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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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红岩煤业二一三年度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四章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十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第十五章 附 则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2、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关键指以下职业危害原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原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方针。第四条 凡我矿范围内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据本制度实施。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
3、关权益,连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要求,成立大则勒煤矿三号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成 员:煤矿井下全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温扎根兼任,负责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必需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第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要求,安排布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二)向职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主动改善劳动条件。(三)
4、依法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四)依法组织对职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验,发觉有不宜从事本岗位职员,要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定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六)定时、不定时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验,对查出问题立即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处理。(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定时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检测结果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并向职员公布。(八)推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八条 矿长职责(一)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置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三)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员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提出合理意见和提议。(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五)依据“三同时”标准,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
6、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副矿长职责(一)在矿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二)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三)依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和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四)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五)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六)组织对
7、全体职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规和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七)常常检验全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而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八)常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员相关职业卫生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处理存在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九)对发生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 其它部门职责在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
8、组领导下,落实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一)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完善职员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要求组织职员健康查体,立即发觉职业禁忌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病人进行判定、诊疗、疗养、诊疗;负责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原因定时监测,按要求做出汇报,对危害原因超标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3、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标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5、定时监督检验全矿各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机电
9、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职业危害;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或材料;3、对井下供电、压风系统、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电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三)通防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搞好我矿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根据要求送检粉尘样品;2、落实井下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作业防治方法;3、监督井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设置情况;4、健全井下职业防护设施台账及检修统计,确保井下通风防尘设施完好。(四)安监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制订并设置全矿各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负责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10、抢救援预案并定时演练;3、对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责任人职责(一)认真落实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二)负责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三)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四)定时对单位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验,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方法立即处理;(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治;(六)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四章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第十二条 职员入矿时由物资管理科负责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和防护方法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
11、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第十三条 在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一)在职员岗前培训时,要通知职员本单位关键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原因,应怎样预防。(二)在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要通知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并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时,应该有汉字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抢救
12、治方法等内容。第十四条 由卫生监督科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五条 矿利用华煤之星、电子公告栏、版面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过墙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和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矿安全培训室每十二个月必需对职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十二个月培训计划中。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关键有(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职业卫生基础知
13、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具。(五)发生事故前应抢救援方法。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和方法(一)矿领导、职业安全健康专职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评和发证,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二)对新入矿工人、新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三)每十二个月组织全部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四)职业危害原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评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 培训由安全培训室
14、组织,要求安全培训室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做好培训统计,必需做到每次培训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第二十四条 通防科、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职业危害
15、防护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确保职业防护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方法(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订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订定时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检验制度。第二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该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该含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
16、内容应该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第二十八条 对防护设施应该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三)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汇报。第二十九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防护设施项目标,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该经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判定,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17、生要求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维修、保养,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十二个月应该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第三十一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各单位要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职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
18、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很好防护条件,促进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上级及集团煤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个人防护用具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一)物资管理科是个人防护用具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具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具领用审批、统计工作。(二)煤矿安全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煤矿及下属各单位防护用具(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三)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后个人防护用具(小护品)计划落实,对各步骤及职责部门
19、进行监督考评。(四)国泰企业市场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依据各单位提供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具审批发放(一)综合办公室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标准(AQ1051-)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职员个人防护用具领用手册,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直接工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具进行配置,严格按要求审批劳动防护用具,实施微机集中统一发放。(二)依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具工种配置标准,物资管理科每六个月编制一次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计划,经矿同意后,转供销红岩煤业。(三)根据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期限,物资管理科立即对各工种到期个人防护用具进行配发。(四)对新参与工作人员或职员工种变更人
20、员,物资管理科依据职员工种、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五)职员凭个人防护用具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六)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具发放范围,由单位写出书面汇报,经矿审批后,物资管理科再给予办理。(七)小护品每十二个月集中发放两次,上六个月以6月底在册,下六个月以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八)各煤矿、各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具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审批计划。第三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具使用管理(一)各单位技术责任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具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关键责任人,定时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一律按要
21、求立即报废,重新审批。(二)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者要严格按要求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具必需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三)矿安监员、工区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具佩戴检验,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要求佩戴职员进行酌情处罚。第三十八条:个人防护用具管理(一)国泰企业市场部依据物资管理科编制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给商评价,实施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二)对特种防护用具采购,供给商必需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判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具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汇报及许可文件,由供销煤矿华丰分部负责存档保留复印件。(三)特殊
22、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验,发觉超出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统计。绝缘靴、绝缘手套由生产部机运组定时打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由判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到人力资源办理更换证实。(四)个人防护用具一律由矿统一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一经发觉,对责任人按要求进行严厉处理。特殊防护用具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给予配置。(五)个人防护用具种类更该及调整,随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员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矿设专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原
23、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第四十条 由通防科具体负责矿井职业危害原因监测工作,配置足够检测仪器及设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日常监测,同时要配置持有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充足监测人员,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 监测职业危害原因种类:煤尘、噪声、高温、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第四十二条 监测具体分布点、监测周期严格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试行)要求进行,并严格各项制度及统计,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第四十三条 对于多种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出现超标时,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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