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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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我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我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 以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贷款(含贴现);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景材料,填、年度汇总报表。1 (二) 表外业务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等业务。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提取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在分类过程中,要以能确定的事实作为分类依据,分类结果要建立在可靠的分析基础上,不能主管臆断;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需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二)真实性原则。各支行、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分行业务部总行和总行资产保全部(简称“各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各机构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四)重要性原则。各机构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 (五)及时性原则。各机构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 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 正常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主要表现特征:债务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工作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债务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信贷资产会遭受损失。 第八条 关注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即债务人偿还债务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债务的偿还。主要表现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一般不超过90天; (二)贷款本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三)同一借款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形成不良; (四)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五)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平均水平; (七)债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八)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极大; (九)债务人偿还意愿差,与银行不积极合作; (十)债务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债务偿还的变化; (十一)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三)银行对信贷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四)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对偿还债务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发放的信贷业务,如超权限发放贷款。 第九条 次级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 (二)债务人经营连续亏损,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支付出现困难; (三)债务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债务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我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五)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信贷资金。 第十条 可疑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即信贷资产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主要表现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180天以上;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 (四)债务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 (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贷款已经过合理的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一条 损失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主要表现特征: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债务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科目后,凡承兑、被保证人和担保(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作损失类信贷资产: (一)债务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债务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债务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第十三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信贷资产的表现特征是各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偿还来源,以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即判断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偿还能力是决定信贷资产本息能否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包括债务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债务人的偿还记录,资信状况。包括债务人在我行和其他银行的偿还记录。若债务人刚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参考其在同业往来记录、资信状况;若债务人为新成立的公司,考察其股东的往来记录、资信状况。债务人的还款记录可反映贷款的展、逾期情况,分类时贷款的展、逾期状况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三)债务人的偿还意愿。偿还意愿是指债务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债务人的道德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四)债务的担保。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重点考察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履保记录,以及抵(质)押品的质量、折旧、估值的准确性、充足性、可变现能力等; (五)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重点考察信贷手续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及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授信机构的信贷管理。指授信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信贷资产收回的影响。 在进行信贷资产分类时不能简单地以单个因素来确定分类结果,应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不能用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代替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同一债务人有多笔授信业务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判断;如果担保条件不相同,则应逐笔分析担保情况,按照审慎性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八条 对抵(质)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第十九条 使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时,应在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对信贷资产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信贷资产的预计损失比率进行分析判断。单笔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比率应考虑债务人、保证人可偿还本息额,抵(质)押物可变现价值及相应处置费用等因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类别与预计损失比率的关系为: 分类类别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预计损失比率 0 0 30%(含)以下 30%以上-90%(含) 90%以上 第四章特殊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 重组贷款的风险分类。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 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分类。属于正常的定额周转性质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无任何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此类借新还旧贷款可分为正常。对经总行批准,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压缩本金、更换担保、保全资产等为降低风险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分为关注类。 第二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分类。重点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参照一般法人客户贷款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 表外信贷资产的分类。对于手续合规合法的全额保证金(存款)质押的表外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可直接划分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申请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当事人的最终支付能力进行分类。 一旦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未实现商品销售货款回笼,表外业务出现了垫款,则该类信贷资产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第二十四条 国债、货币质押类贷款分类。 国债、货币质押类贷款如果质押手续完备有效、且质物足值,视同于第一还款来源有充分的还款保证,可直接划分为正常类贷款。如果质押手续完备有效,质物不足值、分类时可根据不足值部分占比情况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划分相应档次;如果质物足值,质押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如果质押手续存在严重缺陷,足以构成质押无效的,至少分为次级类以下。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贷款与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天数同时结合担保方式等采取矩阵的形式(下图所示)按户逐笔或合并批量处理进行分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 逾期天数 担保方式 未逾期 1至30天 31至90天 91至180天 181至360天 361天以上 质押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抵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保证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二十七条 由政府财政承诺还款的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逾期或欠息的,直接划分为关注类。 第五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等进行初分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1.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由各机构信贷经办人员收集债务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后检查记录等,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初分及信息录入。各机构信贷经办人员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逐户撰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初分意见,经各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审议,报经主管信贷领导复核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各机构分类人员应对录入的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信贷讨论。各机构每季召开风险分类认定工作会议进行信贷讨论。