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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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xx银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关业务,便于各分支机构具体操作,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担保 第二条 对于借款人以自有资金全部付清购车款项后,申请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的,仅限于自用汽车,购买期限须在3个月以内、且车辆完好无损、所购发票等相关手续齐全。 第三条 仅以所购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适用于具备如下条件的客户群体: (一)借款人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 (二)借款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三年(含); (三)借款人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上; (四)在贷款人所在地有自有住房(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名下); (五)所购车辆为自用的家轿; (六)借款人达到xx银行个人信用等级AA(含)以上。 第四条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或)全额回购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须具备的具体条件: 第三方保证人包括签约经销商、生产厂商、非签约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一)经销商(或代理商): 1、法定代表人综合素质较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均良好; 2、从事汽车/工程机械经销一年以上; 3、取得汽车/工程机械生产厂商(进口车辆为国内总代理商)授予的二级(含)以上经销(代理)资质; 4、经销的汽车/工程机械在同类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有单一品牌专卖店模式或多品牌的综合销售市场模式; 6、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代理诉讼及风险控制能力。 (二)生产厂商: 1、法定代表人综合素质较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均良好; 2、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力量,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3、产品市场定位准确,销售渠道稳定,用户稳中有增; 4、能为客户提供较为完备的维修、售后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5、重点选择:(1)产销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技术力量雄厚、品牌知名度高的国内行业龙头企业;(2)国际知名品牌的合资生产厂商;(3)国际知名品牌的进口产品总代理商。 (三)担保公司: 1、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获得监管部门核准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资格; 2、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年审、年检手续有效; 3、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审慎、诚信地开展业务; 4、法定代表人综合素质较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均良好;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者行业经验较为丰富,风险意识较强; 6、资本金规模符合合作业务的准入要求; 7、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代理诉讼及风险控制能力。 (四)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可靠的代偿能力;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以上。 (五)非签约合作商以外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有较好的银行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保险 第五条 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需要办理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对于汽车和需要上牌照的工程机械,必须办理的保险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原则上应不低于20万元)、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二)对于不需要上牌照的工程机械,是否办理保险、以及办理哪些险种,由贷款人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三)以上属于通用保险险种,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险种。 第六条 办理车辆各类保险时,承保金额应为车辆全款金额,而不是贷款金额。 第七条 所有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则上应为贷款人,同时应约定:如果由第三方代偿贷款本息,债权发生转移,则该第三方变更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特殊情况下,保险第一受益人需确定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且需确保保险期限的连续性。车辆保险费全部由借款人自筹,贷款人不再提供续保贷款支持。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首年保险须在贷款发放前办理完毕。 第十条 对于贷款期限内后续年度的续保,贷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以下模式中选择。 (一)预存续保费用模式:即贷款人参照第一年车辆保险费用估算贷款期限内后续年度的续保费用,要求将续保费用以借款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形式预存在贷款人处,并将存单(或开户证实书)以“留存冻结”的方式交由贷款人保管,专款专用于到期支付以后年度的续保费用。 1、续保费用估算金额=第一年保费金额×(贷款年限-1); 2、续保费用预存期限为一年,按照逐年支取保费投保、余款转存为一年定期存款的方式滚动操作,存单到期日的设计应与保险到期日一致; 3、续保费用存款应注明“车辆按揭续保费用”字样,凭证件支取。由借款人出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借款人授权承诺书》,授权贷款人到期凭授权书支取存款并代为办理续保手续;在贷款期限内,当保险到期后,经办客户经理应持由信贷主管行长和会计主管行长同时签批的《车辆续保费用支取审批单》和客户授权书原件,支取存款并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并及时与客户对清每笔账务; 4、至贷款期限的最后一年,若由于保费费率变动导致剩余存款本息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年保费时,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及时补足;多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5、为规避风险,保险费用应以转账方式划转至保险公司规定的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提现,须由信贷主管行长和会计主管行长同时批准; 6、续保费用存款应办理冻结止付(直接在系统内控制即可,不必出具正式的冻结止付手续),存单(或开户证实书)应入库保管。 (二)出具承诺函模式:即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方或多方共同出具书面按揭贷款车辆续保承诺函,承诺在保险到期时及时续保。若保险到期时借款人未能足额缴纳续保资金,则由担保方垫付保险金额进行续保。 (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并已确保落实后续年度的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模式。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抵押物清单和质物清单附在主合同之后。 第十二条 对于与贷款人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签约合作方,应在《借款合同》上逐笔签章,不得以担保承诺函代替。 对于与贷款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签约合作方,应逐笔出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附件6),不再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签章; 第十三条 对于对贷款提供回购保证担保的签约合作方,应逐笔出具《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函》,不再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签章。 