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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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为规范本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防控信贷风险,制定本操作流程。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或参加行,以银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类业务的操作与控制,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3.定义 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 4.职责与权限 各组织机构按照本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各自职责与权限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5.政策 5.1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各级行、相关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充分沟通协作,审慎、尽职,在严密控制各流程环节风险的基础上,确保操作流程简捷高效、运行通畅。 5.2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分散风险、规范操作、统一协调的原则。 5.3本行按照“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5.4本行不得向银团贷款借款人承诺包销份额。 5.5本行须根据行内信贷审批结论向借款人或牵头行承诺银团贷款份额。 5.6本行作为银团代理行时不得垫款。 5.7银团贷款的筹组由总行或分行具体负责。 5.8本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应按照本行有关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独立评价、评级和评估。 5.9本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在不承诺包销的情况下,银团贷款筹组期间若出现承诺金额不足,须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贷款条件,重新审批决策后进行筹组。 5.10银团贷款一般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担保方式,对于还贷能力强、信誉好,符合本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 6.规范要求 6.1本行作为牵头行,银团筹组酝酿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6.1.1受理客户申请。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经办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相关材料。 6.1.2初步调查。借款人资格符合要求后,经办行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完成后,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行银团贷款基本条件,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 6.1.3立项申请及核准。经办行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受理材料报分行投行业务管理部门,由后者对客户或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资信、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项目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价格等。如果经办行为分行,由分行投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初步调查报告分析。分析结论如初步可行,分行权限的项目则可核准该项业务立项。对总行权限的项目,分行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分行分管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客户(项目)基本资料报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上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认为项目初步可行,核准该项业务立项,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分行。 6.1.4客户评价或项目评估。项目立项核准后,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分行投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总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可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指导分行进行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或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并联合分行组成项目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或项目评估。 6.1.5组建内部银团工作小组。 在进行银团贷款调查评估的同时,由总行和经办分行选派行内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等组成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工作小组的组长一般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行分管行领导担任。总行级重点客户的银团工作小组组长由总行分管行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工作小组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其参加人员应相对固定,工作小组成员的变动需征得工作小组组长的同意。 6.1.6进行市场测试。 为提高银团贷款筹组的成功率,经办单位及工作小组应在调查评估结束前就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进行市场测试,判断其市场接受度。分行主要负责本区域的市场测试,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其他区域的市场测试并反馈分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和修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主要包括银团结构、牵头行自留额度、分出额度、价格、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和保证方式等,并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市场测试对象的选择,一般是借款人所在区域内具有贷款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跨区域的、具有贷款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6.1.7落实贷款审批。 银团贷款业务调查评估完毕,有权审批行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整理银团贷款业务调查评估报告、市场测试情况、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及与客户商定的贷款条件等资料,按照本行《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审批规程》办理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审批通知书反馈上报分(支)行同时抄送同级投资业务管理部门。 6.1.8确定银团筹组主办机构。 银团筹组一般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为提高组团工作效率,如在市场测试过程中多数意向参团行属分行所处区域,且工作小组中分行成员组团经验丰富,可由分行提出主办组团申请,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同意,由分行作为该笔银团筹组的主办机构。 6.1.9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银团贷款经行内审批同意,工作小组应根据审批结果,以分行(银团筹组主办机构)或总行的名义向客户出具“贷款建议书”,以获取银团贷款委托书。 6.1.10收到银团贷款委托书。 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团筹组主办机构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应客户要求,主办机构应代表银团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6.1.11复函。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收到“银团贷款委托书”后,在不承诺包销银团贷款份额的前提下向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至此,银团贷款牵头行的身份正式确立。 6.2本行作为牵头行,银团筹组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6.2.1拟定银团贷款筹组时间表。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在征求借款人意见后,可委任在银团贷款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银团律师,制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确定银团筹组策略,起草银团贷款文件等。 6.2.2确定银团结构。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应明确银团结构,包括是否组建经理团,确定经理团的名单、参加行及其份额、参加费的分配方案等。