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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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食品安全法》、《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相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发〔〕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帮助企业建立和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食品企业有: 1 总则 1.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范要求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 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可参考实施。 1.2 制订本规范依据 《中国食品安全法》、《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相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发〔〕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标准。 1.3 目标 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停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 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依据本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深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 企业可依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理和台账统计登记、保留等相关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企业可依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合适调整各类统计表单,但应表现本规范统计表单中所要求内容、要素。 激励企业采取优异技术手段,统计本规范要求统计事项。 2 资质要求 2.1 企业必需含有《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其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场所(非住宅)。生产企业厂房和车间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等应符合GB14881中要求。 2.2 企业生产食品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生产食品全部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中要求。 2.3 企业必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许可食品。 3 厂区卫生要求 3.1 厂区要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潜在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难地域。 3.2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明确划分区域,有效隔离,生产区设置检验室应和生产区分隔,生产区处于下风向;生产区内不得喂养家禽、家畜。 3.2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应定时或在必需时进行除虫灭害,预防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对已发生场所,应采取方法加以控制和消亡,预防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3.3厂区硬化。厂区内关键路面应采取便于清洗混凝土、沥青或其它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它裸露地面应绿化。 3.4 生产排污。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搜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时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5 厂区消毒。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品,应采取防范方法,预防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3.6 生产区布局合理。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要有机结合,满足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分离,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和生原料和熟食品应分区存放或隔离,杜绝交叉污染。 3.7 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统计(见表1)。 4 物质采购管理 4.1 供给商管理 4.1.1采购物质分类。企业应依据生产食品及食品加工实际情况,对采购物资进行分类。A类物质包含关键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和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物、生产食品用且和食品接触设备等,其它为B类。企业应建立明确A类物质、B类物质台帐。 4.1.2 采购A类物资,应进行供给商评价;采购B类物资,可不进行供给商评价,但每批(件)应有进货查验统计。 4.1.3 供给商评价内容应包含(见表2): 4.1.3.1索证。采购A类物质,应索取供给商营业执照、属许可制度管理物质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汇报。 4.1.3.2 样品评价。包含图片评价、感观评价、小样检测等。 4.1.3.3 现场评价。必需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给商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除核实4.1.3.1各项资料真实性外,还应对供给商生产现场、质量确保能力、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1.4 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合格供给商及提供农产品应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措施》提供对应资质证实材料,供给其它原料合格供给商还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不然不得列为合格供给商。 4.1.5合格供给商确定。经评价符合条件,报企业责任人同意后,确定为合格供给商,并建立合格供给商台帐(见表3)。 4.1.6 供给商管理 4.1.6.1供给商评价。每十二个月应定时对合格供给商评价,评价内容包含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立即性、服务情况和相关资质证实文件有效性等。 4.1.6.2供给商管理。经评价合格,保留作为下十二个月度合格供给商;不合格,取消供给商资格。 4.2 进货质量控制 4.2.1采购物资存放。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 4.2.2 采购物资验证 4.2.2.1 仓管员确定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后,填写《到货通知单》(见表4),报品管部进行检验/验证。 4.2.2.2 采购物资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除查验产品合格证实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含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实文件,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2.2.3 采购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在协议中明确和食品接触材料技术要求,设备验收时,应对设备性能及关键部位材质进行验证。 4.2.3 经检验/验证合格采购物资,由品管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见表5),通知仓管员给予入库;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见表6),并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分类存放。 4.2.4 让步接收。经检验/验证不合格采购物资,应做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退货,有应有完整退货证实文件;让步接收,其不合格项目不得包含质量安全指标,且应经质量责任人同意。 4.2.5 紧急放行。 4.2.5.1 对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须先投入使用采购物资,由生产部门依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企业责任人同意后给予紧急放行,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并加备注。