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电气设备与运行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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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2 第三章 电气设备前期管理………………………………4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5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和维护 ……………14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 第七章 电气设备更新和报废管理………………………34 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点管理…………………………………34 第九章 电气安全和节能管理………………………………34 第十章 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以下简称股份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发明良好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设备管理措施(试行)》、股份企业《设备管理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措施(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股份企业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它企业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 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方法,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计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全过程进行科学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楚,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确保设备资产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该落实以下标准: (一)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护和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连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结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时检验和考评。 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需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关键,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实施“三三二五” 制,不停改善和提升企业电气设备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相关部门按《设备管理措施》(试行)要求,依据其职责,全方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停改善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方面提升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企业、股份企业《设备管理措施》(试行)管理要求和职责,全方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副总工程师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领导下,全方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相关电气管理相关要求、制度,制订本企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验实施情况。 (二)组织或参与制订企业电力系统中长久发展计划。 (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业关键电气设备选型。 (四)组织编制企业关键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时检验和评选,并抓好电力系统及关键电气设备技术分析及技术判定工作。 (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停提升事故处理能力。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疗,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八)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继续工程教育。 第三章 电气设备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计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关键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需重视设备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电厂(变电所)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需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标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关键电气设备选型,参与签署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标准,按相关要求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维修配件并按要求进行商检。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安装施工要制订严格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确保体系。施工单位必需含有对应资质,含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能力和健全工程质量确保体系。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安装必需落实质量第一标准,实施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与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需将电气设备安装统计、试验统计、调试汇报、相关设计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完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和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即提出工程完工决算书。 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设备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础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认真实施“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统计)。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时检修、定时试验、定时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统计”指检修统计、试验统计、运行统计、事故统计、设备缺点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三票”填写实施要求,并依据需要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完工图纸,必需和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方便立即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验制度,开展设备巡回检验工作,并做好对应巡检统计。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试验项目及标准实施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实施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应实施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电气设备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企业、股份企业《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因为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要求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技术评定。技术评定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技术情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和系统配置及运行方法等综合原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评定结果应包含是否能够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安全保障方法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责任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同意。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标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可能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定确定需按期检修、试验电气设备,企业必需发明条件安排检修、试验。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依据设备改变情况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主动应用优异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疗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电气设备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关键装置高低压变配电室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应装设带有除湿功效空调设备。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需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发电机 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发电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需制订《发电机运行规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要求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立即消除运行隐患和缺点,并开展“特护”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要求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订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安全稳定运行方法,不停提升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第三节 变压器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关键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它主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 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许可使用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要求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协议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电动机 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含异步电动机、同时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95%~1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和平均值差不应超出平均值5%。 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出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和平均值之差不应超出平均值5%。 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电动机应检验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时电动机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许可温度,应遵守制造厂要求,无制造厂要求时,根据下列要求: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出80℃。 (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出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出85℃)。 (三)电动机轴承用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许可温升参考下表 绝缘材料等级 A E B F H C 绝缘材料许可温度 ℃ 105 120 130 155 180 180以上 电机许可温升 ℃ 60 75 80 100 125 125 第五十条 运行中电动机应依据运行情况进行定时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时检验,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五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择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落实、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显著标志设施(包含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时巡视:每个月对运行线路最少进行一次定时巡视,并做好统计。 (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线路,应依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改变等具体情况立即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情况、设备存在缺点和所发生线路经典故障、跳闸、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含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开关类设备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和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查对验算结果,制订反事故技术方法和技术改善方法。 第六十条 新装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需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开关设备应按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母线,十二个月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母线应按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根据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协议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大检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并关键抽查、验收重大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关键负荷使用UPS电源宜采取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法,尤其关键负荷应采取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取来自不一样母线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含有良好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需防潮、防尘方法。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方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和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订UPS故障应急预案,不停提升处理突发故障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含有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要求进行各项操作,定时进行巡视检验,发觉异常情况立即统计。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十二个月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验。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操作、维护管理要求。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整电动机转速装置。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定时进行巡视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统计。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时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立即采取预防方法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依据产品特点,考虑对应消谐和屏蔽方法,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污染和对相邻设备干扰。 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关键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开启电池、充电设备等关键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需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时进行巡视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统计。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需和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个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统计。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关键部分组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验。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时进行巡视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统计。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含用于照明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见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时检验维护所辖照明设备,确保照明设备情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方法,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八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它独立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它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时检验,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实施。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要求,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关键包含: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效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赔偿等设备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开启、发电机自同期和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估计(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确保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和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和元件。 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关键变电站(所)必需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择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效,方便于各单位认真做好保护装置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需由含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人员负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员负责所管辖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审核同意、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配合。 (二)依据分级管理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同意。 (三)依据电力系统参数改变立即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参与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法制订。 (五)参与管辖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审查,和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法、二次接线图审查、保护装置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关键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订对策,编制反事故方法,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善方法,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时检验协调工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参与所辖系统内和和之相关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设计审查,包含:一次主接线审查,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法、二次接线图审查和保护装置选型,并参与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与一次系统运行方法制订。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方法,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运行评价书。 (五)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相关继电保护整定标准、保护方法和保护定值。 (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参与所辖系统内和和之相关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设计审查,包含:一次主接线审查,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法、二次接线图审查和保护装置选型,并参与工程验收,参与和之相关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参与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相关继电保护章节内容,参与一次系统运行方法制订。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方法。 (六)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已实施机构扁平化改革企业,应依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三节 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法和二次保护配置方法(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法),用电负荷情况。 (二)被保护设备说明书、基础性能和相关参数。 (三)反应系统中性点接地方法和接地位置相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汇报、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纲领)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说明书,断路器基础性能:其跳、合闸线圈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一样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变比、结线方法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伏安特征。 (七)直流电源方法(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改变,定时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可能考虑多种运行方法。当不能满足多种运行方法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法和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法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法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需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关键内容包含:整定标准、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需采取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安排,正常和特殊方法下注意事项或要求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问题和改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员分步进行全方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关键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和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方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实施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同意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运行方法和要求完成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实施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需在通知单要求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调整和更改,并立即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实施。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说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范围标准上和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下发,必需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留,预防丢失。 第五节 保护装置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验分类: (一)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验收检验。 (二)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全项检验(全检); (三)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定项检验(定检); (四)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补充检验。 全检是对全部继电器动作特征和互感器全方面检验。 定检只对和定值相关继电器整定值进行检验。 补充检验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验通常要求: (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相关检验规程要求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实施,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考厂家说明书检验。 (二)新安装或有较大更改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验并确定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汇报符合电力行业颁发《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三)主系统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定检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其它保护装置应依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四)在生产装置许可情况下,应定时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正确性。 (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根据规程要求周期进行检验保护装置,必需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属企业调度管辖电气设备,必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六)检验工作中,必需严格实施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要求》等相关要求,复杂检验工作要事先制订实施方案。 (七)检验工作必需确保检验质量,性能下降元器件必需立即更换,以确保检验周期内装置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方法预防损坏芯片。各单位对每一个型号微机保护装置应配置一套完好备用插件。长久冷备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十二个月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查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参数和实际是否一致。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需取得定值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其下发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需做好统计和标识,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验接线正确性。全部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电缆标号应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靠可靠,标识清楚并和图纸符合。 (十)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校对工作,以确保二次图纸和现场实际一致。 (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统计。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立即填写试验交接统计,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定。结束后,应立即整理检验汇报。 (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需配置齐全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正确等级及技术特征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时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 (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需由含有对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相关要求。 (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时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验。 (十五)应定时对保护装置开展巡检。 (十六)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觉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一)工程设计必需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改变做出对应设计。保护装置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事先取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建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根据相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要求,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含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30天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部门,方便安排计算。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立即提出保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送交,方便进行核实,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实工作量约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单位为设计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需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相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对应负责继电保护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四)保护装置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需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被保护设备说明书和线路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 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检验汇报,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试验汇报, 断路器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汇报)和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全部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成,按相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基础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对应调整设备应含有足够容量,在确保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出基波分量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和装置现场所用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需确保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变电所、发电厂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V,容量大于10 kVA。 (四)整定定值用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仪表要用高内阻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择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检验应采取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方法: (一)检验回路结线,标准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电气量和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对反应过电流元件,应采取忽然通入大电流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应低电压元器件应采取电压由正常运行值忽然下降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检验,应含有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改变移相设备。 (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 保护装置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工作必需有工作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需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票及其安全方法,凡可能引发保护装置误动作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需采取预防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有效方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立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成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验拆动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统计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设备,运行人员必需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相关注意事项查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需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时巡视。如发觉异常,应立即汇报电力调度员和相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要求许可负荷电流或许可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负荷时尚进行监视。如发觉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和继电保护部门联络,并按管辖范围划分向相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觉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点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统计,通知相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信号,必需经值班长和值班人员共同确定,正确统计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划分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许可退出运行,必需退出运行时应充足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影响,并取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方法,该类设备装设地点必需有显著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要依据电力系统本身特征,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具体要求,确保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安全用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相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企业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本身特征,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标准,设置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相关运行、调度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经过有效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含有较强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络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供电质量。 (四)依据企业本身情况,逐步达成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讯系统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设置,应依据系统容量、结线方法、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置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关键职责应包含: (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运行方法并实施。 (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监督实施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四)向外系统报送相关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订提升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方法。 (六)参与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计划。 (七)参与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编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八)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运行管理。 (九)监督计划用电实施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十)制订限电拉路次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十一)转达外系统操作命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依据本系统结构特点、产权维护划分、生产装置要求、运行人员情况等科学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许可设备范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调度系统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以实现调度管理各项任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系统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据外系统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域负荷限额; (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制订相关限电方法并严格实施; (三)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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