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金属积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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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积存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黄金积存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黄金积存业务,是指客户与我行签订黄金积存协议后,在我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采取定期投资或主动投资的方式,按约定时间、约定金额、约定扣款方式购入我行以黄金资产为依托的投资产品,该投资产品可以选择赎回或者兑换。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规范黄金积存业务主要包括:黄金积存的开户、销户;定期投资、主动投资、赎回及兑换等。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黄金积存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黄金积存账户是指我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反映客户黄金积存资产增减变化和余额的账户,记账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采用去尾法)。 第六条 同一资金账户只能开立一个黄金积存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币种。单一客户若有多个资金账户,可对应开立多个黄金积存账户。客户挂失或更换资金账户须同步调整黄金积存账户信息。 第七条 黄金积存账户注销,须撤销账户内所有的黄金积存业务协议,确认所有业务已终止,将账户内黄金积存余额通过兑换实物或赎回的方式结零,并结清黄金积存业务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交易时间:购买、赎回和兑换交易日以及交易时间由总行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及风险管理的情况下进行设置。交易日目前暂定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日相同,交易时间暂定为交易日的早晨9:30至24:00。 第九条 交易渠道:客户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其他合规渠道办理开通黄金积存业务。 第十条 业务办理范围:通过柜台办理的各类业务,客户可以在我行任意一家具有黄金积存业务资格的网点办理。 是否可以代办:客户在柜台办理黄金积存的相关业务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十一条 收费:黄金积存购买、赎回业务我行向客户收取“购买手续费”,总行设置参数后相关交易将自动计算收费金额。购买手续费在每次扣款金额中收取,赎回手续费在赎回款中收取。 购买手续费和赎回手续费金融市场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对于特定客户可给予一定的手续费优惠,具体费率及优惠幅度以我行官网上公布的信息为准。 兑换及长期、非长期持仓互转不收客户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使用的凭证(一般凭证): 1、黄金积存业务(个人)账户签约 解约申请书 2、黄金积存业务(个人)交易凭证 3、黄金积存业务(个人)长期持有协议 第三章 客户开户及签约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黄金积存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十四条 个人黄金积存账户开户及签约流程 (1)个人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阳光借记卡到任意一家具有办理黄金积存业务资格网点(以下简称“代理网点”)的理财经理处办理开户签约,填写《黄金积存业务(个人)账户签约 解约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背面签署《中国银行黄金积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开户业务。理财经理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个人黄金积存业务的风险,在客户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每张借记卡只能开立一个黄金积存账户,若一个客户有多张借记卡,可相应开立多个积存账户。 (2)柜员审核申请书、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业务类型选择是否正确、身份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一致;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客户的人证一致性、以及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 (3)黄金积存账户签约开户分两种情况: ① 客户从未在我行开立过阳光借记卡,则先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开卡,然后再使用“0740个人黄金积存账户开户”交易签约开户。 ② 客户已在我行开立过阳光借记卡,则直接使用“0740个人黄金积存账户开户”交易签约开户。 第十五条 签约时应注意系统自动回显的客户相关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应请客户填写“个人客户信息建立/修改申请书”,柜员使用“0302对私客户信息维护”交易维护客户信息,并使用“0765 ECIF客户信息同步”交易同步。签约交易成功后,打印客户申请书(一式两联)。 (1)交易结束后柜员将阳光借记卡、客户身份证件和申请书客户联交还客户,并告知客户可立即进行黄金积存交易。 (2)将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若有)、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申请书银行联的附件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四章 业务解约 第十六条 黄金积存业务解约只能在我行柜台办理,客户可选择我行任意一家代理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业务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解约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2)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第十七条 解约流程 (1)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黄金积存业务(个人)账户签约 解约申请书》,提出个人黄金积存账户解约申请。 (2)柜员审核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身份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一致;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客户的人证一致性、以及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41个人黄金积存账户销户”交易进行解约,交易期间系统将自动检查申请解约客户的账户状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系统才能进行解约交易: ① 个人客户已开通黄金积存账户; ② 个人客户无定期投资协议,包括已扣款的定期投资协议; ③ 个人客户无挂单; ④ 个人客户当日无交易,包括主动申购、赎回、兑换交易、挂单成交交易; ⑤ 个人客户黄金积存份额为0。 交易成功后,系统解除个人客户资金账户与黄金积存账户的绑定关系,并打印申请书。柜员核对申请书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 (3)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申请书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连同客户阳光卡、身份证件交还客户。 第十八条 本交易仅解除个人客户资金账户与黄金积存账户的绑定关系,并不实际销户。 第五章 签约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通过柜台查询个人黄金积存账户签约信息。柜员使用“0742个人黄金积存开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客户签约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客户号、客户姓名、邮件、手机号码、固定号码,卡号、开户行号、签约机构。本交易不打印凭证,需要验证客户交易密码,并只限本人办理。 第六章 签约账户变更 第二十条 客户因卡片丢失、磁条损坏等原因进行补卡或换卡后,系统自动在日终后变更签约借记卡信息,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系统支持同一客户号下黄金积存资金账户的变更,客户办理黄金积存资金账户变更交易需携带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同一客户号下未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4) 签约账户变更业务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二十二条 个人黄金积存资金账户变更流程: (1) 柜员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客户的人证一致性、以及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进入“0743黄金积存更换资金账户”交易,刷客户原借记卡,系统自动反显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2) 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 柜员刷客户新借记卡,由客户输入密码后交易完成。 (4) 柜员放入空白《交易凭证》进行打印。完成后与证件一并交予客户。 第七章 定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投资是指客户开立黄金积存账户后,根据客户约定的投资金额,从每月倒数第五个自然日开始我行从客户资金账户上扣划每月的定投金额(若没有扣款成功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最多顺延至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将此金额除以次月的交易天数,确定每天定投金额。自次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以每天定投金额,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定投价格(每日黄金积存的第一个报价)买入相应数量黄金资产,在客户黄金积存账户中增加相应的产品份额。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黄金积存定期投资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定期投资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二十五条 个人黄金积存定期投资协议签订流程 (1) 个人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阳光借记卡到任意一家代理网点的理财经理处办理定期投资业务,填写《黄金积存业务(个人)交易凭证》 (以下简称“《交易凭证》”),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定期投资业务。一个黄金积存账户可建立多个定期投资协议。 (2) 柜员审核《交易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业务类型选择是否正确、身份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一致,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客户的人证一致性、以及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 (3) 进入“0744定期投资协议的签订”交易,刷卡并录入每月定投金额,到期是否展期。由客户输入密码。密码输入正确后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凭证》。 (4) 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 (5) 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将阳光借记卡、客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凭证》客户联交还客户,并告知客户该定期投资协议将于当月开始,每月最后五个自然日扣款,扣款成功后次月进行定期购买交易。 