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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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权益,把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峄化企业及各部室车间、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设置法律事务部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企业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企业在法律方面参谋和助手,是企业法律事务咨询和涉法事务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相关法律事务,包含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帮助起草和审查协议、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评,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可行性、正当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企业必需严格实施本要求,主动推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要求造成企业损失责任人将依据本要求进行处罚,涉嫌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企业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推进企业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制订(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该遵照科学、合理、正当、利于实施标准。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该根据要求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要求企业各部门、各岗位权利、义务、责任和企业内部管理秩序。 第八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子企业依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企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立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企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确实定企业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企业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企业总经理同意,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改变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订必需或因工作急需制订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由企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和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同意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包含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包含两个以上部门关键业务,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中国外相关资料及企业现实状况,并应对其所确定规章制度草案作用效果有一定估计。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最少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名称; (二)制订规章制度必需性; (三)制订规章制度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关键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基础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和企业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假如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理由和依据是否充足;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该广泛听取职员代表意见,并应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企业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包含部门是否有不一样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一样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能够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意见表等多个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讨论或征求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企业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同意后实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创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或由企业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同意规章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公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废止,必需公布新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企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需定时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订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取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法给予公布。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所称协议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其它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及企业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协议管理制度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协议管理实施会签、审核责任制标准和安全、效益标准。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依据其职责权限对协议签署程序、推行情况及推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协议会签审核和签署 第二十五条 协议标超出人民币500元(含500元),须根据企业协议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署。 严禁将一份协议标超出人民币500元协议分解成几份协议以规避协议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协议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接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协议签署前,承接部门应对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含有经年检营业执照,其核载内容和实际相符; 2、欲签协议标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包含专营许可证或资质,应含有对应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协议,应出具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身份证实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实; 4、含有对应履约能力:含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需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资信证实、验资汇报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协议,担保人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协议,还须了解和审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说。 协议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不得和其签署协议。必需签署协议时,应要求其提供正当、真实、有效担保。其中,以确保形式做出担保,其担保人必需是含有代偿能力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要求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多种文件为协议不可或缺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同时由承接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八条 承接部门是企业具体对外商谈协议立项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 1、从事本项协议业务必需性; 2、从事本项协议业务可行性(包含经济利益、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协议业务对我方利益综合影响; 4、协议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时效和正当性; 5、协议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协议推行; 7、立即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协议在推行中发生问题,提出处理问题意见和提议; 8、参与协议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协议文本及和推行、变更、解除协议相关文件立即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协议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 1、推行协议所需资金或所包含资产正当性及资金安排可行性; 2、协议中相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正当性、合适性及对我方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协议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正当性; 2、企业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审批手续正当; 3、价款、酬金和结算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用途及使用方法合理性; 5、认为必需审查其它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协议中下列内容会签审核和管理: 1、协议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时效和正当性; 2、协议标正当性; 3、协议条款正当性、完整性及存在法律漏洞; 4、和协议业务相关其它法律问题; 5、企业协议资料搜集、整理、保管和立即归档; 6、需审核其它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在协议签署过程中须将和本协议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施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协议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能够对重大协议立项、签署、推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协议为协议标超出人民币10万元,或其它重大复杂,对企业有重大影响协议。 第三十四条 包含企业关键或标额较大协议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与。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该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 2. 有确保、抵押或定金等担保; 3. 我方先推行协议; 4. 有封样要求; 5. 协议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域以外); 凡国家、行业或本企业有标准或格式文本,应该优先参考适用,全部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补充协议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协议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能够作为协议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换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协议标为人民币500元以下而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成协议能够不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协议文本起草应努力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负担,语言应严谨、简练、正确。 协议文本中术语,特有词汇、关键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协议文本中包含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协议文本应该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络方法; 2、签约目标和依据; 3、标,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无形财产、劳务、工作结果等描述要正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含检测标准和方法,数量要正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要求,国家有强制性标准,应写明该标准代号全称。如有多个标准,应约定和协议标相适用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含支付方法,协议中应明确要求价款或酬劳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法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法,履约期限、地点和方法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物方法、劳务提供方法和结算方法应具体; 7、争议处理方法,约定经过诉讼处理,应写明约定有管辖权法院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协议中应明确要求违约责任或赔偿金计算方法; 9、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10、依据法律或协议性质必需含有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需明确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时间和条件; 13、约定联络方法;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协议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时,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需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严禁使用“全权代理”一类文字。 第四十条 协议签署之前,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应将协议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和协议相关证实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次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协议(或草案)时,可依据需要,要求承接部门或承接人提供和协议相关补充证实材料和说明相关情况。 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情况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严禁使用“标准同意”、“基础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协议草案不一样意。 第四十一条 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向各协议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协议(或草案)时,应预留最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应向承接部门或承接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要求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视为完全同意协议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协议时,发觉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给予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接部门或承接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责任人或授权委托人依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同意、鉴证、登记、交付,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协议,承接人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双方约定严格推行同意、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议承接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意见必需给予采纳,但经负责协议裁定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指示不予采纳除外。