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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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实施细则(*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管理办法(*年修订)》,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富经理开展业务需依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至少取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资质。从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投资咨询顾问事项的,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资质。 第二章 财富经理招聘和定级 第三条 财富经理聘用方式包括社会招聘、营业部经纪人聘用、职能管理序列职工或员工转岗。 第四条 社会招聘财富经理。 (一)招聘条件 1、年龄在21至40周岁(含21和4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投资咨询顾问资格/资质、且从事投资咨询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资质考试,符合协会注册有关要求,并在入职6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 3、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具备近三年金融同业工作经验,且有良好客户基础的,通过分公司审批后可聘用); 4、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认同公司文化; 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聘前评估 为避免低效聘用,营业部应对应聘人员业务开拓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三个月内客户资产可超过600万的,方可招聘。应聘财富经理需填写《潜在客户资源表》。 第五条 从经纪人中聘用财富经理。 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最近6个月业绩考核达到“初级财富经理1”(含)及以上业绩标准; (三)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 第六条 职能管理序列职工或员工可申请转岗为财富经理。 第七条 试用期。 (一)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签署3年期劳动协议,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其他方式招聘财富经理无试用期,需按规定签署《财富经理劳动协议》; (二)财富经理在试用期内,单月业绩考核指标达到“初级财富经理1”(含)及以上标准的,可申请转正,并依照相应级别定级。 第八条 财富经理定级。 财富经理定级包括社会招聘财富经理定级、从经纪人中聘用财富经理定级、职能管理序列职工或员工转岗财富经理定级。 (一)社会招聘财富经理依据有关学历、资格/资质资质、从业经历等确定初始定级。 1、大专学历,有证券从业经历的,定级为助理财富经理1; 2、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无证券从业经历的,定级上限为助理财富经理2; 3、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有证券从业经历的,定级上限为助理财富经理3。 (二)从经纪人中聘用财富经理依据有关最近6个月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初始定级。 (三) 职能管理序列职工或员工转岗财富经理依照其转岗前职级平移确定初始定级。 (四)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顾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通过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首席及专家投资咨询顾问资格/资质认证且考核业绩达到相应职级的,方可定级为首席及专家财富经理。 第九条 破格聘用与定级。 对于资源与工作经验丰富、特别优秀的社会拟招聘人员,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突破条件聘用与定级: (一)经评估商定在试用期内达到“中级财富经理1”(含)及以上业绩标准的,可签署《破格招聘商定》; (二)破格录用的财富经理试用期内达到不低于商定条件的,依照业绩考核标准定级,并自符合商定条件当月起按所定职级核定工资。 第十条 财富经理编制管理。 财富经理编制实行总部、分公司、营业部多级管理模式。 (一)总部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分公司财富经理编制额度,并依据有关各分公司编制使用情形进行调整; (二)分公司可将编制额度分解至各辖区营业部,营业部在分配编制内聘用财富经理;也可不分解指标,动态统筹调整全分公司编制额度; (三)分公司编制达上限时,辖区内营业部均不得在分公司编制外招聘; (四)资深级(含)及以上财富经理不占营业部编制。 第十一条 财富咨询顾问部及部门经理设置。 (一)营业部财富经理不足5名的,原则上不设财富咨询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二)营业部财富经理超过5名的,可以设财富咨询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三)营业部财富经理超过15名的,可以增设财富咨询顾问部及部门经理。 (四)营业部需每年对财富咨询顾问部经理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条件设立的财富咨询顾问部进行撤销或合并。 第三章 财富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财富经理的考核包括业绩考核、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是指对财富经理业绩指标考核评分的过程,考核评分结果与其职级工资和职级挂钩。 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客户资产、综合收入、客户服务。 (一)客户资产。 客户资产是指考核期内财富经理自有客户资产、代销业务资产及其它总部认定的客户资产。客户资产依照日均值计算。 (二)综合收入。 