(图2.2.1-1)。 2.2.1.2独立前端系统模式是经典电缆传输分配系统,由前端、干线、支线及用户分配网组成(图2.2.1-2)。 2.2.1.3有中心前端系统模式规模较大,除含有当地前端外,还应在各分散覆盖地域中心处设置中心前端;当地前端至各中心前端可用干线或超干线相连接,各中心前端再经过干线连至支线和用户分配网络(图2.2.1—3)。 2.2.1.4有远地前端系统模式,其当地前端距信号源太远,应在信号源周围设置远地前端,经超干线将收到信号送至当地前端(图2.2.1-4)。 注:系统基础模式中常见图形符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要求。 2.2.2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最小设计值应符合表2.2.2要求。 2.2.3多种系统模式前端、干线和分配部分关键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2.2.3.1无干线系统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2.2.3-1要求。 2.2.3.2独立前端系统指标分配系数,应依据干线衰耗值A(dB),按表2.2.3-2要求选择。 2.2.3.3含有中心前端和远地前端系统指标分配系数应符合表2.2.3-3要求。 2.2.4载噪比、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分贝(dB)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2.5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2.2.5.1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μV。 2.2.5.2采取邻频传输系统可取64±4dbμV。 注:在强场强区较高楼层可提升电平,以避免同频干扰。 2.2.6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电平差设计值不应大于表 2.2.6要求。 2.3接收天线 2.3.1接收天线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较高处,避开接收电波传输方 向上阻挡物和周围金属构件,并应远离公路、电气化铁路、高 压电力线和工业干扰等干扰源。 2.3.2接收天线安装位置信号场强可依据实际测试结果和主观视听效果综合确定。实际测试时,宜选择不少于3个有可比性测试点。在每个测试点上,应测试全部频道(频率)信号场强、频带内和频带外(邻频)干扰场强。对新建建筑物天线安装位置信号场强,可依据理论计算值并按主观视听和实际测试结果来确定。实际测试可采取模拟建筑物建成以后情况来测定。 2.3.3接收天线和天线放大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2.3.3.1每接收一个电视频道信号,应采取一副对应频道接收天线。两个或两个以上电视广播信号源处于同一方位时,可共用一副宽频带天线。接收到每一个频道信号质量应满足系统前端对信号质量要求。 2.3.3.2当接收信号场强较弱、反射波较多或干扰较大时,使用一般天线不能确保前端对输入信号质量要求,可采取高增益天线、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或采取特殊型式天线。 2.3.4接收天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天线和天线竖杆(架)应能承受设计要求风荷载和冰荷载。 2.3.4.2天线和天线竖杆(架)应含有防潮、防霉、抗盐雾、抗硫化物腐蚀能力。用金属构件时,其表面必需镀锌或涂防锈漆。 2.3.4.3天线在竖杆(架)上调整时,应能转动和上下移动,其固定部位应方便、牢靠。 2.3.4.4天线、竖杆(架)、拉线和支撑、附件应组装方便,固定可靠。 2.3.5安装在室外天线馈电端、阻抗匹配器、天线避雷器、高频连接器和放大器等应含有良好防雨方法。 2.3.6接收天线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6.1采取拉线竖杆(架)安装方法时,拉线不得在接收信号传输路径上。 2.3.6.2竖杆(架)和抛物面天线安装应按生产厂提供资料和要求设计。 2.3.6.3天线放大器应安装在竖杆(架)上。天线至前端馈线采取屏蔽性能好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得大于20m,并不得靠近前端输出口和干线输出电缆。 2.3.6.4两副天线水平或垂直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工作波长1燉2,且不应小于1m。 2.3.6.5最低层天线和支承物顶面间距不应小于其工作波长。 2.4前端 2.4.1各频道天线送至前端最小输入电平应按下式计算: 2.4.2前端输出电平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4.2.1采取频道放大器输出型前端: 2.4.2.2采取宽带放大器输出型前端: 2.4.3含有自办节目功效前端,采取视频设备信噪比不应小于45dB。 2.4.4采取相邻频道传输前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应含有60dB以上邻频信号抑制特征。 2.4.4.2频率偏移在甚高频段不应大于20kHz。 2.4.4.3图像伴音功率比调整范围应为10~20dB。 2.5干线传输 2.5.1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入电平最低值应按下式计算: 2.5.2干线放大器常温下输出电平最高值应按下式计算: 2.5.3干线放大器在常温下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2.5.3.1设有自动电平调整(ALC)干线系统: 2.5.3.2未设自动电平调整(ALC)干线系统: 2.5.4干线传输部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5.4.1当干线衰耗小于88dB时,可采取斜率均衡和手动增益调整放大器。 2.5.4.2当干线衰耗大于88dB小于220dB时,必需采取自动增益调整(AGC)干线放大器。 2.5.4.3当干线衰耗超出220dB时,必需采取自动电平调整干线放大器。 