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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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告知汇发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如下简称办法)。为保证贯彻执行办法关于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以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如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如下简称规程,见附件二)。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循执行。细则和规程自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
2、文献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有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顺利实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行细则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略)外汇局二三年九月八日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5日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如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机关。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
3、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第四条外汇局依照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状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状况,并结合有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用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管理方式。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如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状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第六条出口单位获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
4、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关于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公司法人IC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 ”公司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简介信、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公司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公司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六)外汇局规定提供其她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
5、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后一种月内,持关于部门变更告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 ”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结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当在一种月内,持有关部门关于文献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下简称 “核销单 ”)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
6、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依照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她规定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第十二条外汇局依照出口单位申请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级别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依照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级别和寻常业务经营状况调节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估为“出口收汇荣誉公司”和“出口收汇达标公司”实行按需发单,对
7、“出口收汇风险公司”和“出口收汇高风险公司”以及其她严重违背外汇管理规定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效。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状况,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结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一)出口单位因终结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种月内将未使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8、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核销单实行 “禁用 ”解决。(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种月内将未使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核销单实行 “禁用 ”解决。(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种月内将未使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合同商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第十八条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背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她特殊状况,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核销单实行“禁用”解决。第四章出口报关第十九条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
9、核销单口岸备案。第二十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精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报告关单证明联(如下简称 “报关单 ”)上记载关于内容一致。第二十一条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二条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核销单和其她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状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报关
10、单,同步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核注状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四条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相应。第二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第五章出口收汇第二十六条货品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商定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品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收汇期限内收汇。第二十七条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下简称 “核销专用联 ”
11、):(一)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下简称 “入账 ”)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二)对于出口货品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合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货品保险理赔款 ”或 “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获得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福费廷业务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融资服务,银
12、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融资服务,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步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有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收回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
13、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深加工结转收汇 ”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批准支付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根据或境内贷款银行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存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
14、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步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关于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在办理境内
15、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转汇 ”字样。(十一)其她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按关于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一)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拟定为出口收汇。(二)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她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外汇。(三)其她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第二十九条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备如下要素:1.经办银行名称。2.结汇或收账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16、。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9.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字样。10.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11.其她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第三十条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第三十一条出口单位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银行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记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记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
17、行当天业务流水码。第三十二条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上必要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觉得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银行应当规定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相应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银行需填写尾款所相应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第
18、三十四条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节账户或冲销错账,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第三十五条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所有进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关于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第六章出口单位核销报告第三十六条出口单位出口货品后,应当在预测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出口单位,除特殊状况外,不
19、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外汇局可以依照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详细状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第三十七条对预测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出口单位应当在货品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及其她有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第三十八条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一)以 “普通贸易 ”、“进料非对口 ”、“有权军事装备 ”、“无权军事装备 ”、“对台贸易 ”方式出口,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二)以 “易货贸易 ”方式出口,提供易货
20、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还应当提供易进货品进口报关单;某些易货,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品进口报关单。(三)以 “来料加工 ”、“来料深加工 ”方式出口,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出口初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结执行时,还应当提供关于证明材料。(四)以 “补偿贸易 ”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不不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五)以 “进料对口 ”、“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 ”方式出口,全额收汇,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
21、专用联;进料抵扣,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某些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出口初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结执行时,还应当提供关于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六)以 “货样广告品A ”方式出口,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提供双方订立合同或合同。(七)以 “对外承包出口 ”方式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
22、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八)以 “退运货品 ”方式出口,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退运货品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九)以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 ”方式出口,收汇核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 “进料对口 ”或 “进料深加工 ”等方式进口报关单。(十)以 “进料料件退换 ”方式出口,有收汇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进口报关单。(十一)以 “对台小额 ”方式出口,以现汇结算,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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