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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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 (示范文本1997年版)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协议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和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和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计划 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协议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协议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协议附件。 协议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协议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和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协议标准条件是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要求》以确保协议双方正当权益、要求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协议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条件要求和实施环境,由协议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协议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深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和支付等监理关键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明确。 本协议示范文本适适用于中国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 ) 本协议宗旨是:经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署协议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协议要求期限内,以合理造价,取得符合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收乙方经过高效服务取得合理酬劳要求。 本协议书由项目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和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署。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协议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标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协议附件中给予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要求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协议组成文件及其次序为: 2.1 建设监理协议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或按协议文件要求有效补充和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协议附件; 2.4 建设监理协议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协议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协议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次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协议双方各持协议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协议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负担协议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协议推行总责任人,也是监理机构全方面责任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协议中业主给予监理单位权限,也同时负担其对应协议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和工程建设相关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日历日。 (8)“月”:是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适使用方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协议适用法规包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相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关键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和机构同意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协议文件。 通知和联络 第四条 业主应该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快速做出决定常驻代表负责和监理机构联络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相关工程项目施工关键意见和决议,应经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协议要求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协议文件中约定监理任务范围内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依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和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关键监理人员,其调整和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遵照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技能为业主提供和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服务,经过科学、认真、勤奋和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协议预定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公正、独立、自主”标准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立即将其授予现场关键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能够经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要求外,属于业主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协议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下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和监理协议要求相违反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收监理协议约定以外和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相关酬劳。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期内和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活动相关注明保密资料。 业主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该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协议中要求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机构所需要工程承建协议文本、技术汇报、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提供方法、份数、保留、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该在专用条件约定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出约定时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决定意见,可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明确提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提议意见视为业主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该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委托监理单位职责和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相关第三方。其给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应在和被监理方签署工程建设协议中给予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以下帮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 (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 第二十一条 业主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协议附件约定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组员接收监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经过和被监理方签署工程建设协议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础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提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设计文件(包含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设计)核查确定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定并加盖公章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协议文件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确实定权是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相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提议权; (6)工程施工方法、计划和技术方案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主持权; (8)按协议要求公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协议工期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工程变更处理权; (12)按工程承建协议相关要求,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应立即核实并评价,再和双方协商。当业主和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业主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协议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验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关键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同意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协议附件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汇报。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责任期即监理协议使用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负担推行本监理协议中约定义务。假如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百分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假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负担责任。但应负担监理应负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单位不负担责任。 业主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该推行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假如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百分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假如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协议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假如业关键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服务期,并续签协议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因为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业主,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应该对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 第三十七条 假如因情况发生改变致使监理协议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协议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变更要求需最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方便对方有必需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协议,则应该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实施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协议一方认为协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协议义务时,可向协议另一方发出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回复,可在以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协议通知,监理协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协议生效后出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改变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协议相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协议服务期内,因为项目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协议时,经业主提出协议终止书面通知后,监理协议终止。已推行监理服务部分按协议收取监理费用,未推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赔偿。 因为监理单位责任致使协议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收未推行监理业务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该负担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和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根据本协议附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假如业主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要求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该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赔偿拖欠期利息。利息额按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假如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它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标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需并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负担。 合理化提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给监理单位合理化提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实施。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所引发损失、损害赔偿,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应该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标准友好协商处理。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协议争议,依据协议专用条件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协议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专用条件 本协议条款是对监理协议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和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要求其它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相关法规: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络地址: (4)联络电话: 第九条 关键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保留、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要求决议文件回复期限: (1)通常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汇报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11) 处理权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改变时,监理协议调整和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百分比: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百分比: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提议奖励: (1)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支付方法。 第四十八条 协议争端调解和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仲裁机构。 其它协议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署协议时参考采取,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帮助业主和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署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给协议; (2)管理业主和设计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协议和协议要求立即供给合格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验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施工方法、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协议意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和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协议要求;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提议; (5)立即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觉问题立即和设计单位联络,重大问题向业主汇报;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帮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意见和提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立即给回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协议文件要求应由承建单位提交设计文件; (10)保管全部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它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帮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和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协议,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关键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协议另行议定); (4)帮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 (5)其它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帮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署工程承建协议; (2)全方面管理工程承建协议,就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同意; (3)督促业主按工程协议要求落实必需提供施工条件,检验工程承建单位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验和审查合格后签发协议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法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结果、临建工程设计、和使用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回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提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帮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同意承建单位提出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验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方法实现协议目标要求。当因为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立即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提议意见并在经过业主同意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和方法,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协议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验,对施工工序和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帮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协议和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验施工安全方法、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方法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协议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帮助业主按国家要求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完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完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统计和信息反馈。按监理协议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完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它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用咨询教授对应工作; (2)依据咨询协议要求,向咨询教授提供工程资料和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教授提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内容,并作出书面汇报。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信息文件 B-3-1 定时信息文件 依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关键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协议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它。 B-3-2 依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时汇报 (1)相关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提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提议; (3)工程进展估计分析汇报;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其它汇报。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方法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和设施 C-1 业主提供房屋、设施、设备和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使用、维修、维护和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和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和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调整和调差 (调整和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支付 附件E 监理机构和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和岗位责任 E-2 关键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 监理计划 监理计划应针对监理项目标监理目标、方法和关键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纲领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纲领基础上,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计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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