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信托计划放款之保证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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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本保证合同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区签署并履行: 甲方(保证人): 自然人保证人: 法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住所: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权人):xx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1.为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人民币元整,贷款期限自贷款本金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主合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为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全部所欠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复利(如有)、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完毕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两年止。保证期间内如遇债务人办理展期而变更贷款合同借款期限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均对保证人有约束力,在贷款展期期间,保证人仍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3) 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 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借款。 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 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 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 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 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 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 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行为、事件; 6) 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 债务人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 8.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八条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 1.保证人、债权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双方对主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证人、债权人自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2.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以担保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且保证人明确承诺,如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还本付息及其他款项支付等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保证人同意放弃对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保证人保证:如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债权人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债权人/公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保证人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债权人/公证机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保证人自愿放弃对债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4.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九条的执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据公证强制执行条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3.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以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保证人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4.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5.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6.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之后,本合同创设的保证一并转让给主债权的受让方,无需其他程序或同意。 7.双方签署本合同后,本合同于文首所载日期成立,自贷款资金划离债权人账户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公证处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保证人) 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机构) 乙方(债权人):xx信托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1 催收通知书 【 】: 鉴于您与我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贷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的《抵押合同》。我公司依据贷款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向发放了贷款万元。截至年月日止,已连续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或支付息费、罚息义务,累计拖欠我司贷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其他应付费用¥元。 根据合同的约定,您所保证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使您所保证的清偿逾期本金及息费。否则,我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启动违约处置程序。 特此通知。 xx信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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