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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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含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和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需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需管安全标准,建立机构
2、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 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该推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验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方法,并定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
3、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以下各单位除推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推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科学设置、维护和管理,和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改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
4、通安全设施科学合理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关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验、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及考评。(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它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时组织安全生产检验,消除事故隐患;立即、如实汇报事故情况。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立即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
5、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置和安全工作相适应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摄影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关键责任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它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布署、同检验、同考评。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汇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安全
6、生产目标考评优异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奖励。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与、有会议议题、有工作布署、有参与人员署名、有会议统计。第十条 定时开展安全生产检验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验关键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验分为定时检验和关键检验。每次检验后要填写检验统计(格式见附件一)。定时检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每次检验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每次
7、检验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个月组织一次检验,每次检验不低于12个工作日。关键检验:在重大活动、关键时段、依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题检验。关键检验在重大活动、关键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验。第十一条 安全检验要有方案、有内容、有统计、有总结。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验。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包含企业许可事项时,应该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许可。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建立安全工作考评制度,逐层考评。安全工作考评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优异、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完
8、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评合格单位要给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方法得力,活动效果显著。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立即、正确、全方面地向上级报送多种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包含:关键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题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汇报、经典材料、简报等。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施专员管理。档案内容包含: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统计、关键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验统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第三章 交
9、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评要求,形成包含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评;(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验;(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汇报、整改;(八)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十)其它保障安全生产内容。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验,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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