2.5.4.4当传输干线中需要提供分配点时,宜采取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 2.6分配网络 2.6.1分给分配网络部分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指标,宜在分配网络部分桥接放大器和各延长放大器上均等分配。 2.6.2桥接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6.3延长放大器最大输出电平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6.4分配网络宜采取分配-分支或分支-分支方法。 2.6.5分配器空余端和最终一个分支器主输出口,必需终接75Ω负载。 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7.1有自办节目功效前端,应设置单独前端机房。播出节目在10套以下时,前端机房使用面积宜为20m2;播出节目每增加5套,机房面积宜增加10m2。 2.7.2含有自制节目功效有线电视台,可设置演播室和对应技术用房。演播室工艺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2.7.2.1演播室天幕高度宜为3.0~4.5m; 2.7.2.2室内噪声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附录A噪声评价曲线要求,并应小于NR25。 2.7.2.3混响时间为0.35~0.80s; 2.7.2.4室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8℃。 2.7.2.5演播室演区照度不低于500lx;色温为3200k。 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8.1系统中所用部件应含有预防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屏蔽性能。室外信用部件还应有良好防潮、防雨和防霉方法。在有盐雾、硫化物等污染区使用部件,尚应含有抗腐蚀能力。 2.8.2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8.2.1部件及其附件安装应牢靠、安全并便于测试、检修和更换。 2.8.2.2应避免将部件安装在厨房、厕所、浴室、锅炉房等高温、潮湿或易受损伤场所。 2.8.2.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地(楼)面高度应为0.3m或1.5m。 2.8.3前端设备应组装在结构坚固、防尘、散热良好标准箱、柜或立架中。部件和设备在立架中应便于组装、更换。立架中应留有不少于两个频道部件空余位置。固定立柜、立架后面和侧面离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8m。 2.8.4前端机房和演播控制室宜设置控制台。控制台正面和墙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和墙或其它设备净距,在关键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 2.8.5演播控制室、前端机房内电缆敷设宜采取地槽。对改建工程或不宜设置地槽机房,也可采取电缆槽或电缆架,并置于机架上方。采取电缆架敷设时,应按分出线次序排列线位,并绘出电缆排列端面图。 2.8.6电缆(光缆)线路路由设计,应使线路短直、安全、稳定、可靠,便于维修、检测,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场所,降低和其它管线等障碍物交叉跨越。 2.8.7室外线路敷设方法宜符合下列要求: 2.8.7.1当用户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要求电缆线路安全隐蔽时,可采取直埋电缆敷设方法。 2.8.7.2当有可供利用管道时,可采取管道电缆敷设方法,但不得和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2.8.7.3对下列情况可采取架空电缆敷设方法: (1)不宜采取直埋或管道电缆敷设方法; (2)用户位置和数量变动较大,并需要扩充和调整; (3)有可供利用架空通信、电力杆路。 2.8.7.4当有建筑物可供利用时,前端输出干线、支线和入户线沿线,宜采取墙壁电缆敷设方法。 2.8.8电缆和其它架空明线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8.8要求。 2.8.9电缆在室外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中相关要求。 2.8.10电缆在室内敷设,宜符合下列要求: 2.8.10.1在新建或有内装修要求已建建筑物内,可采取暗管敷设方法。对无内装修要求已建建筑物可采取线卡明敷方法。 2.8.10.2不得将电缆和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同连接箱安装。 2.8.10.3明敷电缆和明敷电力线间距不应小于0.3m。 2.8.11分配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可安装在楼内墙壁和吊顶上。当需要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方法,距地面不应小于2m。 2.9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 2.9.1系统防雷设计应有预防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方法。 2.9.2接收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避雷针高度应能满足对天线设施保护。当安装独立避雷针时,避雷针和天线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3m。 2.9.3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竖杆均应有可靠接地。当建筑物已经有防雷接地系统时,避雷针和天线竖杆接地应和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当建筑物无专门防雷接地可利用时,应设置专门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引下线宜采取两根,从不一样方位以最短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9.4沿天线竖杆(架)引下同轴电缆应采取双屏蔽电缆或采取单屏蔽电缆穿金属管敷设。