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外贸融易通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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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外贸融易通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国际国内贸易有效衔接的金融需求,促进我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内外贸融易通,指客户作为信用证或保付加签的受益人,将信用证或保付加签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以下统称为应付账款类业务)。内外贸融易通包括收付通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类。 (一)收付通指客户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或保付加签汇票受益人,将开证行已承兑/已承诺付款的信用证应收账款,或跟单托收项下银行已保付加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申请办理应付账款类业务。 (二)背对背信用证指客户将母证未承兑/未承诺付款/未付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申请开立与母证基础交易相关、条款匹配的子证。母证指客户凭以转让应收账款的信用证,子证指客户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客户同时作为母证受益人和子证申请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信用证包括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保函包括涉外保函、保付加签和国内保函,付款行包括信用证开证行、跟单托收的汇票保付加签行。 第四条 付款行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应占用外资金融机构的单证额度及其所在地的国家授信额度。付款行为非的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占用中资金融机构的单证额度。 第五条 按本规程办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收付通、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可按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 (一)应收账款净额(指应收账款金额减去利息费用后的净额,下同)不小于应付账款金额的收付通业务,或应收账款净额小于应付账款金额,但客户另行落实差额部分的保证金等低信用风险条件担保方式的收付通业务。 (二)母证应收账款净额不小于子证应付账款的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或母证应收账款净额小于子证应付账款,但客户另行落实差额部分的保证金等低信用风险条件担保方式的背对背信用证业务。 第六条 一级分行应确定辖内可以低信用风险方式办理背对背信用证的客户名单和经办机构名单。背对背信用证的单证审查,应由一级分行单证中心或一级分行指定的单证能力较强的二级分行单证中心把控,单证处理上收总行的,原则上由总行单证中心把控。 第七条 应收账款净额小于应付账款金额且应收账款净额转让给我行办理应付账款类业务的,须落实差额部分的有效担保。应收账款净额可视同保证金担保。 第八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前,非试点地区分行对需要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应收账款,应在办理收付通、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前,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查询客户可收汇余额,核注客户可收汇额后办理应付账款类业务。 第九条 部门职责。相关部门除按照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单项信贷业务规定各司其职外,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还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客户部门。负责调查凭以转让的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客户是否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付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及收款日与应付账款金额及付款日是否匹配等情况。背对背信用证还应调查子证申请人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交易对手、货物用途等情况,并逐笔调查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应的货物是否一致、国内外市场价格情况等。 (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付款行单证授信额度及其所在地的国家授信额度是否充足,催收应收账款。收付通还应审核付款行承兑/承诺付款/保付加签的有效性,背对背信用证还应审核母证和子证是否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收付通业务适用于可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的境内分支机构。背对背信用证业务适用于可开立信用证的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收付通 第一节 业务条件和流程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收付通业务,应向业务受理行(以下简称受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付通业务申请书》。 (二)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规定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信用证、保付加签业务项下的正本汇票(如有)。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单项信贷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审查。 第十三条 客户部门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应为信用证受益人或跟单托收项下保付加签汇票受益人。 (二)出口信用证、卖方信用证或出口跟单托收的应收账款未转让或质押办理其他形式融资,且贸易背景真实。商品应属客户经营范围,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属国家出口控制名录的,已获相关批件或许可证。 (三)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或融资到期日,下同)匹配情况。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晚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应要求客户同时提交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或议付等配套融资业务申请书进行审查。 (四)应收账款净额与应付账款金额匹配情况。应收账款净额大于应付账款金额的,可在剩余金额内继续办理收付通业务。 (五)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币种不同的,应付账款类业务金额最高为应收账款净额的90%。如客户申请按应收账款净额全额办理收付通,应落实汇率敞口部分的保证金等低信用风险条件担保方式或配套办理必要的汇率风险锁定手续。 (六)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需客户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占用国家授信额度和付款行相应授信额度。 1.国家风险情况。当地政局动荡,发生暴乱、战争、大规模罢工,外汇管制严格、外汇短缺的不得办理。有国家授信额度但已被总行冻结或总行发布风险提示的,应执行总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开证行或保付银行所在地易签发止付令的,应审慎办理。 2.应收账款付款行情况。与我行合作记录良好,业务操作规范。保付行应为代收行。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晚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拟办理的配套融资业务(如有)不重复占用付款行的授信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二)应收账款的开证行已承兑或承诺付款,代收行已对承兑交单(D/A)项下的远期汇票保付加签。 1.国际信用证。我行为信用证项下交单行。开证行、开证行指定的承兑行/付款行/保兑行已承兑或承诺付款,没有附带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款的条件。以报文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必须是SWIFT加押报文且直接发送我行。承兑报文应注明承兑金额和承兑到期日;承诺付款报文应注明付款金额和付款到期日。在正本汇票上承兑寄回我行的,汇票应注明“ACCEPTED”等承兑字样、承兑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承兑日期,我行应按有关规定核实汇票上银行签字人签字的真实性和权限。 2.国内信用证。我行为信用证项下委托收款行。开证行承诺付款报文应注明付款金额和付款到期日,没有附带不利于受理行安全收款的条件。开证行为系统内机构的,受理行通过我行贸易通—国内信用证系统核对承诺付款报文。开证行为系统外银行的,应是SWIFT加押报文或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报文,并直接发送我行。 3.保付加签。我行为跟单托收项下托收行。以报文保付加签的,必须是SWIFT加押报文,注明“PERAVAL”或“AVALIZED”等表示保付的字样,或“CO-ACCEPTED”等表示共同承兑的字样,并直接发送我行。在正本汇票上保付加签的,买方已承兑,保付行应注明“PERAVAL”或“AVALIZED”等保付字样、保付行名称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保付日期。 (三)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晚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应提出办理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或议付等配套融资业务的单证意见,并根据付款行资信状况、所在地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融资利率,计算应收账款净额。 (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前,非试点地区分行对需要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应收账款,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查询客户可收汇余额,在办理应付账款类业务前核注客户可收汇额。 (五)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需国际业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相应合同: (一)与客户签定《内外贸融易通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以及对应的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合同。在正本实物汇票上承兑或保付加签的,应同时要求客户将正本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 (二)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晚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应与客户签定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或议付等配套贸易融资业务合同。 (三)应收账款净额小于应付账款的,还应签定差额部分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台账登记。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应对收付通相关要素进行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应收账款业务编号、应收账款金额、(预计)收款日,应付账款业务种类、业务编号、金额及(预计)付款日等。 第十七条 报文发送 (一)以报文承兑或承诺付款国际信用证、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以SWIFT加押报文向信用证承兑行、信用证承诺付款行、保付行发送《收付通国际应收账款让渡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以报文承诺付款国内信用证的,向开证行发送《收付通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2)。系统内分行承诺付款的,通过贸易通-国内信用证系统发送自由格式报文(AMT799);系统外银行承诺付款的,通过SWIFT发送加押报文(如MT799)或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报文(如CMT303)。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开立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等信贷业务。 