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和线下方式均可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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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和线下方式均可适用) 银行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综字第 号 甲方: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内容 1、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折合) (币)(大写) 。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甲、乙双方商定,但各种方式授信的使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须在额度期限内,终止日期是否在额度期限内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截至 年 月 日之前,甲方未向乙方发放任何授信,本综合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二条 额度项下的转授信 乙方同意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下述第三人使用(即下列主体也可以使用本授信额度),并对下列主体在本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具体授信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该具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 具体转授信对象和金额为: 1、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2、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3、 (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4、 。 第三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 第四条 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及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方式和额度使用 1.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拆借、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2.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单笔授信业务的办理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审查同意。 3.在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并确保担保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4.乙方办理上述约定的具体授信业务时,同意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5、乙方办理票据贴现、透支、保理、开立信用证等本条上述第1款约定的具体授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要求另行签署相应的单项授信业务主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 乙方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业务时,原则上应遵守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但双方在此确认:根据具体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业务时不再提交第八条约定的业务申请书,而是要求乙方与甲方签署相应的贷款合同、汇票承兑合同;乙方在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增加。 第八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 一、为明确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甲乙双方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同时签署下列第 种附件(可多选),经过双方加盖公章后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附件未经有权签字人签字为由而对各相关附件的法律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1.附件一:关于贷款业务的特别约定。 2.附件二: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特别约定。 3.其他 。 二、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单笔授信业务时,应根据双方约定向甲方提交下列相关业务申请书,经甲方确认后的申请书,是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 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乙方应提交借款申请书; 2. 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业务,乙方应提交承兑申请书; 3. 其他 。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的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2、有权拒绝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约定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3、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 3、应当接受甲方对其授信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4、应当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 5、应当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授信本息和一切相关费用等各种款项; 6、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之前,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甲方,并落实好合同项下授信归还的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授信和一切相关费用; 3、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计划; 4、有权监督乙方按本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 5、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及一切相关费用; 6、在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授信及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7、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二)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约定的条件为乙方及时办理授信业务; 2、对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十一条 集团客户授信与关联交易的特别约定 (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二)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本合同所涉单笔业务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任何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乙方擅自改变授信使用用途,挪用或利用银行授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7、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0、乙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11、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12、乙方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 13、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 14、乙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债权实现的; 15、乙方未按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结算或存款等相关业务; 16、与乙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本合同所涉单笔业务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调整、取消或中止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授信额度,或调整额度的有效期限; 2、宣布乙方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3、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单笔业务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授信(若有); 4、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5、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7、对于挪用和逾期未归还的授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费用条款 1、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具体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到期没有足额归还授信,导致甲方为催收或追回授信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业务申请书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5、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6、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业务申请书的文本形式 1、除有其他约定,甲方与乙方共同约定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业务申请书均以纸质、电子数据、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2、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内,若乙方以其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和密码对本合同项下各业务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性文件进行电子签名,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甲方提供的任何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向甲方提交业务办理申请,则一旦经过甲方确认,则该类申请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受其约束。 乙方若以上述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则乙方承诺其已经与甲方签署了《网上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或类似协议,并正式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3、甲乙双方认同以电子化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条八 第十六条 其他 诺同项下的银行承兑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甲方依据本合同和具体业务申请书而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具体业务申请书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并可立即要求乙方向甲方足额归还授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 3、本合同中规定的日期或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为单位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关于贷款业务的特别约定 关于贷款业务的特别约定 本附件构成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本附件的内容与《额度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的约定为准。