双屏蔽电缆外层或金属管应和竖杆有良好电气连接。 2.9.5设置在天线周围天线放大器,当采取单独电源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管敷设,并严禁架空明敷。 2.9.6进入前端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 2.9.7市区架空电缆吊线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金属管道均应接地。郊区旷野架空电缆线路在分支杆、引上杆、终端杆、角深大于1m角杆、安装干线放大器电杆,和直线线路每隔5~10根电杆处,均应将电缆外层屏蔽接地。 2.9.8室外线路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2.9.9向系统设备及用户设备提供电源室外电力线路,自室外引入建筑物时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9.10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在靠近电缆进入建筑物地方,应将电缆外导电屏蔽层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0.1架空电缆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增设避雷器,并应将电缆外导体接到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 2.9.10.2进入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应和接地装置相连。 2.9.10.3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金属外皮和接地装置相连。 2.9.11系统内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应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3m。 2.9.12不得直接在两建筑物屋顶之间敷设电缆,应将电缆沿墙降至防雷保护区以内,并不得妨碍车辆运行;其吊线应作接地处理。 2.9.13当日线针(架)高度超出5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或处于航线下面时,应设置高空障碍灯,并应在杆(架)或塔上涂颜色标志。 2.9.14系统安全防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电缆分配系统》中相关安全要求要求。 2.10供电 2.10.1不设演播室系统,前端机房宜采取50Hz、220V单相交流电源,并应有独立供电回路。 2.10.2设置演播室系统宜采取50Hz、380燉220V电源,并应从总配电盘(箱、柜)引入独立供电回路。 2.10.3演播室灯光和技术设备供电,应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并应采取对应防干扰方法。 2.10.4前端机房和演播室设备供电电压波动超出+5%~-10%范围时,应设电源稳压装置。 2.10.5干线放大器供电应采取芯线馈电方法,电源插入器宜设置在桥接放大器处。 当供给供电器电力线路和电缆同杆架设时,供电线材应采取绝缘导线,并应架在电缆上方,和电缆距离应大于0.6m。 3系统工程施工 3.1通常要求 3.1.1系统工程施工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并应遵守本章要求。 3.1.2系统工程施工应含有下列条件: 3.1.2.1施工单位必需执有系统工程施工执照。 3.1.2.2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并已会审同意。施工人员应熟悉相关图纸并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等。 3.1.2.3施工所需设备、器材、辅材、仪器、机械等应能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要求。 3.1.2.4新建建筑系统工程施工,应和土建施工协调进行; 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基础、楼地面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5施工区域内应能确保施工用电。 3.1.3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3.1.3.1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现场情况。 3.1.3.2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含横跨道路)情况。 3.1.3.3许可同杆架设杆路及自立杆杆路情况。 3.1.3.4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路由情况和预留管道情况,和各管道作出路由标志情况。 3.1.3.5在施工现场影响施工多种障碍物情况。 3.1.4施工前应对系统使用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下列检验: 3.1.4.1根据施工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 3.1.4.2多种部件、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3产品外观应无变形、破损和显著脱漆现象。 3.1.4.4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验。 3.2接收天线 3.2.1接收天线应按设计要求组装,并应平直、牢靠。天线竖杆基座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结合收测和观看,确定天线最优方位后,将天线固定。 3.2.2竖杆拉线地锚必需和建筑物连接牢靠,不得将拉线固定在屋面透气管、水管等构件上。安装时应使各根拉线受力均匀。 3.2.3天线馈电端必需和阻抗匹配器、馈线、天线放大器连接牢靠,并应有可靠防水方法。 