紧急放行物资应单独堆放,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并加挂“例外转序”标识牌。 4.2.5.2 对紧急放行物资,品管部仍需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生产车间停止使用,库存部分报质量责任人同意后,作退货/让步接收处理。所生产成品、半成品,应给予封存,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转入下道工序;检验不合格,应采取返工、销毁等方法处理。 4.3 进货台账 4.3.1 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见表7),如实统计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质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进货日期等内容。 4.3.2 企业应妥善保留进货票据、合格证实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5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5.1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5.1.1企业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人员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对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使用负责。 5.1.2 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含有对应知识。 5.1.3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要求,按产品配方及食品添加剂特征,做好食品添加剂配料工作,预防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5.2.1 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要求,其产品配方须经企业质量责任人审核同意。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定其组成成份、使用范围、用量符合相关要求。 5.2.2 每批次产品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食品添加剂。 5.2.3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验,确定和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起源不明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发觉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要停止使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2.4 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员管理,不得随意取用。食品添加剂配料应有独立配料间(柜),并配置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5.2.5 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使用期内使用;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3 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5.3.1企业应如实填写《配料统计表》(见表8),每份配料统计应能表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5.3.2 配料统计应妥善保留,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6 生产过程控制 6.1 人员要求 6.1.1 人员培训。企业应制订职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对职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时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企业管理制度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并做好统计,建立档案(见表9、10)。 6.1.2 人员健康。企业应每十二个月组织生产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档案(见表11)。生产人员及相关人员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职员,其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企业应该将其调整到其它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6.1.3 人员管理 6.1.3.1 和生产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生产车间。 6.1.3.2 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还需配戴口罩。 6.1.3.3 生、熟区工作人员严禁串岗,预防交叉污染。 6.1.3.4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不将和生产无关个人用具带入生产车间;头发不外露;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和生产无关场所;不得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 6.2 场所卫生维护 6.2.1生产车间设施。生产车间进口处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配置齐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必需时还应设有工作鞋(靴)消毒池。 6.2.2 车间防护。生产车间内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保持完好。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生产要求。 6.2.3 车间卫生。生产车间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预防污垢积存、虫害和霉菌孳生,地面不积水,保持清洁卫生,设有盛装废弃物专用容器。 6.2.4 车间清洁。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清洗;更衣室、淋浴室、厕所、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定时进行清扫、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清洗及消毒需填写《场所清洁消毒统计表》。 6.2.5 相关物质使用及管理 6.2.5.1 杀虫剂和其它需要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用贮存场所(柜),加锁并由专员负责保管,加贴警示标志,使用前须经同意。 6.2.5.2 企业应预防润滑剂、燃料、清洁剂、杀虫剂等污染物对食品污染;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在停工期间进行,使用后应将受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根本清洗除去残留药品。 6.2.5.3 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品、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容器分别搜集盛装,立即处理并统计(见表12)。 6.2.6 生产过程中发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被寄生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立即汇报生产部责任人。 6.2.7 企业应按生产工艺前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预防前后工序相互交又污染。各工序应避免积压原料和半成品,预防食品变质。 6.2.8 包含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生产、贮存等步骤温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 6.3 设备及工器具维护 6.3.1 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固定设备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 6.3.2 直接接触食品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和消毒材料制作;其表面平滑、无凹坑和裂缝;应避免交叉使用,预防产生污染。 6.3.3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根本清洗、消毒。 6.3.4 维修检验设备时,应采取必需方法预防污染食品;维修后要对该区域进行清洗消毒,由指定人员确定后方可继续生产。同时,将维修工具、配件等整理归位。 6.3.5 清洗、保养人员应立即填写好《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见表13)。 