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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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小说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XX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事故(事件)汇报、调查、处理、统计和落实防范方法管理,立即采取有效方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适用于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工程事故(事件)汇报、调查、统计、处理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2.1 《中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2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主席令第四号) 2.3 《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4 《中国环境保护法》 2.5 《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中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6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7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2.8 《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汇报和处理要求》(中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10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国电电源[]49号); 2.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2.12 《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 2.13 《职业病汇报措施》和[87]卫防字第 60号文件; 2.14 《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2.15 《企业职员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2.16 《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17 《国家开发投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措施》; 2.18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管理措施》 2.19 《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3 专业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意外事件。 3.2 未遂事故:指人员过失引发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没有组成健康、环境保护、交通和火灾事故通常事件。未遂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通常未遂。 3.3 严重未遂事故:已发生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严重事件。 3.4 微伤事故:人员受伤,但伤情甚微,损失工作日不到一天事故,未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 3.5 轻伤事故:造成职员肢体伤残,或一些器官功效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临时丧失伤害。一指损失工作日<105日失能伤害事故,未组成重伤及以上事故。 3.6 重伤事故:造成职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通常能引发人体长久存在功效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伤害。指损失工作日≥105日失能伤害事故。 3.7 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机械原因引发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难造成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机械设备事故。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 4.1.1 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事故(事件)汇报、调查、统计、处理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通常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并接收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方法,根据要求对相关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1.2 对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4.2 监理单位 4.2.1 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调查,负责各承包商事故(事件)汇报、调查、统计、处理、审核汇总,报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4.2.2 参与施工单位人身重伤、设备损坏、严重未遂等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2.3 依据需要参与或配合由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事故预防方法实施和事故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4 组织对各承包商进行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形成未遂事件统计台帐,公布月度趋势分析汇报,提交建设单位立案。 4.3 施工单位: 4.3.1 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汇报,负责本单位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调查。 4.3.2 负责组织事故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立即汇报事故相关信息; 4.3.3 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低风险等级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并制订有效防范方法,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汇报书》中提出防范方法并督促检验。 4.4 基建工程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责参与或配合事故(事件)处理、抢救、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事故分类 5.1.1 人身事故 5.1.1.1 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5.1.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5.1.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5.1.1.4 通常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5.1.2 火灾事故 5.1.2.1 尤其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火灾。 5.1.2.2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火灾。 5.1.2.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火灾。 5.1.2.4 通常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火灾。 5.1.3 交通事故 5.1.3.1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事故. 5.1.3.2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事故。 5.1.3.3 通常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事故。 5.1.3.4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事故。 5.1.4 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给事故(包含热电厂发生影响热力正常供给事故)。 5.2 事故、事件即时汇报 发生事故、事件各参建单位均应根据要求向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即时汇报,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负责向总企业填报书面汇报。各类汇报应立即、正确、完整,必需时,能够越级上报情况。即时汇报包含口头汇报(电话、短信汇报)和书面汇报(基建MIS、电子邮件汇报)等形式上报。书面汇报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包含“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汇报单”(附表1)、“电力生产事故快报”(附表2)。 5.4.5 即时汇报步骤 5.2.1.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责任人汇报; 5.2.1.2 发生事故、事件,分包单位现场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总包单位现场责任人、工程部和安监部电话汇报;总包单位现场项目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电话汇报;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和二期安健环部经理电话汇报;情况紧急时,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本单位责任人和安监部门电话汇报; 5.2.1.3 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二期安健环部经理在接到事故、事件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分别向总企业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口汇报。 5.2.1.4 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在接到汇报后,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向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 5.2.1.5 承包商人员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同时向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死亡事故还应向张家港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及张家港市工会汇报。分包单位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5.2.1.6 承包商发生通常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其中火灾事故,承包商还应立即向张家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应先向张家港市交警部门汇报。 5.4.6 即时汇报内容 5.2.6.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2.6.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5.2.6.3 事故简明经过; 5.2.6.4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5.2.6.5 已经采取方法; 5.2.6.6 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5.4.7 事故、事件即时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应该立即补报。