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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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嵊州支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总公〔xx〕11号,xx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当地林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嵊州市林权抵押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贷”)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林权是指合法取得的,座落在嵊州市境内的,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森林资源资产。 第三条 林权贷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行为xx银行林权贷的试点办理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及准入条件 第五条 林权贷对象是指经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林权贷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自然人借款人须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实际年龄和借款申请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五)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六)贷款用途合法明确; (七)贷款申请数额和期限合理; (八)已经或愿意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和经营企业(或项目)的单位结算账户,同意委托我行按合同约定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贷款;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贷款;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贷款; (四)小型林业机具贷款; (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和自然人),不得申请办理我行林权贷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第九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十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用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七)抵押林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八)抵押林权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用范围的。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全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三)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并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 (四)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林权贷单户授信总额应当遵照我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借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核定,单户授信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十三条 林权贷利率和付息方式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遵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林权贷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林权贷到期后,符合我行借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再次申请林权贷,但是其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以及自主经营或受托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林权贷业务办理流程遵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相关规定执行。包括贷款调查、审查、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物登记、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及抵押人有效企业资料,以及经营者(含配偶)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离婚、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或项目)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还款收入及生产经营效益说明(或证明)资料; (五)借款用途约定资料。借款用途由借款人提出,经客户经理审核后,由借款人按照约定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资料; (六)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我行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座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我行审核。 (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开展面谈、实地调查工作(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相结合)、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员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员应当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通过后,我行应该及时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及相关人员签订我行规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须就抵押林权参加相关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且须在保险合同上注明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抵押林权必须到所在地的林业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属于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在实施抵押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抵押物为非国有或非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我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则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贷款行应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抵押金额,抵押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60%。同时,对于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明显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实际抵押价值。 第二十五条 抵押登记 (一)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我行和抵押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二)抵押人和我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向嵊州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抵押合同生效后,我行应凭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按我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当按照我行规定程序通过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账户交易记录等方式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抵押品管理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由我行相关部门保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砍伐等其他行为。 (二)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义务确保抵押财产的安全。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我行和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我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在抵押贷款期内,转让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我行同意转让的,抵押人应将转让物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五)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事先报经我行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原核准或备案机构同意,再行办理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林地被征用、占用取得的林地补偿费用,优先归还抵押贷款。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每季应不少于一次对抵押物品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当加强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管理,严格控制风险,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我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后风险管理。我行应加强对林权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贷款三查工作。若发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反映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 林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 林权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如贷款期间发生变化,应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采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由抵押人负责。 (二)拍卖。我行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变卖。我行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我行优先受偿。 (四)收储。我行经与借款人、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收储方式由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收储,所得价款由我行优先受偿。 (五)折价。我行经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六)诉讼。当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我行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 以上(一)至(五)款涉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必须在处置前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书。同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处置上述森林资源资产作出新的规定的,应当遵从相关新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xx银行嵊州支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总行审批同意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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