6.4 生产过程控制及统计 6.4.1企业应依据产品、工艺特点,根据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制订工艺作业指导书,并实施控制要求,做好统计。 6.4.2 投料人员应如实填写《投料统计表》(表14),统计所使用原辅料及配料时间、名称、批次、数量。 6.4.3 生产用水必需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定时对水质进行检测,做好检测统计。 6.4.4 企业应依据需要制订并实施半成品检验控制要求,做好统计,经检验不合格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6.4.5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方法。 6.4.6 企业应如实统计食品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情况,统计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7 仓储管理 7.1仓储要求 7.1.1 原辅料库、成品库应保持整齐,地面平滑无裂缝,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及防尘等设施,保持通风、干燥。 7.1.2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专库专用,不得混放;食品添加剂应专区(专柜)存放,专员管理;有异味或易吸潮,应分库存放或密封保留。 7.1.3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7.1.4 原辅料、成品等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离地、离墙并和屋顶保持一定距离,且留有必需通道。 7.1.5 对温、湿度有尤其要求原辅料及成品仓库,应配置温、湿度表,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存放要求。 7.2 原辅料管理 7.2.1 经检验/验证合格原辅料,由仓管员核实品管部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7.2.2合格原辅料应在要求区域堆放,挂牌标识。标识应显著、清楚、正确,其内容包含品名、批次、批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7.2.3原辅料应按优异先出、保质期限先到先领用标准领用。 7.2.4对生产所需原辅料,由生产部依据生产计划,填写《领料单》(见表15),经生产部责任人同意后到仓库领取。仓管员依据《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统计。 7.2.5每批出库同种物料,应尽可能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表现品名、批次等信息。 7.2.6对库存原辅料应定时实施检验,预防过期、变质。对过期、变质及受污染,报部门主管同意后立即处理并做好统计。 7.3 成品管理 7.3.1成品入库时,仓管员应检验包装是否完好,确定数量后署名,安排入库。 7.3.2成品应按品名、规格、生产批次分别堆放,标识清楚,预防包装损坏或不一样批次产品混杂。 7.3.3仓管员应按优异先出标准办理成品出库手续,清点数量,并检验外包装质量。发觉问题应立即汇报主管部门。 7.4 成品台账 7.4.1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当日成品出入库立即登记、入账(见表16),日清日结,定时盘点,确保账物一致。 7.4.2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见表17),如实统计每批出厂成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检验汇报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销售日期等内容。 7.4.2企业应妥善保留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及相关销售票据,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8 出厂检验 8.1 出厂检验要求 8.1.1 食品出厂必需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8.1.2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实施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要求》等相关要求要求。 8.1.3 “已检”、“在检”、“待检”成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显著标识。 8.1.4 产品抽样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确保样品含有代表性。每批抽检产品,可依据需要留样,并做好留样统计(见表18)。留样储存环境温度、湿度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8.1.5 企业能够自行对所生产食品进行检验,也能够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2 自行检验 8.2.1 对所生产食品进行自行检验企业,应设置和生产能力和产品检验相适应试验室,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 8.2.2 企业应配置经专业培训、考评合格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推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汇报,并对出具食品检验汇报负责。 8.2.3 企业应含有出厂检验所需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精度要求,按周期检定或校准,并进行必需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使用操作应符合操作说明书及试验要求;企业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帐,统计使用人、检验项目、使用日期和仪器、设备状态;试剂药品存放及使用应符合产品标签及试验要求;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8.2.4 实施自行检验企业,每十二个月应该和有食品检验资质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8.3 委托检验 8.3.1 对不含有自行检验能力项目,企业应委托食品检验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委托检验证实材料。 8.3.2 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汇报要求等。 8.3.3 企业应统计并妥善保留每批次委托检验信息(见表19)。 8.4 结果判定处理 8.3.1出厂检验应出具《成品检验汇报单》(见表20)。经检验判定为合格产品方可出厂销售。企业品管部含有质量否决权。 8.4.2 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产品立即隔离,做好标识,预防不合格品出厂。品管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理方法,并报企业责任人同意后实施。评定及处理结果应有书面统计(见表13),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定。 8.5 检验统计及档案管理 8.5.1 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写检验原始统计、检验汇报,并签字,不得伪造、篡改检验原料统计和检验汇报。检验汇报内容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样品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 8.5.2 统计应立即归档管理,并妥善保留。统计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9 不安全食品召回 9.1 风险分析 9.1.1 企业应经过用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路径,对其生产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连续跟踪,立即搜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9.1.2 对发觉可能存在不安全原因食品,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定,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统计表》(见表21),书面汇报企业责任人。 9.1.3 经风险分析,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食品,企业应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食品: 9.1.3.1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1.3.2 食品安全风险评诂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 9.1.3.3 企业发觉其生产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9.1.3.4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它应该召回食品。 9.2 召回实施 9.2.1 对确定实施召回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订召回计划。 9.2.2企业应在确定召回第一时间内通知全部经销商,召回还未售出全部不安全食品。 