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务业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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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乙 方:XX银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商务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特约商户:简称商户,是指与乙方合作,使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客户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商。本协议中即指甲方。 (二)商户服务平台:是指商户建立的交易、结算、查询等服务的系统 。 (三)交易客户:是指与乙方签约且属于商户服务平台用户的个人或单位。 (四)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乙方建立的电子商务系统,通过因特网媒介或专线连接,为与乙方合作的商户和交易客户提供服务的平台。 (五)电子交易指令:是指商户或交易客户通过商户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查询、转账、网上签约等交易的电子数据信息。 (六)资金存管账户:是指乙方为本业务开立的用于存放交易客户资金的银行内部账户。 (七)专用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特定资金的一般结算账户,如入金专用结算账户、出金专用结算账户、专用资金账户。 (八)网上签约:是指交易客户在商户网站、交易客户端等渠道与乙方签订《XX银行电子商务业务(交易客户)网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网签协议》)。 第二条 甲方申明:甲方是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机构,甲方保证经营内容及服务平台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及结算规则,持续有资格及能力为其“交易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甲方负责对交易客户等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培训,保存所有交易客户签约环节的信息和内容,在有权机构要求查询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申明: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及交易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条 合作内容: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签约成为乙方的特约商户,乙方为甲方及交易客户提供在线转账支付、资金结算/清算、对账查询等服务。同时,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资金存管服务、网上签约服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一)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资金存管服务 □接受 □不接受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资金存管服务的,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则:乙方为本业务开立的资金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严格分开设立,乙方仅按照甲方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划转;资金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不得签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电子渠道服务,不得办理取现、票据、抵押、存款证明等可能导致该账户权益损害或资金风险及损失的业务。 (二)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网上签约服务 □接受 □不接受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网上签约服务的,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则: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网签协议》电子版在交易客户网上签约环节进行公示,供交易客户阅读、同意并接受该协议的所有条款。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更改《网签协议》的任何条款。网上签约及后续的签约资料修改、解约均由交易客户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审核完毕后发至乙方完成最终业务办理。乙方根据甲方服务平台发出的签约/修改/解约指令办理上述相应业务,无论该指令是否由交易客户亲自发出,乙方均不负责核实该指令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妥善保存交易客户网上签约、修改、解约等电子信息,以备乙方、交易客户和有关监管部门查询。 □其他服务 。 第五条 通过甲方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甲方保证该电子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乙方仅对电子交易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甲方服务平台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均视为由甲方或交易客户本人发出,乙方仅按照电子交易指令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易客户参与甲方服务平台的交易,除按照甲方规定申请办理业务外,还应同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签约,或由交易客户委托甲方与乙方履行签约手续。未与乙方签约的交易客户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交易客户委托甲方与乙方签约(包括甲方在甲方服务平台录入交易客户信息后发送给乙方或甲方将交易客户资料移交至乙方营业网点签约)的,甲方应保证交易客户的签约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乙方完全按照甲方提交至乙方的交易客户签约信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交易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交易客户签约信息不实、差错、违法等原因导致的一切风险或责任均由甲方和/或交易客户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以乙方的对账数据为准,对资金来往等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查询申请,并可申请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进行改正。 第八条 乙方仅为甲方及交易客户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的服务,并不负责核实甲方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一切因交易商品或服务质量、交付期限、甲方挪用资金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以及甲方经营行为等产生的问题,均由甲方与交易客户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可在各自网站(甲方网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网址:http://、)等渠道为本协议下的合作业务做相应的说明和宣传,但必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对方名义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及宣传,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该方赔偿。 第十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软件以及认证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因甲方原因产生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给交易客户和/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依法对对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保证双方服务器之间对接的安全可靠。甲乙双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服务,但应提前在其指定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或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有权对届时正在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的具体内容提前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渠道对外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合作后,乙方可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具体指导和培训安排由乙方决定,甲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如有)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XX”、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合作业务项下己方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收取工本费、结算费、服务费。其中,工本费、结算费见下表;服务费双方按照以下约定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 生效日期 优惠措施 优惠有效期 B2B转账交易结算服务 本行同城转账:1.20元/笔。 2014年7月31日 本行异地转账:1万元以下(含1万),收取5元;1-10万(含10万),收取10元;10-50万元(含50万),收取15元;50-100万(含100万),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收取200元。 2014年7月31日 跨行转账:1万元以下(含1万),收取5元;1-10万(含10万),收取10元;10-50万元(含50万),收取15元;50-100万(含100万),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收取200元; 2014年7月31日 同城票据交换:1.20元/笔。 2014年7月31日 网上银行业务USB-KEY证书工本费(一代XX盾) 30元/支。 2014年7月31日 网上银行业务USB-KEY证书工本费(二代XX盾) 40元/支。 2014年7月31日 网上银行业务证书服务 200元/张/年。 2014年7月31日 实际服务时间或证书使用时间不满整年的,当年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 上述服务项目优惠执行时间结束后,相关服务项目价格见乙方官方网站公示。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对服务价格有新规定,或乙方根据业务发展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营业场所和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后执行。因乙方调整服务价格的,甲方可申请终止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甲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时均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交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商品、服务质量原因给交易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对交易客户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 2.挪用客户资金或与交易客户串通诈骗乙方或其他交易客户资金的; 3.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为赌博、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提供支付便利的; 4.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丧失经营资格的; 6.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权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乙方为本业务开立的资金存管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或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 7.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8.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风险发生事项的。 第十八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电子商务特约商户服务费,每延迟一日,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为其提供本协议下的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对网络或系统故障、其他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供电系统停电、通讯故障、全球性的技术难题等)、网络黑客袭击及甲方或交易客户遇到各种类型的欺诈行为等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过错所产生的损失,甲乙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协助对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如有)。 第二十条 对因甲方保管不当导致甲方和/或交易客户的账号或密码等信息泄密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洗钱活动,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甲方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甲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甲方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确保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并在联系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随时掌握了解甲方的反洗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要求甲方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单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等相关资料,甲方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中反洗钱相关条款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要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延一年,续延次数不限。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延的,应当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乙方要求对方赔偿有关损失或履行未尽事宜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负责妥善、尽快处理交易客户后续相关事宜,不得因协议终止而作出有损乙方或交易客户利益的行为,同时必须积极配合乙方作出后续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需要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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