第二节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晚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受理行应按以下规定与客户办理配套替换手续: (一)在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客户发出《收付通配套融资通知书》,要求客户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行,是采用既定的配套融资方式,还是另以保证金替换同等金额的应收账款。 (二)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选择既定的配套融资方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受理行按照业已签定的配套融资合同办理出口票据贴现、福费廷或议付等配套融资业务,融资款项直接入客户保证金账户。融资期限从融资发放日到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利息费用多退少补。 (三)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选择以保证金替换同等金额的应收账款,受理行扣收客户相关账户后入保证金账户,向客户发出《收付通应收账款回转通知书》,将被替换的应收账款回转给客户。 客户也可在受理行发出《收付通配套融资通知书》前,提交《收付通应收账款回转申请书》,申请以其他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担保方式或(预计)收款日早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应收账款,替换已转让给受理行的收付通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预计)收款日早于应付账款(预计)付款日的,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后入保证金账户。也可接受客户用新的满足收付通办理条件的应收账款,替换原已转让给受理行的应收账款的申请。办理手续参照第二十条(三)的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示付款 (一)以报文承兑、承诺付款或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可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或保付银行发出付款提示,并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 (二)在正本汇票上承兑或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充分考虑正本汇票邮寄时间,在正本汇票到期日前务必将正本汇票寄达承兑行或保付行,提示付款。 第二十三条 一旦发生付款行无理拒付、迟付或扣付等异常收款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按我行相关规定及时向付款行催收,并通知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第三章 背对背信用证 第一节 开立子证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子证),应向受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申请书》。 (二)《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或《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母证和子证各自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等。 (四)母证正本及母证通知行通知面函正本。 (五)母证如为出口信用证且母证商品为国家出口控制名录的,应提供该商品相关出口批件或许可证。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开立信用证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子证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一级分行可以低信用风险方式办理背对背信用证的客户名单。 2.客户是母证基础合同卖方和子证基础合同买方,同时也是母证受益人和子证申请人。 3.客户资信良好,与母证申请人和子证受益人合作关系良好。 (二)母证或子证为国际信用证的,子证申请人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母证国际证子证国内证(外对内方向)的,子证受益人还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母证国内证子证国际证(内对外方向)的,母证申请人还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三)贸易背景真实,贸易方式正常。 (四)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货物属客户经营范围,非低值易耗品,非季节性商品,非鲜活商品等难以处置的商品。 2.子证货物与母证货物应为同一商品。 3.子证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时间及生产周期与子证付款期限应匹配。 4.子证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无较大出入。如母证或子证为国际信用证,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应相对稳定。 (五)子证金额不高于母证应收账款净额。子证金额按可溢装上限计算。 (六)子证币种与母证币种不同的,子证金额最高为母证应收账款净额的90%。如客户申请按应收账款净额扣除母子证差额(如有)情况下全额开立子证,应落实汇率敞口部分的保证金等低信用风险条件担保方式,或配套办理必要的汇率风险锁定手续。差额部分也可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并采用其他担保方式,但不得按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 (七)子证预计付款日与母证预计收款日的匹配情况。子证预计付款日早于母证预计收款日的,应要求客户同时提交议付业务申请书。 (八)开立信用证需客户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母证开证行国家风险情况。母证为国际信用证的,占用母证开证行所在地国家授信额度。当地政局动荡,发生暴乱、战争、大规模罢工,外汇管制严格、外汇短缺等不得办理。有国家授信额度但已被总行冻结或总行发布风险提示的,应执行总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母证开证行所在地易签发止付令的,应审慎办理。 (二)母证开证行情况。母证开证行非的,占用其单证额度,且与我行合作记录良好,业务操作规范。 (三)母证条件。 1.母证应选择子证开证行为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 2.母证不得是可转让信用证或已转让信用证。 3.母证正本交子证开证行保管。 4.母证为国际信用证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UCP600或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出版物。 (2)子证开证行应是母证指定的议付行(availablewithXXbank/anybankbynegotiation)。