在参加行较多、贷款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中一般要组建经理团,但经理团的组建并不是必须的,在结构简单的银团贷款中,也可由银团筹组主办机构承担或履行经理团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不变。 银团贷款需组建经理团的,应发出经理团邀请函并签署“保密协议”。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主要条件及情况、参加费的分配方案、背景资料和回复时限等,同时负责对拟邀请参加银团贷款经理团的银行发出征询、沟通和解释工作,并针对邀请期各银行的反馈情况做出应对方案组织经理团。 6.2.3编制银团信息备忘录。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贷款信息备忘录不应将评估报告中本行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反映在信息备忘录中,以免对银团的参加行造成误导,但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中的明显错漏和错误说明予以修正。 6.2.4发送银团邀请函。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根据市场测试(如有)拟定银团参加行邀请名单,并向其发送银团邀请函和贷款条件清单,在与潜在参加行签署“保密协议”后提供信息备忘录。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包括邀请参加的金额,邀请参加的级别和该级别可收取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和回复期限等,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6.2.5确认参加行及其承贷份额。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负责解答被邀请银行的有关询问,处理被邀请银行的回复;编写每日筹组进度报告,包括被邀请银行总数、名单和金额;回复决定不参加银行的数目和未回复的银行数目,已达成的筹组金额和超额或尚待筹组的金额。 6.2.6银团正式成立。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负责召集会议,通过银团贷款金额并通知参加行,银团正式组成。 6.2.7确定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筹组主办机构和全体参加行以银团会议或其他方式就银团内部之承贷份额、代理行及其他角色、收入分配比例、贷款金额、价格、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操作流程等贷款要素及权利义务等拟定“银团贷款合同”,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并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在银团法律顾问确认后制作签字文本。 6.2.8签署银团贷款合同。 筹备并举行签约仪式。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本行作为牵头行的职责履行完毕,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业务操作,根据自身在银团中的角色比照相关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6.3本行作为代理行,银团贷款发放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6.3.1开立账户。 代理行为银团贷款借款人开立结算账户和贷款账户,办理银团贷款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还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开立其它相关的专用账户。 6.3.2记录贷款信息。 代理行于贷款合同签署后收齐签妥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从属文件等并整理归档。制表列出借款人、担保人、参加行及相关人名单;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法律性文件;参加行承贷金额、费率及分配比例、通讯地址、收款账号、联系人等信息。 6.3.3落实贷款条件。 代理行须落实借款人提款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保险合同(如有)及相关合同(协议)已生效;贷款项目所需政府部门批文已办妥;代理行收妥全部贷款文件;借款人按约定已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借款人未违反贷款合同任一条款等;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3.4通知划款。 在落实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代理行根据“提款通知”及时制作并分别向各相关参加行发送“放款通知”,该通知有关落实贷款条件的表述须客观、真实,贷款额度须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 6.3.5代理核发贷款。 收到代理行发送的放款通知并核对拟贷金额后,各参加行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将贷款款项划入代理行指定账户。代理行应于收到各参加行划款后当日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的账户,并作好贷款台账登录等工作。代理行不得垫款。 6.4本行作为代理行,贷后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6.4.1利息支付通知。 6.4.1.1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关于全部银团贷款在该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制作“利息支付通知”并附利息清单发送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 6.4.1.2将银团和每一贷款人在本息期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每一贷款人,便于各贷款人与自身账目核对,但要注明“只有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才分配给各贷款人”。各贷款人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即反馈代理行。 6.4.1.3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将各贷款人的应收利息划入各贷款人预先指定的账户;如代理行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将收到的利息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 6.4.2还款通知。 代理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书”。 借款人在还款日(代理行所在地时间具体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将款项汇入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代理行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代理行同时应按约定将借款人缴纳的银团贷款费用划付到各成员行。 6.4.3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约定,代理行在权限内对该申请予以答复。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不能少于某一金额,标准由代理行确定,凡已偿还的款项不能再次使用。具体要求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6.4.4银团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代理行申请展期。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相关约定,代理行在权限内对该申请予以答复。 借款人一般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的30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并提交担保人(如有)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代理行认可的新的保证方式,在借款人清偿所欠任何贷款利息后,与各银团成员签订展期协议。 6.4.5贷款台账管理。 代理行负责统计整个银团的本金、利息与费用收付的情况。代理行作为贷款人的,除了核算和统计自身承担的贷款外,还要按照每一贷款人设立信贷业务台账,用银行间的往来账形式核算代理行与各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每次的提款、还款、付息、展期和付费等。每一贷款人均有与代理行对账的权利。本行的贷款额度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6.4.6贷后检查及预警报告。 代理行应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沟通、了解借款人或项目最新的信息,收集并向各贷款人提供借款人财务报告、贷款项目进展及经营情况,确定贷款合同所列借款人声明和保证是否保持正确;向贷款人通知或通报违约事件;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代理行在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方的涉及本项目贷款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时,应在不迟于取得该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递交或通知各成员行。 6.4.7信贷资产分类。 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6.4.8不良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如发生不良,代理行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重组,召集银团会议讨论处理办法等。 6.4.8.1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或预计不能按期还款,可通过代理行向银团申请贷款重组,在申请贷款重组时,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代理行提交贷款重组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最新情况介绍、产品市场介绍和分析、要求重组的原因、重组方案和先决条件、重新估计项目的现金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6.4.8.2代理行代表银团受理借款人贷款重组的申请,全面了解项目所面临的整体风险,检查贷款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借款人是否违约,担保书和抵押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近期财务报表等。