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模版-证券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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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金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合同编号:号 XXXX管理有限公司 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XXXX基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基金管理人:XXXX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年 月 2 甲方: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 联系电话:x 鉴于: 1.XXXX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系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自主发行私募投资基金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督。 2.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xx证券”或“监督机构”)系一家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在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可作为监督机构。乙方提供以自身名义开立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划转甲方自行募集的XXXX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督。 3.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4.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合同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盖章认可的文件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合同订立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XXXX基金募集业务中关于募集账户资金监督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募集账户资金划转安全,保护投资者及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XXXX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 基金投资人:指通过签订基金合同投资于甲方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3. 基金管理人:指XXXX管理有限公司。 4. 监督机构: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私募基金(以下或简称“基金”):指基金管理人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本协议中的私募基金指XXXX基金。 6.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账户):乙方开立的、用于的统一归集甲方管理并自行募集的XXXX基金的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账户。 账户名称:xx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x 开户行:x 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双方承诺与声明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乙双方做出如下承诺与声明, 并确认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下述承诺与声明: (一)双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有权签署本协议, 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二)双方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均已获得充分必要的内部授权。 (三)双方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可强制执行性所需的全部政府部门的授权、批准、登记、备案均已获得并充分有效。 (四)双方保证遵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双方保证安排足够的专业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各自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使双方能够共同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的资产管理服务。 (五)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登记机构: 登记编号: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要求乙方对乙方开立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2.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制。 2.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使用乙方开立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只应用于办理本协议规定统一归集甲方管理并自行募集的XXXX基金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不得用于甲方其它业务。 3.为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为监督机构提供基金运作所必需的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等;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 办公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二)监督机构的权利 1.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职责,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所必需的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监督机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募集账户进行监督; 2.审慎评估监督业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3.监督募集账户的管理、资金划拨工作,确保募集账户资金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账户资金。 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客户身份信息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业务的范围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是指乙方作为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保障直销模式募集结算资金划拨安全。为避免歧义,对于甲方作为管理人并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乙方直销资金监督业务范围不包含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划付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机构与乙方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划拨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拨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1、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乙方负责开立和管理。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作为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该账户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甲方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对于甲方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xx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x 开户行:x 2、 投资者交易账户核对 甲方应于投资者将资金划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易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行、银行账号)按乙方要求的格式通过邮件、管理人服务平台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乙方,甲方应该保证投资者交易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投资者交易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变更的,甲方应仔细审核投资者交易账户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核处理,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投资者交易账户信息与乙方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获取的投资者资金汇入信息进行投资者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的一致性核对,乙方对投资者资金汇入显示不完整的,有权要求甲方配合提供投资者的原始划款凭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投资者交易账户信息的有效凭证,如乙方认为投资者交易账户信息有误,乙方通知甲方及时修改,并有权拒绝后续资金划拨及份额登记。 3、 资金划转控制 (1) 认购、申购款项 乙方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结果等信息将XXXX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拨至对应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投资者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甲方自行募集的投资者若采用纸质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投资者冷静期完成信息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甲方应保证提供投资者冷静期信息的真实、有效;甲方自行募集的投资者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基金合同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相关系统中获取投资者冷静期完成信息。 回访确认成功信息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的,甲方应保证提供回访确认成功信息的真实、有效。 (2) 赎回、分红款项 乙方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结果及款项到账情况等信息将XXXX基金赎回、分红款项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拨至投资者交易账户。甲方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的赎回、分红款项,乙方不履行资金监督责任。 甲方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赎回或分红款项交收,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交收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退款、交易手续费、业绩提成等其他款项 投资者退款需原路返回。 对于退款、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以及业绩提成等款项划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划拨指令及相关划款指令附件。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应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的必要时间。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每个工作日的12:00以后接收到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相应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监督责任限制 乙方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本协议中约定的监督内容。对于甲方基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反洗钱责任,销售适用性原则的遵循、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审核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乙方均不进行监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或监管当局因账户反洗钱工作需要相关资料,甲方应及时配合提供。 七、保密条款 (一)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等信息、客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一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确保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二)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在保密资料拥有方未披露或公开之前,仍然有效。 八、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协议双方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免责: 1.甲方和/或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投资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其他第三方的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财产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协议双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5.因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履行协议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二)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与展期 (一)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自乙方为甲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协议或所服务的基金终止之日(以孰早为准)止。 (二)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变更、终止必须遵守客户利益第一的原则,共同做好业务过渡安排工作,保证业务平稳调整或移交。 十一、其他事项 (一)如外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监督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应按最新要求及时修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和格式。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三)本协议的附件、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XXXX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监督机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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