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协议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要求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要求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该办理会签审核协议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协议正式文本没有根据本要求采纳会签审核意见,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协议校对由有协议校对经验专员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不然,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协议文本达二页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协议盖章前,应由企业办公室对协议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协议文本原件企业最少应持二份,协议文本由企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企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协议文本原件。 第二节 协议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协议档案,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就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协议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全部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协议资料包含: (一)相关协议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汇报、项目提议及上级相关批复文件; (二)协议谈判会议纪要; (三)相关协议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实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文件; (五)协议项目标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签证; (六)协议纠纷处理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协议履约过程中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协议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推行完成协议或不再推行协议,或长久协议每一阶段完成,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协议资料整理清楚,交承接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协议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署完成协议及承接部门所送相关协议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确定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交协议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署名确定,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觉需统一建档协议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查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协议资料,必需持所在企业或部门责任人书面签章借用单,并根据资料秘密程度报相关主管领导同意,不然法律事务部和企业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协议借用人必需对需借用协议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 协议资料借用用途; (二) 协议资料借用和返还时间; (三) 其它须说明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企业协议资料、协议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协议推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协议推行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对已实际成立协议自生效后全方面推行。 第六十条 协议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推行协议。 协议生效后,必需全方面、立即、实际推行协议。除法律另有明文要求或协议约定外,不得用替换物推行或转让、转卖协议。 第六十一条 协议承接人发觉协议对方不推行或不全方面、不合适推行协议,或收到对方对我方推行协议提出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汇报部门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法向对方提出异议或给予回复。 发出异议文函或回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立案。 第六十二条 因协议推行情况发生改变需变更协议条款,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在取得协议签约人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立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协议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方法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责任人或承接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回复前,除依法能够中止推行外,仍需按协议要求推行。承接部门或承接人不得以对方口头(包含电话)回复作为协议变更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协议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含电话)提出变更协议要求,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必需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不然仍按原协议要求推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推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需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协议,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推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协议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协议推行,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实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推行义务,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推行协议,则应解除该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立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程序和协议签署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协议推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企业协议推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协议推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协议推行情况监督、检验采取自动汇报和不定时检验相结合方法。 第七十一条 协议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应负责生效后协议全方面推行,并负责配正当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协议推行监督。协议承接部门或承接人须在每个月30日将协议推行进展情况自动汇报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对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协议承接部门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协议实施监管,以确保协议完全推行及协议缔约各方正当权益。发觉问题应立即纠正、处理,对协议在推行过程中所发生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协议推行收付款工作,对含有下列情形业务,应该拒绝付款: (一)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订书面协议; (二)收款单位和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有协议对方当事人出具正当有效委托收款手续除外); (三)对方推行协议有瑕疵还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定已经更正或处理。 付款单位和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财务部门应该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实。 第七十四条 在协议签署或推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法处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协议签署程序修改或重新签署协议。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接人应立即向企业责任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接部门责任人同意,不得向协议另一方作出实质回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经过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法处理纠纷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含:民事诉讼案件(包含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法处理相关纠纷或争议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企业包含企业利益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要求。 第八十条 企业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须遵照有效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和充足协调必需关系相统一标准。 第八十一条 企业责任人及案件起因人和起因部门责任人负有配合、帮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相关问题、搜集和提供案件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责任。 第八十二条 企业全部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觉企业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单位责任人反应;单位责任人应在得悉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汇报书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理方法,单位责任人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方法。 第八十三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含可能包含)诉讼活动,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立即以法律事务汇报书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必需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主动配正当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确保案件处理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标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实施阶段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应立即向企业责任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实施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成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企业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许可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利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该系统全方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经过咨询、指导方法,协调处理企业各职能部门单位包含法律事务,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符正当律法规要求。 第九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咨询、指导以企业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和法律事务部立即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九十一条 企业法律事务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碰到需要咨询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需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评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升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能力,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评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帮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评对象为企业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评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评关键内容分为通使用方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关键包含: (一)相关民主法制叙述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协议法、企业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础法律知识; (三)包含具体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和业务工作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讲课和分散自学相结合方法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依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关键加强协议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处理业务工作中关键、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和业务工作有亲密联络法律、法规、规章,应立即组织学习、培训;应尽可能充足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要求及企业其它规章制度,致使企业负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违反本要求及企业其它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声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本要求给予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要求所称企业经济损失范围包含: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罚款、滞纳金;企业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相关费用及差旅费用;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损失;其它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要求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责任由企业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企业损失、扩大损失或造成企业声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及负担赔偿责任;涉嫌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立即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据法律事务部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企业损失;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法律指导,给企业造成损失; 3、不按本要求签署协议,或对协议会签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不按本要求采纳; 4、将一份协议标超出人民币500元协议分解成几份协议以规避协议会签审核; 5、没有企业授权、超越企业对其授权范围或滥用企业对其授权,以企业名义和她人签订协议或为她人签订协议提供担保; 6、协议未经签署,先期推行并发生协议纠纷造成企业损失; 7、丢失、损毁协议资料或对协议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 8、对已建档协议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 9、协议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企业损失; 10、违反本要求,私自在协议文本上盖章、签字; 11、不根据本要求签署、推行、变更、解除协议或在签署、推行、变更、解除协议中无书面协议或其它书面凭证,造成企业损失; 12、签署有重大缺点或无效协议,造成企业损失; 13、签署协议被欺诈,造成企业损失; 14、在业务活动中和协议对方当事人或其它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15、伪造、利用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协议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协议诈骗;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推行能力情况下和对方签订协议;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协议主体、盗用、冒用她人名义而和之签订协议; 18、伪造协议; 19、以企业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她人签署协议,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 20、利用协议非法占有企业资产; 21、签署、推行协议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点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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