综合收入包括考核期内财富经理的新增收入和存量收入,新增收入是指财富经理开发一年以内自有客户佣金收入和差别佣金、代销业务、创新业务、资讯服务产品及其它总部认定的收入。存量收入是指财富经理开发一年以上自有客户佣金收入。 1、差别佣金=(提佣后佣金率-提佣前佣金率)*成交金额 2、提佣后佣金率须达到以下标准才可计算差别佣金:一类地区万4(含)及以上,2类地区万6(含)及以上, 3类地区万8(含)及以上。 3、资讯服务产品:指由总部、分公司或营业部研发制作、由各分公司及营业部提供销售服务的投资资讯服务产品,我司依据有关客户对投资资讯的不同程度需求,提供基础型产品和定制型产品两类。详细规定详见《**证券资讯服务产品收费管理办法》。 (三)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是指依据有关《**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服务客户分配与考核办法》,对财富经理分配服务客户,并对其服务情形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财富经理业绩考核得分。 (一)业绩考核得分=客户资产考核得分+综合收入考核得分+客户服务分+其他得分=考核期客户资产/客户资产计分标准+考核期新增收入/新增收入计分标准+考核期存量收入/存量收入计分标准+考核期客户服务分+考核期其他得分 (二)客户资产考核得分 = (三)新增收入考核得分= 存量收入考核得分= (四)客户服务分是指依据有关《**证券营业部财富经理服务客户分配与考核办法》规定,对财富经理服务客户进行考核,依据有关服务客户考核结果,对符合加分条件财富经理的相应考核加分。 (五)其他得分是指总部依据有关业务需要拟定的增项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财富经理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计分项 客户资产 新增收入 存量收入 客户服务 计分标准 40万/分 150元/分 250元/分 客户服务考核得分 (一)客户资产计分标准为:日均资产40万 /分。“客户资产得分”小于“(客户资产得分+综合收入得分)*10%”的部分在业绩考核得分中扣减;“客户资产得分”大于“(客户资产得分+综合收入得分)*30%”的部分在业绩考核得分中扣减。 (二)新增收入计分标准:150元/分;存量收入计分标准:250元/分。 (三)客户服务分加分规则: 1、客户服务分是对“三岗合一”人员所作历史贡献的保护,加分将实行4年递减制,到*年终止。其他人员无客户服务考核加分。 2、依据有关服务客户考核情形,客户服务分加分规则如下表: 客户服务加分 1类地区 2类地区 3类地区 *年 0-168 0-145 0-120 *年 0-120 0-95 0-75 *年 0-60 0-50 0-45 *年 0 0 0 注:以上每格中的上限分为特别优秀的得分,满分为上限分/1.2,例如*年1类地区,上限分为168分,满分为168/1.2=140。 3、原“三岗合一”人员中,高级、初级投资咨询顾问和选择客户恢复挂接关系同时分配服务客户的*场部经理、团队经理、组训,打分减半(如:*年1类、2类、3类地区上限分别为84、72.5、60分),如下表: 原三岗合一人员类别 级别 计算客户服务分比例 投资咨询顾问 首席、专家 100%计算 高级、初级 50%计算 理财经理和其他后台职工或员工 所有 100%计算 *场销售部经理、团队经理、组训 所有 1、选择只分配服务客户的,按100%计算; 2、选择客户恢复挂接关系同时分配服务客户的,依照50%计算。 4、营业部依据有关财富经理的服务客户考核情形,自行对“三岗合一”财富经理进行客户服务考核加分,加分上限不得超过对应年份对应地区分数上限(如:*年1类、2类、3类地区上限分别为168、145、120分)。 (四)其他得分是指总部依据有关业务需要拟定的增项考核得分,以总部发文为准。 第十六条 考核期和考核周期。 (一)首席财富经理每12个月为1个考核周期; (二)专家财富经理每6个月为1个考核期,每2个考核期为1个考核周期; (三)其他级别财富经理每3个月为1个考核期,每2个考核期为1个考核周期。 (四)一个考核周期终止后,下一考核周期重新开始计算业绩考核得分和运用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各职级财富经理的达标业绩分指财富经理要达到该职级的相应业绩考核得分。*年起各类地区营业部各职级财富经理3个月的达标业绩分见下表: 职级 财富经理级别 1类地区 2类地区 3类地区 15 首席财富经理 2850 2820 2790 14 2490 2460 2430 13 专家财富经理 2115 2085 2055 12 1845 1815 1785 11 资深财富经理 1635 1605 1575 10 1440 1410 1380 9 高级财富经理 1275 1245 1215 8 1155 1125 1095 7 中级财富经理 924 896 868 6 585 572 559 5 初级财富经理 384 372 360 4 250 238 225 3 助理财富经理 175 163 150 2 125 113 100 1 75 75 75 第十八条 总部依据有关*场因素等拟定各职级财富经理的达标业绩分,每半年评估一次。 调整规则为:新考核分=原考核分*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依据有关最近半年*场净收入的变更情形确定: (一)若最近半年*场净收入比上半年的波动幅度在20%以内(+20%,-20%),则不调整考核标准; (二)若最近半年*场净收入比上半年的波动幅度在20%-50%,则调整考核标准如下:助理财富经理1至初级财富经理1不调整;其他各级财富经理调整20%; (三)若最近半年*场净收入比上半年的波动幅度在50%-100%,则调整考核标准如下:助理财富经理1至初级财富经理1不调整;其他各级财富经理调整50%; (四)若最近半年*场净收入比上半年的波动幅度在100%以上,则调整考核标准如下:助理财富经理1至初级财富经理1不调整;其他各级财富经理调整幅度为:波动幅度/2(取整10%)。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期以业绩得分作为考核结果;考核周期以本周期的2个考核期业绩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考核结果。 (二)业绩考核结果与考核期内财富经理职级工资挂钩,与考核周期内职级挂钩。 (三)依据有关1个考核期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1、职级工资上调:考核分达到更高职级标准分,则上调1级职级工资; 2、职级工资下调:考核分降到更低职级标准分,则下调1级职级工资; 3、考核保持:考核分在目前所在职级达标分与上一职级达标分之间,职级工资保持不变。 (四)依据有关1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1、考核职级晋升:考核得分达到更高职级标准分,晋级到相应职级; 2、考核职级降职:考核得分降到更低职级标准分,降级到相应职级; 3、考核职级保持:考核分在目前所在职级达标分与上一职级达标分之间,相应职级保持不变。 (五)职级工资调整。