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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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六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十章 重组、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汇报和评价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国企业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依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本身业务发展要求,综合利用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评、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含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汇报和评价、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 各行社应依据本措施要求,和本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置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标准,实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应经营情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 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收财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实、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关键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一致,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施“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考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财务权力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由总行统一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计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业绩评价体系,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二)授权经营。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管理前提下,各行社应合理安排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管理职责关系,依据一定标准划分类别,并区分不一样财务事项实施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在总行授权下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制度、负责财务预算落实。 (三)分级考评。根据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相结合要求,各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和财务资源分配、授权调整、职员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九条 各行社应按法人治理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行社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决定财务管理战略性决议。 (二)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和经营决议机构,制订财务管理战略性决议,审议同意重大财务事项。董(理)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行长(主任)。行长(主任)是财务管理活动具体组织实施者,依据董(理)事会授权在财务管理上行使战术性决议。行长(主任)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可授权副行长(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副行长(副主任)对行长(主任)负责。 (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关键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对分管行长(主任)负责。 (五)监事会。监事会是行社财务管理监督机构,监事会关键职责是检验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活动;对经营决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单位内外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各行社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对应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授权内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一)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可实施总行委派制。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总行财务部门垂直管理。 (二)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对于日常财务管理,实施双线负责制,首先负责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事务,帮助本机构责任人开展工作,参与本机构关键决议;其次对总行负责,落实实施总行相关政策,监督本机构全部业务活动在可控和可行范围内。财务主管同时负有向总行汇报本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关键经营管理活动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行社应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各行社应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施逐层有限授权。 (二)行社应依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关键责任人业绩等,实施区分授权。 (三)行社应依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情况、授权制度实施情况及关键责任人任职情况,立即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业务岗位应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行社多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计划、分配、考评、控制,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行社经营活动,完成明确经营目标。各行社财务预算应在估计和决议基础上,围绕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资金取得和投放、收入和支出、经营结果及其分配等资金活动做出具体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通常按年度编制,根据“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层汇总”程序进行。 (一)下达目标。各行社依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社发展战略、预算期经济金融形势初步估计,在决议基础上,通常于每十二个月年底以前提出下十二个月度财务预算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政策,下达各预算实施单位。 (二)编制上报。各预算实施单位根据下达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本身特点和估计实施条件,提出具体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上报总行财务部门。 (三)审查平衡。财务部门对各预算实施单位上报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提议,对发觉问题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给相关预算实施单位给予修正。 (四)审议同意。在修正调整基础上,财务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报行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发展战略或财务预算目标事项,应责成相关预算实施单位深入修正、调整。在讨论、调整基础上,财务部门正式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理)事会、直至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五)下达实施。财务部门对审议同意年度总预算,分解成指标体系,逐层下达各预算实施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正式下达实施财务预算,通常不予调整。预算实施单位在实施中因为经济金融政策、会计制度等发生重大改变,致使财务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将造成财务预算实施结果产生重大偏差,能够调整财务预算。财务预算调整应在逐层汇报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制度。 (一)各预算实施单位定时汇报财务预算实施情况。对于财务预算实施中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较大偏差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责成相关预算实施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方法和提议。 (二)财务部门应监控财务预算实施情况,立即向预算实施单位和本单位决议部门提供财务预算实施进度、实施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十六条 各行社应充足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定时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实施中存在问题,维护财务预算管理严厉性。 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风险是指和行社财务活动相关联各类风险,关键包含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及市场风险等。 第十八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方法,和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负担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行社应建立规范有效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相适应,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关键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一)自我控制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定时对本单位负担风险水平和资本承受能力进行科学测算,建立健全以资本为关键资本约束机制,实现质量、效益、速度、规模友好统一。 (二)评定机制。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定,对负担各类风险进行量化评定,确定风险可接收水平,把资产扩张和业务发展建立在资本约束基础上,实现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协调发展。 (三)补充机制。依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承受水平、资本短缺程度、市场筹资能力、筹资时机等原因,适时补充资本,经过内部和外部两种补充渠道增加资本金,以保持较高资本充足率。 1.吸收股本金。在相关股权结构符合管理要求前提下,经过增资扩股,吸收股本金补充资本。 2.年度盈利积累。制订中长久计划和年度综合发展计划,经过增收节支提升盈利水平和适度控制现金分红百分比,达成提升利润留成目标。 3.提取通常准备,增加资本。 4.其它筹资渠道。经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提升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各行社应根据保障相关各方利益、确保支付能力、实现连续经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内部资金起源和利用监控体系,控制资产负债百分比,确保资金流动性。 (一)按人民银行要求存足存款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 (二)确保留款人随时提取存款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应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定,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根据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行社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应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应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应根据要求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应实施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应逐步建立和本行社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立即分析市场价格(包含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波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风险,并根据要求程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市场风险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定价审核制度,发生关联交易,必需推行要求程序,并按要求控制总量和规模,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确定并立即结算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步骤,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应进行风险评定,依法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时对账,制订风险防范具体方法。 (一)委托其它机构理财或从事其它业务,投入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开展,取得收入应纳入账内核实。 (二)各行社开展委托业务,应明确相关方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责任,不得开展多种形式“假委托”业务。 (三)各机构开展委托业务,不得垫付任何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和开展其它业务,应和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分配收益、负担责任,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实施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包含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依据被担保对象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对应风险控制方法,并设置备查账簿登记,立即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应依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各行社应根据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根据授权实施,严禁违规操作。 各行社应立即、完整统计全部表外业务,跟踪检验表外业务变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损失,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当表外业务是负担现时业务,推行业务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相关表外业务确定为估计负债,纳入表内进行核实管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拟订筹资方案时,需综合考虑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宏观原因和资金成本、资本结构等微观原因。 筹资方案通常应包含筹资目标、筹资规模、筹资渠道、筹资方法和成本、筹资对资本结构及现有投资者影响、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等内容。 第三十条 筹资决议审批程序 (一)经过直接吸收投资方法筹集权益资金,应推行内部决议程序和必需报批手续。筹资方案经高级管理层拟订,报经董(理)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若需推行外部报批手续,则应报相关部门核准。 (二)经过负债渠道筹集资金,除吸收公众存款外,各行社应按内部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设置时,股东(社员)首次出资、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实。 第三十二条 各行社必需明确资本总额和各投资者认缴金额,在获准工商登记(即正式成立)后,应依据验资证实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实书等凭证,以此为依据确定投资者正当权益,并界定其应负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必需足额认缴资本金,除法律、法规和行社章程要求转让或降低资本外,在连续经营期间,投资者不得抽逃资本。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部分,和其它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积累,是资本一个贮备形式。资本公积起源和用途为: (一)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资本公积。包含资本溢价和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必需符合相关程序。 (二)不能够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资本公积。指资产价值变动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它资本公积。 第三十五条 盈余公积是可从供分配利润中提取,和其它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积累。 (一)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本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行社章程或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 (三)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推行必需审批程序,各行社可使用方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第三十六条 通常准备是指行社根据一定百分比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填补还未识别可能性损失准备。 第三十七条 各行社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法筹集资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明确筹资目标,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署书面协议,不得私自提升或变相提升利率和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三十八条 各行社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要求,按要求实施;没有要求,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受;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题经费补助,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填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它用途财政资金,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作为负债管理。 第六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营运管理关键包含现金资产管理、放款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理、对外捐赠管理等。 第四十条 各行社由总行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协议和正当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四十一条 现金资产包含库存现金、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 (一)认真做好现金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在确保支付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库存现金。 (二)发生现金长短款,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后,再根据相关程序报批,立即进行会计处理。 (三)按要求缴足存款准备金,合理估计流动性需要,留足备付金,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四十二条 放款包含各项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等)、拆放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一)放款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各项放款按相关制度要求或协议(协议)约定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到期日价值(无附息票据按面值)计价,按贴现期限和要求利率计收利息。 (二)各项贷款应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要求,建立规范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实施利率政策和期限要求,正确计算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发放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经双方认可评定部门确定价值为准,评定部门评定费用不得由行社负担。依据抵、质押物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抵、质押率。 (四)贷款转让应依据《贷款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贷款人转让债权时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必需取得贷款人同意。 (五)仅限于总行进行资金拆出,资金拆出必需严格按程序和授权管理措施进行。 (六)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对不符合尽职免责要求,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行社应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产生财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是指各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含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类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管理应遵照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立即处理标准。 (一)各行社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措施,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理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步骤、部门职责、审批权限。 (二)取得抵债资产应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定时检验、账实查对。 (三)处理抵债资产应根据公开、透明标准,聘用资产评定机构评定作价。通常采取公开拍卖方法进行处理;采取其它方法,应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买受人。 (四)抵债资产通常不得转为自用。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为自用,应在推行要求程序后,纳入对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各行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各项债权。 (一)应收账款应建立入账审批制度。 (二)按责任部门登记台账,按期查对。已挂账应收款项,责任部门应立即完善手续,清理销账。挂账超出要求时间,应由责任部门具体说明情况。 (三)确定为无法收回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对应责任后,按要求程序申报核销。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年限超出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不含)元以上有形资产,包含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 (一)各行社应建立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授权审批,做好固定资产预算、文件统计、实物管理,定时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二)购建重大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事优异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议和实施责任。 (三)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含有不一样使用寿命、以不一样方法为本行社提供经济利益和适用不一样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定为单项固定资产。 (四)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固定资产,应根据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百分比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成本。 (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比重不得超出40%。 (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确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修理支出达成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相关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七)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金支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并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定为费用,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租入固定资产发生初始直接费用确定为当期费用。 (八)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取得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定为收入,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定为当期收入,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所发生初始直接费用确定为当期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各行社固定资产通常应根据直线法计提折旧。对因为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固定资产,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或董(理)事会决议后实施,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 (一)各行社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折旧。 (二)各行社应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以下要求掌握。 1、房屋及建筑物估计净残值率通常不低于5%; 2、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净残值率通常不低于3%; 3、电子设备净残值率通常不低于2%,对无实际残值价值电子设备其净残值率可为零。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要求年限掌握: 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设备等,为; 3、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器具、工具和家俱等,为5年; 4、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四十八条 各行社在建工程包含固定资产新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已达成交付使用而未办理完工决算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行社应根据估量资产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完工决算办理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价值,但已提折旧不作调整。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行社拥有或控制、可为本行社带来经济利益、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长久资产,包含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一)各行社经过自创、购置、接收投资等方法取得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二)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进行评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三)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应自取适当月起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四)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在持有期内不进行摊销,但应该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十条 长久待摊费用应在摊销期限内均衡摊销。长久待摊费用摊销时,应依据具体内容,分别计入具体费用项目。假如某项长久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本行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摊销期限按以下标正确定: (一)以经营性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在租赁协议剩下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二者孰短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大修理费用以大修理间隔期为摊销期限平均摊销。 (三)其它长久待摊费用依据协议或协议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标正确定摊销期限;有协议、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按协议、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协议、协议期限,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合理估计,按受益期限摊销;没有协议、协议期限,受益期限也不能估计,按期限摊销。 第五十一条 资产损失是指实际发生各项资产灭失,包含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信贷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损失、衍生工具业务损失等。 (一)对发生资产损失,应立即核实,查清责任。在追偿应由责任人或保险企业负担损失后,才能确定资产损失,并推行报批程序。 (二)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法处理资产,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行相关程序。 (三)处理主营业务所用资产,包含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应依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方案,推行要求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行社对外捐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落实实施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交接手续。 非法人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要求。 (一)各行社各项支出,包含成本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根据财会制度要求,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实,不得虚列、多列或作其它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支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制等标准合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支付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含向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办理再贴现业务、同业往来和其它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和系统内资金往来发生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直接汇划至对方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或另设账户结算。 (三)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费用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实,不得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它支出或转移存放其它单位。 (四)在同一计算期内,核实成本和营业收入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该一致,不一样计算期核实内容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 成本费用支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和经营相关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其它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实际发生支出和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支出,包含短款支出、违约赔款支出、罚没支出、资产盘亏和清理损失、抵债资产处理损失、很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其它捐赠支出、已转收益存款支出、估计负债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和其它营业外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各行社应严格区分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界限,不得将成本费用支出列支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五条 业务及管理费用是各行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业务及管理费用。关键包含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输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董(理)事会费、取暖及降温费、修理费、税费、车船使用费、广告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租赁费、管理费、监管费、创办费、物业费等业务经营管理费用;职职员资、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础养老保险金、基础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解聘福利、非货币性福利等工资性支出费用;和长久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折旧及摊销费用。 (一)各行社应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理)事会费等实施关键监控。 (二)各行社可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由总行集中核实管理费用项目。由总行统一核实管理费用,各分支机构无权列支。 (三)各行社可依据辖属行业务规模、市场拓展、经营效益等原因将部分费用支出核定至各分支机构,并做好财务授权,明确审批权限,由分支机构在核定范围内按权限审批列支。 第五十六条 各行社应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界限。 (一)收益性支出是指受益期不超出十二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是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包含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计入费用支出账户,作为当期损益列入损益表; (二)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超出十二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支出,即发生该项支出不仅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且也是为了取得以后各期收益。