第五章 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以所购车辆抵押并由签约合作方提供全程保证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对合作方的资质、实力、合作期限、经营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先放款、后抵押”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该模式仅适用于我行签约合作商提供担保的贷款,应审慎选择签约合作方,明确其担保责任,且需将担保责任真正落实; (二)该模式项下的贷款经审批通过后,签约合作方保证担保手续办妥即可放款; (三)贷款发放后,合作方应在放款后30天内补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立即停止受理该合作方所有业务,限期整改,待抵押登记手续完善后,视情况恢复合作。 (四)对于同一个签约合作方,采用“先放款、后抵押”模式办理的汽车贷款不得超过其所担保汽车贷款余额的50%(含50%)。 (五)对于“先放款,后抵押”模式的贷款,须告知会计结算岗有关车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要件资料须在贷款发放日后30天内入库保管。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五条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是指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进口车辆为国内总代理商,下同)、担保公司等在与xx银行开展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时,按照协议约定存入的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为“保证金”)。 第十六条 保证金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分类对待、倍数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保证金归口总行个人业务部统一管理,严禁以各种形式挪用或随意支取,凡涉及从保证金账户转出资金的行为(含扣划代偿不良贷款、部分或全部退还保证金等),必须报总行个人业务部审批。 第十八条 保证金是担保人针对其所提供担保的全部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是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贷款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足额交纳、合理代偿、及时补充、报批退还。 第十九条 当担保人所担保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不良率超过1%(不含1%)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控制风险: 1、降低担保人的担保倍数; 2、要求担保人提高保证金额度; 3、要求担保人追加其他有效担保; 4、暂停办理业务,直至不良率下降到1%以内(含1%)为止。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凡与xx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借款人提供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按规定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合作方,须在主办行开立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便于管理,原则上同一担保方在同一主办行只允许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新增车型可合并计算)。保证金只允许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不得以其他形式存放。保证金的具体核算以xx银行相关财会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担保人自有资金,交纳时须通过担保人结算账户以转账形式划转到贷款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由借款人交纳。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既开展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又开展其他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提供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须单独签订合作协议,单立保证金账户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担保人名称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管户客户经理应按序进行台账登记,对保证金的交纳、代偿、退还、结息等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对保证金余额、担保贷款余额、担保倍数等予以随时掌握。在实际担保倍数临近核定的最高担保倍数时,应提前提醒担保人按规定补交保证金。每月末应将各项数据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每年末将台账打印留档,与合作协议、保证金账户资金增减凭证复印件等一并入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的交纳分为开办业务前的一次性趸交和后续合作中的补充交纳两部分,并根据担保人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趸交管理。趸交保证金是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开办的前提,是担保人进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的最低要求,必须在首笔业务办理前一次性交足规定标准。 (一)经销商(或代理商):趸交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万元; (二)担保公司:趸交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上述趸交保证金标准可根据市场变化及贷款风险状况,结合我行管理需要作相应调整; (四)趸交不排斥单笔计提,即在满足趸交条件的基础上,也可再按每笔贷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 补充交纳管理。在业务合作有效期内,担保人保证金账户资金因各种原因出现不足时,应要求担保人及时补足规定保证金;在担保人未补足保证金之前,不得与该担保人续作业务。 (一)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担保倍数将突破核定上限时,若担保倍数保持不变,则应在突破核定上限前补充保证金,每次补充保证金的最低额度为20万元; (二)若担保额度届满,担保人提出扩大担保倍数的申请获得总行批准,则无需补充保证金; (三)在担保人经营正常的情况下,由于扣划保证金代偿不良贷款,担保人须在扣划后5日内补足保证金; (四)对于通过扣划保证金代偿的不良贷款,若担保人未及时补足保证金,借款人的还款资金及抵押车辆变现资金优先用于补充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代偿。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收,在执行必要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在符合协议约定的代偿或回购条件时,应由担保人代偿。 (一)代偿的金额仅限于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代偿应优先选择担保人名下除担保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已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人也不愿通过其他自有资金代偿或除担保保证金外担保人已无其他代偿能力,则从对应的担保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代偿。 (四)由多方共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协议中无代偿顺序约定的可同时扣划保证金代偿;协议中有代偿顺序约定的按照顺序扣划保证金代偿。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的退还。在担保人履行完在我行的所有担保责任后,根据担保人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可以退还全部担保保证金,撤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在担保人所担保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整体未结清之前,未经总行批准,不得退还担保保证金。 (二)由于业务规模缩小,致使担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出现闲置,或者由于累计交纳的保证金数额较大,挤占了大量营运资金,对担保人经营运转产生了影响。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根据担保人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可以退还部分担保保证金。 