营业部依据有关财富经理业绩和日常工作表现,可每月对财富经理的当前职级工资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2级。 第二十条 考核淘汰。 (一)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在3个月试用期终止时业绩考核得分未能达到“助理财富经理1”业绩标准的; (二)营业部可拟定试用期考核方案,并在3个月试用期间依据有关业绩和评估情形随时淘汰; (三)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在入职满一年时业绩考核得分未能达到“初级财富经理1”业绩标准的; (四)社会招聘的财富经理,在入职一年之内,营业部可依据有关业绩和评估情形随时淘汰。 (五)入职一年以上的财富经理,某一考核期终止,未能达到“初级财富经理1”业绩标准的,给予3个月培训保护期,保护期后考核仍未达标的,予以淘汰。保护期内仅核发固定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一条 管理考核。 管理考核包括“合规管理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和“营业部重点工作考核”。 (一)“合规管理考核”包括公司规定的必须考核事项及分支机构依据有关业务需要规定的考核事项,由总部、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总部拟定考核内容与所有内容扣分标准; (二)“日常管理考核”主要针对财富经理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项、日常管理指标进行扣分,由分支机构部拟定考核内容与所有内容扣分标准; (三)“营业部重点工作考核”用于考核营业部布置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履行情形,由分支机构拟定考核内容与所有内容扣分标准; (四)管理考核得分=100分-合规管理考核扣分-日常管理考核扣分-营业部重点工作考核扣分; (五)管理考核得分取值范围[0-100]。 第二十二条 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管理考核结果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与个人业绩提成挂钩。 管理考核内容明细见下表: 项目 序号 考核事项 扣分标准 合规管理考核 1 被监管部门、协会通报或处罚的; 50-100 2 在公司合规稽核部门检查中被通报的; 50-100 3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禁止条例的; 50-100 4 在总部或公司其他部门检查中被通报的; 10-50 5 在分公司检查中被通报的; 10-50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100 日常管理考核 7 10-50 营业部重点工作考核 8 10-100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经理考核。 分支机构可参照总部《营业部前台业务部门辅助考核评估体系》,依据有关自身实际情形形成考核细则,拟定财富咨询顾问部经理的考核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财富经理的薪酬 第二十四条 财富经理的薪酬构成为: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其他激励+福利保险+个人业绩提成 (一)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级工资; (二)浮动工资包括营业部月度绩效工资和全年服务奖; (三)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其他激励、福利保险均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个人业绩提成=(佣金收入×提成比例+差别佣金收入×提成比例+代销业务收入×提成比例+创新业务收入×提成比例+资讯服务产品收入×提成比例)×管理考核系数。 (一)佣金收入:核算期财富经理自有客户的佣金收入,依照客户开户时间在1年以内、1年以上、2年以上、3年及以上,提成比例不同; (二)差别佣金收入:核算期具备投资咨询顾问资格/资质的财富经理因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增加的佣金收入; (三)代销业务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销售金融产品的收入; (四)创新业务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PB业务、财务咨询顾问等非投行类创新业务收入及总部认定的其他收入。其中: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重复提成; (五)资讯服务产品收入:核算期内财富经理资讯服务产品的收入。资讯服务产品收入包括产品研发收入与产品营业收入。 (六)各类收入提成比例: 收入类型 提成比例 第一年佣金 16% 第二年佣金 12% 第三年佣金 8% 第四年及之后佣金 4% 差别佣金 16% 代销业务 20%-40% 创新业务 20% 资讯服务产品研发收入 10% 资讯服务产品营业收入 30%-70%全额累进制比例 1、代销业务提成比例由总部依据有关代销产品类型和适销性决定并动态调整; 2、资讯服务产品研发提成比例为每笔产品订单金额的10%; 3、资讯服务产品销售采用30%-70%全额累进提成比例,累进比例规则为: 每月资讯服务产品销售收入 提成比例 0-3万元 30% 3(含)-5万元 40% 5(含)-10万元 50% 10(含)-15万元 60% 15(含)万元以上 70% (七)联合开发的客户。联合开发客户是指两个及以上财富经理、经纪人共同开发和服务的客户。联合开发人数不得超过3人。 联合开发可分为联合营销推广类与联合营销推广服务类。联合营销推广类指两个及以上财富经理、经纪人共同营销推广开发的客户,联合营销推广服务类指由某一名或两名财富经理、经纪人营销推广开发,由另一具备投资咨询顾问资格/资质财富经理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的客户。 联合开发客户挂接按有关人员认可的贡献度占比进行分割,提成分割也按贡献度占比在总额度内分割,输入系统后,自动计入有关人员考核。 (八)管理考核系数。管理考核考核期为1个月,结果与薪酬挂钩。每月管理考核系数作为下一考核期的薪酬公式中的系数。 第二十六条 财富经理考核期终止, 职级有变更的,下一考核期依照新的职级工资核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执行。 10 /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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