有效地应为(或含)子证开证行所在地。 (3)未排除“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的类似规定,即未排除UCP600第14(K)条。 (4)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5.母证为国内信用证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母证开证行一般为分支机构。 (2)不可转让,适用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3)指定子证开证行为议付行,有效地应为(或含)子证开证行所在地。 (4)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5)可接受单据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非受益人的单据。 (6)对符合征收增值税,但可能无法在母证规定交单期限内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贸易,母证应规定可接受母证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函和自制发票替代增值税发票。承诺函应包含下述语意表述:“我司(母证受益人)承诺将于XX年XX月XX日前补交增值税发票。如未及时提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司承担”。 (四)子证条件。 1.子证为国际信用证的,适用UCP600或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出版物,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为国内信用证的,适用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2.子证申请人为母证受益人。 3.子证开立日晚于母证开立日。 4.子证金额不高于母证应收账款净额。子证单价不高于母证单价。 5.子证有效期早于母证有效期。应充分考虑子证单据提交到子证开证行的在途时间和换单时间,确保母证交单不晚于母证有效期。 6.子证最迟装运日或装运期间(如有)早于母证最迟装运日或装运期间(如有)。 7.子证交单期(如有)短于母证交单期(如有)。 8.子证货物名称与母证货物名称一致。 9.子证装卸地与母证装卸地一致。 10.子证和母证均为国际信用证的,子证贸易术语(INCOTERMS) 一般与母证贸易术语(INCOTERMS)一致。 (五)若母子证均为国内信用证(内对内方向),母证应规定提交由母证申请人提货或收货的运输单据、货物收据或其他表明货物将要或已经交付母证申请人的单据。 (六)若母证和子证之一或全部为国际信用证(内对外、外对内、外对外方向),运输单据应为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一般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如为油品贸易,可根据行业交易惯例以LOI(LETTEROFINDEMNITY)替代正本海运提单先行交单。全套正本已装船租船提单(注明已装船、运费已付且承租人非申请人)、指定母证申请人提货或收货的其他正本运输单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酌情办理。 (七)若母证和子证互为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外对内、内对外方向): 1.应符合外管政策许可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并提示客户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2.母子证某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条款等)可使用同一语言,一般以国际信用证语言为准;母子证可要求某些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单据等)的语言为同一语言,一般以国际信用证语言为准。 (八)母证预计收款日晚于子证预计付款日的,应提出办理母证议付的单证意见,并根据付款行资信状况、所在地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融资利率,计算应收账款净额。 (九)对子证其他条款应结合母证进行合理审查。 (十)要求子证申请人提交预先签章的空白纸张(一般应带公司抬头),备制单之用。 第二十八条 国际业务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内外贸融易通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信用证开证(额度)合同。母证预计收款日晚于子证预计付款日的,还应签定《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合同》或《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 第三十条 台账登记。开出子证后,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应对背对背信用证相关要素进行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母子证的业务号码、金额、有效期、付款期限、客户名称等。 第二节 改证、撤证 第三十一条 改证 (一)子证开出后,子证开证行如收到母证修改,应首先判断母证修改是否会涉及子证条款。 1.如果判断母证修改可能涉及子证条款,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仅将母证修改副本通知母证受益人,修改正本留行保管。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标注“修改正本留行保管”等类似字样。 (2)如母证受益人根据母证修改通知,向子证开证行提出子证修改申请,子证开证行在确保子证修改后子证相符交单条件不影响母证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方可同意。 (3)发出子证修改后,如收到子证受益人(或通过子证通知行)发来的接受子证修改的通知,子证开证行一般应向母证开证行发出接受母证修改的通知,并书面告知母证受益人。子证受益人如仅在子证交单时才默示是否接受子证修改,子证开证行也仅在换单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母证修改。 (4)子证开证行如不同意修改子证的,应将不同意修改子证的意见书面通知子证申请人,一般也同时通知母证开证行。 2.如判断母证修改不涉及子证条款,则办理母证修改通知手续。 (二)子证开出后,若子证申请人提出子证修改申请时,子证开证行尚未收到母证修改通知,子证开证行在确保子证修改后子证交单换单不影响母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方可同意。 第三十二条 母证撤证。母证当事人提出撤证要求时,子证开证行应确保在子证受益人、保兑行(如有)已同意撤销子证的前提下,方能接受母证撤证要求。 第三节 子证到单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子证开证行收到子证项下单据应做到单登记,并在收单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同时缮制《背对背信用证换单通知书》,随附子证单据复印件通知子证申请人替换发票、汇票(如有)。