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5.3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5.3.1 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贮备,定时开展应急演练。 5.3.2 事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觉者应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方法,保护现场,并立即汇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依据对其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趋势等情况判定,根据分级响应标准,快速开启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3 发生事故、事件时,事发单位关键责任人不在单位时,应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返回,在事故、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赶赴现场人员,应遵照统一指挥标准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4事故、事件调查 5.4.1 对于通常及以上事故,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要求。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事故归属情况配合调查。 5.4.2 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 5.4.3 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按以下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天内将事故调查汇报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案。 5.4.3.1 监理单位人员发生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5.4.3.2 施工单位发生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对包含两个施工单位事故,若本身不能协商组织调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监理单位参与。 5.4.4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5.4.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4.4.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5.4.4.3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4.4.4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5.4.4.5 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5.4.4.6 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5.4.5 发生事故时,为有利于快速正确地分析事故和搞清原因,在不影响处理事故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如需要紧急恢复现场原状,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调查和统计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4.6 发生事故时,必需根据“四不放过”标准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订对应方法,使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得到教育,并督促落实实施,以吸收教训,防患于未然。 5.4.7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8 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该随时接收事故调查组问询,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4.9 事故调查范围和内容 5.4.9.1 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抢救受伤者,采取方法阻止事态蔓延扩大;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和事故相关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需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相关物体时,必需做好现场标志、统计或进行拍照。 5.4.9.2 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含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对搜到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全部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4.9.3 事故材料搜集:和事故判别、统计相关材料: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受害者和肇事者姓名、性别、年纪、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情况,接收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日,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事故统计。 5.4.9.4 事故发生相关事实: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性能和质量情况;相关设计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资料及实施情况;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事故前当事人健康情况;其它可能和事故致因相关细节或原因。 5.4.9.5 证人材料搜集:要立即找到相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4.9.6 现场拍照: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全部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痕迹;事故现场全貌。 5.4.9.7 事故图:汇报中事故图,要包含了解事故所必需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 事故分析 5.5.1 事故分析目标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改善方法,预防事故反复发生。查阅事故调查资料,搞清事故发生真实经过。 5.5.2 事故分析内容 5.5.2.1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5.2.2 确定事故直接原因、间接、根本原因; 5.5.2.3 确定事故责任者; 5.5.2.4 依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6 事故处理 5.6.1 全部事故全部应根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方法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四处理不放过)标准进行处理。 5.6.2 通常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该根据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6.3 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4 发生通常及以上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担法律责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五章要求。 5.6.5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认真吸收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预防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方法落实情况应该接收工会和职员监督 5.6.6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5.6.7 发生多种类型事故后,建设单位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5.6.8 有下列情形应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5.6.8.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 5.6.8.2 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5.6.8.3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5.6.9 对在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处理中主动抢救、安置伤员和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在调查中主动反应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相关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5.7 统计报表 5.7.1 建设单位报表 5.7.1.1 建设单位负责根据要求填报《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月电力事故基础信息统计表》及《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见附表 3、4、5、6),以电子邮件方法报总企业电力事业部。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报出,年报表于每十二个月1月10日前将报出。 5.7.1.2 建设单位报送上级单位(总企业和张家港市安监局)“电力建设工程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第二年1月10日前报出。 5.7.2 施工单位报表 5.7.2.1 各施工单位报送 “电力建设工程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见附表7)、“电力施工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A表”见附表8)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F表”见附表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G表”见附表10),月报表应在当月3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出。 5.7.2.2 各施工单位报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11),在发生火灾当月30日报出,无火灾事故不报。 5.7.2.3 各施工单位报送以上各类报表,均应报监理单位汇总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5.7.2.4 各施工单位全部事故(包含重大未遂事故)应分别填报,不得隐瞒。 5.7.2.5 全部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调查处理汇报、结案批复等均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案,建设单位负责向总企业立案。 5.7.3 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事发单位应先按要求日期报出报表,待调查处理结束做出结论后 5 天内,再将原报表做出修正并报出。其它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汇报做出修正,随下月报表同时报出。 5.7.4 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列入基建范围统计。 