9.2.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予销毁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定证实)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统计表》(见表22)。 9.2.4 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食品,在采取补救方法且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方法。 9.3 召回汇报 9.3.1 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汇报制度,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门提交以下汇报: 9.3.2 在确定食品应该召回时,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方法汇报》(见表23),内容包含: 9.3.2.1 召回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和包含产品数量; 9.3.2.2 停止生产情况; 9.3.2.3 通知生产经营者情况; 9.3.2.4 通知消费者情况; 9.3.2.5 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9.3.2.6 召回通知统计情况; 9.3.2.7 召回方法内容,包含实施组织、联络方法和召回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9.3.2.8 召回预期效果; 9.3.2.9 召回食品后处理方法。 9.3.3 依据召回进展情况,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见表24)。企业对召回方法有变更,应该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中说明。 9.3.4 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汇报》(见表25)。 9.4 统计和档案 企业应保留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统计,关键内容包含食品召回批次、数量、百分比、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留召回、销毁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实等相关资料。 10 附则 10.1 本规范未提及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要求实施。 10.2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表1 场所清洁消毒统计表…………………………() 表2 供给商评价表…………………………………() 表3 合格供给商汇总表……………………………() 表4 到货通知单……………………………………() 表5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 表6 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 表7 进货台账………………………………………() 表8 配料统计表……………………………………() 表9 内部学习培训统计……………………………() 表10 外出学习情况记录表…………………………() 表11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档案………………………() 表12 不合格品处理统计……………………………() 表13 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 表14 投料统计表……………………………………() 表15 领料单…………………………………………() 表16 成品出入库台账………………………………() 表17 产品销售台账…………………………………() 表18 抽检产品留样统计……………………………() 表19 委托出厂检验记录表…………………………() 表20 成品检验汇报单………………………………() 表2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统计表……………………() 表22 不合格品销毁统计表…………………………() 表23 食品召回方法汇报……………………………() 表24 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 表25 食品召回总结汇报……………………………() 表1 场所清洁消毒统计表 场所名称: 日期 清洁(消毒)方法 操作时间 操作人员 确定人员 备注 备注:清洗消毒方法包含清扫、冲洗、杀虫、消毒等。 表2 供给商评价表 供给商名称 联络人 地址 联络电话 产品名称 采购物资分类 A类□ B 类 □ 评 价 内 容 1、年检有效营业执照 有 □ 没有 □ 2、使用期内生产(流通)许可证 有 □ 没有 □ 3、近期监督抽查或第三方检测汇报 有 □ 没有 □ 4、样品评价 合格 □ 不合格 □ 说明: 5、质量稳定性 好 □ 不好 □ 说明: 6、交付立即性 好 □ 不好 □ 说明: 7、服务情况 好 □ 不好 □ 说明: 结论 1、合格供给商 □ 提议列入合格供给商名目 □ 2、不合格供给商 □ 暂不列入合格供给商名目 □ 评价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审批 姓名: 职务: 日期: 备注:食用农产品合格供给商应有近六个月内由有检验资质第三方出具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汇报,其它原辅料合格供给商还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生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不然不得列为合格供给商。 表3 合格供给商汇台帐 序号 产品名称 供给商名称 生产(流通)许可证号 供给商地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备注 表4 到货通知单 到货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供方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批次(生产日期)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证实材料 备注: 仓管员: 填报日期: 表5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 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批次(生产日期) 到货数量 1、 产品合格证实文件验证情况 验证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2、 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 检验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判定: 合格,同意入库□ 不合格□(提议:退货□ 让步接收□) 质量责任人同意: 日期: 年 月 日 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处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确定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产品合格证实文件关键包含出厂检验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汇报两类。企业采购物资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汇报。2、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实文件采购物资,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3、对有产品合格证实文件采购物资,企业可依据管理要求进行必需检验。 表6 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 产品名称/代号: 包装规格: 入库信息 出库信息 结存 批次 (生产日期) 入库日期 生产单位 入库数量 批次 (生产日期) 领用量 出库时间 领用人署名 统计: 审核: 备注:本表用于单一采购物资管理。 表7 进货台账 产品名称 进货日期 进货数量 规格型号 批次 (生产日期) 生产单位 联络人 联络电话 备注 备注:本表用于全部采购原辅材料登记管理。 表8 配 料 记 录 表 配料日期 配料班次 配料编号 配料统计 累计重量 配料员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原料名 批次 用量 备注:配料员如实统计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批次、数量同时,应对调配食品添加剂进行编号,并在包装、容器上进行标识。 表9 内部学习培训统计 学习内容: 学习方法: 讲课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课 时: 序号 部门 署名 备注 表10 外出学习情况记录表 序号 姓名 学习 组织单位 学习内容 日期 课时 学习成绩 备注 表11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档案 序号 姓名 体检单位 体检日期 体检结论 工作岗位 健康证号 表12 不合格品处理统计 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质量等级 批次 (生产日期) 批量 不合格项目 处理意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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