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型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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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微型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总发〔zz〕211号附件1,zz年12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本行信贷服务领域,加快信贷业务创新步伐,满足微型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结合本行《市场经营户周转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xx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微型贷款(下称微型贷)是指本行对具有经营实体的微型客户业主提供的,具有合法、合理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细则所称微型客户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zz]300号)的微型企业。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符合上述规定的微型企业负责人或出资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级微型贷业务办理机构(下称经办行)和对微型贷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至55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经办行所在地具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三)在经办行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且经营时间在1年(含)以上,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微型企业业主。 (四)借款人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 (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本人在本行开立兰花卡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本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同意并授权本行按合同约定从其个人兰花卡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谨慎接受无经办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微型客户业主的贷款申请,如需受理,则申请人需提供3年(含)以上经办行所在地有效居留证明,且经营时间在3年(含)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其他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授信资金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与经营性投资需求(如扩大经营规模、铺面装修改造等等),但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用途。 第六条 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信: (一)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 (二)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关系人有涉黄、涉毒、涉赌等不良记录和恶意欠债及违法行为。 谨慎接受所经营企业为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等易受政策影响行业的授信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经办行主要依据客户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担保方式判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并据此测算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微型贷额度最高为50万元,经办行应按照实际贷款资金用途、贷款申请期限和借款人实际偿还能力综合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微型贷期限根据借款人的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和授信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微型贷利率根据借款人对本行的业务贡献度和信用状况,并综合考虑金融同业市场竞争和客户经营收益水平、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是借款人首次申请微型贷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优于以下标准: (一)抵押方式: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利率,上浮比例视经办行当地同业竞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 (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40%;其他保证担保形式,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50%。 (三)质押担保方式: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其他权利质押担保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 第十一条 上述利率标准为借款人首次贷款时执行的标准,对于还清再贷且在贷款期间均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拖欠现象、在本行的结算存贷比达到一定贡献的优质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经办行可根据其首次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一)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1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5%; (二)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2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10%; (三)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3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15%; (四)借款人上一个授信期限内结算存贷比达到40%(含)以上的,再次授信时利率优惠幅度可比其首次授信优惠20%。 客户执行利率优惠,须提交审批人签批确认。无论客户经过几个还款周期,利率优惠幅度累计不能超过其首次贷款利率的20%,且不低于基准利率。享受利率优惠的客户如出现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现象,则再次申请贷款时不再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第四章 担保方式及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 微型贷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法人机构保证、自然人保证、权利质押和前述多种方式共同担保等。 第十三条 微型贷各担保方式操作按照《xx银行微型贷业务担保方式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额度使用和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微型贷采取“足额担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微型贷借款人可以通过本行任一网点柜台、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或者通过网上交易、银联POS交易和ATM自助设备交易等多种方式,通过兰花卡及兰花卡结算账户方便快捷地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额度使用。贷款授信后,当借款人在兰花卡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不足于交易支付所需金额时,本行计算机系统即以5万元的最小整数倍自动放款给借款人。但如果借款人原有贷款出现欠息时,则剩余授信额度将被本行计算机系统自动冻结,直至借款人归还逾期欠息且本行认为借款人资信状况仍符合本贷款申请条件后给予解冻。 解冻申请由借款人书面提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欠息原因说明及按期付息承诺等主要事项,由经办客户经理核实相关情况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原授信审批人签批。签批通过后,由经办客户经理填制解冻业务需求(按照本行科技部要求格式),加盖经办行公章后,提交总行科技部办理解冻手续。 第十七条 还本方式。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随时持兰花卡到本行任一网点柜台以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归还的贷款数额将自动追加到借款人的剩余授信额度中。 第十八条 付息方式。微型贷采用按月付息方式,贷款期间的每月20日,本行计算机系统将自动从借款人指定的兰花卡结算账户中扣除应付利息,遇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本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使用数额、使用天数和授信利率计算,按月结息。但在借款人指定结算账户需结清时,剩余贷款必须利随本清,本息同时归还。 第六章 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微型贷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贷款收回等环节。 第二十条 微型贷业务操作规程按照《xx银行微型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相关支行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查未尽职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四)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 (五)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 (九)所经办微型贷业务不良率超过百分之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xx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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