《背对背信用证换单通知书》应规定子证申请人在《背对背信用证换单通知书》发出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换单。 第三十四条 子证申请人换单时,母证为国际信用证的,应提交《客户交单联系单》、子证申请人签发的发票和汇票(如有);母证为国内信用证的,应提交《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议付申请书》、子证申请人签发的发票或母证允许替代的承诺函和自制发票。 第三十五条 制单原则。如果子证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换单或换单导致不符点,子证开证行应使用子证申请人预留的已签章的空白纸张,缮制母证规定的自制发票和汇票(如需)。 第三十六条 审单原则。背对背信用证应严格审单。子证开证行除按照母子证各自依据的规则和条款进行审单外,在审核子证单据时,还应对照母证相关条款,以确定除发票、汇票(如有)外的其他单据是否会导致母证交单存在不符点。 第三十七条 不符点处理。子证项下单据如有不符点且必然导致母证交单存在不符点的,子证开证行应做如下处理: (一)子证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子证交单行发出拒付通知。 (二)立即将替换后的母证项下全套单据中导致母证单证不符的所有不符点电提母证开证行。若收到母证开证行接受电提不符点的通知,子证开证行一般可接受子证不符点。 (三)若收到母证开证行不接受电提不符点的通知,子证开证行可以电讯方式联系子证交单行请其授权按托收(或委托收款)方式处理单据。收到子证交单行授权子证开证行按托收(或委托收款)处理单据的报文后,子证开证行方可将子证单据和母证单据按托收(或委托收款)方式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母子证下单据均无不符点的,若子证(预计)付款日晚于母证(预计)收款日的,收到母证款项后入子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到期支付子证。若子证(预计)付款日早于母证(预计)收款日的,应办理议付,具体如下: (一)子证是即期信用证的。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母证议付资金支付子证。收到母证付款资金后,清偿议付融资。 (二)子证是远期信用证且(预计)付款日早于母证(预计)收款日的。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子证承兑或承诺付款报文,并随后向母证受益人(子证申请人)发出《母证议付项下预付承诺书》,承诺在母证收款日前且不晚于子证付款日向其预付。预付资金届时入子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到期支付子证。 第三十九条 子证开证行还应办理母证寄单索汇或委托收款手续。 第四节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母证开证行为的,子证开证行客户部门应与母证开证行客户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相互交换母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货物用途、业务量、业务余额等情况。如有突发情况,应及时通报。母证为开立的国内证且允许发票为非增值税发票的,母证开证行应在开证前与母证申请人事先约定,增值税发票须在合理时间内(最长不超过30天)补交。 第四十一条 子证开出后,子证开证行客户部门应对子证申请人交易情况、经营管理、货物流转、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持续监控。 第四十二条 一旦发生母证开证行无理拒付、迟付或扣付等异常收款情况或被法院止付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母证开证行催收,必要时主张议付行善意第三人地位,并通知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配套的相关合同文本,总行将另行下发。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发〔2009〕28号)第十三章、《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发〔2007〕198号)第七十一条不再适用。 附件:1.收付通国际应收账款让渡通知参考格式 2.收付通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参考格式 附件1: 收付通国际应收账款让渡通知参考格式 To: (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名称) From: Your L/C No....(信用证项下填写) Your Reference No. ... Dated... Our Reference No. ... for amount of ...under the bill of exchange /deferred payment debt duly accepted /avalized by your bank to mature on...(付款到期日) Please kindly be informed that the drawer/beneficiary under the above bill of exchange/LC, has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assigned to us all its rights, title, interest and benefit accruing from the above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nd accepted by you /proceeds agreed to pay by you/accepted by the drawee and avalized by you . Please pay on maturity date the full face value of the draft amount/ proceeds in effective currency without any deductions of any nature, counterclaims or set-offs to the following account: Account Bank: Account No. Quoting our reference No. Please confirm that the original drafts are retained in your possession and being held to our order. 附件2: 收付通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参考格式 XX 行: 兹通知贵行,贵行编号XX的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已将贵行已承诺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业务参考号:XX,币种金额:XX)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全部转让给我行。请贵行于承诺的付款到期日即XX年XX月XX日向我行支付上述款项。 银行XX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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