第八章 黄金积存份额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通过柜台查询个人黄金积存份额。柜员使用“0745个人黄金积存份额查询”交易查询本卡的黄金积存持有份额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卡号,非长期持有份额、非长期持有的份额成本价格、长期持有笔数、长期持有流水号、每笔长期持有的份额、持有起始日、终止日、奖励率、建立时间、交易渠道、到期自动续存(是或否)。本交易需要验证客户交易密码,并只限本人办理。 第九章 定期投资协议查询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通过柜台查询个人黄金积存定期投资协议。柜员使用“0746定期投资协议的查询”交易查询本卡的黄金积存定期投资协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柜员选择输入方式并刷卡后,系统自动回显证件类型等信息,客户输入密码后可进入信息反显界面。 第二十九条 查询内容包括:定期投资协议笔数、卡号、定投协议号、每月定投金额、每月定投手续费、每月定投总金额。本交易需要验证客户交易密码,并只限本人办理。 第十章 定期投资协议撤销 第三十条 个人客户可持已签订定投协议的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我行网点办理定投协议撤销业务。定投协议撤销仅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三十一条 柜员审核《交易凭证》的内容填写完整、正确,客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后,使用“0747定期投资协议的撤销”交易办理该业务。柜员在刷卡后系统自动反显客户证件类型等信息,柜员需核对系统信息与本人所持证件是否一致。 系统会自动进入定期投资协议列表,柜员应与客户确认并选择需撤销的定投协议,点击退出。“定投协议号”会反显已选择的定投协议号。客户输入密码后撤销交易完成,打印《交易凭证》。 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阳光借记卡、客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凭证》客户联交还客户。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二条 若客户提交撤销申请时当月扣款未成功,则我行不再为客户扣款、定投,相当于撤销申请次月生效,已经定投购买的黄金积存,需要由客户申请赎回;若客户提交撤销申请时当月扣款已成功,则下月依然执行原协议,撤销在申请提交后的第二个月生效。 第十一章 定期投资价格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个人客户可携带已签订过定投协议的借记卡至我行柜面查询历史定期投资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 柜员用“0748黄金积存定期投资价格查询”刷卡后输入查询开始日和结束日,系统将自动反显该时段的定投价格。 第三十五条 可查询日期最长支持一年,单次查询日期间隔不超过31天。 第十二章 黄金积存购买询价 第三十六条 个人客户可携带已开立黄金积存账户的借记卡至我行网点办理黄金积存购买询价。 第三十七条 柜员使用“0749黄金积存购买询价”交易进行询价,柜员刷卡后输入交易金额。系统将反显手续费及当前黄金积存价格等信息。本交易不支持打印。 第十三章 黄金积存购买 第三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购买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购买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三十九条 黄金积存购买办理流程: (1) 个人客户需先开通黄金积存账户方可进行交易。黄金积存购买可通过柜台办理。 (2) 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交易凭证》,在“主动投资”栏填写金额。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50黄金积存购买”交易办理。 (3) 柜员刷卡并输入交易金额,最小交易金额为200元(不含手续费),交易金额必须为100的整数倍。系统将自动询价。点击“退出”后由客户输入密码,密码正确则按询价成交。 注意:询价至成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0秒,且积存最新价与询价差不能过大,否则本次交易将失败,柜员需重新询价。该交易需验证个人客户的交易状态和阳光卡交易密码。 (4) 交易完成后,柜员打印《交易凭证》,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随客户证件、卡交还客户。 第十四章 黄金积存赎回询价 第四十条 个人客户可携带已开立黄金积存账户的借记卡通过柜台进行黄金积存赎回的询价。 第四十一条柜员根据客户的申请,使用“0751黄金积存赎回询价”交易进行查询。输入客户卡号后自动显示可以赎回的份额,查询的内容包括:卡号、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手续费、询价时间。 第四十二条 查询结果无需打印,需要客户输入密码。 第十五章 黄金积存赎回 第四十三条 个人黄金积存赎回基本规定: (1) 个人客户需持有黄金积存非长期持有份额方可进行该交易。赎回份额一般需大于0.1克,若本次赎回为全额赎回,则赎回份额可小于0.1克;最大可赎回份额为本账户内的非长期持有份额。 (2) 若客户希望赎回长期持有份额,柜员需先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再进行赎回交易;若客户账户内既没有长期持有份额,也没有非长期持有份额,则客户无法进行赎回操作。注意:若提前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客户不能获得长期持有奖励。 (3) 黄金积存赎回交易可通过网上银行、柜台进行交易。柜台交易只限本人凭身份证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客户申请在柜台办理个人黄金积存赎回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赎回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四十五条 个人黄金积存赎回办理流程: (1)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交易凭证》,在“赎回”栏填写金额。 (2)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52黄金积存赎回”交易办理。 柜员刷卡后,系统自动反显账户非长期持有份额。柜员将该数额修改为本次赎回份额,若客户选择全额赎回,则无需修改。回车后进入赎回询价界面,界面将显示赎回价格、金额、手续费等信息。客户认可后柜员点击“退出”,客户输入密码后完成交易。 