3.3前端机房 3.3.1前端设备和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按机房平面部署图进行设备机架和控制台定位。 3.3.1.2机架和控制台到位后,均应进行垂直度调整,并从一端按次序进行。多个机架并排在一起时,两机架间缝隙不得大于3mm。机架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和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应大于3mm。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5mm。 3.3.1.3机架和控制台安放应竖直平稳。 3.3.1.4机架内机盘、部件和控制台设备安装应牢靠;固定用螺丝、垫片、弹簧垫片均应按要求装上不得遗漏。 3.3.2机房室内电缆布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3.3.2.1当采取地槽时,电缆由机架底部引入。布放地槽电缆应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排列次序放入槽内,顺直无扭绞,不得绑扎。电缆进出槽口时,拐弯处应成捆绑扎,并应符合最小曲半径要求。 3.3.2.2当采取架槽时,电缆在槽架内布放可不绑扎,并宜留有出线口。电缆应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空绑。 3.3.2.3当采取电缆走道时,电缆也应由机架上方引入。走道上布放电缆,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上下走道间电缆或电缆离开走道进入机架内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开始,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 3.3.2.4当采取活动地板时,电缆应顺直无扭绞,不得使电缆盘结;在引入机架处应成捆绑扎。 3.3.3电缆敷设在两端应留有余量,并标示显著永久性标识。 3.3.4多种电缆插头装设应按产品特征要求,并应做到接触良好、牢靠、美观。 3.3.5机房内接地母线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3.5.1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并应无显著锤痕和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应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3.3.5.2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和电缆走道中央,或固定在架槽外测。母线应平整,不歪斜、不弯曲。母线和机架或机顶连接应牢靠端正。 3.3.5.3铜带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采取螺丝固定。铜绞线母线在电缆走道上应绑扎在梯铁上。 3.3.6电缆从房屋引入引出,在入口处要加装防水罩。电缆向上引时,应在入口处做成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缆最小弯曲半径。电缆沿墙上下引时,应设支撑物,将电缆固定(绑扎)在支撑物上;支撑物间距可依据电缆数量确定,但不得大于1m。 3.3.7在有光端机(发送机、接收机)机房中,端机上光缆应留10m余量。余缆应盘成圈妥善放置。 3.4干线架设 3.4.1架设架空电缆时,应先将电缆吊线用夹板固定在电缆杆上,再用电缆挂钩把电缆卡挂在吊线上。挂钩间距宜为0.5~0.6m。依据气候条件,每一杆挡均应留出余兜。 3.4.2在新杆上布放和收紧吊线时,要预防电杆倾斜和倒杆;在已架有电信、电力线杆路上加挂吊线时,要预防吊线上弹。 3.4.3架设墙壁电缆应先在墙上装好墙担,把吊线放在墙担上收紧,用夹板固定,再用电缆挂钩将电缆卡挂在吊线上。 墙壁电缆沿墙角转弯,应在墙角处设转角墙担。 3.4.4电缆采取直埋方法,必需使用含有铠装能直埋电缆,其埋深不得小于0.8m。紧靠电缆处要用细土覆盖10cm,上压一层砖石保护。在严寒地域应埋在冻土层以下。 3.4.5电缆采取穿管敷设时,应先清扫管孔,并在管孔内预设一根铁线,将电缆牵引网套绑扎在电缆头上,用铁线将电缆拉入到管道内。敷设较细电缆可不用牵引网套,直接把铁线绑扎在敷设电缆上。 3.4.6当架空电缆和墙壁电缆引入地下时,在距地面大于2.5m部分应采取钢管保护;钢管应埋入地下0.3~0.5m。 3.4.7布放电缆时,应按各盘电缆长度依据设计图纸各段长度选配。电缆需要接续时应严格按电缆生产厂提出步骤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接续。 3.4.8安装干线放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4.8.1在架空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安装在距离电杆1m地方,并固定在吊线上。 3.4.8.2在墙壁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固定在墙壁上。吊线有足够承受力,也可固定在吊线上。 3.4.8.3在地下穿管或直埋电缆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安装,应确保放大器不得被水浸泡,可将放大器安装在地面以上。 3.4.8.4干线放大器输入、输出电缆,均应留有余量;连接处应有防水方法。 3.4.9光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9.1光缆敷设前,应使用光时域反射计和光纤衰耗测试仪检验光纤有没有断点,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4.9.2查对光缆长度,依据施工图上给出实际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处;架空光缆接头和杆距离不应大于1m。 3.4.9.3布放光缆时,光缆牵引端头应作技术处理,并应采取含有自动控制牵引力性能牵引机牵引;其牵引力应施加于加强芯上,并不得超出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直线长度不宜超出1km。布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光缆外径20倍。 