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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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规范基础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中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非国有建设单位,包含当年安排基础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完工决算项目标建设单位。其它建设单位可参考实施。 实施基础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单位,不实施本要求。 第三条 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基础任务是: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立即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础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实施、控制、监督和考评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降低资金损失和浪费,提升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础建设财务职能部门,对基础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取得同意后,其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同意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关键变更事项,应该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要求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员负责基础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根据同意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础建设活动中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立即做好原始统计;立即掌握工程进度,定时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建设单位做好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在项目总投资(以经同意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百分比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要求中相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须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标资本金,必需经过有资格资产评定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评定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标资本金,要根据投资主体不一样,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应。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完工财务决算后,对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该实施财政部相关基础建设资金支付程序,财政资金按同意年度基础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建设项目,应该依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差额(包含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完工财务决算后,对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完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库存设备、材料和应处理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立即清理,清理出来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标结余资金,对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标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关键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员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起源百分比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将应交财政完工结余资金在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实际成本,其中不包含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和根据协议要求支付给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内容发生多种设备实际成本,包含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工具、器具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需将其整体或儿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无须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能够使用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根据要求应该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各项费用支出,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赔偿费、土地复垦及赔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建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协议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定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协议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要求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组成基础建设实际支出房屋购置和基础畜禽、林木等购置、喂养、培育支出和取得多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完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管理性质开支。包含:不在原单位发工资工作人职员资、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完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订差旅费标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施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不一样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略)。 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开支标准,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需经相关部门判定。报废单项工程净损失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它经财政部门认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完工决算后,冲销对应资金。形成资产部分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专用设施投资,包含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对应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专用设施投资,包含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需和相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起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立即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关键包含各项投资起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础建设过程中形成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和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含:煤炭建设中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矿产品收入,油(汽)回钻井建设中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负荷试车或按协议及国家要求进行试运行所实现产品收入包含: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行收入等。 (三)其它收入包含: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还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和违约金等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它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根据以下要求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协议中要求试运行期实施;中国通常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标准上根据同意设计文件所要求期限实施。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出要求试运行期,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同意设计文件所要求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评(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协议要求试车考评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立即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出同意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立即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施,不得私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填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要求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要求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税后收入,对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税后收入,对应转入行政机关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要求,坚持根据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协议中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需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十二个月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时,应编制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含有交付使用条件,可编制单项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后应编制完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应完工项目建设结果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实施相关财务核实措施,严厉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立即,数字正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立即编制完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完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责任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依据,关键包含: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同意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项目预算;承包协议、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相关财务核实制度、措施;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关键包含基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多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内容,关键包含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关键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础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表 4.基础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础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完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1.基础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计算情况 5.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问题、提议 6.决算和概算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础建设项目标完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关键项目,其完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关键小型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审批实施“先审核、后审批”措施,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要求批复。对审核中审减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定后,按投资起源百分比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它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含有完工验收条件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完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能够依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域建设项目标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立案。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要求》(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建设性质: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责任人: 建设单位财务责任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础建设项目概况表 建竣决01表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基 建 支 出 项 目 概算(元) 实际(元) 备注 关键设计单位 关键施工企业 建设安装工程 占 地 面 积 设计 实际 总 投资 (万元) 设计 实际 设备、工具、器具 待摊投资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新 增 生 产 能 力 能力(效益)名称 设计 实际 其它投资 待核销基建支出 建 设 起 止 时 间 设计 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 实际 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合 计 设 计 概 算批 准 文 号 完成关键 工程量 建设规模 设备(台、套、吨) 设计 实际 设计 实际 收尾工程 工程项目、内容 已完成投资额 尚需投资额 完成时间 小 计 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表 填 制 说 明 一、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3、相关意见签署: (1)全部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4)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不签署意见。 二、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1、表中各相关项目标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依据同意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数字填列。 2、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关键工程量、关键材料消耗等指标实际数,依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相关成本核实资料填列。 3、表中“关键技术经济指标”依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要求内容分别概算数和实际数填列。填列包含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反应投资效果综合指标。 4、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完工止发生全部基础建设支出,包含形成资产价值交付使用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要求应核销非经营性项目标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依据财政部门历年同意“基建投资表”中相关数字填列。 5、表中“初步设计和概算同意日期”按最终同意日期填列。 6、表中收尾工程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还遗留少许尾工,这部分工程实际成本,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完工决算。 三、大、中型项目完工决算财务决算表 1、表中“交付使用资产”、“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它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其它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完工止累计数,上述指标依据历年批复年度基础建设财务决算和完工年度基础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对应项目标数字进行汇总填列。 2、表中其它各项目反应办理完工验收时结余数,依据完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关项目期末数填列。 3、资金占有总额应等于资金起源总额。 4、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应完工时还未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数,应依据完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依据完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标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应完工时结余资金,应依据完工财务决算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计算。 基建结余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础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四、大、中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表中各栏数字应依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对应项目标数字汇总填列。 2、表中第2栏、第6栏、第7栏和第8栏累计数,应分别和完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数字相符。 五、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用来反应交付使用资产具体内容,适适用于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编制时固定资产部分,要逐项盘点填列;工具、器具和家俱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列。 六、小型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总表 小型基础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总表关键反应小型基础建设项目标全部工程和财务情况。比照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概况表指标和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表指标口径填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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