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配送库房、场地租赁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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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xxx同程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x 电话:x 承租方(乙方): 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x 电话: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就仓库租赁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自己所拥有的 标准库房(标准库房/临建库房/露天场地)第 4 号库房 6-11 区(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甲方是出租库房的 所有权人/ 承租人(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租赁合同 复印件给乙方,并提供原件供乙方核对),甲方保证出租库房用途、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出租地法规、规章规定,如甲方非出租库房的所有权人,甲方应保证其有权出租且保证所有权人不干扰、阻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库房,否则除支付16600元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即从 x 年 02 月 01 日起至 x 年 01 月31日止。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之后的 5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4.2租金 4.2.1 租金标准 (1)乙方租赁标准库房1000平方米,单价: 25 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人民币25,000.00元; (2)乙方租赁临建库房 / 平方米,单价: / 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人民币 / 元; (3)乙方租赁露天场地 / 平方米,单价: / 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人民币 / 元。 乙方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25,000.00元,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300,000.00。从 / 年 / 月 / 日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 %,即年租金=上年租金总额+(上年租金× / %)。 4.2.2租金的缴纳 按照“先缴租后使用”原则,租金每月(月、季度、半年、年)缴一次,自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月(月、季度、半年、年)租金,以后每 月 (月、季度、半年、年)租金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 月(月、季度、半年、年)的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出具收款收据。如付款日期遇法定假日,则乙方应在法定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 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及收费标准 5.1 生产垃圾处置费 乙方经营产生的废托盘、废原料等生产垃圾,由乙方自行清理出保时通物流园,若需要委托甲方处置,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500 元/车次的处理费。 5.2 入库、出库装卸费 入库装卸费: / 元/吨或 / 元/件, 出库装卸费: / 元/吨或/元/件; 5.3分拣费:0.5元/件; 5.4 运输服务费(短驳运输、市内配送、干线运输),详见附件《运输服务报价单》或由上方另行签订合同。 5.5 其他增值服务 客户如需拆零、打托缠膜等其他增值服务,收费标准为 / ; 第六条 款项的支付 6.1 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于每月底进行结算,每月 5 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月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结算表,乙方若有异议,需在接到结算表贰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若未回复则视为乙方认可。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上月的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甲方付清上月的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后,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收款收据。 6.2 如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费用总额的 0.05% 。 6.3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金、增值服务及其他费用等全部款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汇款世,应在备注栏注明汇款单位、款项的性质等内容。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甲方开户行:x; 帐号:x 户名:xxx同程配送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仓库的管理及使用 7.1 乙方采用自管(托管、自管)的方式对仓库进行管理和使用。 7.2 托管库管理办法: 本租赁物实行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的管理形式并遵循以下合同条款: 7.2.1货物验收入库: (1)乙方的货物在交给甲方仓库保管前,应提前一天到货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安排库位和接货的准备工作。 (2)甲乙双方应配备基本的通讯工具,能保证双方及时联系。 (3)甲方根据乙方验收单的内容及时组织入库验收,并在货到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收单上加盖甲方专用章及经办人章(或签字)后转交乙方,以作为乙方的入库验收凭证。同时,甲方对乙方发到仓库的仓储物资要建立单独的收、发、存台帐。 (4)货物验收时,甲方核对货物与单据(随货同行联、送货单)型号、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受损。如有包装破损、短小、损坏等(乙方需提供《异常货物判定标准》,若无法提供,将按照甲方标准执行,如后期产生异议,解释权归甲方),甲方应通知乙方到现场商定处理办法,未协商一致前甲方有权拒绝该货物的验收入库,并记录在案,以备核查。 (5)甲方仅对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以及数量(托标、箱标)进行形式验收,入库验收凭证不构成对包装内货物产品瑕疵的保证。 (6)乙方货物入库后,货物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除非收到乙方的出库通知或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将乙方货物交由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货物入库后,甲方应按照符合货物本身特性和要求的标准进行仓储、搬运,如甲方操做、储存、搬运不当给乙方货物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9)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库房区域内堆放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物品、货物。 7.2.2货物出库手续 (1)货物出库前,乙方应通过邮件、传真将有效的提货单(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附有效的提货单的样单一份,由甲方保管,以备发货核对)传达给甲方,甲方拒绝白条、电话、短信发货等其他发货通知。 (2)货物出库后,由甲方打印出库单。该出库单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甲方库房专用章后,作为出库的有效凭证。 7.2.3货物一旦出库,之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4甲方在现有存储条件、设备和管理制度下实施代收、代管、代发并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甲方在正常作业时间内全力为乙方做到货物随到随卸、随提随取。 (2)甲方在乙方货物进出库、装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作业,轻搬轻放,禁止野蛮作业。 (3)货物入库后,在甲方收发、代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短少、外观损坏、错发错收等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错误提供或者未提供货物保管要求信息,或因货物自身性质以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除外)。 (4)甲方为乙方设立专门的帐目,并随时配合乙方验货、查库,确保帐目清楚无误。 (5)甲方如拟对乙方所租库位进行调整,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进行库内货物调整,库内调整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调整货物导致乙方货物受损的,甲方负责按乙方的销售价赔偿。 7.3 乙方自管库房管理规定: 7.3.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租赁物毁损、货物灭失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库房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7.3.2乙方保证库房货物堆垛整齐,按《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留足主通道、副通道,消防箱周围1.5米不得堆放货物。 7.3.3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盐渍、油类、水泥等易污染货物以及盗抢盗版侵权等违法货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3.4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及其内部设备设施,租赁物内、外墙面、门、窗以及内部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等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由乙方支付。 