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账户,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十七条 各行社应重视费用支出和经济效益配比,实施费用支出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需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费用支出专户管理。 (一)对费用实施专户核实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费用支出不得私自挤压信贷资金或其它相关资金。 (二)各行社只能设置一个费用存款专户。 (三)费用存款专户应十二个月一清。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收入关键包含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第六十条 业务收入管理要求 (一)凡属本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各项收入,应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实,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要求另外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实。 (二)各项贷款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对转入表外科目核实应收未收利息,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少计漏计、少收漏收,不得将贷款和存款等不一样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各行社应根据要求确定和核实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得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其它单位和境外,用于其它支出。 (四)本单位存放在同业存款,和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资金,按市场利率或要求资金往来利率计收利息,应全额立即入账。 (五)各行社应根据要求范围、标准和费率收取各项手续费,并将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账内核实。不得将手续费收入存放在其它单位,或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六)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及其它营业收入,应严格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立即、正确、完整地入账。对收回已经核销呆账,应根据相关要求纳入账内核实。不得以少计漏计等方法截留、转移收入。 (七)各行社在经营各项业务所取得回扣、佣金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实,不得隐匿或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于个人福利。不得侵占国家和企业资产、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填补亏损是指用现有全部者权益或以后年度实现利润赔偿以前年度发生亏损财务活动。 (一)各行社发生年度经营性亏损,能够用下十二个月度税前利润填补,下十二个月度利润不足填补,能够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填补,连续5年不足填补,用税后利润填补。 (二)各行社发生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填补情况下,由董(理)事会提出填补亏损方案,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能够用所提取盈余公积给予填补。 (三)各行社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填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是指将本行社净利润在投资者和本行社再投资之间进行分配过程。各行社缴纳所得税后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按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计算有本年累计盈利,按本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余额,计提10%百分比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公积金总额达成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通常准备金。通常准备金余额不低于年末负担风险和损失资产余额1%,用于填补还未识别可能性损失,但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章程要求提取,章程没有要求,按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各行社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应充足考虑本行社盈余稳定性、投资机会、债务需要和举债能力等原因,尤其是发放现金股利,需要关键考虑本单位现金流量情况。 第六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关键资本充足率低于4%行社,利润分配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税务管理目标是做好税收计划,正确计算应交税金,依法纳税。 第六十五条 各行社税务支出关键包含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第六十六条 各行社应按税法要求在归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完善账簿和凭证管理、办理纳税申报、接收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和检验、依法缴纳税款。 第六十七条 各行社应严格实施税法要求,依法推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负担税法要求应由她人负担税收负担。 第六十八条 各行社对分支机构纳税事项负有监督、指导和协调责任。各行社在纳税过程中对纳税事项产生歧义,应立即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第六十九条 各行社应配置必需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建立税务台账。对于因会计和税法要求不一样产生差异,应逐笔登记。各级机构应对纳税资料进行积累,立即归档,分类装订,妥善保管,纳税资料保管期限比照《会计档案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重组、清算 第七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行社能够经过分立、合并等方法进行重组。 (一)实施重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推行要求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定机构进行资产评定,组织和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理或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实施方案。 (二)各行社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基础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以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七十一条 清算是指行社根据章程要求解散、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时,为结束债权、债务和其它多种经济关系,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由专门工作机构依法对行社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下财产行为。 (一)清算财产包含宣告清算时行社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资产。 (二)清算期间发生清算机构人职员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和清算过程中必需其它支出,列入清算费用。 (三)清算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据下列次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怃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员个人账户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支付给职员赔偿金。 2、破产人欠缴除前项要求以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4、一般破产债权。 (四)行社清算结束,应编制清算汇报,委托含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清算结果向全体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汇报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财务会计汇报是行社对外提供反应本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情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结果、现金流量文件。包含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等。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汇报关键组成部分,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全部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七十三条 各行社应根据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依据登记完整、查对无误会计账簿统计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立即。 (一)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数字,应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和上期相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二)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说明。 (三)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四条 财务会计汇报披露应遵照统一性标准。各行社需要正式对外(包含监管、人行、股东、公众、媒体等)披露财务信息时,必需经过统一渠道,即经由财务会计部门汇总基础账务信息后,按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对财务信息按标准格式进行整理,并起草信息披露业务汇报,报董(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再统一对外公布。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经过其它渠道披露任何有悖统一信息财务信息。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可经按要求程序报经董(理)事会同意后,对外披露统一格式和口径财务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各行社应于会计期末对本行社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及经营增加情况等进行财务评价。财务评价关键指标包含: (一)盈利能力情况指标,包含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占纯收入百分比、利息收回率、中间业务收入率等。 (二)资产质量情况指标,包含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固定资本率、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率、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生息资产百分比等。 (三)偿付能力情况指标,包含资本充足率、关键资本充足率、流动比率、存贷款百分比、净资本负债率等。 (四)经营增加情况指标,包含利润增加率、收入增加率、总资产增加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行社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体系,明确不一样层次监督机构(人员)监督权限和监督责任,确定监督程序和监督方法,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等多个形式,保障财务活动规范运行。 第七十七条 各行社在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同时,应自觉依法接收外部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按相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行社可依据本措施和财政部门其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报省联社立案。 第八十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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