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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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58号附件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四年十月目 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和检验 (5)7 审定和发证 (5)8 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6)9 收费措施 (7)10 附则 (8)附件1: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 (9)附件2:液体无水氨产品企业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 (10)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1)附件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措施 (12)附件5:液体无水氨
2、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 (32)附件6: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记录表 (33)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措施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全部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怎样,全部必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含有生产该产品资格。无生产
3、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液体无水氨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
4、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依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相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等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话:,传真:网址:联络人:刘玉泉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
5、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日常工作。2.4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62电话:,52808309转820823,52815377转0702传真:E-mail:联络人:刘刚 商照聪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40号邮政编码:150076电话:传真:E-mail:联络人:吴照义企业可接收上述所同意负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任何一个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检验。3 企业取得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
6、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附件1);3.3 含有正确、完整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含有确保该产品质量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含有确保正常生产和确保产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测人员;3.6 含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3.7 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2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经济联合体同时提交)
7、;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将4.1要求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8、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责任由企业自负。4.3 不管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怎样,凡有独立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相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负担法律责任经济联合体子企业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总部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需将全部所属子企业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企业及生产厂全部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称出厂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负担法律责任经济联合体分企业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企业(生产厂、点)
9、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证实),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需将其全部分企业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企业及生产厂、点全部必需接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成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能够标注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企业或生产厂、点,应立即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子企业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不然,吊销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
10、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要求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组成应符合下述标准:5.1.1审查组组员必需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全部审查组组员身份应含有公正性,和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给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需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教授参与;5.1.3审查组实施组长负责制;5.1.4审查组通常由2-4人组成。5.2现场
11、审查5.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订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通常为1-3天。5.2.4审查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相关申证产品全部要求,按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措施(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统计。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汇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问题,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汇报。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企业,但不接收
12、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和检验6.1 鉴于产品抽样、检验特殊技术、安全要求,产品抽样和检验由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单位负责。检验单位接到审查部抽样检验通知后,依据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见附件5)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检验单位带回),检验单位应对抽样过程真实性负责。6.2 检验单位应确保产
13、品检验活动符合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要求。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汇报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汇报数据真实性负责。6.3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企业,如不接收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
14、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检验单位到企业重新抽样检验,企业需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和发证7.1证书填写采取正本形式,“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液体无水氨及对应规格,每个企业一张正本。只许可获证企业生产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等级液体无水氨产品。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统计、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报和产品检验汇报、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7.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60号
15、文相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统计(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报(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汇报(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单元一份。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重新审核上报。8生产许
16、可证监督管理8.1 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五年,自证书同意之日算起。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补充审查。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改变(包含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生产地点等),应在改变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8.5企业名称发生改变,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
17、请汇报、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更名证实原件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无法识别,应立即在省级以上关键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取得液体无水氨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识、编号为: XK13-其中,XK
18、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识,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8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转让她人使用。8.9销售液体无水氨企业,应确保所出售产品已获取有效生产许可证。8.10参与生产许可证工作各级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相关工作纪律要求,违者要按要求严厉处理。9 收费措施9.1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要求,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相关部门缴纳费用。9.2 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要求,生产许可证收费包含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9.3 审查
19、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5费用收取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通知精神实施。9.6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发改价格17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通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144号相关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
20、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立案函要求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收费措施或调整收费标按时,自物价管理部门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要求实施。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58号文同意正式实施。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液体无水氨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相关标准液体无水氨优等品(氨含量99.9%)GB 536-1988及其引用标准一等品(氨含量99.8%)合格品(氨含量99.6%)备注: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名称、
21、规格。附件2液体无水氨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设备1压缩机取样设备2制氢装置天平(分度值0.1g)3脱硫塔万分之一天平4脱碳装置李森科承受器或杜瓦瓶5变换炉直接电量滴定装置6氨合成塔恒温干燥箱(1052)7氨分离器铂蒸发皿8氨贮槽或储罐等容器红外分光光度计9分光光度计10其它多种玻璃仪器注:标有“”检验设备只为申报优等品规格生产企业所必需含有。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申证企业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络人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络人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络人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点名 称地址电话及联络人申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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