1、担保人经营正常,且所担保贷款无垫款、无不良; 2、经合理估算,退还后留存的担保保证金依然能够覆盖剩余贷款的预期损失; 3、退还后留存的担保保证金不违背本细则有关担保倍数的规定; 4、退还后留存的担保保证金不违背本办法有关趸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三方以及更多方合作模式下,在担保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整体未结清之前,如果合作协议对各方的担保保证金退还有限制性条款的,贷款人退还任何一方担保保证金均须书面告知其他方,在获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七章 担保倍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倍数是指某一时刻担保人在贷款人处所担保的汽车/工程机械贷款余额与其对应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 (一)经销商(或代理商): 1、一类经销商(或代理商):最高为20倍; 2、二类经销商(或代理商):最高为15倍; 3、三类经销商(或代理商):最高为10倍。 (二)担保公司: 1、一类担保公司:最高为15倍; 2、二类担保公司:最高为10倍; 3、三类担保公司:最高为5倍。 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时应同时满足担保额度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倍的条件。 (三)生产厂商:不划分类别,最高为30倍。 第二十八条 最高担保倍数为该类担保业务的上限,任何时候均不得突破,具体合作项目的担保倍数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经销商(或代理商)和担保公司的类别等级由总行个人业务部在定性和定量考核的基础上认定。 (一)合作经销商(或代理商): 1、应具备的共性条件: (1)法定代表人综合素质较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均良好; (2)从事汽车/工程机械经销1年以上; (3)取得了汽车/工程机械生产厂商(进口车辆为国内总代理商)授予的二级(含)以上经销(代理)资质; (4)经销的汽车/工程机械在同类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有单一品牌专卖店模式或多品牌的综合销售市场模式; (6)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代理诉讼及风险控制能力; (7)如是xx银行评级客户,最近一次的实际评级应在BBB级(含)以上;如不是xx银行评级客户,可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测评,测评评级应在BBB级(含)以上。 2、除上述共性条件外,一类经销商(或代理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 (2)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含)以上; (3)取得了汽车/工程机械生产厂商(进口车辆为国内总代理商)授予的一级(含)以上经销(代理)资质; (4)从事汽车/工程机械经销3年(含)以上; (5)累计与xx银行或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合作3年(含)以上; (6)能为客户提供完备的维修、售后服务,具有很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7)实际评级或测评评级应在AA级(含)以上。 3、除上述共性条件外,二类经销商(或代理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 (2)年利润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3)从事汽车/工程机械经销2年(含)以上; (4)累计与xx银行或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合作1年(含)以上; (5)能为客户提供较为完备的维修、售后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6)实际评级或测评评级应在A级(含)以上。 4、除上述共性条件外,三类经销商(或代理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2)年利润总额50万元(含)以上; (3)从事汽车/工程机械经销1年(含)以上; (4)累计与xx银行或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合作1年(含)以上; (5)能为客户提供较为完备的维修、售后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 (6)实际评级或测评评级应在BBB级(含)以上。 5、新增客户至少应具备三类经销商条件,否则不予合作。 (二)合作担保公司: 1、应具备的共性条件: (1)取得了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获得了监管部门核准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资格; (2)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手续和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年检手续; (3)能够自觉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审慎、诚信地开展业务; (4)法定代表人综合素质较高,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均良好;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者行业经验较为丰富,风险意识较强; (6)资本金规模在当地同行中相对较大; (7)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代理诉讼及风险控制能力; (8)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担保额度的规定,在与我行合作期间的任何时点,其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均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2、除上述共性条件外,一类担保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职能部门设置齐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各项工作均有专人负责; (2)具有成熟的营销网络和管理体系,市场占比在当地同行中名列前茅; (3)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 (4)累计与xx银行或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合作3年(含)以上; (5) 截止上年末,与银行合作所担保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 (6)取得了10家(含)以上汽车/工程机械经销商的合作资格; (7)存入我行的担保保证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3、除上述共性条件外,二类担保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职能部门设置较为齐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各项工作均有专人负责; (2)具有较为成熟的营销网络和管理体系,市场占比在当地同行中处于中上游;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 (4)累计与xx银行或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合作2年(含)以上; (5) 截止上年末,与银行合作所担保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余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 (6)取得了5家(含)以上汽车/工程机械经销商的合作资格; (7)存入我行的担保保证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4、不具备上述一类或二类条件的合作担保公司,一律划分为三类。 第三十条 合作经销商(或代理商)和担保公司的类别等级按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担保倍数可根据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所担保贷款质量等情况,结合贷款人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如原协议对担保倍数有限制性条款,则担保倍数发生变化时,须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个人业务部修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银行办公室 xx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1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经销商/厂家): 受托人(贷款行): 为保证按揭贷款资金及时划转以及销售商的权益,根据编号为 号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现委托人就直接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款、扣款一事授权如下: 1、自上述协议项下挖掘机按揭贷款金额发放至委托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后,受托人可随时将该贷款金额及对应之首付款划至 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开户行 )(账号 )。 2、自上述协议项下装载机按揭贷款金额发放至委托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后,受托人可随时将该贷款金额及对应之首付款划至 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开户行 )(账 号 )。 3、受托人从委托人前述账户中划转、扣款,贷款行不需提供划转及扣款凭证。