3.4.9.4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人员来操作,接续时应采取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成最小;接续后应安装光缆接头护套。 3.4.10架空光缆敷设时端头应采取塑料胶带包扎,接头预留长度不宜小于8m,并将余缆盘成圈后挂在杆高处。架空光缆可不留余兜,但中间不应绷紧。地下光缆引上电杆必需用钢管穿管保护;引上杆后,架空始端可留余兜(图3.4.10)。 3.4.11管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由人工逐一人孔牵引;预先作好接头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 3.4.12在桥上敷设光缆时,宜采取牵引机和中间人工辅助牵引。光缆在电缆槽内布放不宜过紧,在桥身伸缩接口处应做3~5个“S”弯;每处宜余留0.5m。当穿越铁路桥面时,应外加金属管保护。光缆经过垂直走道时,应绑扎在支持物上。 3.5.1支线宜采取架空电缆或墙壁电缆,架设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要求。沿墙架设时,也可采取线卡卡挂在墙壁上,卡子间距离不得超出0.8m,并不得以电缆本身强度来支承电缆重量和拉力。 3.5.2采取自承式同轴电缆(图3.5.2-1)作支线或用户线时,电缆受力应在自承线上(图3.5.2-2);在电杆或墙担处将自承线和电缆连接塑料部分切开一段距离,并在切开处根部缠扎三层聚氯乙烯带,并应缩短自承线,用夹板夹住使电缆产生余兜。 3.5.3采取自承式电缆作用户引入线时,在其下线端处应用缠扎法把自承线终止做在下线钩、电杆或吊线上(图3.5.3-1、3.5.3-2)。 3.5.4用户线进入房屋内可穿管暗敷,也可用卡子明敷在室内墙壁上,或布放在吊顶上,但均应做到牢靠、安全、美观。 3.5.5在室内墙壁上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盒,应做到牢靠、美观、接线牢靠;接收机至用户盒连接线应采取阻抗为75Ω,屏蔽系数高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超出3m。 3.6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6.1系统工程防雷接地,必需按设计要求施工,新建工程接地装置埋设宜和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对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立即会同相关单位随工检验验收。 3.6.2接闪器应和天线竖杆(独立避雷针则应和接闪器支持杆)同在地面组装。接闪器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并不应小于2.5m;直径不应小于20mm。接闪器和竖杆连接宜采取焊接;焊接搭接长度宜为圆钢直径10倍。当采使用方法兰连接时,应另加横截面大于48mm2镀锌圆钢电焊跨接。 3.6.3避雷引下线宜采取25mm×4mm扁钢或直径为10mm圆钢。引下线和天线竖杆应采取电焊连接,其焊接长度应为扁钢宽度3倍或圆钢直径10倍。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必需焊接牢靠,全部焊接处均应涂防锈漆。 3.6.4干线放大器外壳和供电器外壳均应就近接地。 3.6.5架空电缆中供电器市电输入端相线和零线,对地均应接入适适用于交流220V工作电压压敏电阻。 3.6.6重雷区架空引入线在建筑物外墙上终止后,应经过接地盒(图3.6.6-1)在户外将电缆外屏蔽层接地。用户引入线户外连接经接地盒连至建筑物内分配器、分支器直至用户输出口(图3.6.6-2)。 3.6.7在施工过程中,应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电阻值。当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久有效降阻剂。 3.7系统调测 3.7.1系统工程各项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对各部分工作状态进行调测,以使系统达成设计要求。 3.7.2前端部分调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7.2.1检验前端设备所使用电源,应该符合设计要求。 3.7.2.2在各电视台正常播出情况下,在各频道天线馈线输出端测量该频道电平值,应和设计要求相符。 3.7.2.3在前端输出口测量各频道输出电平(包含调频广播电平),经过调整各专用放大器输入衰耗器使输出口电平达成设计要求值。 3.7.3放大器输出电平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3.7.3.1放大器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2在每个干线放大器输出端或输出电平测试点应测量其高、低频道电平值,并经过调整干线放大器内衰耗均衡器,使其输出电平达成设计要求。 3.7.4各用户端高低频道电平值,应达成设计要求。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分配放大器所供给用户)多数用户电平值偏离要求时,应重新对分配放大器进行调整,使之达成要求。 当系统较大,用户数较多时,可只抽测10%~20%用户。 3.7.5调测中应作好调测统计。调测统计表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要求。 4系统工程验收 4.1通常要求 4.1.1系统工程完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汇报,建设单位应向系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本规范要求和完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应做统计、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和归档。 4.1.2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因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方法恢复系统正常工作。 