5.8 安全统计 本工程安全统计为连续无事故、事件累计天数 ,安全统计达成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工程施工、电力生产事故,不管是建设单位、参建单位造成,不管原因和责任归属;或经总企业认定,本工程均中止安全统计。 6 检验和评价 6.1 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6.2 各管理部门、各施工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制度适用性进行评价。 6.3 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搜集制度实施过程中反馈信息,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7 附则 7.1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本要求若和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为准。 7.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7.4 本制度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8 附表 附表1: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汇报单 附表2:电力生产事故快报 附表3: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附表4: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附表5:月电力事故基础信息统计表 附表6: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附表7电力建设工程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8: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0: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 附表1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汇报书 附表13:设备事故调查汇报书 附表14:火灾事故调查汇报书 附表15:未遂事件汇报卡 附表16: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汇报 附表17:未遂事件管理台账 附表1 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汇报单 序号 汇报内容 1 汇报类型 事故汇报□ 事件汇报□ 2 填报时间及方法 第1次汇报 □ 后续汇报 □ 第1次汇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3 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络方法 企业具体名称 企业具体地址 企业联络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电话 在建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4 事故或事件 经过 发生时间 地点(区域) 事故(或事件)类型 初判事故等级 简明经过 5 损失 情况 人身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重伤人数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发电厂降低出力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用户数量等 其它不良社会影响 6 原因及处理恢复情况 原因初步判定 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方法、电网运行方法、发电机组运行情况和事故或事件控制或恢复情况等 7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人联络方法 注:1、事故(或事件)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设备事故(或事件)。 2、初判事故等级:通常、较大、重大和尤其重大。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行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填写本表。 4、本页填报不完可另附页。 附表2 电力生产事故快报 填报企业: 汇报时间 事故名称 伤亡人数 简明经过: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定: 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量: 采取紧急方法: 备注: 项目企业发电生产中外包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基建施工中参建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施机具事故,均应填报,事故统计按事故调查汇报结论确定。 企业责任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表3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填报单位(章): 统计项目 统计期间 电力安全事故(次) 设备事故(次) 事故次数 其中 事故次数 其中 较大 重大 尤其重大 较大 重大 尤其重大 当月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填报单位(章): 统计项目 统计期间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情况 其中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情况 其中 较大 重大 尤其重大 较大 重大 尤其重大 当月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起数 死亡 重伤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单位为“次”,“死亡”和“重伤”单位为“人”。 附表5 月电力事故基础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项目 序号 时间 地点(单位) 事故类型 事故等级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 造成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 事故后果 事故处理情况 1 2 3 填报说明: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事事故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2、事故等级:通常、较大、重大和尤其重大。 3、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灼烫伤、火灾、坍塌、中毒、爆炸、道路交通等。 4、造成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计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妥、运行不妥、管理不妥 、 调度不妥、电力系统影响、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难等。 5、本页填报不完可另附 附表6 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项目 序号 时间 地点(单位) 事件类型 造成电力事件原因 事件简明经过、后果 事故处理情况 1 2 3 填报说明:本月(年)事件次数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事件类型: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给事件(参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六条第一、六、十款)、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事件(参见第六条第二、三、四、五、七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参见第六条第八、九款)。 2、造成电力安全事件原因:计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妥、运行不妥、管理不妥、调度不妥、 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难等。 3、本页填报不完可另附页 附表7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年 月 表号:电建安A表 填报单位(章)______平均人数_____ 制表:沙洲电力 伤亡事故件数(件) 伤 亡 人 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元) 死亡 率(‰) 重伤率(‰) 累计死亡率(‰) 累计重伤 率(‰) 总计 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 总计 死亡 重伤 轻伤 其中:分包单位人员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 类别分析 事 故 件 数 伤亡累计(人)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点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点 安全设施缺乏或缺点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具缺乏或有缺点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验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 她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重伤 事故类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总计 1 物体打击 2 提升、车辆伤害 3 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 5 触电 6 淹溺 7 灼烫 8 火灾 9 高处坠落 10 坍塌 11 放炮 12 火药爆炸 13 其它爆炸 14 中毒和窒息 15 其它伤害 16 单位责任人签章: 处(科)责任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施工企业汇总上报各企业事故情况使用。 附表8 电力建设工程职员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年 月 填报单位(章):_____ 工程名称及规模______ 累计工程死亡___人,重伤____人 表号:电建安C表 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______ 工程死亡率______% 累计工程死亡率____% 制表:沙洲电力 每件伤亡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严重等级(重大伤亡、死亡、重伤) 总计 伤亡人数 事故类别 关键原因分析 直接经济损失 (元) 死亡 重伤 施工单位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单位责任人签章: 处(科)责任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使用。 附表9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年 月 表号:电建安F表 填报单位(章): 制表:沙州电力 序号 机械名称 型 号 事故中机械所处状态 事故等级分类 伤亡人数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空驶 运行 安装 拆卸 转运 修理 通常 重大 特大 轻伤 重伤 死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 2 3 4 事故简况: 单位责任人签章: 处(科)责任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施工企业上报建设单位使用。 2、当月(年)无事故应上报空白表。 附表10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 年 月 表号:电建安G表 填报单位(章): 制表:沙洲电力 事故件数(件) 伤 亡 人 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元) 所负责任(全部、关键、相同、次要 总计 特大 事故 重大 事故 通常 事故 轻微 事故 总计 死亡 重伤 轻伤 总计 车辆 损失 人员伤亡赔偿 特大 事故 重大 事故 通常 事故 轻微 事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事故简况: 单位责任人签章: 科室责任人签章 制表人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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