委托人对扣划款项持有疑义时可向贷款行查询。 4、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借款人授权承诺书 委托人(借款人) 受托人(贷款行) 为保证按揭贷款资金的及时划转以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 号《贷款合同》的约定,现借款人就委托贷款行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划款、扣款一事授权如下: 1、授权贷款行在按揭贷款发放后,将贷款金额直接从本借款人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划转至 公司(账号: ,开户行: )。 2、授权贷款行从贷款发生的次日起,每月 日从本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借款人该月应归还的贷款本息,直至所有贷款本息清偿为止。(活期储蓄存折账号: 或基本账户\一般账户账号 )。本借款人保证每月本息偿还日前在前述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还款金额。若本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违约金,直至所有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 3、贷款行从本借款人前述账户中划转、扣款,贷款行不需提供划转及扣款凭证。本借款人对扣划款项持有疑义时可向贷款行查询。 4、授权贷款行在第三方代本借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后,从本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归还第三方。 5、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本借款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借款人在贷款行的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车辆续保费用支取审批单 兹因 (借款人)在我行办理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所购车辆的保险即将到期,特准将其名下的车辆保险续保费用存单(存单号 )办理解冻支付手续,用于支付贷款项下车辆保险续保费用。 xx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购车人 (以下称“购买人”)欲向我公司购买 牌 型号车辆 辆,总售价人民币 元。根据我公司与你行签定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经我公司审查,同意为上述购车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向你行推荐申请按揭贷款,请予以审核。如符合你行规定的贷款条件,我公司愿协同购买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将有关证件提交你方。 (经销商)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最高额保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兹有***有限公司销售我公司工程机械产品,由于借款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需向贵行申请办理工程机械抵押贷款,故请贵行为所售我公司机械产品提供抵押贷款业务,我公司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购车人办理的贷款提供最高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同意按照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贷款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的规定为购车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意在满足《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条件时,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如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同时设置了抵押担保,贵行无需先行实现抵押权,即可有权直接要求我公司优先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厂家(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兹有 (借款人)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需向贵行申请办理工程机械抵押贷款,故请贵行为购买我公司产品的借款人提供抵押贷款业务,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担保,并同意在满足《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机械回购条件时,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回购担保责任。 如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同时设置了抵押担保,贵行无需先行实现抵押权,在回购条件成立时即可有权直接要求我公司优先履行回购担保责任。 (经销商/厂家)(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 根据你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截止 年 月 日,逾期贷款本息合计 元,请你自收到本通知3日内及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xx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公司(担保人): 兹有你公司担保的 (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截止 年 月 日,逾期贷款本息合计 元,请你自收到本通知3日协助我行进行催收。 xx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8 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公司(担保人): 兹有你公司担保的 (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截止 年 月 日,逾期贷款本息合计 元,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请你自收到本通知3日内代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xx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9 按揭贷款汽车/工程机械回购通知书 (经销商/厂家): 根据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我行已于 年 月 日为借款人提供了金额为 元人民币贷款,贷款到期日为 年 月 日。按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目前,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连续 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根据签定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工程机械回购承诺函》,请贵公司履行工程机械回购承诺责任,在 年 月 日前将工程机械回购款项[ ]万元人民币(剩余贷款本金、所欠利息、罚息余额及相关费用合计)划汇至我行指定账户,账户号为: ,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等。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10 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 有限公司: 我行已于 年 月 日为借款人提供了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贷款,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工程机械回购承诺函》约定,贵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代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我行将按协议约定及时与贵公司办理相关债权及抵押权转移的法律手续。 特此证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11 债权转让通知书 ( 年)第 号) (借款人): 根据我行与 公司签订《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协议及《借款合同》中 公司为你提供担保的约定,我行为你/你单位提供了工程机械按揭贷款。 现由于你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公司已为你代偿所欠贷款本息。现正式通知你,我行已将对你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该 公司,从即日起,请向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你对该债务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由你依法直接对新的债权人进行主张。 特此通知。 xx银行 支行(盖章) 年 月 日 4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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