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新版细则题库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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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题库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共50题)1、案情:某税务所在月12日实施检验中,发觉星星商店(个体)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需在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处以罚款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何?答:本处理决定无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要求: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机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要求。星星商店自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月13日还不到30日,还未
2、违反上述要求,所以,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更正处理决定是错误。2、案情:某税务所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还未办理税务登记。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验。经查,该服装厂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依据检验情况,税务所于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何?答:本处理决定有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案情:
3、某基层税务所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验中发觉,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依据检验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大众饭店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罚款。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何?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相关要求:“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相关要求:“本法要求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能够由税务所决定。”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机关,于月日领取营业执照。月10日,该机关辖区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验时,发觉该单位还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月11日作出责令该机关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何?答:该决定有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
5、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超出要求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要求。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施定时定额税收征收方法,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月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月日至月30日申请停业汇报,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月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给予公告。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验,发觉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通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更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
6、有更正。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怎样处理?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要求,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验。经查,该服装厂月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依据检验情况,税务所于月18日拟作出以下处理提议:、责令服装厂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
7、处以500元罚款;、按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要求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通知书,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日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担心,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月日,税务所
8、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数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情况下,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问:、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答:、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据税务机关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对应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9、()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实施方法或税收保全方法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该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该受理。、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要求:本法要求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能够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执法程序不正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不符正当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措施第40条要求,要求听证当事人,应该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送达后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
10、利。税务所月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而月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通知时间只有天,不符正当定程序。()扣押服装厂服装不符正当定程序。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要求,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时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同意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是不符正当定程序;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不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作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能够采取本法第40条要求强制实施方法。”;而该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7
11、、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年月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万元。年月,税务人员在检验中发觉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出了税务机关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追征这笔税款?为何?答:税务机关能够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要求,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税款。从案情能够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组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8、案情:年月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和某企业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
12、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验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月日前缴纳决定。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是否正当?为何?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能够在要求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能够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是有法可依。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13、。9、案情:某政府机关根据税法要求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所以,虽经税务机关数次通知,还是未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汇报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罚款元。对此,该机关责任人很不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四处罚。问: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何?答: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是正确。税收征管法第25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和税务机关依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它相关资料。”所
14、以,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一样,也应根据要求期限进行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要求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和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作出处罚是正确。10、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因为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验时,发觉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一直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
15、局在数次催缴无效情况下,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其次将此案移交公安局深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法律责任。地税局在和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迹象。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能够出境?为何?答: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能够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她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应该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1、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业主。月,税务人员在检验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
16、长同意,同时检验该企业在中国银行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存款。查实何某自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立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验,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验存款帐户许可证实,有权进行检验。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验该企业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个人储蓄存款?为何?答:税务机关有权检验该企业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储蓄存款检验不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要求:“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统一格式检验存款户许可证实,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帐
17、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所以,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验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储蓄存款帐户检验必需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同意。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何某在银行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检验范围;但对何某妻子储蓄存款检验,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要求实施。12、案情: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县国税局征管科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仍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征管科科长同意,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服装。问:该征管科做法是否正当?为何?答:该征管分局做法不正当。依
18、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时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同意,而是经征管科科长同意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显然是不符正当定程序。13、案情: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月份帐簿时,发觉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请求。问: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给退还,假如能够退还税款,应怎样计算利息?为何?退还税款有多个方法?答:税务机关应该退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要求:“纳税人超出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觉后应该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觉,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
19、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该立即退还。退还利息根据退还税款当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据实施细则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渠道: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2、假如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能够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下部分退还纳税人。14、案情:老刘是某企业职员,月份该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遭到老刘拒绝,所以该企业没有扣缴老刘税款,而且未将老刘拒扣税款情况向税务机关汇报。在月个人所得税专题检验中,税务机关发觉了上述情况,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税款100元,并处罚款100元。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当?为何?答:税务机关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税
20、款处理决定是不正当,罚款100元是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应向老刘追缴税款。15、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软件设计依法进行税务检验时,调阅了该企业纳税资料,发觉该企业关键技术资料,正是其好友李某所在电脑网络所急需技术资料,于是就将软件设计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这一做法给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经济损失。软件设计发觉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行为,侵害了企业正当权益,决定经过法律路径来维护企业商业、技术保密权。问:纳税人能够请求保密权吗?答:
21、纳税人能够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权利。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该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要求:“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验时,应该出示税务检验证件和税务检验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验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含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给予纳税人一项基础权利,也是税务机关法定义务。纳税人含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如因自己粗心大意或其它原因,泄露了纳税
22、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生产经营或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16、案情: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定额从月起至12月合适调高,并于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定额由原来万元调整为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悉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需于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月20日,税务所发觉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月份税款。问:、你认为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是否正当?、请你提出处理意见。答:税务所行
23、政行为不正当。因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能够在要求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觉纳税人有显著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税务机关能够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假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取税收保全方法。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实施方法,显然是不正当。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月份应缴税款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实施方法。在月25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实施方法,即该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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