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核心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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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为规范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不停提升北京燃气科技实力,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适用于北京燃气总部各部室、专业机构、各分企业、北京市域范围内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释义】本要求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是指北京燃气未使用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北京燃气各单位经过科研项目或“五小”活动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包含试用申报、试用论证、试用结果审查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推广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应以满足生产实际需求、提升科技实力、促进北京燃气可连续发展为目标,并遵照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为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全部拟推广应用新技术或新产品均应优异行试用,试用期标准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机 构 职 责 第六条 【科技委职责】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决议支持机构,负责主持对北京燃气输配和应用领域有重大影响新技术、新产品试用项目标论证和试用完成后评审,并对该项产品或技术能否推广应用提出决议提议。 第七条 【技术信息部职责】技术信息部负责北京燃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以下: (一) 负责新技术、新产品征集、筛选; (二) 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供给商审查; (三) 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试用方案论证; (四) 负责组织新技术、新产品试用验收,并向相关单位通报试用结论; (五) 负责不属于科技委论证范围试用项目标审批; (六) 负责直接试用新技术、新产品立案。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室职责】集团企业各业务主管部室职责: (一) 负责搜集所属业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相关资料; (二) 负责对所属业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试用方案提出初步意见; (三) 参与试用方案论证和试用验收。 第九条 【试用单位职责】各单位均可作为本单位业务相关新技术、新产品试用单位,其职责以下: (一) 负责搜集本单位业务相关新技术、新产品资料; (二) 负责依据本单位业务情况,提出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 负责试用组织工作;编写并提交试用总结材料。 第三章 试用申报 第十条 【试用申请】各单位拟试用某项新技术、新产品时,应对该项技术或产品进行充足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填写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取得北京燃气相关业务主管部室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技术信息部初审。试用申请表中各部分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性能或工艺介绍和成功应用实例介绍应包含: 1. 新产品产品结构、原材料、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产品标准及相关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标准情况,价格等; 2. 新技术工艺步骤、工艺指标、设备明细、造价预算、相关标准情况等; 3. 截至现在业绩及成功应用经典案例。 (二) 北京燃气现有相关技术或产品现实状况描述:对北京燃气相关领域现实状况、存在问题、试用理由、前景估计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叙述。 (三) 供给商情况描述应包含:建厂日期、工厂占地面积、注册资金、质量认证情况、现有资质证书等。 (四) 试用方案应包含:试用单位、试用责任人及关键参与人员、试用范围、试用地点、试用数量、实施方案、进度安排、试用周期、试用失败后续处理方案等。 第十一条 【试用标准】拟试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应有明确知识产权,没有结果或其权属争议。 第十二条 【试用相关供给商资质要求】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供给商应有良好企业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水平,应经过ISO9000系列认证,有一定产品研发能力,并有很好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相关试用】对于北京燃气科研项目中研发出新技术、新产品,验收结论认为该项新技术、新产品适合在北京燃气推广应用,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负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组织试用申报。对于课题研究得出用气指标、模型、软件等不依靠于具体产品应用结果或结论等,各单位可直接进行试用,若需在北京燃气范围内推广应用时,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负担单位或参与单位组织试用申报。 第十四条 【直接试用】对于“五小”活动研发新产品,各单位可直接进行试用,试用结论应报技术信息部立案。 第四章 试用论证 第十五条 【供给商审查】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前,技术信息部应组织试用申请单位、各相关业务主管部室等相关单位对供给商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查看生产工艺、生产及检测设备、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论证形式】对北京燃气输配和应用领域有重大影响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采取教授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技术信息部组织,教授组组员包含科技委相关教授及其它相关单位责任人,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通常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经业务主管部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技术信息部同意可直接进行试用,试用结论报技术信息部立案。 第十七条 【论证程序】新技术、新产品试用单位应提前最少3个工作日将包含申请表及附件电子版提交技术信息部,由技术信息部发给每位教授组组员。教授组从试用项目是否可行、试用范围、试用周期、试用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证,并签署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2);论证意见应经教授组2/3及以上组员同意并由组长签字确定。 第十八条 【过程管理】试用项目经过论证后,试用单位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方案进行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重大问题时,试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技术信息部协调处理;必需时,技术信息部可组织召开教授会议进行专题论证。 第五章 试用结果审查及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总结材料】试用期到期后30天内,试用单位应准备试用总结材料报技术信息部;试用总结材料应包含:试用情况概述、试用技术或产品技术经济分析、试用过程中碰到问题及处理措施、相关标准制修订提议及试用单位对于该项技术或产品可否推广应用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 【审查形式】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结果审查,采取教授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技术信息部组织,教授组组员包含科技委相关教授及其它相关单位责任人,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一条 【审查程序】新技术、新产品试用单位应提前最少3个工作日将包含试用总结材料电子版提交技术信息部,由技术信息部发给每位教授组组员。由教授组就该项目是否经过评审,是否推广应用给出结论性提议,并由组长签字确定;试用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结论】试用结果审查结论标准上分为下列四种,且应经教授组2/3及以上组员同意: (一) 应在北京燃气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 (二) 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 (三) 应扩大试用范围继续试用; (四) 不应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推广应用】试用结果审查结论为应在北京燃气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或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时,由技术信息部公布相关应用项目及方案,并根据北京燃气《燃气专用物资供给商管理措施》组织进行相关合格供给商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结论通报】试用项目标审查结论,技术信息部应立即通报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本要求由技术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措施》(燃技字[]178号)自行废止。北京燃气相关管理制度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附件1: 北 京 市 燃 气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申请表 产品 / 技术名称 型号 / 规格 生产厂家 / 供给商 试用单位 性能或工艺介绍和成功应用实例介绍 集团现有相关技术和产品现实状况描述 供给商情况描述 试用方案 拟推广范围 试用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主管业务部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公章) 技术信息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表中各栏如字数较多可另附文字材料。 附件2: 北 京 燃 气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技术、新产品试用论证意见表 产品 / 技术名称 生产厂家/供给商 试用单位 试用单位责任人 论证会议概况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教授组长) 参会人数(名单附后) 试用项目介绍 经过试用拟处理问题 试用周期、范围和数量 试用计划介绍 科技委审查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表中各栏如字数较多可另附文字材料。 附件3: 北 京 市 燃 气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技术、新产品试用审查意见表 编号: 审查会议概况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会人数 试用单位 试用单位责任人 新技术、新产品名称 试用工作总结: 科技委审查意见: 应在集团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 可在特定地域或特定项目上推广应用 应扩大试用范围继续试用 不应推广应用 其它要求: 组 长: 年 月 日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步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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