代理行在审查分析贷款重组后,应提出重组方案草案,包括:重组的先决条件和修改贷款合同条款,如延长贷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重估项目现金流、准备好借款人董事会决议有关文件等。 6.4.8.3贷款重组方案由银团会议协商和审议,在与借款人达成各方都接受的重组方案后,由代理行与银团律师一起起草《补充贷款合同》,用来修改原贷款合同的某些条款,并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6.4.8.4借款人须按照补充贷款合同的约定,落实相关先决条件后,贷款重组方可执行。 6.4.9贷款档案管理。 代理行收到签妥的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函及其贷款相关文件后,应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归档备查,同时代理行应负责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银团贷款的检查。 6.5本行作为参加行,业务受理操作流程如下: 6.5.1受理并回复市场测试函。 经办行在接到银团贷款牵头行发出的市场测试函后,由分行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负责进行初步评价,提出意向性意见,经主管行领导审定后报总行投资银行部核准,书面回复牵头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接到银团贷款牵头行发出的市场测试函后,委托相关分行或亲自负责初步评价,提出意向性意见,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审定书面回复牵头行。 6.5.2受理银团邀请函并业务核准。 分行接到银团贷款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由分行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对客户或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并作出分析结论,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资信、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项目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价格以及银团的牵头行、代理行和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内容。分行投行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初步可行,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总行投资银行部,由后者进行初审后核准该项业务。 总行投资银行部接到银团贷款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委托相关分行或亲自负责初步评价,认为项目初步可行并征求相关分行意见后核准该项业务。 6.5.3本行作为参加行,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如下: 6.5.3.1客户评价或项目评估。 经核准,由分行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确定的调查评估人员或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的联合评估小组根据信息备忘录独立对借款人或其项目实施调查评估评价。 6.5.3.2贷款审批。 调查评估完毕,分行或总行投资银行部整理银团贷款业务调查报告、市场测试情况(如有)及与客户商定的贷款条件等资料,按照本行《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审批规程》办理审批。 6.6本行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筹组操作流程如下: 6.6.1正式回复牵头行。 经办行根据审批意见书面答复牵头行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如确定参加的,应明确承贷份额并指定本行参与银团贷款的对外联系人和客户经理,负责银团成员行的联络、信息传递和反馈、贷款发放等业务,对外联系人应相对固定。本行负责银团贷款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6.6.2接受银团正式邀请。 经办行接受牵头行或经理团的正式邀请,正式成为银团参加行。 6.6.3出席银团会议。 经办行参与银团贷款的有关重大事项须经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行长决策。参加行如同时作为银团贷款经理团成员的,参加人员须为分行或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6.6.4参与银团贷款合同谈判。 参与银团贷款合同谈判,必要时可邀请本行法律顾问参加。各项贷款文件在签订前须经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须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查的合同,由分行报总行投资银行部,由后者向总行法律合规部申请法律合规审查。 经办行就承贷份额、角色、收入分配比例、价格、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操作流程等贷款要素及权利义务等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6.6.5签署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根据自身在银团中的角色比照相关规定及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6.7本行作为参加行,贷款发放流程操作如下: 6.7.1发放审查。 经办行收到代理行发送的“放款通知”后,应就通知中贷款额度、期限、价格等是否与银团贷款相符,贷款条件是否落实等实施行内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6.7.2划款。 6.7.2.1经审查合格,经办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代理行的指示及时将贷款款项划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6.7.2.2经办行如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或者预期发生了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可以作出不放款的决定,作出不放款的决定应经分行投行业务主管行长审定。 6.8本行作为参加行,贷后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6.8.1贷款台账管理。 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6.8.2核对应收本息金额。 根据代理行的通知,经办行应核对有关本息应收金额及费用比例,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代理行。 6.8.3配合贷后检查。 经办行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有权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对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权检查代理行对银团贷款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参加费等。 6.8.4信贷资产分类。 详见本行相关规定。 6.8.5不良贷款管理。 银团贷款如发生不良,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银团会议讨论有关贷款重组及其他不良贷款处置事宜。 6.8.6贷款档案管理。 详见本行相关规定。 6.9银团贷款转让的操作流程。 6.9.1 银团贷款转让须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受理,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6.9.2银团贷款转让应征得借款人同意,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6.9.3本行转让银团贷款,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本行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本行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6.9.4本行受让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承诺额或贷款余额,应审核转让的合法性,并及时履行转让协议。 7.检查监督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不定期对全行的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8.依据文件 8.1《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8.2《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9.附录 9.1本操作流程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本操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3本制度为三级制度。 10.记录 记录一: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记录二:银团贷款委托书参考样式 记录三: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参考样式 记录四 :贷款条件清单参考样式 记录五:信息备忘录参考样式 记录六:经理团邀请函参考样式 记录七:银团贷款筹组时间表参考样式 记录八:银团贷款邀请函参考样式 记录九:保密承诺函参考样式; 记录十:贷款承诺函参考样式 记录十一:银团贷款合同基本内容及说明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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