本附件适用于《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的任何一笔贷款业务。 第二条 在甲方向乙方发放本附件项下贷款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确保担保持续有效。双方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正确填写《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发放日等各项借款要素,《借款申请书》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当本附件项下贷款所涉上述借款要素与甲乙双方最终签署确认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在甲方正式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比例和保证金适用的利率等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借款申请书》中的记载为准。 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附件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双方另行确认。 第五条 若无特别约定,单次《借款申请书》项下贷款将不分次发放,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贷款利率 1、本附件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标准确立,首期贷款利率以双方签署确认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选择项内打“√”):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下浮 %。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 □- (浮动点)。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 贷款发放日的Libor □+ / □- (浮动点)(仅适用于外汇贷款)。 2、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选择项内打“√”): □ 按 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项: (1) 与贷款发放日期相对应的日期,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 (2)每年1月1日。 □ 固定利率。 3.本附件项下的贷款利率与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贷款利率不一致时,以每次《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为准。 第七条 贷款计结息 1、计息 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本附件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2、结息 双方同意本附件项下贷款所适用的结息方式,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为准。 3、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扣款账户,甲方可以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付息,则自次日起按照本附件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1、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就还款事宜与甲方进行具体协商。 2、乙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第十条 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 1.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乙方挪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 借款申请书(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版本) 本申请书编号:(系统自动编号) 额度合同号 选择项 贷款账号 贷款行名称 贷款金额 贷款发放日 贷款期限 填写项 贷款利率 客户填写 贷款结息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 □季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 □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 销售公司名称: (显示) 业务编号: 收款人名称: 系统参数 收款人开户行: 选择 收款人账号: 选择 借款人名称: 系统生成项 借款人开户行: 借款人账号: 保证金类型: 定期 保证金比率: 保证金金额: 显示 指定银行账号: 选择 指定账户余额 系统显示? 借款用途及其他相关说明: 声明及承诺: 1.本申请受本公司与贷款行业已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具体编号详见本申请记载)的约束。 2.若本申请所涉“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日”、“贷款利率”与贷款行最终签署的《借款借据》所确定的相应日期、期限与借款利率等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则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为准。 3.本申请记载的“指定银行账号”是本公司向贷款行缴纳保证金、手续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所确定的付款账号;自本申请提出时始,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行有权从该指定银行账户一次/分次足额的划拨本公司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4.若本申请获得同意/确认,本公司承诺将受本申请“声明及承诺”的约束。 本申请是否获得通过,由贷款行自主决定;即使该申请未获得通过,本公司也无权要求贷款行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有关拒绝说明的回复。 附件二: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特别约定 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特别约定 本附件构成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本附件的内容与《额度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附件的约定为准。本附件适用于《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的任何一笔贷款业务。 第二条 在甲方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确保担保持续有效。双方应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正确填写《承兑申请书》所记载的汇票金额、汇票期限、出票日、汇票到期日等各项要素,《承兑申请书》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当本附件项下汇票信息和记载要素与甲方最终承兑的汇票所涉相关要素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承兑的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汇票信息为准,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在甲方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之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以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具体金额、比例和保证金适用的利率等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承兑申请书》中的记载为准。 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附件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双方另行确认。 第五条 本附件项下汇票到期前,乙方确保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缴存于甲方所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经甲方承兑的本附件项下汇票到期时,甲方将凭票向收款人或正当持票人无条件支付全部票款。 第七条 经甲方承兑的本附件项下汇票到期时,若乙方不能足额缴付全部票款,甲方有权就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即甲方的垫款),根据实际垫款时间向乙方追偿并按照六个月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上述款项。 垫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垫款逾期90天以上的,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 第八条 乙方与持票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与持票人自行处理;但乙方所承担的本附件项下义务不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 第九条 本附件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承兑申请书》中的记载为准,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办理承兑时,从乙方在《承兑申请书》中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主动扣收。 第十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发生《额度合同》及本附件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时,如甲方尚未对有关汇票进行承兑,则甲方可以拒绝承兑;如甲方已经对有关汇票进行承兑,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缴付全额应付票款,或补足相当于全额应付票款的保证金,或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承兑申请书(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版本) 本申请书编号:(系统自动生编号)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号 选择项 融资种类: 选择项(应为系统自动生成)将融资种类前移 融资经办行(承兑行) 汇票金额 系统生成(显示,可修改) 汇票期限 填写项(也可为系统生成项) 出票日期 填写项 汇票到期日 填写项 销售公司名称: (显示) 业务编号: 5882? 收款人名称: 系统参数 收款人开户行: 选择 收款人账号: 选择 出票人名称: 系统生成项 出票人开户行: (显示) 出票人账号: 参数(显示) 保证金类型: 定期 保证金比率: 20% 保证金金额: 显示 保证金主账号 承兑手续费: 95.00(系统生成?) 需交金额: 95.00 指定银行账号: 选择 指定账户余额 系统显示? 其他事项 声明及承诺: 1.本申请受本公司与融资经办行业已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具体编号详见本申请记载)的约束。 2.若本申请所涉“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等相关要素与融资经办行最终正式承兑的商业汇票所显示/记载的相关信息不一致,则以融资经办行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所记载的要素为准。 3.本申请记载的“指定银行账号”是本公司向融资经办行缴纳保证金、手续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所确定的付款账号;自本申请提出时始,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融资经办行有权从该指定银行账户一次/分次足额的划拨本公司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4.若本申请获得融资经办行的同意/确认,本公司承诺将受本申请“声明及承诺”的约束。 本申请是否获得通过,由融资经办行自主决定;即使该申请未获得通过,本公司也无权要求融资经办行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有关拒绝说明的回复。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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