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手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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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 第三条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六条 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七条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一节 个人融资担保条件 第八条 个人融资担保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汽车等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 (三)投资经营贷款须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前景预测; (四)有我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二节 合同履约担保条件 第九条 合同履约担保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法人联合体及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 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 (二) 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三) 自然人能提供可靠的反担保资产,并具备履约能力。 第三节 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第十条 本公司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必须是给付之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其他条件。 第四节 公司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属本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向公司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同时,向公司提供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注册登记核准件; (五)验资报告; (六)近三年审计报告; (七)近期财务报表; (八)贷款卡记录; (九)纳税凭证; (十)资信证明;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企业介绍; (十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十四)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 (十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十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十七)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八)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十九)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文件; (二十)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主要财产清单; (二十一)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 (二十二)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估价报告; (二十三)保证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企业介绍、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贷款证、资信证明、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者简历; (二十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五节 个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属本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个人,向公司提供下列必备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担保人(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消费合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本公司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项目接洽与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该专人应独立于其它业务部门,对上门申请担保的客户予以接冾并设立业务受理登记簿(文本格式见附件)进行登记编号。各客户经理自行接冾的项目也应到该专人处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具体的业务部门及项目接洽人。 第十四条 项目接洽人应认真解答客户疑问,认真审阅材料,并在第一次接洽业务时将《委托担保申请书》、《客户应提交资料清单》交给客户。 第十五条 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项目接洽人应对资料认真核对编号并填写收到日期交登记专员登记,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加盖核对章。 第十六条 项目接洽人应立即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担保项目受理表》,并在受理登记当天签署受理意见报担保业务部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担保项目受理表》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担保部客户经理同意受理的担保项目,并要指定客户经理A角。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 尽职调查是业务部客户经理A角和风控部B角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对项目是否可行发表自己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节 调查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落实制度。即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查必须至少由客户经理A角、风控部B角二人共同完成。各自的职责是: (一)客户经理A角的职责: 1、负责与担保申请人的联络、沟通,要求配合工作; 2、约定时间,组织与协调对项目的调查; 3、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风控部B角的职责: 1、配合A角工作,一起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2、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业务部门经理的职责: 1、根据担保项目的难易程度,合理选配客户经理A角; 2、督促客户经理A角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 3、审查客户经理A角提交的《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的程序是:搜集担保申请人信息资料并确定调查了解重点——实地调查核实信息资料并重点审核调查重点——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第二节 调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担保申请人资信、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 资信调查评价是指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多方面地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与评估,据此就客户的偿债能力做出全面的评价。 对个人类担保申请人资信的调查评价: 1、法律主体担保资格的调查: (1)审核身份证原件,并与户口薄核对,看其年龄是否真实;是否已结婚,已结婚的,还要核实《结婚证》; (2)审查身体健康与生活状况,看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经济来源调查: (1)个人(配偶)合法劳动收入所得:到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要求开出工资收入证明; (2)合法非劳动所得:股票、证券投资情况;房屋出租收入;其它投资收入。主要查看能反映有此收入的证明。 3、社会交往调查: (1)了解其与什么类型的人群交往;是否有较好的口碑与信誉度; (2)有没有赌博(赌球、赌马)、吸毒等恶习; (3)有没有诉讼事项还未处理完毕; (4)有没有偷、逃、漏税情况,是否上了税务机关公布的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融资用途合理性调查评价主要是对担保申请人融资的具体用途、期限长短等方面内容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资料对融资用途是否合理进行评价。 (一)调查融资用于做什么,评价用途是否合法; (二)调查需求量,评价申请额是否合理; (三)了解用款期限,评价期限确定是否合理。 各种担保业务产品融资用途的调查方法略有不同,具体见分类产品操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还款来源可靠性调查评价是对担保申请人到期时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查,根据掌握的数据对还款资金落实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一)调查并确认融资到期时的现金流入量; (二)调查并确认融资到期时的现金流出量; (三)计算并确认融资到期量的现金净额。 第二十五条 反担保措施可控性调查评价是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调查,逐项核实价值或权益是否足值,根据掌握的资料对万一发生风险后风险是否可控,担保公司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进行评价。 (一)抵(质)押物的调查: 1、调查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要明确抵(质)押物可以用来抵(质)押物; 2、了解抵(质)押物的存放位置及现状; 3、了解抵(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及变现能力。 (二)对担保人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同第二十三条。 第三节 调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 (一)根据调查情况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风险权重; (二)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融资期限,并确定风险权重; (三)落实反担保措施,并确定风险权重; (四)计算担保业务的风险度并确定风险程度,据此确定担保费率。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A角在计算担保业务风险度并据此确定反担保措施与担保费率后,再与客户进行沟通,征求客户的意见,争取与客户达成初步意向。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A角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之后要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要明确提出自己对担保业务的意见:是同意报批,还是不同意报批。 第二十九条 A角完成《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后交业务部门经理审查。部门经理如发现评价程序、方法、质量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客户经理进行重评;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要写明自己的意见。如有必要,可以与客户经理 A角一起对有关事项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经理也同意报批的项目填写《担保项目审批表》,将《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一起送风控部。对于不同意报批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三十一条 项目调查评价过程一般应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不配合因素除外。对于重大项目因复杂程度可以组织项目小组进行。 第五章 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和评审三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凡报项目评审会的担保项目,公司总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 第一节 担保项目的初审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各担保业务部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本手册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二节 担保项目的风控部复审 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的风控部复审是指评审人员和风控部经理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同意担保的项目,客户经理A角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控部进行复审。 第三十六条 风控部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担保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十七条 风控部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 (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 (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八)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控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评估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风控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评估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三节 担保项目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经总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控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评估审核报告书》、《担保项目审批表》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委员。公司上报评审会的资料必须由风控部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并填写《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附件)与其他资料一起报送评审会。 第四十二条 评审会评议项目按照担保业务部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风控部介绍复审情况、评审会评委评议表决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担保业务部项目A角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概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物等方面的情况,陈述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对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风控部B角对项目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个人意见。 