7.3.6库房站台周围及停车场地为公用设施,乙方不得私作他用。 7.3.7各库房的结构、各种设施、供电、供水容量是按设计标准配设,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容量,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线或水管,不得改造库房结构及设施。 7.3.8乙方在装卸和转运货物过程中,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范围内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共场地随意装卸、堆放货物,否则,按以下方式计收罚金:违规占用面积乘以本合同约定单位租金标准的2倍。 7.3.9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库房从事加工、装配业务;如果库房或办公室内住人,必须事先到甲方备案。 7.3.10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重庆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规定,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7.3.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联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租。 7.3.12乙方不得以租赁物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7.3.13乙方根据货物价值投保货物损失险,如遇火灾、地震、盗窃等特殊情况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特别约定 8.1如乙方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公共场地临时装卸和堆放货物的,则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支付临时场地占用费和公共区域清洁费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使用,装卸和搬运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8.2 乙方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时,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规划和指挥; 8.3 乙方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化等货物; 8.4 甲方不对乙方在临时场地的放置的货物承担保管责任,货物被淋湿、碰撞、盗窃导致的损害或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8.5 乙方应支付的临时场地占用费和公共区域清洁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8.5.1 临时场地占用费按每天 1.3 元/m2标准,凭临时场地占用的确认手续在乙方支付租金时一并结算; 8.5.2 公共区域清洁费按每天 0.2 元/m2标准,凭临时场地占用的确认手续在乙方支付租金时一并结算。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9.2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3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因经营、整体规划需要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退还多收取的租金。 9.4因有关租赁法律法规修改、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征收和政府征用),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同时退还多收取的租金。 9.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退还多收取的租金。 9.6乙方如因自身原因不需继续租赁库房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租金据实结算,乙方提前通知的,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物流园区内的车辆管理 10.1 乙方应确保自有或其业务往来车辆在甲方物流园区内按规定行驶和停放并承担相应的停车场地占用费; 10.2 乙方对上述车辆负善管责任,并对上述车辆对外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0.3 如其他车辆对乙方上述车辆造成损害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其他侵权人索赔,甲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10.4 乙方车辆应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10.5 危险品运输车及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内。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返还 11.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若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解除之日将存放在租赁物的货物取走,并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甲方都不得扣押乙方的货物,否则甲方除返还乙方货物外,还应按日按乙方库存货值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拒绝返还租赁物或不取走货物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标准的 1.5倍计算支付房屋占用费。 第十二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所在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通知 14.1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人: 手机: 电话:传真: QQ号: 微信号:E-mail: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14.2乙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甲方有权按14.1约定的地址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 14.3甲方递送给乙方的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或张贴在园区公告栏的形式,一经发出,视为送达; 14.4甲方递送给乙方的文件,以邮件或专递或专人递送形式递送至上述地址和联系人的,则以该文件在付邮之日起3日内或专人递送当日,视为已经送达。 14.5甲方递送给乙方的文件,以电子邮件递送形式递送至上述电子邮箱的,以该文件发送到该电子邮箱当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若因有关租赁法律法规修改、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征收、政府征用),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因此终止合同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01 在不影响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向乙方行使任何起诉权利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处置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合法地提前收回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本合同亦随即提前解除: (1) 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人的; (2) 乙方逾期30天内仍未支付租金或其它费用的; (3) 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 乙方破产或被进入清算程序,或法院受理任何人员对乙方进行清算申请;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物结构、功能布局,或损坏租赁物; (6) 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租赁物的其它情况。 16.02 甲方因向乙方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6.03 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导致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租赁物的条文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04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乙方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方法的权利(包括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以及向乙方追讨全部已过期但仍未缴付的租金等。 16.05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其违反本合同项下须遵守义务的权利。 16.06 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尽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约方拒绝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元整(¥16600元),如该笔费用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继续赔偿。 第十七条 争议及争议解决 17.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租赁物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7.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3如无其他约定,本合同中所称“日”,均为日历天。 18.4如无其他约定,本合同中所称“书面”,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书信、公告等四种形式。 18.5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和保证金款项,并经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8 页 共 8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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