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对分类人员提送的分类材料、工作底稿等(以下合称分类资料)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分类人员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三)分类认定。各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四)分类认定结果审批。各机构权限内的分类认定结果由本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进行审批,填写最终审批意见;超过本机构审批权限的,由本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签署初审意见后,按照认定审批权限提交所在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授信评审部进行分类结果的最终认定审批。 (五)提出改进意见。各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和总行授信评审部在认定、审批分类结果过程中要对信贷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各机构如拟在本期调整现有信贷资产评级,应提交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并上报有权认定机构认定调整。 (六)分类资料归档 各机构分类人员在风险分类最终认定后,须利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评级结果、客户情况、担保人信息分析等相关内容,并作为各机构信贷资产分类资料保管。 第三十条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支行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的原则。 (一) 支行认定,指各机构经营的贷款,由本机构分类人员负责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操作,提出风险分类初步意见,由本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组织认定。 (二)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等,客户信息资料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超限核准,指分类业务余额超过本机构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所在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授信评审部部认定和核准。支行及总行的认定审批权限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类认定的审批权限: (一)拟对非损失类的认定审批权限。 1.各机构可以认定审批单户余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一户多笔的要将多笔合并计算,包括银行承兑敞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敞口、保函敞口)的信贷资产分类,并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备案; 2.非损失类单户授信余额在200万元以上,由各机构提出初分意见,报所在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授信评审部进行复审认定; 3.总行授信评审部可对各机构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机构在自身权限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分类明显失误的,可以随时调整、取消支行的分类认定、审批结果或权限、资格。 (二)拟对损失类的认定审批权限。 损失类贷款由各机构撰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初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经本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签署审批意见后报资产保全部认定审批,资产保全部应将认定审批结果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备案。 资产保全部损失类贷款由资产保全部撰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分类意见,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核认定。 (三)分类认定审批权限的实施条件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最终认定审批权限暂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进行统一管理,其他机构认定审批权限生效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方式: 各机构、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经营、审批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认定。 第三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批方式: 各机构在审批权限内,成立由机构负责人或本机构主管信贷领导任组长,所在机构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担任小组成员(2人以上)的风险分类工作组。工作组一般每季以召开会议形式进行信贷讨论和审批认定,经集体讨论后,由工作组组长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审批意见,工作组和有关成员对认定审批的资产质量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动态调整的形式。信贷分类人员应根据影响债务偿还各因素的变化,按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及时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息并及时报有权单位进行认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总行审批同意的正常类和损失类贷款,在按季对客户信息收集或更新后,如果没有余额变化或有利(不利)于还款等重大情况变化的,可以直接沿用上期分类结果,如有余额变化或重大情况发生的,仍应按季重新分类和报批。 第三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应与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工作相结合。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加强信贷资产的动态管理,对表内外应收利息进行监控,认真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向总行报送风险分类情况和报表的时间为每季末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上报的贷款余额应与报表的贷款余额核定相符。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总行主管信贷行长负责,授信评审部牵头,风险管理、审计、信息技术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起草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二)对各机构认定审批权限外上报的属于本级认定权限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核认定。 (三)组织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人员业务培训或交流。 第四十条 各机构分类认定审批工作组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信贷讨论,对分类人员提供的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实。 (二)对本机构认定审批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及时进行认定。 (三)对在日常管理和认定审批中发现的分类不实、违反规定或其他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经办人员,并督促改正,及时向总行分类认定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机构分类人员职责: (一)负责及时收集、补充完善债务人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应及时列入分类工作底稿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初分类别,并负责及时将分类信息和初分结果等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四)参与信贷讨论,提供讨论要求的各项基础资料,充分披露分类所需各种信息,对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性负责。 (五)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帐,并定期与会计(信息统计)部门核对分类资产数据。 (六)对总行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反馈。 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参与对风险分类评级调整等工作;制定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计划与考核要求;按照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定期汇总信贷业务基础数据并提供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领导批准后,向总行有关部门和行外有关部门报送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披露风险分类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职责: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及损失类贷款分类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相关软件的开发、培训和优化升级等技术性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部门的技术操作问题及时给予技术支持。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贷资产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信贷资产,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类信贷资产,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信贷资产,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新的信贷支持。 (三)对次级类信贷资产,要加强催收,保证诉讼时效,密切注意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信贷余额。 (四)对可疑类信贷资产,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信贷资产,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我行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四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信贷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基础。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调阅分类报表、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各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对日常监管、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内部网、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各机构调查核实,各机构必须将核实情况报告总行。 第四十七条 总行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和外部监管反馈等发现的支行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支行限时改正。经总行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授信评审部领导同意后,可以通知书形式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 第四十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由总行统一安排,在未正式明确前,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按有关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或上级其他监管部门外,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各机构应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高信贷分类人员的信贷业务知识技能,掌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客观真实地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和分类。 第五十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信贷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高估或低估风险,谎报、瞒报、漏报、改报分类数据的; (二)超权限认定信贷风险分类结果; (三)未按时上报信贷资产分析分类数据,影响总行汇总分析; (四)对信贷资产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五)未按规定对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情况不真实; (六)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电子化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七)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信贷资产分类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x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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