第四十六条 风控部项目评审员介绍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企业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及企业基本风险度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陈述个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表明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风控部负责人对项目的审核情况作必要补充,并表明部门对项目审核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八条 评委针对项目和审核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担保业务部和风控部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第四十九条 评委自主陈述对项目的意见。 第五十条 评委自主陈述意见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作总结性发言。之后进入表决程序。 表决采用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才算通过。不同意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评议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十一条 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根据评审意见整理成评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作为对项目进行担保的依据形成批文,下发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对在上述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客户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附件 )通知客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五十四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五十五条 凡我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五十六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担保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五十七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一节 保 证 第五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十条 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风控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融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超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十三条 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担保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连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 (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书; (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六十四条 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客户经理A角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风控部门审查。 第六十五条 保证担保的核实: (一)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同时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实地核实; (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和风控部各指定一名人员进行核保,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 (四)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人当面签章确认。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书。核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风控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三)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六十七条 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六十八条 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 第七十条 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七十一条 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节 抵 押 第七十二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七十三条 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七十四条 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 第七十五条 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六条 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 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 (四) 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六) 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 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七十七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抵押物必须经我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三)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七十八条 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客户经理A角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风控部门审查。 第七十九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风控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八十条 抵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率是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程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债务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八十一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八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八十四条 抵押物管理: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风控部门保管; (三)风控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五)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办理以我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债务人承担; (六)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背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业务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风控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八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 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 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 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 4、 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5、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6、 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 支付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 清偿债务人所欠利息、罚息; 3、 清偿债权本金; 4、 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五)处置抵押物所得不足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节 质 押 第八十六条 质押种类包括: (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移交本公司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的反担保。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权利,并向本公司书面承诺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质物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一)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质押且符合我司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八十九条 我司不接受下列财产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租用的财产; (六)国家机关的财产; (七)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八)担保物权; (九)无商业上票据意义的权利,如欠条、借条; (十)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九十条 对质物的其他规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权利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的,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 (四)以存单出质的,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存单签发银行的核押证明,证明存单真实有效并予以冻结; (五)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必须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九十一条 出质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质物权属证明; (四)以共有财产质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 (五)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不需批准的除外); (六)质物清单。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上述(一)、(二)、(五)款材料可免于提供。 第九十二条 质物价值评估: (一)以本币计价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可根据证券面值确定质物价值;以外币计价的上述财产质押的,根据证券面值和当日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计算证券价值; (二)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四)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同出质人协商确定质物价值; (五)最终确定的质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九十三条 业务部门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并报经风控部门审查。调查和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参照。 第九十四条 质押率的确定: (一)质押率是质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与质物价值的比率; (二)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如为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设定担保的,最高不得超过100%); (三)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比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九十五条 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的全部费用; (五)质物移交、保管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九十六条 质物的管理: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非本公司责任发生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况时,须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 (二)本公司有权收取质物在质押期间所生孳息,用于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三)质物权利凭证在质押合同到期前先到期时,须用质物变现款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四)以动产质押的,业务部门负责动产实物保管,风控部门负责物权凭证保管。本公司不具备实物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外机构代为保管,但不得委托出质人保管。对委托外机构保管的,要签订委托保管协议,费用由被担保人负责; (五)质物管理的其他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担保费用 第一节 收费原则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如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 (一) 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年)×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风险系数 其中: 基本费率设定为2% 风险系数依照风险度评估值确定,具体见下表: 风险度与风险系数对照表 风险度评估值 ≤0.3 ≤0.4 ≤0.5 ≤0.6 0.6以上 风险系数 1.0 1.4 1.6 1.8 2.0 (二) 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 担保费一次性收取。 (四) 逾期项目担保费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 第二节 收费标准 第九十八条 公司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利率的50%为基准,风险系数视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和项目风险大小而确定。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工业、运输类企业; (二)商贸、服务类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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