注意:询价至成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0秒,且积存最新价与询价差不能过大,否则本次交易将失败,柜员需重新询价。 (3)交易完成后,柜员打印《交易凭证》,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随客户证件、卡交还客户。 第十六章 黄金积存兑换询价 第四十六条 个人客户可携带已开立黄金积存账户的借记卡通过柜台进行黄金积存兑换询价。柜员根据客户的申请,使用“0753黄金积存兑换询价”交易进行查询。需输入客户卡号和需要兑换的份额,查询后的内容包括:卡号、询价价格、询价时间、份额市值、补差价。查询结果无需打印,需要客户输入密码。 第十七章 黄金积存订单式兑换 第四十七条 黄金积存的兑换是指客户可以将黄金积存账户内的黄金资产兑换我行认可的可兑换产品,同时减少黄金积存账户余额。 第四十八条 黄金积存订单式兑换基本规定 (1) 个人客户需持有黄金积存非长期持有份额方可进行该交易。最大可兑换份额为本账户内的非长期持有份额。单件兑换实物商品的价值可大于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差额由资金账户补足。 (2) 若客户希望兑换长期持有份额,柜员需先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再进行兑换交易;若客户账户内既没有长期持有份额,也没有非长期持有份额,则客户无法进行兑换操作。注意:若提前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客户不能获得长期持有奖励。 第四十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订单式兑换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订单兑换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五十条 黄金积存订单式兑换办理流程: (1) 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交易凭证》中的个人信息及兑换一栏,是否当日提货选择“否“(即订单式兑换),兑换产品代码为需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代码,客户可向柜员咨询。 (2) 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54黄金积存订单式兑换”交易办理。柜员刷卡后可选择需兑换的产品,操作同实物金订单式购买。输入客户经理号及是否要发票后,选择提货网点。 完成兑换实物产品的选择后进入客户信息查询页面,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是否正确、完整,特别注意兑换客户的手机号码是否正确,该号码将用于到货通知。如需修改,应请客户填写“个人客户信息建立/修改申请书”,柜员使用“0302对私客户信息维护”交易维护客户信息,并使用“0765 ECIF客户信息同步”交易同步。 “兑换份额”:即可用于本次兑换的黄金积存最大份额数。系统自动反显值为客户的非长期持有黄金积存份额。若不修改,则本次兑换最大份额数为全部非长期持有份额;若修改,修改值只能小于反显数值,本次兑换的最大份额数也做相应调整。未兑换的份额将继续以非长期持有的形式体现在客户的黄金积存账户中。 若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价值小于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价值,差额部分从客户资金账户扣减;若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价值大于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价值,多出的黄金积存份额将继续以非长期持有的形式体现在客户的黄金积存账户中。 输入兑换的积存份额后,进入黄金积存询价界面。界面将显示黄金积存价格,需补缴的差价等信息。客户认可则输入密码,完成交易。注意:询价至成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0秒,且积存最新价与询价差不能过大,否则本次交易将失败,柜员需重新询价。 (3) 交易完成后,柜员打印《交易凭证》,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随客户证件、卡交还客户,提示客户留意接听我行的提货通知电话。 (4) 指定提货人提货时,柜员应该核对是否指定提货人本人,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交易对身份证联网核查,再使用[0452实物金交割]输入提货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与系统回显的信息核对一致、插入A4纸打印发货明细,请提货人签字后才能发货。若指定提货人提供的证件信息与系统记载不一致的,柜台不得发货,只能由订购的客户本人办理提货。发货时,发货时柜员应按实物金销售的要求当场与客户共同查验贵金属制品。 第十八章 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 第五十一条 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基本规定 (1) 个人客户需持有黄金积存非长期持有份额方可进行该交易。最大可兑换份额为本账户内的非长期持有份额。单件兑换实物商品的价值可大于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差额由资金账户补足。 (2) 若客户希望兑换长期持有份额,柜员需先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再进行兑换交易;若客户账户内既没有长期持有份额,也没有非长期持有份额,则客户无法进行兑换操作。注意:若提前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持有份额,客户不能获得长期持有奖励。 第五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五十三条 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办理流程: (1)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交易凭证》中的个人信息及兑换一栏,是否提货选择“是”(即铺货式兑换),兑换产品代码为需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代码,客户可向柜员咨询。 (2)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55黄金积存铺货式兑换”交易办理。柜员刷卡后可选择需兑换的产品,操作同实物金铺货式购买。输入客户经理号及是否要发票。 完成兑换实物产品的选择后进入客户信息查询页面,柜员核对客户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如需修改,应请客户填写“个人客户信息建立/修改申请书”,柜员使用“0302对私客户信息维护”交易维护客户信息,并使用“0765 ECIF客户信息同步”交易同步。 “兑换份额”:即可用于本次兑换的黄金积存最大份额数。系统自动反显值为客户的非长期持有黄金积存份额。若不修改,则本次兑换最大份额数为全部非长期持有份额;若修改,修改值只能小于反显数值,本次兑换的最大份额数也做相应调整。未兑换的份额将继续以非长期持有的形式体现在客户的黄金积存账户中。 若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价值小于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价值,差额部分从客户资金账户扣减;若兑换的黄金积存份额价值大于兑换的实物贵金属价值,多出的黄金积存份额将继续以非长期持有的形式体现在客户的黄金积存账户中。 输入兑换的积存份额后,进入黄金积存询价界面。界面将显示黄金积存价格,需补缴的差价等信息。客户认可则输入密码,完成交易。注意:询价至成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0秒,且积存最新价与询价差不能过大,否则本次交易将失败,柜员需重新询价。 (3) 交易完成后,柜员打印《交易凭证》,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交易凭证》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随客户证件、卡及兑换的贵金属实物交客户。发货时柜员应按实物金销售的要求当场与客户共同查验贵金属制品。 第十九章 黄金积存交易流水查询 第五十四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柜台进行黄金积存交易流水查询。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柜员根据客户的申请,使用“0756黄金积存交易流水查询”交易进行查询。需输入客户卡号,查询后的内容包括:卡号、询价价格、询价时间、份额市值、补差价。查询结果无需打印,需要客户输入密码,并只限本人办理。 第二十章 长期持仓转非长期 第五十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长期持仓转非长期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长期转非长期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五十六条 客户将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非长期后可进行赎回或兑换交易,但不能获得当期的长期持有奖励。 第五十七条 黄金积存长期持仓转非长期业务流程 (1) 个人客户需持有长期黄金积存份额方可转为非长期业务。 (2) 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柜台,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62长期持仓转非长期”交易办理。 输入卡号后,系统自动反显客户信息,并转入长期持仓查询界面。柜员选择需转为非长期的交易明细,点击退出。客户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完成交易。 (3) 柜员放入空白《交易凭证》进行打印,完成由与客户证件一并交予客户。 第二十一章 非长期持仓转长期 第五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积存非长期持仓转长期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 (2) 已开立我行黄金积存账户的阳光借记卡 (3) 黄金积存非长期持仓转长期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五十九条 客户将非长期持有份额转为长期持有后,该份额将在到期时一次性按约定的奖励比例,以黄金积存份额的形式获得长期持有奖励返还。若提前转为非长期,则不能获得奖励。 第六十条 黄金积存非长期持仓转长期业务流程: (1) 个人客户需持有非长期黄金积存份额方可转为长期业务。 (2)个人客户持阳光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柜台,填写《黄金积存业务(个人)长期持有协议》,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身份信息无误后,使用“0763非长期持仓转长期”交易办理。柜员刷卡后系统自动反显客户信息,自动回显“份额”为账户内的非长期持有份额。柜员根据客户填写的《黄金积存业务(个人)长期持有协议》中的份额进行修改,修改的份额只能小于系统反显值。柜员根据客户填写的《黄金积存业务(个人)长期持有协议》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客户输入密码确认,完成交易。 (3)交易完成后,柜员打印《黄金积存业务(个人)长期持有协议》,柜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应将凭证交客户,提示客户认真核对核实行打印内容,并签字确认。将内部通用凭证(联网核查)作为协议银行联的附件一并作传票,客户联随客户证件、卡交还客户。 第二十二章 ECIF客户信息同步 第六十一条 当ECIF信息中的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发生变化时,柜员需使用该交易更新黄金积存系统中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柜员使用“0765 ECIF客户信息同步”交易,输入客户号,点击提交,完成ECIF客户信息同步交易。 第二十三章 黄金积存签约同步 第六十三条 当客户办理黄金积存账户签约时,系统提示“交易失败”,再次签约时系统提示已签约,则柜员需使用“0766黄金积存签约同步”交易进行信息同步。 第六十四条若客户申请黄金积存账户解约或账户变更,系统提示出错,则柜员需使用“0766黄金积存签约同步”交易进行信息同步。 第六十五条 完成同步后柜员需通过“0742个人黄金积存开户信息查询”交易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章 兑换订单信息查询 第六十六条 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借记卡至我行网点查询兑换订单信息。 第六十七条 柜员使用“0457兑换订单信息查询”交易刷卡完成并选择查询时间和订单状态,客户输入交易密码后,系统显示查询结果。本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第二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图形前端系统的操作可参阅《黄金积存业务柜面操作手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金融市场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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