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专项规章新规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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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章 职员招聘和培训教育 第二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六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附则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企业是指×××××;职员是指×××××招用全部些人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 第3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4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5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一章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6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标准,应该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7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标准,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员。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不超出30天;协议期限满十二个月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出二个月;协议期限满三年以上,试用期不超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8条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需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如实正确填写入职《记录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如信息有改变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9条 职员应聘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职员押金(物),不扣留职员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企业十分重视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企业职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服务期、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由劳动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12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职员领取劳动协议时应该签收。 第13条 劳动协议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4条 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15条 职员违反法律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职员所支付费用; (2)企业为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第16条 非企业过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17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企业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5)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中要求能够解除;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常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按国家及本盛市相关要求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职员,另多支付职员30天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18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但能够依据本要求第17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20条 企业和职员能够依法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协议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遵照公平、合理标准。 职员违反法律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职员所支付费用; (2)企业为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企业过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职员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按本要求第20条第二款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2)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3)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终止劳动协议,企业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23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要求第17条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提前30天通知职员,并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在协议期满前通知职员,向职员出具《终止劳动协议证实书》,并在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第25条 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向职员出具《解除劳动协议证实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需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26条 经济赔偿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发给职员30天工资;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职员,经劳动部门同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另行要求。 第28条 职员天天正常上班时间为:早晨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29条 职员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同意;职员经同意加班,依国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职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31条 职员其它假期以下: (1)年休假: (2)婚 假:职员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4天。 (3)丧 假: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员配偶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可给3天以内丧假。 (4)产 假:女职员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23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6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第32条 企业实施结构工资制,职员工资总额包含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职员基础工资(标准工资)指职员基础工资。 第33条 职员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考评分配措施》要求计发。 第34条职员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35条 按《劳动法》要求,平日加点,支付基础工资150%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200%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300%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38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员工资;每个月15日前发放前30天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员工资。 第39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按劳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职员工资;停工、停产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给职员基础生活费,基础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80%。 第40条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要求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出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70%病假工资;停工医疗累计超出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60%疾病救助费。 第41条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出医疗期,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疾病救助费。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助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第43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并可从职员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4条 职员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员因私事请假,企业不予发放工资。 第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员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5)因绩效考评而减发工资; (6)职员请事假而减发工资。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46条 企业依法为职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依法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47条 企业努力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和未成年工定时进行检验。 第48条 企业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企业安全问题负责。 第50条 企业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严禁劳动。 第六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51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打卡,不得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必需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书面请假,不得无故旷工,15日以下(包含15日)请假由该职员部门经理或主管决定,15日以上,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报总经理同意;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自己不能立即请假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7)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52条 职员应遵守以下辞职制度: (1)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日通知; (2)职员辞职由总经理同意,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3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珍惜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标准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除外; (12)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53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5)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54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励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 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它职员标兵者,给通令表彰。 第5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令表彰外,另给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一个或一个以上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5)对企业利益和发展作出其它显著贡献; (6)其它应该给奖励。 第57条 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扣发绩效工资、解聘四种。 第58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依据要求扣发绩效工资;每警告2次记过1次;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给予解聘: (1)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2)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30天内迟到或早退超出5次、一个季度内超出9次、十二个月内超出32次,视为常常迟到或早退。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 (4)擅离职守或串岗;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7)浪费企业财物或公物私用; (8)未经同意,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 (9)非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10)下班后不按要求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13)在禁烟区吸烟;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违反企业要求携带物品进出厂区; (16)工作时间,和她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17)工作时间打瞌睡; (18)对用户态度恶劣; (19)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59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每次记过1次,根据要求扣发绩效工资;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给予解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上司工作安排;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 (5)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给企业外人阅读; (6)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0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予解聘: (1)30天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包含5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10日以上(包含10日);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4)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6)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批捕等);(7)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8)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1条 职员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第八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62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63条 本要求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64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5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66条 任何职员不得刺探、过问和本职员作无关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67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8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相关要求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69条 职员发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泄密深入扩大,并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第70条 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自己保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要求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71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要求。 第7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 第73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员从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其它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赔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赔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出 2年。 第九章 附则 第74条 本规章制度是和职员劳动协议相配套补充要求,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有抵触,以劳动协议为准。 第75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 76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77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和审议经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立案,且已向全体职员公布。 全体职员阅读后署名,并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78条 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公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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