4.1.3系统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调测统计。系统工程验收测试必需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4.1.4系统工程验收应包含下列内容: 4.1.4.1系统质量主观评价。 4.1.4.2系统质量测试。 4.1.4.3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4.1.4.4图纸、资料移交。 4.1.5系统规模依据其容纳输出口数可按表4.1.5要求分为四类。 4.1.6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察试用测试点应视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经典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信号必需和正常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相同。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和当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点。 4.1.7不一样类别系统,标准测试点最小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1.7.1对A类和B类系统,每1000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1~3个标准测试点,且最少应有一个在系统中主干线最终一个分配放大器以后点;对于A类系统,其系统设置上相同标准测试点可限制在10个以内。 4.1.7.2对于C类系统,不得少于2个标准测试点,并最少有1个靠近主干线或分配线终点。 4.1.7.3对于D类系统,最少应有一个标准测试点。 4.2系统质量主观评价 4.2.1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图像质量采取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2.1-1要求。 4.2.1.2图像和伴音(包含调频广播声音)质量损伤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4.2.1-2要求。 4.2.2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输入前端射频信号源质量不得低于4.5分。当信号源质量在4.5分以下时,可采取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像信号替换。 4.2.2.2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3电视接收机应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全频道接收机。 4.2.2.4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6倍,室内照度应适中,光线柔和。 4.2.2.5视听人员不应少于5名,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百分比由验收小组确定。视听人员首先应在前端对信号源进行主观评价,然后在标准测试点视听,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2.3当按本规范表4.2.1-2中项目进行主观评价,每个频道得分值均不低于4分时,系统质量主观评价为合格。 4.3系统质量测试 4.3.1在不一样类别系统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必需测试项目应符合表4.3.1要求。 4.3.2在主观评价中,确定不合格或争议较大项目,能够增加表4.3.1要求以外测试项目,并以测试结果为准。 4.3.3系统质量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电缆分配系统》要求。 4.4系统工程施工质量 4.4.1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关键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4.4.1要求。 4.5验收文件 4.5.1系统工程验收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4.5.1.1基础资料: (1)接收频道、自播频道和信号场强; (2)系统输出口数量,干线传输距离; (3)信号质量(干扰、反射、阻挡等); (4)系统调试统计。 4.5.1.2系统图: (1)前端及接收天线; (2)传输及分配系统; (3)用户分配电平图。 4.5.1.3布线图: (1)前端、传输、分配各部件和标准测试点位置; (2)干线、支线路由图; (3)天线位置及安装图; (4)标准层平面图,管线位置、系统输出口位置图; (5)和土建工程同时施工部分施工统计。 4.5.1.4主观评价打分统计。 4.5.1.5客观察试统计(包含测试数据、测试方框图、测试仪器、测试人和测试时间)。 4.5.1.6施工质量和安全检验统计(包含防雷、接地)。 4.5.1.7设备、器材明细表。 4.5.1.8其它。 4.5.2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要求。 附录A系统基础模式中常见图形符号 附录B常见测试表格 附录C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D.0.1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D.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与单位 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武汉市广播电视局 参与单位:武汉无线电天线厂 北京电视设备厂 中南建筑设计院 关键起草人:吴英民 程念沛 米新英 程永斌 郑经娣 叶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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