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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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x〕51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xx〕5号)、《中国xx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保集字〔xx〕1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各一级平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助理总经理,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一级平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股份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采取分级管理、逐级报备的形式,股份公司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处置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等;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办公接待用车标准按照公司《车辆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新任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主要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合适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或租赁。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建立健全维修档案,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自驾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驾补贴。企业负责人自驾公务用车违章造成的经济处罚,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对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应合理确定其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2700元/人/月。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配置、使用、维修改造及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要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制订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业务需要所发生的招待客户、国内外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重要招待活动,宴请和赠送纪念品分别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一般招待活动,宴请和赠送纪念品分别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内部饭店或者协议酒店等,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下属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按照工作需要和对等原则,合理确定陪同人员级别,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消费水平。业务招待活动,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5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分配给负责人个人使用和支配。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要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差可乘坐飞机、轮船的公务舱位和火车的硬卧座位,其他负责人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的硬卧。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住宿应当首选内部宾馆、定点宾馆或政府定点宾馆,主要负责人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人/天,其他负责人标准不得超过800元/人/天。 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被统一安排住宿,或出差目的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等特殊情况造成住宿费超标的,住宿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并应严格履行内部申报、审批程序。 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及股份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要所发生的国(境)外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企业负责人出国(境)任务,并按照公司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将人员、行程、费用等提前报股份公司审批。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和研讨交流活动,不得接受外方安排的与业务无关的参观游览性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安排出国(境)任务或短期内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外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家和地区数以及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安排,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数以及停留天数。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应当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国(境)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在国(境)外期间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应当采取年度预算内限额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通信费限额报销不得超过800元/人,其他负责人每月通信费限额报销不得超过600元/人。企业应当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实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其他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并加强预算管理,建立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进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企业应当于每年初编制本年度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三)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四)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费用支出预算相匹配; (五)保证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特点,选择固定预算、随业务量水平变动而变动的弹性预算、从实际需要出发以零为基逐项审议的零基预算等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工作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的标准,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应于每年初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见附件)。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应当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有关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五十四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此类人员应当于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不得向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兼职,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本职所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本职所在企业、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本职所在企业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报销和补贴,按企业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保证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应当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十一条 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股份公司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企业本部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切实加强管控能力,全面规范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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